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紹政辦發〔20**〕30號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建立覆蓋市區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使廣大老年居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制度的原則:
(一)堅持低標準、廣覆蓋;
(二)補貼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實行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三條 建立城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資金,其來源由財政補貼、其它收入及其利息組成。
第四條 具有10年及以上市區戶籍(且申請補貼時的戶籍需連續滿5年及以上)、年滿70周歲及以上、無社會養老保障的城鄉居民(農村養老保險除外),可申請享受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
屬政府統一安置遷入或因區域調整劃入的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限制。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老年居民按下列標準享受生活補貼(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直至死亡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條件。
標準為:70周歲至89周歲的人員,非農戶籍居民每人每月70元,農村戶籍居民每人每月50元;9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100元。
20**年6月30日前達到規定年齡的人員,從20**年7月起享受待遇;20**年7月1日后達到規定年齡的人員,從達到規定年齡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六條 越城區政府和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領導,做好相關組織工作。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
社保機構負責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的業務工作;指導、管理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開展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有關業務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的籌措、資金專戶管理、保值增值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城鄉老年居民戶籍遷入年限和跨統籌地遷出人員確定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提供城鄉老年居民生活情況等工作;
相關金融單位配合做好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工作。
第十條 鄉鎮(街道)負責做好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的宣傳、組織等具體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占。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篇2:紹興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暫行辦法(2008年)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紹政辦發〔20**〕30號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建立覆蓋市區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使廣大老年居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市區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制度的原則:
(一)堅持低標準、廣覆蓋;
(二)補貼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實行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三條 建立城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資金,其來源由財政補貼、其它收入及其利息組成。
第四條 具有10年及以上市區戶籍(且申請補貼時的戶籍需連續滿5年及以上)、年滿70周歲及以上、無社會養老保障的城鄉居民(農村養老保險除外),可申請享受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
屬政府統一安置遷入或因區域調整劃入的人員不受戶籍年限限制。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老年居民按下列標準享受生活補貼(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直至死亡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條件。
標準為:70周歲至89周歲的人員,非農戶籍居民每人每月70元,農村戶籍居民每人每月50元;90周歲及以上人員,每人每月100元。
20**年6月30日前達到規定年齡的人員,從20**年7月起享受待遇;20**年7月1日后達到規定年齡的人員,從達到規定年齡之月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六條 越城區政府和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新區、鏡湖新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領導,做好相關組織工作。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
社保機構負責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的業務工作;指導、管理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開展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有關業務工作。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的籌措、資金專戶管理、保值增值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并納入財政預算。
第九條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城鄉老年居民戶籍遷入年限和跨統籌地遷出人員確定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提供城鄉老年居民生活情況等工作;
相關金融單位配合做好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工作。
第十條 鄉鎮(街道)負責做好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發放的宣傳、組織等具體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城鄉老年居民生活補貼資金參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占。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