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20**)
?。?0**年7月28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范工會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各級工會依法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的有組織的群眾監督。
第四條 沈陽市總工會負責全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市和區、縣(市)工會應當成立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鶎庸斣O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監督小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監督小組負責勞動法律監督的日常工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或者監督小組受同級工會領導,并接受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各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由本級工會機關工作人員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和社會人士參加。主任由同級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
第五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員隊伍。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煜趧臃?、法規,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ǘ嵝木S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ㄈ┓罟胤?,清正廉潔。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工會可以在本地區范圍內組織開展綜合或者專項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活動。
基層工會主要負責組織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在本單位開展日常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監督,實事求是,依靠群眾,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的原則。
第九條 對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ㄒ唬﹫绦芯蜆I規定的情況;
?。ǘ┞男屑w合同的情況;
?。ㄈ﹫绦袊矣嘘P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
?。ㄋ模﹫绦泄ぷ鲿r間、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ㄎ澹﹫绦泄べY支付形式和發放時間、加班工資、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工資報酬規定的情況;
?。﹫绦袆趧颖Wo、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防治以及危害處理規定的情況;
?。ㄆ撸﹫绦信毠?、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情況;
?。ò耍﹫绦新毠ゐB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和福利待遇規定的情況;
?。ň牛﹫绦新殬I、技能培訓和考核規定的情況;
?。ㄊ┢渌麍绦袆趧臃?、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工會應當與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等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工作聯系,建立聯合監督檢查制度和案件處理反饋制度,促進和保障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十二條 工會應當監督用人單位,通過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三條 工會對涉及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工會對已經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派員調查。參加調查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出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托書》。調查結果應當如實記錄,由調查人員和用人單位的有關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資料,聽取用人單位的意見,并在30日內形成調查意見。
第十五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調查意見需經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審核;確認用人單位違法的,工會應當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用人單位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后,應當采取整改措施,并在15日內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
用人單位不予整改的,市和區、縣(市)工會可以向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六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由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簽發。
第十七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職責:
?。ㄒ唬┙邮芄趧臃杀O督委員會的委派,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調查;
?。ǘτ萌藛挝贿`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向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趧诱吲c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進行調解。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給予幫助;
?。ㄋ模τ萌藛挝贿`反勞動法律、法規拒不改正的,向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報告,并提出處理的建議;
?。ㄎ澹┬麄鲃趧臃?、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十八條 市總工會負責對全市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的培訓、考核,并頒發《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證》。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托書》文本由市總工會統一制定。
第十九條 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中,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工會可以向新聞媒體公開表明態度,實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應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钃?、刁難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人員正常工作的;
?。ǘ┨峁┨摷偾闆r、隱匿毀滅證據的;
?。ㄈ┚懿惶峁┯嘘P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ㄋ模ν对V、舉報的勞動者采取克扣或者降低工資、調動工作崗位、解除勞動合同等方法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有關人員對投訴、舉報人、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人員、證人等,實施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經上級工會調查核實后,由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監督員資格,收回證書,予以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市產業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篇2: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2012)
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20**)
?。?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2日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5號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監督。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總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本產業(行業)、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基層工會在所在單位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
第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總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應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工會組織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總工會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監督組織
第八條 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在同級工會領導下承擔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基層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基層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員。
第九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τ萌藛挝蛔袷貏趧臃煞ㄒ幍那闆r進行監督;
?。ǘτ萌藛挝贿`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調查,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
?。ㄈ┫蛲壒蜕霞壒趧臃杀O督組織報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情況;
?。ㄋ模﹨⑴c本區域、本產業(行業)內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調查;
?。ㄎ澹┺k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交辦的事項,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條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對所在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ǘ┙邮軐λ趩挝贿`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情況反映,進行調查,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
?。ㄈ┫蛲壒蜕霞壒趧臃杀O督組織報告所在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情況;
?。ㄋ模┺k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交辦的事項。
不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
第十一條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勞動法律監督員(以下統稱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由同級工會在會員中推選產生,其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和專家擔任顧問。
第十二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應當熱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
地方各級總工會應當向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發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并組織培訓。
第十三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應當奉公守法、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條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時間等為由扣減其工資福利。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等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長的除外。
第三章 監督的實施
第十五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ㄒ唬┢降染蜆I情況;
?。ǘ﹦趧雍贤喠?、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
?。ㄈ┢降葏f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ㄋ模┕べY報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實情況;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
?。┌踩a、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
?。ㄆ撸﹨⒓踊攫B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情況;
?。ò耍┡毠?、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
?。ň牛┞毠そ逃嘤栭_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
?。ㄊ﹦趧右幷轮贫戎贫?、修改和執行情況;
?。ㄊ唬┞毠ご泶髸让裰鞴芾碇贫葓绦星闆r;
?。ㄊ┓煞ㄒ幰幎ǖ钠渌闆r。
工會應當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應當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經常性監督,并公布工作地點和電話等聯系方式,接受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反映。
第十七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接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反映,應當進行登記,向同級工會報告,并及時調查;情況重大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報告。
第十八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實施勞動法律監督應當聽取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意見,核查事實,如實記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實施現場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進行,并出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必要時,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可以派員參加調查。
職工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時需要使用工會實施勞動法律監督獲取的有關資料的,工會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根據勞動法律監督組織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作出處理意見。
作出處理意見前,工會可以根據需要征求職工、用人單位、企業代表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工會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必要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
用人單位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并書面告知工會。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工會意見改正違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糾正、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 監督的支持
第二十三條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立案后,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向工會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時,可以邀請同級工會參加。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在處理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意見。
第二十五條 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通報、定期會商制度,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合作,共同研究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情況,加強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七條 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支持、配合工會依法實施勞動法律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芙^或者阻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
?。ǘ┚芙^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提供相關資料的;
?。ㄈ┨峁┨摷儋Y料或者隱匿、毀滅資料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和反映情況的職工,通過調動工作崗位、扣減工資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進行侮辱、誹謗、毆打或者故意傷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由同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免除其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資格,收回《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由其所在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的格式文本由省總工會統一制訂。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