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達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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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達市府辦〔20**〕27號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達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遵循:

  (一)低水平起步,廣泛覆蓋。根據全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承受能力確定籌資和保障水平,逐步覆蓋所有城鎮居民;

  (二)重點保障大病醫療需求。實行門診大病、住院醫療統籌,暫不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三)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等多方籌資。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我市已經建立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保險制度相互銜接,統籌兼顧,協調推進。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為市級統籌。在全市統一政策、統一制度的基礎上,啟動初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調劑,待條件成熟后過渡到全市統籌管理?;鹫{劑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四條 參保對象: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鎮居民,按自愿原則到當地相應的登記機構登記參保。包括:

  (一)城鎮在校學生:含大學(大專)、中專、職校、技校、托幼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下同)不在校的少年兒童(含嬰幼兒);

  (三)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下同)不屬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城鎮居民。

  第五條 登記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以下簡稱“中心、站”)主要負責本轄區居民的參保登記;學(院)校、托幼機構主要負責本學(院)校、托幼機構學生和幼兒(以下統稱學生)的參保登記。

  第六條 經辦機構:各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具體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第七條 繳費地點:各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開戶銀行或該開戶銀行的委托代收點。

  第八條 城鎮居民參保登記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城鎮居民戶口簿(證)復印件3份;

  (二)城鎮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學生除外)3份;

  (三)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張。

  屬于享受城市低保并在待遇領取期的人員、重度殘疾人員、60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三無”人員和無工作優撫對象,還需提供《達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或其它證件(證明)。

  初次參保人員須提供原件,由登記機構核實。

  第九條 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60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三無”人員和無工作優撫對象登記后由相應登記機構在公共事務公示欄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在3個工作日內如實將公示結果呈送同級醫保經辦機構。

  第十條 首次參保的城鎮居民核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參保人員因死亡、戶口遷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發生變化的,登記機構應及時憑相關證明材料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

  險卡的轉換或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可按以下原則辦理參保登記:

  (一)戶籍在本縣(市、區),而定居本縣(市、區)其它社區滿三年以上的人戶分離居民,可在經常居住地登記機構進行參保登記。

  (二)戶籍在本市,而長期在本市異縣(市、區)定居的人戶分離居民,原則上回原戶籍所在地參保登記。若本人堅持在常住地參保(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而又不愿意進行戶籍遷移的,需向常住地醫保經辦機構提供戶籍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未進行參保登記證明,以及在常住地的合法房產證明、工商稅務登記注冊依據或撫養人證明,經常住地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常住地登記機構予以登記參保。

  (三)非本市戶籍而長期在本市定居的,定居地原則上不予登記。若本人堅持在長期定居地參保,應向轄區醫保經辦機構提供戶籍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參保登記證明,以及在常住地的合法房產證明、工商稅務登記注冊依據或撫養人證明,報經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定居地登記機構予以登記參保。

  (四)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含子女)在城鎮長期定居的,有合法的城鎮房產證明、工商稅務登記注冊依據,且不愿回原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應提供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參保證明,報經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后,定居地登記機構予以登記參保。

  第十二條 戶籍在農村的大學(大專)、中專、職校、技校、托幼機構、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可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個險種中自愿選擇一種參保。

  第十三條 年齡計算截止日期為申請參保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中途不予變更。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醫保費籌集標準為: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實行定額繳費,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每年按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繳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各年度個人具體繳費金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商市財政局確定并報市政府同意后適時公布。

  第十五條 20**年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按每人100元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80元,屬于低保家庭、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少年兒童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

  20**年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按每人260元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170元,政府補助90元;屬于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每年繳納120元,政府補助140元;屬于“三無”人員和無工作優撫對象,個人不繳納,政府全額補助。

  第十六條 政府對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補助構成。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應由市和縣(市、區)財政補助的部分,市財政承擔30%,縣(市、區)財政承擔70%。市財政對擴權強縣試點縣不予補助。各縣(市、區)政府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

  第十七條 補助對象中,同時具備享受政府補助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享受一種政府補助。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應連續足額繳費,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辦法。20**年12月31日前參保的,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和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在參保登記確認后,一次性繳納20**年度的費用,以后各年度繳納醫療保險費時間為1月1日至

  3月31日。學生一次性繳納參保月至20**年8月31日的醫療保險費用,以后各年度繳費時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繳視為中斷繳費,中斷前各年度所繳保費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 學生的保險年度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余城鎮居民的保險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條 學生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統一組織參保和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費。其余參保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憑“中心、站”出具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通知書”,到城鎮居民醫保定點銀行一次性繳納年度醫療保險費,再憑銀行繳費憑證到所在“中心、站”辦理參保手續。

  第二十一條 “中心、站”、學(院)校、托幼機構在完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后,應及時到當地醫保經辦機構核對參保人員基本情況和繳費票據;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各報送單位對賬并核實參保人數。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參保身份在每年繳費以后發生變化的,所繳保費不予退還,但本年度內仍可享受相應的待遇。從次年度起,以變化后的身份參(續)保繳費。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定點開戶銀行應根據全市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的經辦服務能力,統一由市政府確定的招標機構招標確定。

  第二十四條 開戶銀行及各代收點代收的個人醫保費應及時劃繳到本級基金過渡收入帳戶。經本級醫保經辦機構核對后,按規定轉入同級財政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

  第二十五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所屬職工家屬、供養直系親屬個人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補助,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企業列入稅前成本。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市實行統一調劑(含擴權強縣試點縣),統一調劑額度為各縣(市、區)當年基金籌集總額的10%。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執行。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參保并足額繳費后,已滿等待期的,可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未滿之前的醫療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實行單次住院結算,全年累加計算,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未評等級醫療機構為200元,一級醫療機構為3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45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轉診收治醫院,起付標準為750元?!叭裏o”人員和無工作的優撫對象起付標準分別下調50%。起付標準按住院次數計算,一個統籌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根據基金收支情況,起付標準可適當調整。

  (二)20**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以后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商市財政局確定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下述基礎比例支付: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65%,一級醫療機構為60%,二級醫療機構為55%,三級醫療機構為50%。轉診轉院的支付比例省內(含重慶市)相應下調5%,省外相應下調10%。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5周年的,從第6周年起,每滿1周年,基金支付比例提高0.5個百分點,但提高的支付比例不超過15個百分點。中斷參保的,續保后從基礎支付比例重新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含符合門診大病治療)使用《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乙類藥品、《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及《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川勞社發〔2000〕11號)中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項目,先由個人支付的比例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可申請辦理的門診大病是指:①惡性腫瘤放化療;②白血病;③器官移植抗排斥;④腎功能衰竭透析;⑤再生障礙性貧血;⑥精神病;⑦帕金森氏病;⑧系統性紅斑狼瘡;⑨血友病。先由個人申請,經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鑒定,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由醫保經辦機構發放門診大病登記卡。其支付辦法:前四種門診大病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且治療該疾病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以按相應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支付比例支付,并且只計算一次起付標準;后五種門診大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治療該疾病和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可按50%的比例支付,最高每月支付100元,不再計算起付標準。門診大病醫療費的具體支付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計劃內生育費,憑計劃生育部門發放的《生育證》,統籌基金為順產一次性定額支付醫療費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400元;剖宮產一次性定額支付醫療費為: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11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在原支付基礎上增加200元;有合并癥者,根據實際情況增加200至500元。統籌基金一次性定額支付不含起付標準。

  第三十二條 城鎮居民參保后異地居住的,須提供合法房產證明、當地工商稅務登記注冊手續或撫養人、贍養人證明等相關證明手續,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的,按《暫行辦法》本地住院支付標準予以支付。

  第三十三條 建立雙向轉診制度。即下級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將無技術能力治療的急性期病人轉至上級定點綜合醫療機構治療后,上級定點綜合醫療機構將恢復期病人轉至原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恢復治療的制度。雙向轉診治療的費用按一次住院計算,只付最后轉入的定點醫療機構相應的起付標準,符合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實際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標準分段支付。

  第三十四條 建立家庭病床制度。即允許居民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本社區患有下列疾病的參保人員,在患者家中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的制度。①腦中風喪失全部或大部分行為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條件者;②骨折牽引固定需臥床者;③長期臥床不起或70歲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連續治療,到醫院就診確有困難者;④惡性腫瘤晚期行動困難者;⑤“三無”人員中的老年患者。家庭病床的辦理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申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實施,家庭病床設立每次最長不超過3個月,其醫療費用按住院費用支付規定予以支付或由醫保經辦機構試行定額結算。定額結算方案由縣(市、區)制定,報市醫保經辦機構備案。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承擔家庭病床服務的資格,由各縣(市、區)按年度進行考核確定。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兒在辦理戶口登記后1個月以內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從辦理之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1個月及以上辦理首次參保的,滿6個月后方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0**年12月31日前首次辦理參保的人員(新生兒除外),待遇自參保次月開始。超過20**年12月3

  1日首次辦理參?;蛑袛嘀匦聟⒈5娜藛T,自辦理首次參?;蚶m保繳費手續之日起,滿6個月以后發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暫行辦法》規定予以支付。重新續保的,除補繳本金外,還將按日2‰加收滯納金,等待期計為連續繳費時間。

  第三十六條 居民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違規違法等造成傷害的;

  (三)因自傷、自殘、酗酒、戒毒等進行治療的;

  (四)因美容、嬌形、生理缺陷、性傳播疾病等進行治療的;

  (五)除急救或經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外在非定點醫療保險機構就診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七)中斷繳費期間和待遇等待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八)出院超量帶藥和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用;

  (九)弄虛作假的醫療費用;

  (十)出院后未在本參保年度內到當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的住院醫療費用;

  (十一)其它不屬于報銷范圍的費用。

  第五章 定點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但應重新確定服務范圍。各級定點醫療保險機構要與醫保經辦機構實行計算機聯網,每年簽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業務水平和住院例均費用等綜合因素,合理確定每個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費用預算額度。預算方案經市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后,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定協議,并按協議支付相應醫療費。

  第三十九條 本市內轉診須按逐級轉診原則由初治醫院提出建議,省內轉診須經二級以上醫院提出建議,省外轉診原則上須經本省(市)三級醫院提出建議,并經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后方可轉診。

  第四十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履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堅持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四十一條 參保城鎮居民住院,憑入院證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辦理入院手續。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對其醫療保險卡,嚴格掌握入、出院標準,杜絕掛名住院、冒名住院。

  定點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登記等相關手續,須及時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特殊情況申報不得超過三天,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二條 凡使用血液制品和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換等材料,應經當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急救病員應先搶救而后履行補辦手續。

  第四十三條 參保人員使用“乙類目錄”藥品和實施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自費藥品及自費診療項目實行指標控制。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總額的5%以內,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在7%以內,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在10%以內。超過控制指標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承擔。使用上述藥品和項目,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征得病員或其家屬同意,并履行簽字手續。未經病員或其家屬同意的,統籌基金和病員均應拒付。

  第四十四條 出院帶藥實行限量管理,急性病為3-5日,慢性病為7-14日。

  第六章 醫療費用結算

  第四十五

  條 城鎮居民住院實行“記帳結算”。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預交一定數額的費用后,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醫院實行記帳管理。出院時,屬于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月結算。結算時,醫保經辦機構支付應付費用的90%,其余10%待年度考核后,根據考核情況予以撥付。

  第四十六條 參保人員發生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的符合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全額支付,事后持醫藥費用原始收據、醫藥費用清單、復式處方和病歷復印件等資料,于每年12月25日前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十七條 已申報登記進行的門診大病治療費用,由個人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復式處方、醫療費收據和門診大病治療登記卡等,于每年12月25日年度結算前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支付。按門診大病治療療程,在自己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實行“記帳結算”,其外出或轉診檢查治療的費用不列入支付結算。

  第七章 基金監督

  第四十八條 居民醫?;鸺{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四十九條 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各級財政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分析原因,及時向政府報告,并申請市級調劑,超過各縣(市、區)調劑額度部分,由市級調劑金和各縣(市、區)按一定比例分擔。

  第五十條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確?;鸢踩?。

  第八章 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協調領導小組,以推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勞動保障、財政、衛生、廣電、教育、民政、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發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鄉鎮、城區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落實工作人員,改善辦公條件,做好參保人員的登記、身份認定、信息變更、醫療管理服務及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惠民工程,實行目標管理。

  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為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有關配套政策、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居民醫?;鸬慕y籌、管理與調劑,編制醫?;鸬念A決算及調劑計劃,指導各縣(市、區)醫保經辦工作。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醫?;鸬幕I集、編制收支計劃,具體承辦本轄區居民醫保業務工作。

  第五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下列規定協助開展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一)編制部門應根據工作量,對各級醫保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數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實施與可持續發展;

  (二)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居民醫保補助資金預算,審核城鎮居民醫?;痤A決算及基金調劑計劃。負責城鎮居民醫?;鸬呢斦O督,加強財政專戶內醫?;鸸芾?根據醫保經辦機構的基金撥款申請,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參保居民醫療費用及時支付;

  (三)審計部門負責居民醫?;饘徲嫳O督;

  (四)衛生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價廉的醫療服務;

  (五)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居民醫保;

  (六)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戶籍認定工作;

  (七)民政部門負責享受城市低保人員、“三無”人員、優撫對象的認定工作,做好城市醫療救助與居民醫保的銜接工作;

  (八)殘聯負責城鎮居民中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工作;

  (九)發改、廣電、物價、藥監、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現違反醫保政策規定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承擔居民醫保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合謀騙取居民醫?;?

  (二)貪污、挪用居民醫?;?

  (三)工作不負責任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基金損失;

  (四)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五)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

  (六)不認真審查證件,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造成政府補助資金流失。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建立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同步實施。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條 被征地農轉非城鎮居民,其基本醫療保險按《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對參保人員中低保對象、無工作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員、“三無”人員和特殊困難人員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較重的,由社區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第六十二條 城鎮居民自參保之年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凡連續繳費的年度數計入連續實際繳費年限;凡中斷參保的,中斷前的繳費年度不計入連續實際繳費年限。

  第六十三條 城鎮居民參保身份轉換:

  (一)參保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自轉移之日起滿30日以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暫行辦法》的規定支付,30日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

  (二)參保人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轉移之日起滿30日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30日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暫行辦法》的規定支付;

  (三)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被征地農轉非居民,自轉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當月起,從基礎支付比例開始支付相應的醫療待遇;

  (四)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征地農轉非居民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換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實際繳費年數,折半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方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反之,在半年

  之內接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實際繳費年限,轉計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實際繳費年限。超過半年未進行保險關系轉換的為中斷參保;

  (五)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在定額繳費階段的連續實際繳費年限,不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連續實際繳費年限。

  第六十四條 各級財政將城鎮居民醫保的啟動經費及醫保經辦機構的日常工作經費和專項業務經費納入預算,確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正常運行。

  第六十五條 “重度殘疾人”是指按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評定為一級、二級肢體、智力、言語、聽力、精神及一級盲、二級盲視力殘疾并持有市殘聯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家庭內年齡在60周歲以上、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確認并在社區公示無異議的人員。

  “三無”人員是指在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和社會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人員。

  “無工作優撫對象”是指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華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中無工作人員。

  “等待期”是指城鎮居民在登記參保后,須等待一定時期才能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段時間即為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各項等待期。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與《暫行辦法》同時執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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