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政發〔20**〕1號
二○○七年二月八日
黃岡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黃岡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為本和***,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加快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實行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首長。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市長助理,協助市長或副市長負責某個方面的工作,并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首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切實改進領導經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和財政收支平衡。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規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宏觀調控和gg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重大建設項目等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市委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發展規劃為依據,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法律分析或專家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職權和利益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存在爭議的,主管部門應向市政府一并提交爭議各方的論點和理由。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對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基層單位、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市政 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反映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并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和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報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政府的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法律和政策的解釋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承辦,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
二十五、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實行執法責任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接受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履行行政復議職能,認真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重大問題要向市政府報告。要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三十、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新聞發言人、政府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 開。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辦事、參與和監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及時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四、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首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決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定、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人,市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決定、決議,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審議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縣市區政府的重要 請示事項,聽取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室、發展研究中心、總值班室(應急辦)、政務督察室主要負責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三十八、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確定。
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準備。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主辦或牽頭部門要主動商有關部門形成統一的意見。主辦部門協調有困難的,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副秘書長進行協調,形成書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討論的議題由主辦(牽頭)部門的負責人或相關副秘書長匯報,必要時也可由分管副市長匯報。有爭議的、事先未協調好的和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議題,一般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需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的問題,分管副市長應作好匯報準備。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三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應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應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并委派其他負責人參加。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市長、副市長或由市長、副市長委托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可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決策的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凡涉及資金、項目和機構編制的,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簽發,必要時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各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催辦和反饋。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審核同意,重大問題應請示市長決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要求縣市區分管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市長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省政府《湖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市政府公文運轉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五、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
報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批示有關部門承辦的,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辦理情況報市政府。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相關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秘書長、分管副市長依次審核后,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相關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要推行電子政務,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四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除積極參加市委中心學習組學習外,要堅持每季度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集中學習一次的制度。
五十、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要下級負責人迎送,不吃請,不收禮。
五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地方和單位舉行的會議和慶典活動,不為部門、地方和單位的活動發賀信、賀電和題詞。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市委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應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各級政府領導外出應按規定請假。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離開黃岡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并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系方式通知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黃岡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切實加強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工作。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和禮品;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委、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市政府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
篇2: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消防工作的意見(2006)
鄂政發〔20**〕5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十五”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我省消防工作取得明顯進步。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明顯提高,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當前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公民消防安全素質仍然不高,公共消防安全基礎仍然薄弱。為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輕火災危害,切實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省消防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著力整治各種火災隱患,全面加強城鄉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為構建和諧湖北、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城鄉統籌,大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堅持依法治火,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改善城鄉防火安全條件;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標。到20**年,基本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地方消防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體系,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專業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顯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整體提高,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明顯提高,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
(四)切實落實消防工作政府負責制。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實施《湖北省消防發展“十一五”規劃》,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
體規劃,制定本地區消防發展“十一五”規劃,并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要成立政府分管領導掛帥、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要層層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制訂考核標準并進行考評。各地要將消防工作納入年度政府工作報告,每年將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向上級人民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五)進一步強化部門消防工作職責。要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聯合執法機制,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以及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當地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安監、建設、工商、質監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等部門處理;教育、民政、商務、鐵路、交通、農業、文化、衛生、民航、廣電、體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省政府各部門每年要將本部門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本系統消防工作情況向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六)依法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配備消防執業管理人員,完善火災防范措施,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尤其是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重點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20**年起陸續制定我省各類重點單位和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指導單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經費投入。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將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的需要。市政消防供水設施、消防站等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資金渠道中統籌安排資金,??顚S?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州、縣人民政府制定。與市政公用設施直接關聯、由公安消防部門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修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把消防設施的配備、更新、維護保養、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消防經費納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三、預防和整治火災隱患,確保公共消防安全
(八)加強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項目。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對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擬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準。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建筑施工等企業,安監、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擅自經營的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或者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大型*、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原已取得批準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必須撤銷批準文件。對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電氣、燃氣等設備,質監部門應依法組織制訂有關標準,對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產單位應標明火災危險和防火注意事項。進一步發揮保險在火災防范和火災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提高社會防范火災的能力。
(九)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搬遷;搬遷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在制訂近期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區的拆遷、改造。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場所、“三合一”(人員住宿場所和加工生產、倉儲、經營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未進行嚴格的防火分隔)場所、“城中村”以及其他重要場所的消防安全問題要進行重點整治,發現火災隱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對封閉、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嚴重違法行為,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和掛牌督辦制度。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火災隱患整改工作負責,對檢查發現和公安機關指出的火災隱患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督促隱患單位整改并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對未按期整改的,要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人民政府要明確督辦責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對半年內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要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督辦。對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上級人民政府要直接掛牌督辦,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停業,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后的7日內作出決定。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報請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整改措施、消除隱患。
(十一)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管。質監、工商、消防等部門要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對消防產品市場的整頓和規范力度,嚴懲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充分發揮省級消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的作用,利用技術檢測手段,加強對各類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嚴防不合格消防產品進入市場。消防產品生產企業要實行不合格消防產品主動召回制度和產品質量終身追究制度。
四、加強基礎建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十二)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在制訂城鄉規劃時,要一并編制消防規劃。對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城市總體規劃、鄉鎮建設規劃,不得批準實施。已編制消防規劃的,要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在建設項目審批中要按消防規劃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規劃用地。要嚴格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建設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加快老城區的消防改造,20**年底前城市老城區及100個重點鎮市政消防供水設施達到國家標準,20**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訓練基地建設。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加大新城區、開發區消防站的建設力度,“十一五”期間,武漢市新增10個,襄樊市新增3個,荊州、宜昌、荊門、孝感、恩施等市(州)各新增2個,其他市各新增1個以上消防站;加大未達標消防站的改造力度,20**年改造60%、20**年全部按照國家標準改造到位;加大特勤消防站的建設力度,20**年底前武漢、宜昌、襄樊市達到國家標準,其他市(州)20**年全面啟動,20**年底前達到國家標準;加大普通消防站搶險救援班建設力度,20**年完成50%、20**年全部達到國家標準;加大消防特勤訓練基地建設力度,支持武漢、襄樊、宜昌等地20**年底前建成具有電化教學、模擬仿真訓練等功能的特勤訓練基地,承擔全省消防特勤人員的培訓任務,提高消防部隊
訓練水平。
(十四)加強農村和城鎮社區消防工作。在農村,要成立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的防火安全組織,負責本鄉鎮消防安全工作。鄉鎮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消防監督管理,組建治安消防聯防組織。村民委員會要明確專人具體負責,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落實“七戶聯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在城市社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組織領導,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居民群眾積極參與,社區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務提高”的社區消防管理工作機制,做到社區消防工作組織、人員、責任、制度、設施、管理、宣傳、檢查、檔案、考核“十到位”,堅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殘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傳教育,依托保安隊伍組建保安聯防消防隊或志愿、義務消防隊,提高社區防控火災的能力。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創建消防安全基層單位活動,20**年開展創建消防安全村、社區活動,20**年開展創建消防安全鄉鎮、街道辦事處活動,夯實消防基礎,提高基層單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眾安居樂業。
五、加強多種形式消防力量建設,提高滅火救援能力
(十五)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應急搶險救援骨干作用。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安消防隊應急救援裝備、個人防護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力度,加強舉高車、大功率水罐車、搶險救援車、后援保障車等特種消防車輛和個人防護裝備、通信裝備、消防監督檢查裝備的建設,保障公安消防隊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公安消防隊要按照國務院要求,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積極承擔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災害事故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搶險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業專職消防隊建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積極推動高速公路運營單位、超長隧道管理單位、發電廠、專用倉庫和儲油、儲氣基地等大型企事業單位組建專職消防隊。未經省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企事業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專職消防隊。為充分發揮企事業專職消防隊參與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作用,所屬單位要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配齊配足消防車輛、隨車器材及個人防護裝備。
(十七)大力發展地方專(兼)職消防力量。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國家五部委《關于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完成全省消防發展“十一五”規劃確定的任務。加強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設。20**年起,有計劃地招聘具備相應素質的合同制消防隊員和文職人員從事防滅火工作,使消防站執勤人數達到國家標準。鄉鎮組建專(兼)職消防隊。鄉鎮要逐步建立以當地公安派出所為依托的治安聯防消防隊。20**年底前,省重點鎮要采取政府出資,或依托企業、政府適當補貼等多種形式,組建專職消防隊。鼓勵有條件的其他鄉鎮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加強保安聯防消防隊伍建設。各級公安機關要把消防安全素質教育納入保安隊伍職業培訓內容,充分發揮保安人員在基層消防管
理中的作用,推進企業、社區保安“一隊多能”。加強對保安隊伍的消防業務培訓,配備相應裝備和器材,承擔服務區消防安全巡查、宣傳和撲救初起火災的任務。加強群眾義務、志愿消防組織建設。20**年前,每個城市社區、農村村莊建立一支群眾義務消防隊??h(市、區)要建立志愿消防人員信息庫,公開招募熱心消防工作、有一定滅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員,配備相應消防裝備,形成平戰結合、快速機動的志愿消防力量體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建立義務消防隊,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消防人員因執行滅火救援任務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解決醫療、工傷待遇和申報烈士等問題。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十八)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每年要制訂并組織實施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推動消防宣傳“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鄉鎮、街道和各單位要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建立消防宣傳教育室。文化部門要廣泛開展消防文藝下鄉活動。公安消防部門要認真做好消防站對外開放工作。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傳播媒體要積極宣傳消防知識,登載和播放消防公益廣告,擴大消防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訓力度。各級行政學院要增設消防管理課程,提升政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級各類學校要廣泛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通過《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強化消防意識;高等學校相關專業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培養相關專業人才的消防知識和技能。從20**年開始,省內高等學校要爭取開設消防安全管理專業,為社會培養急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才??萍?、司法、勞動保障等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就業培訓內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執業資格制度。公安、勞動保障、人事部門要建立社會消防執業資格登記認定管理制度和消防執業培訓機構,主要負責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員的培訓和執業資格認證,從根本上提高社會單位的消防管理水平。20**年底以前公眾聚集場所、20**年以前易燃易爆場所、20**年以前社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員必須持有消防執業資格證書。
(二十一)切實維護公民的消防安全權益。要切實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對火災危險的知情、監督、投訴、舉報等權利,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公安消防部門要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公民對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和破壞公共消防設施的投訴、舉報。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要切實承擔起依法維護相關人員消防安全
權益的責任。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為公眾服務的場所,要采取公告、廣播、設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災危險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社區)和平安地區等考評范圍,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定期檢查考評。各市、州、縣每年要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對上一年度的消防工作進行總結,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并簽訂本年度的消防安全責任狀。
(二十三)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各級領導和相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瀆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十四)對不依法履行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要加大對火災事故的查處和法律責任追究力度,對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明知是假冒偽劣消防產品仍購買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篇3:黃岡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2007年)
黃政發〔20**〕1號
二○○七年二月八日
黃岡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黃岡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堅持以人為本和***,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加快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實行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首長。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市長助理,協助市長或副市長負責某個方面的工作,并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首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切實改進領導經濟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就業增加、物價穩定和財政收支平衡。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規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城市總體規劃和發展戰略、宏觀調控和gg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重大建設項目等關系全局的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市委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發展規劃為依據,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法律分析或專家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市區職權和利益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存在爭議的,主管部門應向市政府一并提交爭議各方的論點和理由。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對建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基層單位、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市政 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反映靈敏、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后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并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和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報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政府的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法律和政策的解釋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承辦,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
二十五、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實行執法責任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按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接受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八、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履行行政復議職能,認真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重大問題要向市政府報告。要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三十、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市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新聞發言人、政府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 開。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辦事、參與和監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及時處理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四、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行政首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文件、指示、決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定、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負責人,市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決定、決議,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決定報請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審議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縣市區政府的重要 請示事項,聽取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七)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研究室、發展研究中心、總值班室(應急辦)、政務督察室主要負責人列席市政府常務會;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三十八、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確定。
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準備。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主辦或牽頭部門要主動商有關部門形成統一的意見。主辦部門協調有困難的,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副秘書長進行協調,形成書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長簽署意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討論的議題由主辦(牽頭)部門的負責人或相關副秘書長匯報,必要時也可由分管副市長匯報。有爭議的、事先未協調好的和沒有具體解決方案的議題,一般不提交常務會議討論。需提請市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的問題,分管副市長應作好匯報準備。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三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應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請假;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應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并委派其他負責人參加。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十、市長、副市長或由市長、副市長委托市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可召開專題會議,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決策的問題。市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凡涉及資金、項目和機構編制的,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四十一、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分管副市長簽發,必要時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各有關部門對會議紀要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市政府辦公室對會議紀要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催辦和反饋。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審核同意,重大問題應請示市長決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要求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原則上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要求縣市區分管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市長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邀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省政府《湖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市政府公文運轉的有關規定。除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四十五、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
報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批示有關部門承辦的,承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辦理情況報市政府。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市長簽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相關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秘書長、分管副市長依次審核后,由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相關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報市長簽發。
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要推行電子政務,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章 作風紀律
四十九、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除積極參加市委中心學習組學習外,要堅持每季度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集中學習一次的制度。
五十、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要下級負責人迎送,不吃請,不收禮。
五十一、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地方和單位舉行的會議和慶典活動,不為部門、地方和單位的活動發賀信、賀電和題詞。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市委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應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各級政府領導外出應按規定請假。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離開黃岡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并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系方式通知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黃岡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委、市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切實加強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工作。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和禮品;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五十五、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委、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市政府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