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辦發 [20**] 14號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我州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30號)、建設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令〔20**〕第162號)、《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湘財綜〔20**〕15號)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批轉湘西自治州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三年(20**-20**年)行動實施規劃的通知》(州政發〔20**〕4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并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符合規定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五條 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建設部門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稅務、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相關工作。各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各縣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要協助做好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遵循縣市為主、全州統籌,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分期輪候,定期復核、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相結合,以貨幣補貼為主,但實物配租保障的戶數不得低于40%。
貨幣補貼是指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對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現行有關規定實行租金減免政策。
第八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和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確定,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維修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
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縣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第十條 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從20**年起,每戶每年享受政府住房保障補貼標準為840元;20**年后,補貼額度按照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與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其中,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十一條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按照配租面積和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縣市,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對孤寡老人、軍烈殘疾人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以及低保家庭中的無房戶,優先安置。配租住房超過保障標準面積的部分,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以下渠道籌措: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計提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州、縣市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四) 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補助資金;
(五)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安排的補助資金;
(六)中央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七)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八)其他資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預算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采用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
從20**年開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資建設廉租住房。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或資金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第四章 審核與核準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兩年以上的;
(二)20**—2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20**年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縣市人均居住面積的60%;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縣市人均收入標準。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材料;
(五)其它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同級房地產管理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
第二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實物配租家庭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登記順序等規定條件輪候、配租。
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或單位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定期在媒體公布,相對人對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審核結果有異議 ,可以向上一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訴。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三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具體內容為: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二十五條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按時向產權單位繳納租金;
(二)嚴禁轉租、轉讓;
(三)承租人家庭收入超過當地政府當年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產權單位,并按要求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騰退的,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續租,續租期內按商品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第二十六條 承租 人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二)禁止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三)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占用、損壞房屋的共同部位、共同設施設備;
(六)不得妨礙相鄰生活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服從住宅小區物業的統一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建設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改、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人行、稅務、統計等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在每年3月份向社會公布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房地產管理部門。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以及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一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拒絕接受以上處理方式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州、縣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份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五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做出相應處理。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州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
住建部 財政部 發改委/20**1202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上海市城鄉建設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天津市城鄉建設交通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重慶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45號)等文件精神,從20**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F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從20**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購改租等方式籌集,下同)建設計劃調整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20**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可繼續建設,建成后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二、整合公共租賃住房政府資金渠道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調整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含20**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設。原用于租賃補貼的資金,繼續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
從20**年起,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以及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由財政部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補助投資調整為公共租賃住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補助投資,并向西藏及青海、甘肅、四川、云南四省藏區、新疆自治區及新疆建設兵團所轄的南疆三地州等財力困難地區傾斜。
三、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定價機制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建設與運營成本、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定價機制,動態調整租金。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適當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實行差別化租金,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采取租金減免。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各地可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予以適當補貼。
各地可根據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變化,動態調整租金減免或補貼額度,直至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四、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渠道、審核準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眾。各地可以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申請順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輪候排序規則,統一輪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標準執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項目建成后,要優先解決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剩余房源統一按公共租賃住房分配。
五、加強組織領導,有序推進并軌運行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資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務的重要途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舉措。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完善住房保障機構,充實人員,落實經費,理順體制機制,扎實有序推進并軌運行工作。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