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2010年)

5840

  本文提要: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發〔20**〕95號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實加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和《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不含通州區,下同)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承擔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市區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管理,各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具體工作,各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受理和初審等工作。

  第四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審計、統計、價格、稅務、總工會、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

  第五條 市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員至少一人取得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籍(非農業戶、以下簡稱市區城鎮戶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的限額。

  申請人為單身人士的,年齡需滿30周歲;屬已婚離異而單身的,離異時間需滿2年。

  第六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中的具體住房困難標準、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產限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物價局等部門經測算,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家庭成員全員申報制。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家庭成員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合法監護人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m.airporthotelslisboa.com、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

  父母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給未成年子女生活造成困難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監護人或者其所在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為申請。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按家庭中已取得市區城鎮戶籍的人口數計算,超過4人的按4人計算。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時戶籍已遷移出市區的,不再計入保障人口數。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現住房面積按其家庭成員名下在市區范圍內的全部房屋面積合并計算,包括租住公房、自有房產(含住宅、商鋪、辦公用房、車庫、使用宅基地建設指標的市區農村住房)以及因繼承、贈予獲得的房產。

  自2000年10月8日《南通市市區廉租房管理辦法》(通政辦發〔2000〕149號,以下簡稱《廉租房辦法》)實施以來拆遷、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房產面積應當計入現住房面積。

  夫妻離婚的,現住房面積中私有房產按照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確定的面積計算;無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私有房產及婚姻存續期間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產,按夫妻雙方各一半計算。

  第十條 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廉租房辦法》實施以來有拆遷、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房產的行為,且拆遷、轉讓前住房面積超過規定保障標準的;

  (二)已享受拆遷安置房(低價位商品房)保障或者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包括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房)、集資房,拆遷公有住房獲得安置房或者領取貨幣安置款,以及領取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等,且優惠購買、安置或者貨幣補貼面積超過規定保障標準的;

  (三)使用市區農村宅基地指標建房,未分戶居住或者分戶居住不足5年的。

  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出售房產用于治療的,經認定的,可依照本細則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方式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

  貨幣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按規定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二條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市區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含本數)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只可享受一種保障方式;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可申請貨幣補貼,但今后不再予以實物配租。

  第十四條 貨幣補貼標準、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建筑面積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管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制訂,報市政府確定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貨幣補貼的,補貼額度按照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貨幣補貼標準確定。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職工家庭按補貼額度實行足額補貼,其他低收入家庭按補貼額度以內實際承租租金進行補貼。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積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超出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基礎上,可按照略低于當地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

  本文提要:

  維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四章 申請和核準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領取《南通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南通市市區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寫后交回,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戶籍、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調解書〉以及離婚后的婚姻狀況),贍養、撫養、扶養關系證明;

  2.家庭房產狀況證明,包括戶籍所在地(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實際居住地及其他各項相關材料上有記載的房產證明資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購房協議;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賃協議;已出售的,提供相關機關的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情況證明;農村住房提供建房審批表。

  3.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情況證明;

  4.低保、特困、殘疾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軍、烈屬等優撫對象證明;

  5.戶籍從異地遷入的,應當提供原戶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況證明;

  6.屬本細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供住院病歷、醫療費用正式發票等證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受理機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資產等信息,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初審。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戶籍狀況、房產狀況、人口狀況、收入狀況以及資產狀況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提出初審意見,同時將申請家庭的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的社區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所在區民政部門。

  (三)家庭收入審核。區民政部門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轉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將審核意見連同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

  (四)住房狀況審核。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收到區民政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等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核實,提出審核意見并報市房產管理局。

  (五)集中公示。經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局定期在市主要媒體上集中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

  (六)審核批準。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以及市房產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通過核準的實物配租家庭較多時,市房產管理局應當通過公開搖號或者綜合評分等方法確定配租家庭,并向社會公布。在未實施實物配租期間,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按規定標準發給貨幣補貼。

  第二十條 市房產管理局等職能部門在調查、審查申請材料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等狀況進行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符合發放貨幣補貼的低收入家庭,應當自行租賃非直系親屬所有的私有住宅,并將經房產交易中心備案后的租賃協議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簽訂貨幣補貼協議,發放貨幣補貼;符合發放貨幣補貼的低保、特困職工家庭,直接簽訂貨幣補貼協議,發放貨幣補貼。

  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簽訂廉租房屋租賃合同。

  貨幣補貼協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和條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具體格式文本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制定。

  第五章 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比例計提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四)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貨幣補貼的發放和實物配租住房的建設、收購、維修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每年按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財務預算,并接受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實行年度計劃供應。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建設、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建設,可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直接組織建設;也可采取市場化運作,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建設,建成后由政府收購。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本文提要: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兼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生活便利。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當堅持經濟適用、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則,合理確定套型結構。按照建設節能、環保、省地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第二十八條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廉租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建設標準、建設時間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具體條款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房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年度申報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主動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

  第三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貨幣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停發貨幣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對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

  拒絕接受前款規定處理的,由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將租住的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調換的;

  (二)擅自對租住的廉租住房進行裝飾、裝修,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三)故意損壞租住的廉租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四)違反合同約定,應當退回廉租住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退回廉租住房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市房產管理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個人征信系統。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申請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產管理局給予警告;對已經核準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核準;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經領取的貨幣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并記入個人征信系統。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發展中心違反本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市價格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住房保障發展中心、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廉租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通州區廉租住房管理及保障標準由通州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赌贤ㄊ惺袇^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通政辦發〔2000〕149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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