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雅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09年)

7984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府發〔20**〕29號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187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政府和城鎮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

  (二)以大病統籌為主,不建立個人賬戶,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和大病門診醫療需求;

  (三)以居民家庭或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四)堅持統籌協調,與我市已經建立的其他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統籌兼顧、相互銜接、協調發展;

  (五)堅持群眾自愿,實行屬地管理;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來確定。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具體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所有城鎮居民,均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具體包括:

  (一)具有城鎮居民戶口的中小學在校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

  (二)具有城鎮居民戶口的未滿18周歲的非在校少年兒童(含托幼機構兒童);

  (三)具有城鎮居民戶口的18周歲以上非從業人員。

  第三章 基金籌集及政府補助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參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根據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其中:

  (一)中小學在校學生和未滿18周歲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的籌資水平為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

  (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的籌資水平為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

  各年度的具體籌資金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

  上述人員各年度籌資金額除各級政府財政補助數額外,其差額部分由參保家庭或個人承擔。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構成,除中央和省政府補助外,市、縣(區)兩級政府每人每年補助10元。對屬于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市、縣(區)兩級政府每人每年再補助5元;對其他低保對象(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市、縣(區)兩級政府每人每年再補助50元。市、縣(區)兩級政府應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30%,縣(區)財政承擔70%。各縣(區)應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

  城鎮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個人不繳費,由當地醫療救助資金給予全額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財政承擔。

  第八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直接對本單位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承擔部分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 家庭或個人應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繳納,一經繳納后不再退還。

  第十條 中小學在校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由學校負責組織參保繳費;在托幼機構的幼兒,由托幼機構負責組織參保繳費;其他城鎮居民由所在社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參保。

  第四章 基金支付范圍及待遇水平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后,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住院醫療費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的報銷待遇。住院醫療費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的支付范圍,按照《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執行。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時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比例承擔。其中:

  (一)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為6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450元,一級及一級以下醫療機構為260元,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150元。

  (二)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支付比例:三級醫療機構為50%,二級醫療機構為55%,一級及一級以下醫療機構為60%,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70%。參保人員連續繳費年限每增加5年,支付比例相應提高3個百分點。

  (三)按自然年度計算,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參保人員連續繳費年限每增加滿5年,支付限額相應提高10000元,最高提高數額不超過30000元。

  上述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下列特殊門診醫療費用視同住院醫療費用報銷:

  (一)慢性白血病;

  (二)系統性紅斑狼瘡;

  (三)惡性腫瘤放療化療;

  (四)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

  (五)器官移植術后抗免疫排斥藥物治療。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

  (一)屬參保范圍的人員在當年參保繳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屬參保范圍的人員未在當年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6個月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二)城鎮居民參保后未按時續繳醫療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時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后在一年內接續繳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一年以上再接續繳費的,在繳費6個月后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章 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 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在市、縣(區)分別設立醫療保險管理局;在社區(鄉鎮、街道)設立醫療保險工作機構,所需人員和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解決。社區(鄉鎮、街道)醫療保險工作機構要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咨詢、參保繳費、變更登記、就醫

  管理等各項工作,以方便居民參保和及時報銷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具體負責參保人員住院醫療服務工作。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認真執行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實行個人與醫院結算、醫院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為主的結算方式。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補助資金和醫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的預算、撥付以及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管理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在校中小學生參保的組織實施工作;人事部門負責醫保經辦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編制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三無人員”、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老年人資格的確認等工作;殘聯負責殘疾人資格的確認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戶籍認定工作;文化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單獨列帳核算。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確?;鸬陌踩?。

  第二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費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退還并按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追回流失的基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二○○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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