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武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07)

2901

  武政〔20**〕84號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武漢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適用本辦法。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和新洲區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各區實際制定實施意見,暫實行區級統籌。

  第三條 建立居民醫保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二)堅持自愿參保,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三)堅持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原則;

  (四)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五)堅持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是本市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民醫保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居民醫保日常業務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區居委會配合經辦有關業務工作。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街道和社區的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要與居民醫保的實際工作量相適應。

  各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衛生、地稅、編制、教育、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統計、殘聯等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登記繳費

  第五條 居民醫保參保范圍是具有武漢市城鎮戶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具體對象包括:

  (一)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和技校學生,下同)、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

  (二)18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

  (三)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歲及以上老人。

  第六條 參保登記業務工作實行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配合經辦。各類在校中小學學生參保工作,由學校統一組織登記。

  第七條 居民須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照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還需分別提供低保證和殘疾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

  第八條 居民醫保費實行地稅征收。參保居民每年繳費一次,繳費期限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

  新生兒可在完成戶籍登記后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繳納當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 參保登記的信息上報、審核與確認等業務可實行網上辦理,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應與公安、民政、衛生和殘聯等單位和部門實現計算機網絡聯通,并延伸到街道和社區。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主要由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資金和基金利息構成。

  政府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地方政府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

  第十一條 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100元,18周歲及以上居民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420元。

  第十二條 政府補助和家庭(個人)繳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各類中小學階段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補助80元,家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2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的非從業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補助80元,家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340元。

  (三)未按月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歲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補助370元,家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50元。其他60周歲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補助80元,家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340元。

  上述參保居民中的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由政府全額補助,家庭(個人)不繳費。

  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給予補貼,并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四章 居民醫保待遇

  第十四條 醫?;鹩糜谥Ц秴⒈>用穹弦幎ǖ拈T診和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居民醫保的保險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居民,從繳費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新生兒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居民醫保待遇。未按時足額繳費的,不能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第十六條 居民醫保的門診包括普通門診和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

  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在100元及以下的,醫?;鹬Ц?0%; 100元以上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參保居民在門診進行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透析和腎移植術后抗排異等3種重癥疾病治療,醫療費用由醫?;鸢?0%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的,由醫?;鸷蛥⒈>用癜幢壤謸?。

  (一)住院起付標準確定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800元。

  低保對象在惠民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100元。

  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參保居民在惠民醫院住院,不設起付標準。

  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兩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

  (二)在起付標準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醫?;鸬闹Ц侗壤謩e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院住院的,醫?;鹬Ц?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鹬Ц?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鹬Ц?0%。

  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因危、急、重癥等情況在門診實施緊急搶救后住院的,其緊急搶救費用并入住院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居民醫保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國家和省規定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則上使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甲類藥品,診療必需的,可以按國家和省規定使用部分乙類藥品。

  超出目錄范圍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在門診治療重癥疾病和住院,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藥品目錄范圍內乙類藥品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付10%,余額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參保居民按規定使用體內置放材料、置換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醫療費用,醫?;鹬Ц?5%。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經批準轉往外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付10%,余額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鹄塾嬛Ц秴⒈>用穹弦幎ǖ尼t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3萬元。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3年及以上的,醫?;鹱罡咧Ц断揞~提高到4萬元。中斷繳費后再次參保的,視同首次參保。

  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仍然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衛生服務工作保障社區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意見》(武政〔20**〕10號)規定的“五免”政策,減免費用由政府補助。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一)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因違法犯罪行為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部分的;

  (五)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五條 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城鎮職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即為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可在其中自主選擇就醫。勞動保障部門根據需要,適當增加婦幼??漆t療機構作為居民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應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居民醫保醫療服務協議。

  第二十六條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往城鎮職工轉院定點醫療機構或外地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由本市定點三級醫療機構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并報社保經辦機構核準。除緊急搶救外,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

  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個人支付;醫?;饝Ц兜牟糠?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因轉診或緊急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在治療結束后的30日內,持有關單據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報銷。

  第二十八條 居民醫保醫療費用結算采取總額控制、定額結算、項目審核、年度清算。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醫?;鸺{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顚S?不得擠占挪用。

  第三十條 醫?;鸬你y行計息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計息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建立醫?;鸬呢攧諘嫼蛢炔繉徲嬛贫?編制醫?;鸬念A、決算報告。

  第三十二條 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醫?;鸬谋O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定期對醫?;鸬氖罩Ш凸芾砬闆r進行審計;衛生部門應指導和督促醫療機構通過規范管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優化服務,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醫?;鸷侠碇С?。

  第三十三條 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居民代表、定點醫療機構和有關專家組成的醫?;鸨O督組織,加強對醫?;鸬纳鐣O督。

  第三十四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消費需求,勞動保障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對居民醫保的籌資標準、財政補助標準、醫?;鹌鸶稑藴?、最高支付限額和 支付比例等提出調整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合理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原則為參保居民提供醫療服務,不得隨意降低參保居民的醫療待遇水平。

  第三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居民醫保有關管理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造成基金不合理支出和增加居民負擔的,相應扣減其結算費用;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醫?;鸬膮⒈>用?視情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居民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醫?;鹆魇У?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衛生部門應加大惠民醫院的建設力度,并指導和督促惠民醫院積極推行醫藥分家,降低醫療成本,按規定為參加居民醫保的低保對象提供優惠服務。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辦法的具體配套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