鶴政〔20**〕33號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 20** 〕24號)和建設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 162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條件的家庭(具體條件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條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全市經濟發展狀況、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五條 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設在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物價)、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統計、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登記、發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發放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市、區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其比例不得低于10% ;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 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十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 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
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的資金。
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編制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市區內非農業常住戶口超過5年;
(二)申請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定標準;
(三)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及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登記等程序辦理:
(一)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領取《鶴壁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核準表》。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 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材料上報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二)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審核, 就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三) 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經審核,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住房管理機構 在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 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為15日。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 的,申請材料報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備案 。
經審核公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由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四)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并將其基本情況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只能選擇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實物配租優先配租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中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較多時,按照公開搖號等方法確定配租家庭,并實行輪候制度。
第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租金補貼標準由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會同市民政、財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根據全市居民平均住房狀況、財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研究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十八條 租賃廉租住房的家庭須與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簽訂《鶴壁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按期繳納租金。租金標準由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會同市物價部門研究確定,實行政府定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 情形 ;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
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
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 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金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符合本縣實際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