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61號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市區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決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閩政〔20**〕32號)等文件精神,根據市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提供廉租住房等,以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在市政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應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市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本規定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在三明市區街道辦事處管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城市家庭。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市區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和管理。
三明市發改委(物價局)、監察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人民銀行、稅務局、統計局等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
貨幣補貼是指市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市區城市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六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根據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及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七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
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按照配租面積和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的租金,按政府規定標準計算;超出保障面積標準的面積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計算。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采取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市、區兩級財政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資金計劃,按適當的比例分擔,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具體按照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助費、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等省、市規定的費用后余額的10%提取;
(四)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應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其中: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的,應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實行公開招標,降低廉租住房建設成本。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設立城市住房保障資金專戶,專戶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應及時繳入專戶,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和維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意見,市財政局審查監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騰空的公有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優先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一條 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比例。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的,應在用地規劃和土地出讓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中,明確規定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面積、套數、布局、套型、建設標準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項。
第十二條 多渠道提供農民工居住場所,逐步改善農民工的居住條件。
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在規定的配套生活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內,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按規定的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城中村改造時,可根據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建設農民工住房,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農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農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和購置廉租住房,在土地、規劃、計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新建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白蟻防治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城市綠化賠償費等項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的廉租住房,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建設、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對收購住房用作廉租住房的,以及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相關稅、費。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四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 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區城市居民常住戶口,并滿五年;
(二)申請人家庭屬于低收入家庭;
(三)無房戶或人均住房面積未達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四) 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或直接撫養關系,且戶籍在同一戶口本上。夫妻戶口不在一起的,可憑結婚證申請;未成年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全日制在校就讀成年子女可視為具有直接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導,區政府負責。區政府應將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調查、申請、審查工作列入街道、社區工作的重要內容,并實行考核管理。
第十六條 區級政府應設立住房保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保證工作經費,確保本轄區內住房保障工作順利開展。區級住房保障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街道、居委會開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報名、登記及調查核實工作,并按規定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
(二)區住房保障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在各社區張貼本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公告,宣傳住房保障知識,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領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分發各街道辦,組織各街道、居委會學習住房
保障申請工作要點。
(三)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戶主在公告規定時間內向戶口所在街道填報表格,提出書面申請。
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申請家庭推舉家庭成員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非戶主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委托書。
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三明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批表》;
2、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件或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3、由市級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4、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屬孤老病殘,申請實物配租的,應提供由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救助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
(四)各街道辦應當及時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后張榜公布,并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五)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街道辦報送材料后,應及時整理統計,在規定時間內將材料報送市房改辦,市房改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查,報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市民政局;
(六)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市房地產管理局。
(七)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在《三明日報》及三明建設信息網(網址:http://www.smsjs.com上進行公示,同時各街道辦也應將公示名單在所轄各居委會張貼公示,公示期1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經調查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訴。
(八)經公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租金補貼發放、實物配租選房及輪候號抽簽工作。保障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地產管理局,經審查后,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對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資格。
第十八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申請順序和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因素。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房地產管理局應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予以發
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二十二條 每戶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二十四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在以后年度規定時間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復核后,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六條 承租戶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承租戶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地產管理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九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三明市區城鎮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明政文〔20**〕107號)、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房地產管
理局〈市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明政辦〔20**〕58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