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辦[20**]105號
肇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肇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均衡家庭醫療負擔,根據《*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14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按照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本市城鎮未滿18周歲的居民及18周歲以上的中學生;
(二)本市城鎮18周歲及以上無業居民;
(三)本市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征地后轉為城鎮無業居民的本市被征地農民。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只設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保障基本的醫療需求,解決城鎮居民的住院和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城鎮居民普通門診治序和在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自付。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政策、分級核算,市財政專戶管理。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局設立專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并在各縣(市、區)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分支機構,負責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征收、支付、管理等業務經辦工作。有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辦法,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在專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設立之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暫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來源構成:
(一)參保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各級財政補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 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家庭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
參保人家庭全年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于每年7月份前一次性繳清。
第九條 各級政府建立財政對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支持機制,在省財政給予的補助的基礎上,由市、縣、鎮(街道辦事處)三級財政分別對參保人按每人每年5元的標準
給予補助,合計補助15元。鎮(街道辦事處)補助不足5元的,由縣財政補足。
第十條 對本市城鎮戶籍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在省級財政補助后的差額由市、縣(區)兩級財政和當地社會醫療救助基金承擔。
第十一條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繳費年度。
第十二條 異地就讀在校學生參保人,以所在學校為參保單位,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保險費由所在學校代收代繳。
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全員繳費(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除外),由參保人持戶口簿等相關資料直接到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資格認證、參保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一次性領取征地補償款的年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民,以參保當年的繳費標準,一次性預繳基本醫療保險費10年??上硎芟鄳晗薜尼t療保險待遇。享受年限期滿后,繼續按年繳費參保。(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預繳費后不足10年身故的,從身故時的下一個繳費年度起的預繳費退回其法定繼承人。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以給予補助,單位補助資金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可充分利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銀行、郵政儲蓄等社會窗口,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三章 醫療待遇
第十六條 參保人自繳費次月1日起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符合廣東省統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含家屬統籌醫療兒科用藥補充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本辦法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 參保人停止繳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停止繳費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因故未能按時繳費的,應到所在地的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申請緩繳手續,緩繳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經批準緩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暫不予支付。參保人在規定期限內補繳應繳費本金及利息后,經辦機構應予補辦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報銷手續。未經批準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以后再繳費的,視同新參保,重新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 參保人因病到我市范圍內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標準為:
(一)起付標準;參保人每次因病住院治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與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相同。參保人在同一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20%逐次遞減,但最低為所住醫院起付標準的20%。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
下的基本醫療費用,主要從基金中支付。具體如下:參保人連續繳費年限為1年以內(含1年)的,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45%;連續繳費年限超過1年的,基金支付比例為50%。
(三)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年度內,每個參保人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為30000元。
每年的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標準,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參保人患特定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序,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特定疾病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經醫
保經辦機構批準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二)個人故意所導致的醫療費用,如自殺、自傷等(精神病除外);
(三)違法違規行為所導致的傷病,如吸毒、酗酒、斗毆等;
(四)在交通事故、意外事故、醫療事故等明確由第三方負責的;
(五)在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進行治療的醫療費用;
(六)明確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 醫療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和待遇核發。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協助醫保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居民的參保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居民戶籍信息與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時提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的戶籍信息與生存信息。
財政部門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工作,落實市級財政補助資金,監督縣(區)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制定相關的財務
管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辦法,安排和保證醫療保險管理的人員經費和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等各項事業經費。
衛生部門要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臨床診療規范,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在醫療保險醫療服務中的作用,為城鎮各類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教育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的在校學生的參保組織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社會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名單。協助做好社區居民參保組織實施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做好重度殘疾人身份的確認及勞動保障部門的銜接。
人民銀行負責協調各商業銀行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地稅、審計、食品藥品監管、物價等部門和鄉鎮、街道社區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密切配合,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均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及門診特定病種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的,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月結算。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其他事項,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轉診和異地就醫辦法、費用結算辦法等,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全市統一組織實施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用于解決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具體由市勞動保障局制訂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居民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作為補充,用于支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個人自付的醫療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城鎮職工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保險關系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移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關系中斷不超過3個月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繳費時間,可視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繳費時間計算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標準。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財政補貼標準和醫療待遇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提出意見,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20**年9月1日起實施,先在肇慶城區(含市直、端州區、鼎湖區
及肇慶高新區)開展試點,取得經驗后,在明、后兩年分梯次逐步向全市推進。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