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辦法(2008)

1092

  市政府令〔20**〕238號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安裝、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維修、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和其他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災害事故,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是指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運用技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構成的入侵報警系統、圖像信息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者由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或集成的電子系統或網絡。

  第四條 技防系統的建設與管理,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統一標準、分類建設的要求,實行“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技防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范圍。

  第六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落實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二)對技防產品的安裝、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三)對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維修、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

  四)處理違反有關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規定的行為。

  規劃、建設、工商、質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預防、制止違法犯罪工作的需要,編制本轄區內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下列重要部位和場所應當設置必要的技防系統:

  (一)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的重要部位;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及武器、管制藥品的存放場所;

  (三)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四)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

  (五)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金銀等貴重物品和重要憑證的庫房和場所;

  (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信、郵政等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七)機場、汽車場(站)、火車站、公交停車場、碼頭、地鐵等重要交通樞紐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八)廣場、公園、風景區、林區、文體場館、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旅館、公共停車場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九)上城區、下城區、拱墅區、西湖區、江干區、濱江區,以及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的醫院、學校、幼兒園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的范圍,由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劃定〕;

  (十)新建成片住宅小區的主要出入口、地下停車庫等重要部位;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重要部位。

  前款第十項規定的技防系統應當由建設單位在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前完成。鼓勵未建立技防系統的現有住宅區建立技防系統。

  鼓勵已建技防系統與區域聯網報警系統聯網實施重點保護。

  第九條 蕭山區、余杭區、各縣(市)的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醫院、學校、幼兒園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以及非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財務室、檔案室、收銀臺、出入

  口等重要部位,應當根據實際防范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統一建設。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建立技防系統的場所和部位新建、改建、擴建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系統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從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和維修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日內到企業注冊所在地區、縣(市)公安機關備案。

  外地企業應當自簽訂技防工程合同之日起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區、縣(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技防系統的立項、設計、招標、施工、檢測、驗收和維修,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執行。

  公安機關認為有關單位自行建設的技防系統有聯網接入必要時,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的要求,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單位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質量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五條 技防系統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技防產品,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應當對使用的技防產品進行檢驗,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技防產品。

  第十六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方案應當進行論證。建設單位、技防系統設計單位進行技防系統設計方案論證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參加。

  技防系統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并通知公安機關參加。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統,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由各級政府負責日常運行維護,維護經費列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前款規定以外的技防系統,由使用主體自行承擔運行和維護費用。

  第十八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應當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妥善保管涉密圖紙和資料,控制知密人員范圍,對知密人員進行登記和存檔備查,并加強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條 除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設置標識。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設置和信息采集,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嚴禁泄露或違規使用、處理。

  第二十條 技防系統所記錄的圖像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記錄資料,留存時間不得少于7日;公安機關確定的重點場所和部位的圖像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記錄資料,留存時間不得少于15日。

  公安等偵查機關因工作需要,調取圖像信息資料等相關記錄時,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技防系統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一)對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和維護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二)建立日常檢查、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發生故障應當及時排除;

  (三)建立信息資料使用登記制度,不得向公安等偵查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信息資料;

  (四)建立應急處理制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修改技防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二)改變技防系統的用途和范圍;

  (三)泄露技防系統的秘密;

  (四)干擾、妨礙技防系統的正常使用;

  (五)違反規定使用技防系統的記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從事區域聯網報警、GPS報警等聯網報警服務的安全技術防范相關企業,應當配備相應的接警人員,制定相應的接處警規章制度,規范接處警程序。

  從事聯網報警服務的相關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日內到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監督管理,發現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建立技防系統的單位和個人指定使用技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和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公安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警

  告;逾期不改正,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2015)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20**)

 ?。?0**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預防、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 (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防搶劫、防盜竊、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壞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以下簡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合形成的入侵報警系統、視頻和音頻監控系統、出入口識別控制系統、防盜搶防護系統、防爆安全檢查系統等,或者以這些系統為子系統組合、集成的電子系統或者網絡。

  第四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有序、適當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社會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規劃建設、資金保障、資源整合與綜合利用,并將其納入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社會綜合治理體系。

  第六條 省、市、縣公安機關主管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增強安全技術防范意識,依法履行防范義務,做好本單位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依法推動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和服務誠信建設,配合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二章 技防系統管理

  第八條 社會公共區域的技防系統屬于市政基礎設施,應當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指派有關部門統一組織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并提供建設、運行、維護的資金。

  廣場、公園、主要道路、治安復雜區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過街天橋、隧道、大型橋梁等社會公共區域應當安裝技防系統。

  第九條 除政府組織建設社會公共區域技防系統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社會公共區域安裝技防系統,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正常運行。

  因市政施工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調整社會公共區域技防系統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當地市或者縣公安機關意見,并在恢復原狀或者復建方案協商一致后施工。

  第十條 下列場所和部位應當安裝技防系統:

 ?。ㄒ唬V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ǘ└劭?、碼頭、機場、地鐵、大型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ㄈ╇娦?、郵政、金融機構的營業、存放場所,印制、存放、銷毀有價證券場所;

 ?。ㄋ模┐笮湍茉磩恿υO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以及油庫、加油(氣)站;

 ?。ㄎ澹┲匾蒲?、生產單位的研究、試驗和資料存放場所,涉密場所除外;

 ?。┲匾镔Y倉庫,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存放場所;

 ?。ㄆ撸W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大型商場、農貿市場以及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賓館、酒店、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ò耍┲攸c文物保護單位、檔案館等用于收藏、陳列、展覽具有重要價值的物品、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ň牛┮兹?、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管制藥品和病菌等危險物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存放場所或者部位;

 ?。ㄊ┯≈?、存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試卷、信息等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ㄊ唬┬陆ň用褡≌^和已建成并有安裝條件的居民小區;

 ?。ㄊ┛h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場所和部位。

  具有前款規定場所和部位的單位屬于技術防范重點單位,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安裝建設和管理、使用、維護技防系統,履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責任。

  第十一條 應當安裝技防系統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贫挤老到y使用、保養、維護和更新制度;

 ?。ǘ┲付▽H素撠熂挤老到y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對其進行相應業務培訓,保障正常運行;

 ?。ㄈ┙⒓挤老到y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資料(以下簡稱采獲信息)的查詢、調取、登記和保密制度;

 ?。ㄋ模┙⑾鄳闹蛋嘀贫群蛻碧幹妙A案。

  第十二條 應當安裝技防系統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系統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在建設工程驗收結論中說明技防系統的驗收情況。

  社會公共區域和技術防范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和技術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論證,并在論證通過后進行施工圖設計和施工。

  第十三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第十四條 禁止在賓館客房、集體宿舍的寢室、公共浴室、更衣室、衛生間以及針對居民住宅窗口、門口等涉及他人隱私的場所和部位安裝、使用具有視(音)頻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統。

  第十五條 在具有視頻采集功能技防系統的覆蓋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提示性的標識。標識的樣式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從事技防系統設計、安裝、維護和報警運營服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持相應證明材料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公安機關備案:

 ?。ㄒ唬I業執照;

 ?。ǘ┯信c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經過專業培訓的管理、技術人員;

 ?。ㄈ┯信c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和場所;

 ?。ㄋ模┯薪∪陌踩芾砗蛵徫回熑沃贫?;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在本省從事技防系統設計、安裝、維護和報警運營服務的外省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相應證明材料到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省、市公安機關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及時將備案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技防系統的安裝和報警運營服務,經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程序后,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從事技防系統設計、安裝、維護和報警運營服務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臉I人員進行業務和保密教育培訓;

 ?。ǘ┮婪ㄊ┕?,并將相關建設資料存檔備查;

 ?。ㄈυ跇I務中涉及的客戶信息保守秘密;

 ?。ㄋ模┰O計、安裝、維護符合相關標準并保證質量,履行服務承諾。

  第二十一條 對社會公共區域和技術防范重點單位的技防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p壞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統;

 ?。ǘ┓恋K或者擅自中斷技防系統的正常使用;

 ?。ㄈ┥米愿淖兗挤老到y的用途和使用范圍;

 ?。ㄋ模﹦h改或者破壞技防系統的運行程序和運行記錄;

 ?。ㄎ澹┢茐幕蛘叻恋K技防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信息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I賣或者違法使用、傳播采獲信息;

 ?。ǘ├貌色@信息侵犯他人隱私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

 ?。ㄈ┥米蕴峁?、復制、翻拍或者刪改、隱匿、毀棄采獲信息;

 ?。ㄋ模┻`法使用采獲信息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技防系統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加強對采獲信息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社會公共區域和技術防范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采獲信息留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留存期滿,公安機關沒有要求提取的,即可以自行封存或者銷除。

  第二十四條 具有法定刑事偵查權和依法具有公共突發事件事故調查權的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時可以查看、復制、使用采獲信息。查看、復制、使用采獲信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ぷ魅藛T不得少于兩人;

 ?。ǘ┏鍪締挝蛔C明和工作證件;

 ?。ㄈ┞男邢嚓P登記手續;

 ?。ㄋ模┇@取的信息只限于執行職務需要范圍,并承擔保密義務。

  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直接使用相關的技防系統,也可以將該系統接入其指定的技防系統或者其他技術平臺。

  第二十五條 社會公共區域和技術防范重點單位技防系統使用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涉及其合法權益事由,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查看社會公共區域和技術防范重點單位的采獲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他人隱私的除外:

 ?。ㄒ唬┑疆數毓才沙鏊怯?,說明查看理由并提供居民身份證;

 ?。ǘ┙浌才沙鏊?,由公安民警現場陪同或者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查看采獲信息文書進行查看;

 ?。ㄈ┑讲色@單位履行相關登記手續;

 ?。ㄋ模┎榭吹男畔⒅幌抻谏婕捌浜戏嘁娴膬热?。

  需要調取作為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證據的采獲信息的,由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效證明,經公安機關備案并出具手續后,持相關手續進行調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安全技術防范工作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安全技術防范隱患,進行安全技術防范宣傳教育。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夹g防范重點單位依法履行技防系統安裝義務的情況;

 ?。ǘ┘夹g防范重點單位建立和執行日常運行維護、采獲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情況;

 ?。ㄈ┥a和銷售技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的情況、程序和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護、報警運營服務單位的備案情況;

 ?。ㄋ模┥鐣矃^域和技術防范重點單位技防系統的方案論證和工程檢驗、驗收情況;

 ?。ㄎ澹┢渌婪ㄐ枰O督檢查的事項。

  公安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從事技防系統設計、安裝、維護及報警運營服務的單位,發生違法行為,或者因服務受到用戶投訴,公安機關應當在查證屬實后將其列入目錄,向社會發布警示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備案公示、監督檢查時,不得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指定產品和服務,不得利用職權影響、限制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

  第三十條 對利用采獲信息為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重要線索或者證據,以及利用技防系統制止犯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罰款:

 ?。ㄒ唬┪匆婪ò惭b技防系統的;

 ?。ǘ┥米栽谏鐣矃^域安裝技防系統的;

 ?。ㄈ┓恋K社會公共區域技防系統正常運行的;

 ?。ㄋ模┥鐣矃^域和技術防范重點單位技防系統設計方案未經論證或者論證未通過或者未按照論證方案進行施工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構成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對直接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一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三倍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男邪踩夹g防范監督管理或者行業指導職責,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ǘ┰趯嵤﹤浒腹?、監督檢查過程中,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ㄈ┲付óa品和服務或者利用職權影響、限制當事人自主選擇權的;

 ?。ㄋ模┰诎踩夹g防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13修正)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2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2月25日

  三、將《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第九條修改為:“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一)二級以上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二)三級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p>

  第十六條修改為:“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p>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p>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提高預防犯罪能力,保護公私財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適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施,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術產品)包括用于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的防護和控制、電視防范監控的產品,以及國家規定屬于技防產品的其他產品。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以下稱技防設施)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所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主管部門。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五條 技術防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包括技防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六條 下列場所、部位必須設置技防設施:

 ?。ㄒ唬?機場、車站、碼頭的重要部位;

 ?。ǘ?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電信樞紐重要部位;

 ?。ㄈ?武器庫、彈藥庫;

 ?。ㄋ模?生產、存放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部位;

 ?。ㄎ澹?集中存放國家秘密信息、檔案、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核設施和核材料生產、儲存場所或者部位;

 ?。ㄆ撸?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國家尖端產品儲備庫、各類重要物資儲備場所;

 ?。ò耍?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ň牛?展銷、存放具有重要科學技術價值或者具有昂貴經濟價值的物品、文物的場所及部位;

 ?。ㄊ?黃金、珠寶、貨幣及有價證券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儲存現金的部位;

 ?。ㄊ唬?運鈔車和運送珍貴文物的車輛;

 ?。ㄊ?供電、供水、供氣、供油和集中供熱單位的要害部位;

 ?。ㄊ┦∫陨瞎矙C關認定應當安裝技防設施的其他場所和重點部位。

  第七條 設置技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技防設施的使用和保護制度,保證設施安全可靠、正常運行;安裝的報警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保衛部門聯網。

  第八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已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必須到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專門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在建設部門辦理專項證書手續前,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查手續:

 ?。ㄒ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和省外單位,到省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ǘ?在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ㄈ┚惩鈫挝?,向省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公安部批準。

  第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ㄒ唬┒壱陨巷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ǘ┤夛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重點場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設施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境內單位承接。

  第十一條 承擔技防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按照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施工;

 ?。ǘ?為技防設施建設單位保守秘密;

 ?。ㄈ?對從事技防設施施工人員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材料存檔。

  第十二條 技防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原審批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技防設施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技防產品,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由市公安機關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技防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a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公安機關審核備案;

 ?。ǘ┊a品經省公安機關抽樣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ㄈ┊a品通過省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生產定型鑒定或者檢測鑒定;

 ?。ㄋ模?無線報警裝置使用的頻點,必須經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具備上述條件的,到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生產申請,到省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對辦理程序和時限實行公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施工單位有下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吹焦矙C關辦理備案和審查手續即開展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

 ?。ǘ┘挤涝O施設計方案未經公安機關審批即交付施工單位施工的;

 ?。ㄈ┎话凑展矙C關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ㄋ模┬孤都挤涝O施機密的。

  泄露技防設施機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技防設施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挤涝O施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ǘ┘挤涝O施檢查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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