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民政府
欽政發〔20**〕37號
欽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桂政發〔20**〕37號)精神,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愿的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堅持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等銜接的原則。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分步實施,整體推進,逐步擴大覆蓋面。
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統一政策,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業務規程,實施分級管理,屬地管理。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管理職責:
(一)市勞動保障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資、使用管理和證卡的發放等業務經辦工作;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代辦機構,行使本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動員、參保登記、保費收繳、醫療待遇審核、支付等職能,負責組織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站(所)辦理轄區內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參保登記、變更以及醫療保險費收繳工作。
(二)市編辦負責按有關規定核定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人員配備的編制。
(三)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自治區、市、縣區三級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安排和撥付及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人員工資福利、業務工作經費、相應配套項目經費的籌措,落實經辦人員工資福利、業務工作經費、配套項目資金的安排、撥付。
(四)市衛生局要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重點加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力度,逐步提高醫護人員的素質,改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硬件設施條件,提高診療質量,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五)市發改委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發展需要安排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基本建設專項經費。市物價局要健全完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管理辦法。
(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加強對社區醫療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監管。
(七)市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學生參保宣傳,負責組織中小學(包括職業高中、中專、幼兒園)等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幼兒園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協助做好登記、繳費工作。
(八)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城鎮低保家庭(人員)的認定,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參保。
(九)市殘聯負責殘疾人殘疾等級的認定,并提供相關認證材料。
(十)市公安局要配合開展城鎮居民調查、負責城鎮居民戶籍認定的相關工作。
(十一)市審計局要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二)各縣區政府負責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動員、組織轄區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增配工作人員,配備相應的辦公設備,落實人員經費,并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建立業務經費與工作量掛鉤機制,解決市、縣區、鎮(街道)、社區業務工作經費。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和對象: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鎮居民(以下滿18周歲以上的人員簡稱成年居民,不滿18周歲和在校學生簡稱未成年居民),包括:
(一)本市非農戶籍滿18周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從業城鎮居民;
(二)本市城鎮在校學生(包括職業學院、職業高中、中專、技校、中小學生)和本市城鎮幼兒園注冊的兒童;
(三)本市非農戶籍未滿18周歲在市外學校就讀而當地沒有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
(四)非農戶籍未滿18周歲且未入學校、幼兒園就讀的未成年居民;
(五)被征地農民(完全失地農民)可自行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但不能同時參加兩種醫療保險。
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在異地退休領取養老金而戶籍遷入本市的退休人員暫不列入本參保范圍。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準籌集:
(一)成年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80元,個人繳納110元,政府補助70元。政府補助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5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5元。市、縣區財政補助中,市財政對市轄區(指欽南區、欽北區、欽州港經濟開發區、三娘灣旅游管理區,下同)每人每年補助10元,對靈山縣、浦北縣(以下簡稱“兩縣”)每人每年補助5元;市轄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元,兩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
(二)未成年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個人繳納30元,政府補助70元。政府補助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5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5元。市、縣區財政補助中,市財政對市轄區每人每年補助10元,對兩縣每人每年補助5元;市轄區財政每人每年補助5元,兩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元。
(三)在上述(一)、(二)項補助基礎上,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特殊人員,政府再給予補助:
1. 未成年居民中屬于低保對象的個人繳費部分,政府每人增加補助10元。增加補助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增補5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3元,市財政每人每年增補2元。
低保對象中屬于重度殘疾、無法定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未成年參保居
民,個人不繳費,政府每人每年增補30元。增加補助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增補5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3元,市財政每人每年增補12元,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10元。
2. 成年居民中屬于低保對象或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個人繳費部分,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補助60元。增加補助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增補3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15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15元。市、縣區財政增補中,市財政對市轄區每人每年增補10元,對兩縣每人每年增補5元;市轄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5元,兩縣財政每人每年增補10元。
低保對象中屬于重度殘疾、60周歲以上的成年參保居民,個人不繳費,政府每人每年增補110元。增加補助中,中央財政每人每年增補30元,自治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15元,市、縣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65元。市、縣區財政增補中,市財政對市轄區每人每年增補35元,對兩縣每人每年增補30元;市轄區財政每人每年增補30元,兩縣財政每人每年增補35元。
(四)對市區范圍內的居民參保,屬于欽南區財政補助的部分,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的形式給予適當補助。
(五)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家屬參保所需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或部分補助。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政府補助標準在國家或自治區調整補貼標準時,隨標準進行調整,市及縣區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當期出現收不抵支的,使用歷年結余基金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第四章 參保登記及繳費辦法
第十一條 參保登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計算,即從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成年居民(在校學生除外)以家庭為單位參保,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寸彩色照片一張到所在地的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申報、登記、繳費等手續。
(三)各鎮(街道)在校學生、幼兒園兒童,以學校(幼兒園)為單位,統一到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申報、登記、繳費等手續。
(四)縣城、市區在校學生、幼兒園兒童,以學校(幼兒園)為單位,直接到所在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申報、登記、繳費等手續。
(五)成年居民中屬于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居民中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等困難居民,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同時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身份證明材料或殘疾聯合會認證的殘疾等級證明材料。
(六)參保居民發生死亡、轉學和戶籍遷移等情形,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站(所)、學校(或單位)應在30天內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停保移動手續。
第十二條 繳費辦法:
(一)為方便城鎮居民繳費,各縣區配備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2-3名、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醫療保險協管員1-2名,負責本轄區的參保組織工作,實行“一站式服務,一次性辦結”,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鎮(街道)、社區聯動參保繳費機制。
(二)個人繳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部分按年度一次性繳交。繳費時間為:在校學生、幼兒園兒童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他城鎮居民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繳納下一
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逾期繳費的,在足額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后,經過1個月的等待期,方能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初期,在20**年5月至7月期間參保的,繳半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繳費次月起至20**年12月31日,享受半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城鎮居民年度內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停止、退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參保關系轉移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同時停止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政府補助資金。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匯總縣區符合政府補助條件的參保居民有關資料,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再按規定向自治區申報,申請上級補助資金??h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與縣區財政直接結算。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當期繳費當期享受待遇,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城鎮居民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愿意補足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間的繳費差額費用以后,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限可計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憑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站(所)參保登記、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IC卡,再由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站(所)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IC卡發放到參保城鎮居民。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城鎮居民住院(含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和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具體支付范圍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37號)以及《欽州市醫療保險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及特殊一次性醫用材料目錄和費用最高限價》(欽勞社字〔20**〕2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未成年人(含在校學生)遭受無他人承擔責任的意外傷害所發生的屬于本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
建立城鎮居民普通門診補助金。城鎮居民按每人每年25元標準給予補助。門診補助金用于支付城鎮居民當年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當年不用或用不完的部分,可滾存下年使用。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
參保居民按時足額繳費后,在一個醫保年度內,每個城鎮居民普通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25元;每個成年居民住院及大病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2.3萬元;未成年居民(含滿18周歲仍在校學生)住院及大病門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及普通門診醫療實行定點醫療管理,所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
療機構均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增設部分符合條件的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居民可在市內任何一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需要向市外轉院的,須經市三級甲等醫院確認同意,報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方可轉院,不經批準擅自轉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 普通門診醫療費的支付辦法: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每人每年25元),超過定額后,由個人現金支付。
第十八條 住院醫療待遇支付標準:
(一)起付標準。成年居民年度內第一次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一級醫療機構15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三級醫療機構500元;第二次住院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50元,一級醫療機構100元,二級醫療機構15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設起付線。
未成年居民第一、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均為10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設起付線。
(二)支付比例。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醫療費,由個人現金支付;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具體為:
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外急病住院,或經批準轉院到統籌地區外住院治療,發生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不按審批程序辦理轉院手續而到市外醫院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3年以上的,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從第四年起,按每增加繳費1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個百分點,最多增加比例不超過10%,繳費間斷的不能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不變。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后的其余部分由個人自付。
(四)參保居民因突發急病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要及時向當地醫保經辦機構報告,待病情穩定后轉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否則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 門診大病醫療待遇支付標準:
(一)城鎮居民門診大病病種暫設為:冠心病,中風后遺癥,糖尿病,肝硬化,癌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療。
(二)患有以上門診大病的參保居民,每年年初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報《欽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審批表》,附相關檢查報告單及近期個人病史資料,經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鑒定,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在使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的費用和普通門診補助費用后,換發給《欽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醫療證》。
(三)符合門診大病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個人自付60%。
(四)門診大病病種,可根據實施情況變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適時調整。
第二
十條 下列范圍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不予支付:
(一)在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準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在境外和港、澳、臺地區住院的;
(六)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住院的;
(七)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不予支付的項目。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基金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帳、??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為履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管理和支付職責。
(二)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收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時間及時上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賬戶,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存入財政專戶。
(三)縣區城鎮居民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理支付。
(四)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每月支出情況,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定額撥付或預付醫療費。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預留1個月醫療費用備用金,以保證待遇及時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記賬;應由參保居民個人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與參保居民個人現金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每月5日前將上月醫療費用結算相關資料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審核,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審核材料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審批后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協議與定點醫療機構及時結算,撥付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醫療費的90%,余下的10%作為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
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院的醫療費用,以及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再按相應定點醫療機構級別支付標準報銷。
第七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住院使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藥、特殊材料等,需先經參保居民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或使用。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依照協議內容對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考核。醫療服務協議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對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和診療質量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與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掛鉤,具體考核內容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考核內容一致。
第二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計算機系統聯網,各定點醫療機構與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網操作。
第八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中作出
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議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基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收費標準執行的;
(二)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償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三)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參保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利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二)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報銷而無理取鬧的;
(三)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因突發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危、重病人的救治所發生的醫藥費用不列入本辦法之內。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