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郴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試行辦法(2008)

2029

  郴政辦發〔20**〕2號

  二○○八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湖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湘政發〔20**〕2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醫療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以大病醫療統籌為主,重點保障住院醫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籌集資金。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郴州市轄區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下列人員: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工學校學生)、少年兒童以及18周歲以下的非在校城鎮居民子女(以下簡稱居民子女);

  (二)年滿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具有郴州市城鎮戶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非從業居民);

  (三)年滿60周歲以上具有郴州市城鎮戶籍的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第四條 凡符合郴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屬地分級管理(郴州市城區內統一管理),各縣(市)分別核算和運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市政府辦公室、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編辦、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市審計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殘聯等相關單位參與的領導協調機構,并設立其工作機構郴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部門要協助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工作;公安部門要協助做好城鎮人口信息調查和戶籍認定;民政部門要做好城鎮低保對象參保繳費的資助工作;財政部門要落實財政醫保補助資金、城鎮醫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做好基金的監管(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編制部門要配備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人員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負責牽頭研究政策措施,搞好綜合協調和業務管理;衛生部門要加強社區醫療機構及服務功能建設,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的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藥監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監管;殘聯要協助制定殘疾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政策。

  第七條 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為經辦機構特別是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適當配備工作人員,解決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信息網絡,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第八條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發展規劃;

  (二)制定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配套政策及措施;

  (三)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預決算,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依法審查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五)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及有關配套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及有關政策的宣傳、咨詢等工作。

  第十條 市、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經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縣(市)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三)負責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四)負責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定服務協議;

  (五)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的審核、匯總、上報和醫療保險費的籌集工作。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具體承辦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資格審查、關系變更、信息錄入、匯總上報和醫療保險費的收繳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郴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每人每年為:

  (一)居民子女80元,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40元;非從業居民260元,其中個人繳納220元,政府補助40元;老年居民260元,其中個人繳納220元,政府補助40元。

  (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居民子女80元,其中個人繳納30元,政府補助50元;非從業居民和老年居民260元,其中個人繳納160元,政府補助100元。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居民子女80其中個人繳納30政府補助50非從業居民和老年居民260中個人繳納160府補助100

  (四)城鎮居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的人員由政府全額補助。

  第十五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或組織可以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或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資金享受國家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按實際參保人數計算,除中央財政、省財政補助外,其余部分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按6:4的比例負擔。

  市、縣(市、區)的財政補助資金,分別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儲備金制度。風險儲備金按基金年收入的3%逐年提取,專項用于彌補特殊情況下出現的基金支付風險。風險儲備金及取得的利息,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 政專戶統一管理。風險儲備金提取總量累計達到統籌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實際參保人數,按不低于每人每年2元的標準,為社區和其他經辦單位撥付代辦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下一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期。參保人員在規定的繳費期內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保居民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下一年度1月1日開始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3個月內補交的,從補交的次月1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從補交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人員和工作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報告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和門診大病醫療。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個人共同負擔。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置住院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的起付標準:三級醫院7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一級醫院2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一個結算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限額(包括特殊病種門診),居民子女為60000元,非從業居民和老年居民為28000元。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執行《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用藥范圍操作手冊》、《郴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和《郴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暫行規定》的前提下,按如下具體標準分別承擔:

  (一)住院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參保個人自負;

  (二)住院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個人按以下比例支付:

  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70%,參保個人自負30%;

  在一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65%,參保個人自負35%;

  在二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基金支付55%,參保個人自負45%;

  在三級醫院住院的醫療費用,基金支 付40%,參保個人自負60%。

  凡連續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滿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每增加1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2%,提高比例最高不超過10%。

  (三)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參保個人和家庭自負。對低保對象、五保戶、重度殘疾人等困難人員,在享受醫療補助后,個人住院醫療費用負擔仍過重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城市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每年免除6次普通門診掛號費。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后、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腦部疾病全癱等六種疾病,經批準同意后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的門診治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60%,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居民子女發生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其醫療費用不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因違法犯罪、酗酒、斗毆、自殺、自殘、吸毒就醫的;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意外傷害事故(居民子女除外)就醫的;

  (三)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范圍的;

  (四)屬于整形、整容的;

  (五)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醫的;

  (六)未經批準在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救搶救除外);

  (七)按其他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已取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可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可作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拘畔⑴c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的結算實行網絡系統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交驗本人的《郴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手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IC卡和居民身份證,并預繳個人自負費用。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屬于基金支付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后因病情需轉外地治療的,由現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轉治單,報經辦機構審核,辦理轉院手續。未經審核自行轉診轉治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

  第三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用藥范圍操作手冊》、《郴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暫行規定》和《郴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暫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因轉診轉治以及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醫療機構就醫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須先自負10%。其余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賬,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籌資標準、待遇支付等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際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四十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發生的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由政府另外安排資金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起實施。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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