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金華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08年)

1921

  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45號)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遵循低水平、廣覆蓋,?;?、保大病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下四條原則:

  (一)重點保障大病住院醫療需求,適度解決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切實減輕群眾醫療負擔。

  (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籌資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確?;鹗罩胶?。

  (三)尊重群眾參保意愿,強化政府引導責任,努力擴大覆蓋面。

  (四)加強統籌協調,兼顧多方利益,加強各類醫療保障政策的銜接。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局主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醫保處具體負責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婺城區、金東區政府和金華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組織工作;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居民參保資格認證和參保登記工作;各學校負責本校在冊學生的參保登記和保險費收繳工作。

  市財政局、教育局、民政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物價局、審計局、公安局、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華市區(包括婺城區和金東區行政區域范圍,下同)的下列人員: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覆蓋的城鎮居民;

  (二)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城區(街道范圍內)初中和小學的非市區城鎮戶籍學生;

  (三)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年以上人員共同在市區生活的非市區城鎮戶籍的配偶及子女。

  第五條 村改居人員和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在校學生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60元(含參加意外傷害門診、意外傷害致殘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死亡商業保險費),財政補助70元。困難家庭學生個人繳費部分由學校的主管政府(含金華開發區管委會)解決。

  第七條 除在校學生以外的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60元,財政補助70元。

  第八條 其他城鎮居民參保人員,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260元,財政補助140元。

  第九條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人全額繳納。

  第十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除在校學生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個人繳費部分由戶籍所在地政府解決。

  第十一條 按市、區財政體制分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部門分別按年度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賬戶。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四章 參保登記和保險費收繳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和保險費收繳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校學生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以學校為單位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除在校學生外)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由所在地民政局、殘聯負責統一辦理參保登記;

  (三)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到市醫保處辦理參保登記,委托銀行代收保險費;

  (四)其他人員到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參保登記,委托銀行代收保險費。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

  (一)在校學生的繳費期為9月1日至9月30日,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為一個保險年度。

  (二)其他參保人員的繳費期為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為一個保險年度。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對在校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

  (一)患病住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的起付標準,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50%執行。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6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8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為65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住院標準支付。

  (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個人按比例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費總額的最高限額為10萬元。

  第十六條 對其他參保人員在一個保險年度內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設立起付標準和最高限額。

  (一)患病住院治療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1.20**年6月30日前參保并連續不間斷繳費的,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5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6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65%;

  2.20**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參?;蛑袛嗪笤俅螀⒈@U費的,繳費第一年,5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3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40%;3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45%。在此基礎上,連續繳費每增加一年,各檔支付比例分別增加5個百分點。連續繳費滿五年及以上的,按本項第一款之標準執行。

  (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為13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住院標準支付。

  (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個人按比例承擔的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費總額的最高限額為8萬元。

  第十七條 特殊病種為: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尿毒癥患者的透析治療、器管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使用乙類藥品、乙類服務項目、經批準轉外地醫院診療、臨時外出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先自付的比例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在同一保險年度內可以補繳,并視同連續繳費,但同一保險年度內的醫 療保障待遇,從繳費之月起的六個月后享受。市區城鎮戶藉新生兒在出生六個月、學校畢業生在畢業后六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管理辦法以及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帳。當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區財政負責解決。

  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內部審計制度以及監督檢查制度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制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以靈活就業的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滿六個月后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學生在保險年度內或保險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參加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經批準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并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加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累計繳費額,可按轉入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折算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金華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教育局、衛生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在校學生意外傷害門診、意外傷害致殘和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死亡保險的承辦商業保險公司和保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教育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籌資標準和支付待遇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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