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2012年修)

6596

  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年5月30日通過,20**年7月26日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17日

  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2000年8月9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公開原則。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行行政監督。

  市財政、審計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監督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分析評估,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益情況、資產質量、基金結余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審計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財政部門進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業務的執法檢查。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有關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支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和檢舉。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轉移、隱匿、刪改、毀棄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資料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非法轉移、隱匿、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當制止,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2012年修)

  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年5月30日通過,20**年7月26日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17日

  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2000年8月9日珠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0年9月22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公開原則。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行行政監督。

  市財政、審計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監督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分析評估,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益情況、資產質量、基金結余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審計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財政部門進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業務的執法檢查。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有關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和支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和檢舉。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轉移、隱匿、刪改、毀棄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資料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非法轉移、隱匿、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當制止,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呼和浩特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監督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第7號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監督,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行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收、繳納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及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基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專項基金。
第四條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要全額納入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設置的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用于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本辦法施行后,原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包括歷年陳欠的社會保險費),全部移交地稅部門征收,已征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全部劃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第五條市地稅部門征繳社會保險費范圍主要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居民大額醫療保險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等(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
第六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以下簡稱“參保登記”)并取得參保登記證件。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取得參保登記證件30日內,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登記(以下簡稱“繳費登記”)。
第七條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的參保登記內容變更或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前,應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參保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應在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后的30日內到主管地稅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繳費登記手續。
第八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地稅部門依據參保單位、參保個人的基本情況共同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大額醫療保險繳費基數進行統一核定,核定后三家共同簽字確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于每年12月25日前把核定后的保險費繳費單位名單及相關數據作為下年度的繳費依據交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核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地稅部門以及市四區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事務所共同完成,核定后各方簽字確認,交地稅部門進行征繳。
繳費單位應按時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
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或繳費人員發生變化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于當月20日前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調整。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當月25日前將次月有變化和新參保的繳費單位及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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