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政發 [20**] 015號
荊州市社會保險登記管理實施意見
(荊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0**年5月6日)
為加強社會保險登記管 理,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面,根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部發〔1999〕1號令)和《湖北省社會保 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30號令),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經辦機構和登記對象
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的經辦機構。工商、稅務、公安、編制等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凡依據《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 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均應到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二、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性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 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已參加或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均應依據本意見 到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 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
2、國家質量 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繳費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
(三)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 心應及時受理繳費單位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給其社會保險登記證。對提供的 證件資料不全或需要作進一步核實的,應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完相關手續。
(四)繳費單位只在一個社 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五)中央、省屬及實行行業統籌的企事業單位,已參加保險并直 接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到省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當地失 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持省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結 算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尚未參加保險的,按上述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六)參加市直基本養 老保險而駐地在縣市的市直單位,應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其他險種在駐地參保的,持市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到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
三、變更登記
(一)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單位名稱;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4、單位類型;
5、組織機構統一代 碼;
6、主管部門;
7、隸屬關系;
8、開戶銀行帳號。
(二)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 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資料到原社會 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1、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證明;
2、原社 會保險登記證;
3、變更事項的有效證明資料。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詳實填寫 欠費情況,報相關社會保險機構予以確認,擬定具體還款計劃。同時將計劃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基金監督 機構備案。
(四)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供齊全的證件資料,如實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發給的社會保險 變更登記表,經審核后,歸入其社會保險登記檔案。
四、注銷登記
(一)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 向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注銷 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申請辦理注銷 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終止之日 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申請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二)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 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申請辦理 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三)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時,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留金、罰款 。確有困難的應詳實填寫欠費情況及
還款計劃,報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時,應當提交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核準,辦理注 銷登記手續,并收回其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五、登記證件
(一)繳費單位統一使用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印制的社會保險登記證。登記證號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代碼和經濟類型代碼表編碼。
(二)繳費單位憑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業務,辦理招聘 和辭退職工手續時,應出示社會保險登記證。
(三)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實行年度驗證制度。繳費單位應當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到社會保險基金結算中心辦理驗證手續。
(四)社會保 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轉讓、涂改、買賣和損毀。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 報告,并申請補辦。
(五)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社會保險申報 、核定手續,對所交的各項社會保險不予記帳、分帳。
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05月20日印發
篇2: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關于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02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3.02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人才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促進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條 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參加社會保險,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醫療、工傷、失業保險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被保險人原在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歷年個人應補繳的部分由原單位負責補繳。
(二)個人帳戶補繳辦法。凡1992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1992年10月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992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按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比例,自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自1998年7月1日以后應按11%的規定標準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實際繳費不足規定標準的差額部分一并補繳。
(三)被保險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由企業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手續?;攫B老金計發辦法及有關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如遇國家和本市對基本養老保險規定進行調整時,按統一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1998年1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規定補建個人帳戶。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篇3:地產公司員工社會保險、福利制度
員工社會保險、福利制度
(一)、保險
1、公司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2、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按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
(一)、福利
1、帶薪年假
(1)公司正式員工,工齡滿一年以上,其中當年上半內調入公司的員工,當年可享受年休假,其他時間調入公司的員工從下一年起享受有薪年假;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一年后之下一年度,方可享受年休假。
(2)年假假期;工齡5年以下,年假7天;5至10年,年假10天;10年以上,年假15天。
(3)由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當年已休假者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
年累計請事假超過7天者、病假超過14天者;年累計事、病假超過21天者;年累計礦工超過3天者。
(4)年休假應一次連續使用,當年有效。每年年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可參照應休假天數的工資額予以補償。
2、探親假。配偶在外地,每年可享受30天探親假,未婚員工父母在外地,每年可享受1次探親假。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可享受1次探親假,當年休探親假的員工,年休假將包括在探親假中,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婚假。員工結婚憑結婚證明可享受婚假天,符合晚婚條件者,休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喪假。員工料理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岳父母及子女)的喪事,可享受喪假天。
5、產假。已婚員工產假天,符合晚育條件的,獎勵假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孕期假。符合晚育條件的公司女員工妊娠滿個月,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以下崗休假或予以其他適當安排。
7、供餐制。公司為每位員工在每個工作日,提供一頓工作午餐補助,每日元,每月按天計算。
8、其它福利:
(1)、每年五月或十月組織旅游一次。
(2)、每年五月組織體檢一次。
(3)、端午、中秋、春節安排節日福利。
(4)、員工自己的婚嫁和直系親屬的去逝等家中大事,辦公室牽頭安排慶賀、慰問事宜。公司領導批準后組織。
(5)、員工自己因病住院,辦公室代表公司看望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