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政府令〔20**〕第2號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工作規劃》已經20**年4月2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 長 冀純堂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許可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許可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享有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第三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和申請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受理和送達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統一受理和送達,是指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對所有行政許可申請和決定在一個辦公場所的統一收發。
第五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按照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和送達工作。
第六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一個窗口對外規則。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成立行政許可統一受理和送達辦事機構,確定一個負責受理和送達行政許可事項的辦公場所(以下簡稱辦事窗口)。其他各內設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單位)不直接對外受理和送達行政許可事項。
第七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為辦事窗口配備熟知行政許可相關業務的專門工作人員和相應的設施。
第八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將實施的行
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資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統一受理的辦事窗口公示,并應依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及時作出準確的說明、解釋。
第九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辦事窗口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第十條 辦事窗口收到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后,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初審,并視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十一條 初審合格決定受理的申請,辦事窗口應當及時登記在案,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受理回執日期即為受理日期。
第十二條 對受理的申請,辦事窗口應當填寫《衡水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行政許可事項業務交辦表》,并及時分送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承辦單位在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以本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名義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送交辦事窗口,由辦事窗口統一送達申請人。承辦單位不得直接送達。
第十五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辦事窗口公示,以便公眾查閱。
第二節 審查和聽取意見
第十六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許可審查,是指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的核查。
第十七條 本規則所稱聽取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意見,是指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時,聽取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提出意見和申辯理由的活動。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審查由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根據職責權限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體現便民精神,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對辦事窗口批轉的申請材料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
確需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核查。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認為該行政許可事項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退回辦事窗口。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發
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聽取申請人與利益關系人意見由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具體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時,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材料5日內,以下列方式告知利害關系人:
(一)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承辦單位能夠知悉利害關系人的,直接向利害關系人轉送行政許可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并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二)行政許可事項涉及不特定多數人利益的,承辦單位應當將申請人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自收到相關材料或者見到公告之后,有權提出反對準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于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逾期未報送的視為無意見。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收到利害關系人反對意見書面材料后,應于5日內將其副本轉送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有權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意見進行反駁,并于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送承辦單位。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根據雙方意見、理由和依據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核,提出予以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意見,報行政許可實施主體作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確需延期辦理的,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向本機關(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領導報告,經同意后,重新確定辦理時限,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一條 承辦單位辦理完畢后,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交辦事窗口歸檔。
第三節 聽 證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所稱聽證,是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依法聽取有關各方表達意見,提供證據、申辯、質證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應當舉行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
(二)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認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聽證申請的。
第三十四條 聽證由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
實施主體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5日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有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申請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三十六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對于符合第三十三條一二項的,應當向社會公告;符合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公告形式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公告或者書面通知應當包括:
(一)聽證時間、地點;
(二)聽證事項及涉及的主要問題;
(三)參加聽證的人員。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在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數量眾多,而聽證場所有限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事先公布挑選參加聽證人員方法,再通過抽簽或報名等方式選出代表參加聽證。
第三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眾和新聞媒體參加。
第三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以外的工作人員擔任。
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條 聽證會具體實施步驟: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
(二)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聽證組成人員,交代聽證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四)宣布聽證紀律;
(五)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提出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的初步意見及證據、理由;
(六)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提出證據,并就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提出的證據及理由進行申辯與質證;
(七)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根據其利益關系,提出自己的證據、理由,并進行申辯與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書面形式的聽證筆錄,聽證筆錄由聽證參加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上注明事由;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四十一條 聽證筆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聽證事項;
(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三)聽證參加人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與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
(四)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的初步意見及證據、理由;
(五)申請人與利害關系
人提出的證據與理由等。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內容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十三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參加聽證的交通、食宿等費用自理。
第三章 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是指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對被許可人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被許可人實施監督管理。
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對被許可人的監督管理。
因管轄權糾紛,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其共同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四十六條 被許可人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依法將被許可人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應當依法從業,主動接受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對被許可人可以采取以下監督檢查方式:
(一)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
(二)對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
(三)對生產經營活動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
(四)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四十九條 被許可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要求向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二)對依法進行的實地檢查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予以配合,不得以各種借口阻攔、逃避。
(三)如實回答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檢查人員的詢問。
第五十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督促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等重要設備、設施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的被許可人建立自檢規則。
監督檢查時,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縣級以上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
nbsp;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監督管理人員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表明身份、說明事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管理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四條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和依法履行行政監督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機構,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地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舉報。對于舉報、投訴的問題應及時核實并依法進行處理。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并根據舉報人、投訴人的要求及時告知舉報、投訴問題的處理結果。
第四章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監督檢查,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專門的監督機關對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許可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許可責任追究,是指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活動中,由于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過錯應當依法承擔的責任。
第六十條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由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行政機關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十一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書面上報行政許可管理和實施情況;
(二)針對有關問題聽取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匯報;
(三)到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轄區實地檢查,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四)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六十二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主動接受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行政機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為檢查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十三條 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主體是否具有法定權限;
(二)行政許可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各項公開規則;
(四)監督管理職責履行情況;
(五)工作人員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六十四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及時糾正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本規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認真履行職責,不得隨意干涉被監督檢查單位的內部事務或故意刁難被監督檢查單位。
第六十六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接受社會輿論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行政許可工作的意見、建議,不斷改進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十七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舉報、投訴及時核實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對許可管理和執行情況實行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歸檔。
第六十九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工作人員在行政許可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較大影響的,依照本規則追究責任。
第七十條
; 本規則所稱的作出過錯行政許可和監督不力,由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確定,也可由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依法確定。
第七十一條 對行政許可過錯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十二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對行政許可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建立有關程序和機制,避免和減少行政許可過錯的發生。
第七十三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費用的。
(七)不認真審核或實地核實有關材料,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八)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依法應當根據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而未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十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二)在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第七十四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七十五條 行政許可過錯因承辦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承辦人承擔責任;經過批準后造成的,批準人承擔相應責任;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負責人指使或授意造成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七十六條 造成行政許可過錯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由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
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行政許可過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同時對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過錯的責任人主動承認并糾正過錯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堅持過錯不改或阻礙對其過錯進行調查追究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七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行政許可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行政許可過錯的責任追究按照政府系統層級監督和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需由其他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 責任追究應當自調查之日起三個月內處理完畢;有特殊情況的,經決定追究責任的機關或者相關機構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八十二條 處理決定應當送達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責任人本人。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或者相關機構提出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三條 各級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建立內部檢查規則,對一定時間內辦結的責任追究案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八十四條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應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許可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揭發、檢舉,并依法查處。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由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房地產開發項目行政許可辦理簡明流程
為給那些欲進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過程有一個初步的了解,現將房地產工程項目的行政審批辦理流程簡要說明如下。
一個完整的房地產項目從開始到竣工,大致可以分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準備工作
在報行政機關審批之前,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辦理好土地出讓手續,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院對待建項目進行研究并制作報告書,應附有詳細的規劃設計參數和效果圖,并落實足夠的開發資金。
第二部分,行政審批部分
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章,房地產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程序一般共分六個階段:1)選址定點;2)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3)初步設計及施工圖審查;4)規劃報建圖審查;5)施工報建;6)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
一、選址定點階段。此階段一般辦理以下事項:
1、計委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進行項目立項。
2、國土資源局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供應方式的審查。
3、建委辦理投資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4、環保局辦理生產性項目環保意見書(表)。
5、文化局、地震局、園林局、水利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6、規劃部門辦理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規劃總圖審查及確定規劃設計條件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人防辦進行人防工程建設布局審查。
2、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預審。
3、公安消防支隊、公安交警支隊、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環保局、園林局、文化局對建設工程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對規劃總圖進行評審,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規劃部門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
三、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規劃部門對初步設計的規劃要求進行審查。
2、公安消防支隊對初步設計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查。
3、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初步設計的交通條件進行審查。
4、人防辦對初步設計的人防設計進行審查。
5、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
6、市政部門、環保局、衛生局、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相關專業內容進行審查。
7、建委制發初步設計批復,并對落實初步設計批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審查。
8、建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政策性審查,根據業主單位意見,核發技術性審查委托通知單。
> 9、建委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發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發放《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四、規劃報建圖審查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公安消防支隊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2、人防辦進行人防設施審查。
3、建委、市政部門、園林局、環保局、衛生局按職責劃分對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審查。
4、規劃部門對變更部分的規劃設計補充核準規劃設計條件,在建設單位繳納有關規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五、施工報建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報建登記。
2、建設方對工程進行發包,確定施工隊伍。招標類工程通過招標確定施工隊伍,非招標類工程直接發包。
3、建委組織職能部門對工程開工條件進行審查,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商品房預售許可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1、以下證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面積、交付使用后的物業管理等內容,并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面圖、分層平面圖。
七、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備案階段,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備案審查。
2、財政部門對建設項目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進行核實驗收。
3、規劃部門、市政部門、水利局、環保局、文化局、衛生局、公安消防支隊、園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參加驗收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相關專業內容和范圍進行驗收。規劃部門根據上述部門和本部門驗收情況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4、建委綜合各部門驗收、審查意見,對符合審核標準和要求的,出具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不符合標準或要求的,作退件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產項目權屬初始登記階段
1、由房管局核準新建商品房所有權初始(大產權證)登記。
2、開發商應提交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施工許可證;
(7)房屋竣工驗收資料
(8)房屋測繪成果;
(9)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幾個階段,需增加或減少的相關事項及時限,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會有不同的差異。各個程序的辦理時間,絕大部分都少于15天,一般在7天內。所需要的費用,由于相當部分屬于地方收費,所以就不再明細列表,更何況相對于房地產開發所獲得的利潤,行政審批費用可以忽略不計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