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莆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2008年)

6025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綜〔20**〕102號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2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堅持從低水平起步,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

  (二)堅持政府推動、財政支持、部門協調;

  (三)堅持基本保障,重點保障城鎮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堅持自愿原則(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參保城鎮居民權利與義務對等;

  (五)堅持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補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政府對特困群體的繳費給予重點補助;

  (六)堅持屬地管理;

  (七)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原則:“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市級統籌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總量平衡,適當調劑”。在全城區范圍內實行統籌。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市財政、公安、民政、教育、衛生、經貿、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一)市財政局負責參保人員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二)市衛生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三)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低保居民的參保工作。

  (四)市殘聯負責協助做好重度殘疾人的參保工作。

  (五)市審計局負責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六)市公安局負責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工作。

  (七)市食品藥品監督局負責加強對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監管。

  (八)市教育局負責做好在校學生參保工作和參保登記組織工作。

  (九)市經貿委負責協助做好未參加職工醫保的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及企業職工家屬的參保工作和登記組織工作。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除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外,由市、縣(區)財政部門列入預算。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對象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

  (一)具有莆田市城鎮居民戶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外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包括老年人、勞動年齡段內城鎮非從業人員、在校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等院校、技校)、少年兒童。

  (二)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內的人員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高等院校全日制學生的醫療保險根據國家部署另行制定。

  第七條 參加城

  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八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參加城鎮職工(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互不視同繳費年限。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按照本《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五)項確立的原則執行。

  凡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等院校、技校)以集體戶為單位,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加學校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如下:

  18周歲以下 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

  籌資總額 80元/年 200元/年

  個人繳費 38元/年 120元/年

  政府補助 42元/年 80元/年

  第十一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領取證》的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其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市、區財政全額負擔。低收入家庭等特困居民參保的個人繳費部分政府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給予全額補貼或部分補貼。

  第四章 經辦機構、參保程序和繳費辦法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料審定、信息錄入、基金管理、醫療費用審核和支付、醫??ㄖ谱鞯认嚓P工作。

  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所屬轄區內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的宣傳、組織工作;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按照本辦法規定,具體承辦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入戶調查、申報登記、費用征繳和醫??òl放等工作。學校配合當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工作。

  政府對縣(區)勞動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具體承辦參保登記的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學校)按參保人數給予經費補助。補助的經費縣(區)財政列入預算。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理程序:

  (一)每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前,城鎮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照片到戶籍登記地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申報登記,填寫登記表。

  重度殘疾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辦理申報登記,應當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領取證》等證明文件。受理機構對申報資料核對無誤后予以受理。

  (二)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于12月25日前將參保居民的申報資料報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資料后,應當審核匯總、復查核對,并在20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基礎信息錄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對于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居民的申報,每年編制一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征繳計劃。

  第十五

  條 經審核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持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根據征繳計劃開具的繳費通知單,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家庭為單位繳納。

  第十七條 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居民家庭在每年參保登記時繳費;已參保居民每一年繳費一次,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起至12月10日止。繳費地點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的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下一年度匯總的參保人數,由縣(區)財政上報市財政,市財政將市級配套資金以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縣(區)。

  第十九條 參保居民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財政補助資金和多渠道籌集的資金構成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統籌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調節基金由市城鎮居民醫療基本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20**年啟動當年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新參保居民,自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和門診特殊病種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在門診發生的“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給予一定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參保居民個人按比例承擔。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一級定點醫療機構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700元。

  參保居民在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按照以下比例承擔:

  醫療機構 報銷比例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報銷80%

  一級醫療機構 報銷70%

  二級醫療機構 報銷60%

  三級醫療機構 報銷50%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可報銷的醫療費的總額為5萬元,個人和統籌基金按上述比例負擔。

  第二十三條 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通過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途徑解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門診特殊病種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急診是指危、急、重病人在門診緊急治療。參保居民經門診緊急治療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診費用由個人負擔;經門診緊急治療后住院的,其符合規定的急診費用可并入住院費用。

  第二十六條 凡跨年度住院的,應在當年12月31日結清醫療費用(中途結算)。次年仍繼續住院的,次年應再負擔起付標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年度繳費后,可享受相應的居民醫保待

  (一)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停止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次月起恢復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三)逾期3個月仍未繳納的,視為自動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退保人員再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應補足中斷期間的保費,中斷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居民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自殺、自殘的;

  (三)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

  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部分的;

  (五)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六)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七)未經批準轉統籌外地區就醫的;

  (八)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其范圍和類別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公布。

  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違反協議規定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參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兒童用藥執行按《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37號)文件規定執行。

  超出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個人用現金支付;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帳。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醫療費用,實際拔付醫療費用為應拔付醫療費用的90%,預留10%的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根據年度考核結果返還。醫療服務質量監督考核辦法參照《莆田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住院醫療費用按照“總量控制,多種結算方式并用”的原則,采取項目結算為主,單病種結算為補充的方式。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隨經濟發展、財政負擔能力和城鎮居民繳費能力由市人民政府作相應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有關規定執行?;鹄⑹杖氩⑷虢y籌基金。

  第三十七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顚S?任何人不得擠占挪用。

  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章 考核獎罰

  第三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協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規定,追回違規資金;情節嚴重的,終止協議。

  第四十條 參保居民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已經支付的,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者造成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及突發事件發生的城鎮居民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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