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8年)

5508

  淮政辦〔20**〕53號

  二○○八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皖政〔20**〕106號)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門令第162號)等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城鎮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監察、發改、民政、財政、國土、建設、統計、規劃、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各區、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協助城鎮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辦理住房保障的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對象和認定標準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要做到應保盡保。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家庭)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六條 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市城區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個月以上。

  第七條 保障對象戶口的認定:

  (一)以市公安機關核發的城鎮居民戶口簿為準,一戶一證;

  (二)因無住房暫時落戶在集體戶口、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或者親戚、朋友處的申請家庭,視為單獨一戶;

  (三)同一住址內有兩個以上戶口薄的,按戶口薄分別認定。人口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門批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確定的人口為準。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

  (一)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體宿舍);

  (三)實際居住的產權或使用權為申請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出售、轉讓或者出租的住房;

  (五)已拆遷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實還原住房的,按拆遷還原合同記載的原房屋面積認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實際安置面積認定;以貨幣方式補償的,按貨幣補償面積認定。

  住房建筑面積的計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第九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十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補貼額度按照城市最低收入住房

  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無住房的全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元。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辦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推選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轄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

  (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

  (四)市民政部門核發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證明;

  (五)軍、烈屬或殘疾人等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 轄區居民委員會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登記、造冊、建檔,并對申請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查,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評議,集體研究;初審符合條件的進行為期3天的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轄區街道辦事處匯總核實后,由街道辦事處連同登記、造冊、公示的全部資料報送區政府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各區政府承辦單位在收到報送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家庭情況的核定工作,并將核定結果返回所在居委會進行第二次公示,時間為3天。公示無異議的,由各區政府承辦單位將全部材料報送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公示有異議的,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申請資格。

  第十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自收到各區政府申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家庭的情況進行復核、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淮北日報》、市房地產管理局網站進行公示,時間為5天,無異議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 實行租金補貼的,各區政府承辦單位依據審批和資金撥付計劃安排,并通過當地銀行按月發放租金補貼。享受廉租住房補貼的家庭,持統一發給的磁卡或存折按月到當地銀行領取租金補貼。

  第十七條 實行實物配租的,按住房困難程度、登記先后次序等采取公開搖號的辦法進行。獲得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與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配租家庭拒絕簽訂合同的,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

  第五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市縣(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五)省級財政補貼;

  (六)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修管理。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帳核算、??顚S?、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不得用于其它開支。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決算管理制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二十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要根據預算情況予以審核,制定廉租住房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政府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購置或回購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四)騰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現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原承租戶騰退的廉租住房;

  (七)政府根據本地情況多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二十二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

  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由政府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廉租住房、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或捐贈廉租住房、資金等。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統計發放工作由各區建設或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承辦,轄區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應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項基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區政府承辦單位應在每季度最后一個月份的25日前,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報送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補貼計劃,以便市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安排資金。

  第二十七條 各區政府應每年對享受廉租住房申請家庭的收入情況及住房情況進行一次摸底審核,并將審核情況及時報送至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各區政府應建立健全落實廉租住房各項保障制度,確保應保家庭得到保障。

  第二十八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公示,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十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須按照《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定期交納房租,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發租賃住房補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規定的最低收入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六)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中居住的;

  (七)連續6個月(含6個月)以上拒不交納租金的。

  第三十三條 對租賃合同期已滿或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條件,需要騰退,但立即遷出又有困難的,經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承諾期限內續租,續租租金按市場租金交納。

  第三十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報表制度,定期向市廉租住房相關部門送交廉租住房配租情況統計報表。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一)對獲得住房租賃補貼的,責令其退還已獲得的住房租賃補貼;

  (二)對獲得實物配租的,責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補交市場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

  第三十六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1年超過本市居民低收入標準時,如不及時報告,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廉租住房,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對不能按期騰退廉租住房且無正當理由的,依法責令其退房。

  第三十七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將廉租住房轉租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房屋,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濉溪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