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1999修)

1639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土地的保護、整治、開發、利用和管理,均應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和土地資產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源、資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所轄區設立派出機構,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所轄鄉(鎮)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須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發證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實行土地權屬證書年檢制度,實行土地登記公開查詢制度。土地權屬證書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統一印制。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省直機關團體使用的國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派出機構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下列土地權屬、用途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改變為有償使用土地的;

  (三)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四)以出讓等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又依法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繼承)、出租、抵押的;

  (五)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

  (六)土地使用者名稱變更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需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基本農田、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土地利用專項規劃。

  第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機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提出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提交修改報告書,根據批準修改的文件進行修改。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修改規劃的文件進行修改。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下一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修改。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按本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重新報批或備案。

  第十二條 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含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申請和審批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部門。

  第十四條 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土地分類標準和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進行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土地等級一般每6年調整一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執行耕地保有量計劃。耕地保有量減少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新耕地,并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的個別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的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異地開墾。

  第十六條 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基本農田保護目標,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巨r田的保護、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一)占用基本農田的,按土地補償費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繳納;

  (二)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補償費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繳納。

  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耕地開墾費收取、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土地、荒蕪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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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閑置費(房地產開發用地的閑置費按房地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收取);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棄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該耕地的承包經營權,重新發包。

  第十九條 除自然災害外,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整治措施進行復墾。

  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土地復墾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關設計文件應當包含土地復墾的內容,工藝設計應當兼顧土地復墾的要求,土地復墾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復墾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開發專項經費。耕地開發專項經費從下列渠道籌集:

  (一)本行政區域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留存部分;

  (二)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應當用于耕地開發的部分;

  (三)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

  (四)耕地占用稅應當用于耕地開發的部分。

  耕地開發專項經費應當??钣糜诟亻_墾,耕地開發專項經費具體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未經批準,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土地從事農業生產。

  土地開發應當依法在準許開墾的范圍內進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個人使用。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配套的

  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農業建設用地辦理審批手續。 一次性開發荒山、荒地、荒灘40公頃以下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40公頃以上60公頃以下,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6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要求,積極組織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數量,從耕地開發專項經費中給予補償。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審批農用地轉用應當一并審批相應的補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條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35公頃以下的耕地(基本農田除外);

  (二)70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

  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土地征用,在批準轉用的同時批準征用土地,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其中,農用地轉用批準權限屬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準權限屬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批準權限屬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準權限國務院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

  對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土地征用,按規定權限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個需

  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至6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設保護的有關法規、規章執行。

  (五)使用國有農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審批手續后,以出讓、劃撥等方式向具體建設項目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為:

  (一)1公頃以下的建設用地,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1公頃以上2公頃以下的建設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武漢市范圍內1公頃以上,6公頃以下的建設用地可以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超過以上限額的建設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批準以出讓、劃撥等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將擬定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報審批。

  第二十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建設用地,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按照實施城鎮規劃占用土地的實際需要,提出相應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報該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三)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申請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擬定采用出讓、劃撥等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報有關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供地。

  第二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或其他有關

  批準文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中管理,統一繳入財政專戶。非財務機構不得管理預算外資金。 (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補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實施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三)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審批程序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20%上繳省財政,50%留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上交國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增建設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土地征用時收取;

  (二)新增建設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農用地轉用或審核用地時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核定土地有償使用費后收取。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后應當專戶存儲,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第三十一條 鄉(鎮)、村興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鄉(鎮)、村興辦企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審批權按以下規定執行(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單位手續);

  (一)0.5公頃以下,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0.5公頃以上1.5公頃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武漢市范圍內0.5公頃以上3.5公頃以下,由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鄉村公路、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審批權限,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鄉(鎮)、村興辦企業用地,鄉(鎮)、村興建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審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執行。

  第三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農民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設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額內,根據本地人

  均耕地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民住宅占地標準。 城鎮居民建住宅必須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

  第六章 土地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1999年1月1日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屬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繼續劃撥使用外,應當采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辦理有償使用手續: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選擇有償使用方式;

  (二)進行土地價格評估;

  (三)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有償使用合同;

  (四)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五)登記發證。

  第三十五條 自1999年1月1日起,劃撥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按本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有償使用手續。

  第三十六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的審批權限,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審批權限執行。

  第三十七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的收益,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收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耕地開發。

  第三十八條 實行土地資產評估、確認制度。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必須進行土地資產評估、確認,由審批有償使用的機關組織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審批有償使用的機關確認評估結果。

  第三十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經營機構,代表政府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

  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

  建立國有土地資產經營機構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依法辦理有償使用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聘請特邀土地監察專員或者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派土地監察專員,監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正在進行土地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發現《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違法單位或個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隱匿、轉移違法所得或者出現可能

  妨礙土地行政處罰實施的情況時,有權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四十四條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審批、登記、發證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必須責令限期糾正或依法予以撤銷。

  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下達查處令,要求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查處土地違法行為;拒不查處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處理或者直接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應當處以罰款而又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1倍以上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八條 不依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土地變更登記和他項權利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并可處以土地登記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辦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處理。

  第四十九條 對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的,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重建、擴建的,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五十條 罰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依照本實施辦法取得的各項罰沒款,沒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處理。其土地使用權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確認。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有關數額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15)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土地意識,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轉讓土地的行為,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轄區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鄉(鎮)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負責相應區域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的確認和變更

  第五條 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土地登記的具體事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確認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發證:

 ?。ㄒ唬┲醒腭v皖單位、省直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ǘ┦兄眴挝?、市轄區內其他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ㄈ┛缧姓^域的國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同一上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ㄋ模┣埃ㄒ唬?、(二)、(三)項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人民政府登記發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變更登記:

 ?。ㄒ唬┮婪ㄞD讓土地使用權的;

 ?。ǘ┮酝恋厥褂脵嘧鲀r入股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ㄈ┮蛘饔?、交換、調整土地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ㄋ模┮騿挝缓喜?、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ㄎ澹┮蛱幏值盅贺敭a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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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ㄆ撸┮婪ɡ^承、贈與、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ò耍┮婪ǜ淖兺恋貦鄬俚钠渌樾?。

  第八條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拍賣等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獲得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土地所有者通過發包、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資金,應當用于本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等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和小型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采取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騙取登記的,或者因土地登記機關責任導致土地登記不當的,土地登記機關應當書面通知土地證書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土地證書更改、更換或者注銷手續;土地證書持有人逾期不辦理的,由土地登記機關公告原土地證書作廢。更改、更換或者注銷土地登記的費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

  上級土地登記機關發現下級土地登記機關土地登記有錯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直接注銷或者更改。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其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的,應當及時進行修訂、調整。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嚴格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未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因村莊、集鎮、鄉鎮企業退建還耕易地重建的,新址應當盡量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占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小于舊址面積的,其建設用地可以不占年度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并支付相應的耕地開墾費后,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易地開墾。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新增耕地儲備庫。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墾的超過耕地開墾計劃的新增耕地或者年度內占用耕地補償平衡有余的耕地,可以納入新增耕地儲備庫。儲備的耕地可以用于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也可以有償調劑用于其他市、縣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保證耕地開墾計劃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合理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用地單位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應當高于上述標準的40%。

  用地單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參照前款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開墾耕地所需資金或者繳納的耕地開墾費,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標準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土地,應當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積極進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鹽漬化、潛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坡、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ㄒ唬┎怀^20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ǘ┏^20公頃不超過50公頃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ㄈ┏^50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理規劃,實施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

  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積,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委托驗收的,驗收結果須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按照被破壞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參照上述標準繳納復墾費。土地復墾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并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可以調整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標準。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除依法報國務院批準的外,超過4公頃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不超過4公頃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原有建設用地和已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范圍內的土地的,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40%留本級財政,10%繳市財政,20%繳省財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除30%繳中央財政外,50%留本級財政,20%繳省財政。

  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20%繳省財政。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處置土地資產,涉及省屬單位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準予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外,應當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應當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租賃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向國家定期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應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使用者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前款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入股)投入企業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等,涉及地價評估的,由具有土地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家規定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M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ǘ┕嬲饔猛恋胤桨?。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ㄈ┺k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ㄋ模┕嬲鞯匮a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ㄎ澹┙桓侗徽饔猛恋?。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續。

  國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規定核減該幅土地的農業稅和有關農產品的定購任務。

  第三十四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ㄒ唬┱饔敏~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ǘ┱饔霉麍@、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ㄈ┱饔酶N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

 ?。ㄋ模┱饔棉r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

 ?。ㄎ澹┱饔闷渌恋氐?,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

 ?。ㄒ唬┱饔棉r用地的,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ǘ┱饔棉r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省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因采礦造成塌陷需要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村莊搬遷、農民安置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標準:

 ?。ㄒ唬┍徽饔酶厣系那嗝?,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ǘ~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ㄈ┯貌牧?、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ㄋ模┟缙悦缒?、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

 ?。ㄎ澹┓课菁捌渌街锏难a償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的,應當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企業,使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參照征用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支付外,其他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已經調劑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可以不予補償。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除依法報批外,應當按照征多少補充多少的原則,落實新的蔬菜基地,并按照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一條 收回農民耕種的國有土地,不支付土地補償費。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補償費;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耕種10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響農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困難補助費。

  因建設需要埋設電線桿、電線塔、電纜、管道等設施占用土地的,只補償青苗損失;占地較多的,應當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征用完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余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照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ㄒ唬┏墙?、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ǘ┗幢逼皆貐^,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ㄈ┥絽^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ㄒ唬┮蚪Y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ǘ┮蜃匀粸暮蛘邔嵤┐彐傄巹澬枰徇w的;

 ?。ㄈ┙浛h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ㄋ模┰姓乇灰婪ㄕ饔玫?;

 ?。ㄎ澹┛h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參照當地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無償劃撥的,不予補償。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收回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根據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開發情況給予補償。除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對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利用情況的文件和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ǘι嫦油恋剡`法的單位或者個人,暫停辦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審批、發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對違法、不當的行為,責令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不依法收回閑置土地,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本級儲備土地;符合耕地條件的,應當組織耕種。

  第五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任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土地、財政、監察等部門對其任期內的下列事項進行離任審查:

 ?。ㄒ唬┩恋乩每傮w規劃執行情況;

 ?。ǘ┩恋乩媚甓扔媱潏绦星闆r;

 ?。ㄈ└乇Wo和耕地占補平衡的情況;

 ?。ㄋ模┩恋乩脤徟行惺孤殭嗟那闆r;

 ?。ㄎ澹└卣加枚?、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稅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五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違法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超過批準用地面積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多占的土地;在非法多占的土地上新建房屋的,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 依法應當實行有償使用而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準文件無效,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低價出讓或者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宣布無效,責令限期重新辦理有償使用手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減、免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和土地復耕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繳;逾期不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行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ㄅ鷾收加?、使用土地的;

 ?。ǘν恋剡`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

 ?。ㄈ┻`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

 ?。ㄋ模┧髻V受賄的;

 ?。ㄎ澹┢渌倪`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12修正)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修正)

 ?。?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根據19*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修訂 根據20**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我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省依法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條 全省依法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制度。法律規定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鄉(鎮)土地管理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責。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六條 全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核發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書的法定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登記發證。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登記發證:

 ?。ㄒ唬┦〖墮C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ǘ┦?、州級機關、市、州屬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向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由市、州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市、州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ㄈ┛h級和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由縣級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其中,縣級區人民政府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對轄區內國有土地進行登記。

 ?。ㄋ模┛缧姓^域的水庫等建設工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管理使用者向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九條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應當通知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以及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當事人必須在改變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有權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更換、更改土地證書。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在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證書后30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有權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更換、更改土地證書。

  第十二條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有權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和轉讓。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土地證書實行查驗制度。

  第十五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中,省級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省級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省人民政府處理。市、州級機關、市、州屬企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市、州級機關、市、州屬企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不含省級機關、省屬企事業單位及中央在川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市、州人民政府處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跨行政區域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頒布的規程、規范的規定,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市、州、縣級、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第十七條 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成都市、人口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批準,但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同時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耕地保護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和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進行考核,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二十二條 全省依法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為征用該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之和的1倍至2倍。耕地開墾費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耕地開墾費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時收取,存入財政專戶,??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占用耕地的單位自行開墾耕地的,應當按批準的耕地開墾項目開墾耕地,并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預繳耕地開墾費;占用耕地的單位開墾的耕地經驗收合格后,退還預繳的耕地開墾費本息;未按規定開墾耕地的,預繳的耕地開墾費不予退還。

  自行開墾耕地的單位預繳的耕地開墾費存入財政專戶,并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在國有土地上開墾的耕地,不改變原土地所有權,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耕種;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開墾的耕地,不改變原土地所有權,由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耕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

  新開墾的耕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的具體辦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市、州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其中劃為基本農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等定級,并出具等級證書。個別地區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減免該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二十七條 全省依法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并嚴格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繳納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土地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土、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ㄒ唬┮淮涡蚤_發國有土地20公頃(含2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ǘ┮淮涡蚤_發國有土地20公頃以上50公頃(含50公頃)以下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準;

 ?。ㄈ┮淮涡蚤_發國有土地50公頃以上600公頃(含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ㄋ模┮淮涡蚤_發國有土地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單位和個人按前款規定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十年。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開發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用于補充建設占用耕地的,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步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和中低產田土改造,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通過土地整理和中低產田土改造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整理,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土地整理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土地復墾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屬必須在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除外。

  建設用地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依法辦理土地征用手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三十五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并按下列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ㄒ唬┰诔啥际?、人口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的用地,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準;

 ?。ǘ┑冢ㄒ唬╉椧幎ㄒ酝獾慕ㄔO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但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州人民政府批準;

 ?。ㄈ┦∪嗣裾付ǖ逆傇谕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實施集鎮建設,其占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其供地方案除國家和省批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建設項目的供地方案由市、州、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國有農、林、牧、漁業等單位的生產、科研、教學用地,不得侵占。因特殊需要必須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者改作基本建設用地的,應當征得省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補償,妥善安置人員后,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劃撥或者有償使用的,其供地方案隨同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耕地補充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一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人民政府轉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九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ㄒ唬﹪抑攸c建設項目、軍事設施、跨省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準。

 ?。ǘ┑冢ㄒ唬╉椧幎ㄒ酝獾慕ㄔO項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用地經批準后,應當相應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十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ㄒ唬┩恋匮a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

 ?。ǘ┌仓醚a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

 ?。ㄈ┑厣细街锖颓嗝缪a償費。按實際損失合理補償。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ㄒ唬┩恋匮a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ǘ┑厣细街锖颓嗝缪a償費,屬于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于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ㄈ┌仓醚a助費用于被征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ㄋ模┺r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并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條 耕地被占用后,應當依法減免農業稅,并相應調整糧食合同定購任務。

  第四十四條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土地;不能調整的,可按下列規定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戶的生產和生活:

 ?。ㄒ唬┕膭钷r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ǘ┌凑帐∪嗣裾幎ǖ娜丝谂c耕地的比例,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將被征用土地農民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

 ?。ㄈδ隄M六十周歲(含六十周歲)以上的男性農民和年滿五十周歲(含五十周歲)以上的女性農民,屬于安置范圍的,可以按規定實施養老保險。

 ?。ㄋ模ξ礉M十八周歲的農民,屬于安置范圍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ㄎ澹κ酥軞q至六十周歲的男性農民、十八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女性農民,可以實行單位安置、自謀職業等辦法。

  第四十五條 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十六條 以劃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以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十五上繳省財政,百分之十五上繳市、州財政,百分之四十繳縣級財政,并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和使用辦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頃以上臨時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的,報批前,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企業,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占用審批手續:

 ?。ㄒ唬╉椖空加猛恋?公頃(含1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使用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ǘ╉椖空加猛恋?公頃以上2公頃(含2公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準1公頃以上4公頃(含4公頃)以下;

 ?。ㄈ┏^本款第(二)項審批權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企業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的用地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農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可以適當增加,具體標準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

  擴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積應當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農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積可以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戶最多不得超過30平方米。

  第五十三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能利用舊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確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因遷居等原因,空出的舊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統一安排使用,能復耕的必須復耕。

  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全省依法實行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土地監督檢查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土地監察機構依法行使土地監督檢查職權,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監督檢查業務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土地監督檢查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土地監督檢查證件后上崗。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ǘ┮蟊粰z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ㄈ┻M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ㄋ模┴熈罘欠ㄕ加猛恋氐膯挝换蛘邆€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ㄎ澹┧瓦_行政處罰決定若發生留執送達,對留執過程及現場可實施拍照。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以下權力:

 ?。ㄒ唬┥霞壨恋匦姓鞴懿块T對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與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建議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修改或者撤銷;

 ?。ǘ┥霞壨恋匦姓鞴懿块T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與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責令其修改或者撤銷;

 ?。ㄈ┥霞壨恋匦姓鞴懿块T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有權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ㄋ模┥霞壨恋匦姓鞴懿块T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有權責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ㄎ澹┮勒铡锻恋毓芾矸ā?、《實施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應予行政處罰,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并依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給予下級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必須統一佩戴土地監督檢查標志,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規定的,依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未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拒不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土地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接受查驗。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使用虛假文件騙取登記的,或者涂改、偽造土地登記憑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土地登記,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建設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六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遷建住宅等原因,對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復墾,或者拒不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六十五條 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拒不拆除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 農村村民超出批準面積,違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拆除;無法拆除的,沒收其超占面積上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條 不按經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交還土地,可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進行土地登記的,由有權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并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或者超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撤銷其批準文件,由有權機關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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