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梧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2007修)

2089

  20**年5月30日第十一屆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年4月6日第十二屆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我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美化城市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廣告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建設部《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和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戶外商業性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登記及監督管理機關。

  市建設與規劃、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通過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使用;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建設與規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戶外

  廣告設置技術標準。 公共廣告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與規劃、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定點。

  第六條 公益性戶外廣告設置,其廣告內容須按有關規定報市委宣傳部審定。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原則和要求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要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城市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梧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標準及要求》的要求;位置設置適當,形式應當與街景協調。

  第八條 在道路兩側和道路路口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交通信號;不得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質量合格的材料,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

  第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壞。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真實、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一般不得橫跨道路,特殊需要設置的,應當符合設置安全要求和高度標準,并征得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三)配置夜間燈飾及照明,應當按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制作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二)在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訊及其他管線附近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三)在居住區及其周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對周圍環境產生噪聲、光、輻射等污染。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妨礙安全行車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城市綠化樹木或損毀城市綠地的;

  (五)國家機關、名勝風景點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控制地帶;

  (六)利用違章建筑、危房及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七)其他依法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四條 已批準戶外廣告設置的牌位不得空置,未能及時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公益廣告內容不得小于廣告牌位面積的五分之四。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正常維護,保證牢固安全;戶外廣告字體殘缺,畫面污損,光亮顯示設施損壞等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新;應對防臺風、渡汛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廣告,應當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在建筑物或構筑物的,設置者不得亂鑿亂拆建筑物或構筑物,不得影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需張貼廣告,必須在公共廣告欄內張貼。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電桿等公共設施亂張貼廣告。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一節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八條 在下列范圍內有償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取得:

  (一)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碼頭;

  (二)公共交通站;

  (三)汽車站、飛機場;

  (四)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五)依附于建筑物、構筑物、場地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

  投標人、競買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

  第十九條 利用自有建筑物、構筑物、場地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經審查符合規劃、市容要求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事先應征得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書面同意,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與建筑物、構筑物、場地權屬所有人協商確定收益分成,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條 以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委托具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以招標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價格和監察部門的監督。

  以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及價格主

  管部門共同確定受讓人。 第二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通過拍賣、招標和協議等出讓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钣糜诔鞘薪ㄔO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通過拍賣、投標、協議等出讓方式取得大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書面申請,包括:單位或個人名稱、地址、媒體形式、規格、設置地點、朝向、設置時間等;

  (二)營業執照;

  (三)戶外商業廣告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

  (四)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使用權的相關證明文件,兼營廣告業務的單位還須提交廣告經營許可證;

  (五)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提交設計單位或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置安全技術鑒定書。

  第二十三條 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設置要求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妥許可設置手續,并于10個工作日之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備案。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者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文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商業廣告登記發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采用鋼結構、鋼混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等土木工程建設的,設置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施工圖,報有資質的建筑工程圖紙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取得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自從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設置的,按自行放棄戶外廣告設置權處理,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收回設置權。

  第二十六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不得擅自轉讓。因企業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等情形確需轉讓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的,必須到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七條 經批準舉辦大型文化、體育等社會公益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設置,有效期滿后7日內應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設置的公益性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改作戶外商業廣告。

  第二十九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商業廣告設置許可號、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和設置者名稱(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三十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出讓年限一般為2至8年。設置權期限已滿的,其戶外商

  業廣告設置權應重新進行拍賣、招標。原設置權人在同等中標條件下享有優先獲得設置權。 第三十一條 戶外商業廣告在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權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損失,由拆除方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置權期滿后,設置權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經批準延期的除外。

  第二節 戶外招牌廣告設置管理

  第三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建筑物頂部、外墻、平臺、雨篷等地方設置的非建筑物名稱的大型招牌及標志物納入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管理。設置者應當依照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有關申請手續。

  第三十四條 設置戶外招牌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在該區段規劃布局和《梧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標準及要求》統一要求的規格和設計方案進行制作設置。

  第三十五條 戶外招牌廣告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招牌廣告的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戶外招牌廣告出現破損、脫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設置者應當及時維修、加固或翻新。

  第三十六條 單位遷移或歇業時,應當在辦理變更住所或注銷登記的同時安排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戶外招牌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者原因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的廣告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及工商、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上述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妨礙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造成建筑物外立面受到損壞或建筑物安全受影響的,戶外廣告設置的廣告經營單位或設置權人應當予以修復或賠償。

  第四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權人對戶外廣告設施不及時維護、更新或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按時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四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當事人

  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施行前我市頒布的有關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或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后施行。

  第四十七條 梧州市所轄縣(市)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篇2: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13)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

 ?。?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ㄒ唬┲行某菂^;

 ?。ǘ﹨^(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ㄈ╂偅ㄠl)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ㄋ模┕I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ㄎ澹┍臼行姓?/a>區域內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范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ㄒ唬┙ㄖ锛捌涓街貕K、附屬設施;

 ?。ǘ蛄?、廣場、隧道等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

 ?。ㄈ┑缆?、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ㄋ模﹫罂?、地名標志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空军c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空军c牌(樁)等市政設施;

 ?。ㄎ澹┢渌梢猿休d戶外廣告的載體。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間向不特定公眾發布廣告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民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后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城鄉規劃、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九條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要依據。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敖ǎ嫞┲锸褂冒踩?;

 ?。ǘ├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ㄈ┓恋K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ㄋ模┯绊懯姓苍O施正常使用的;

 ?。ㄎ澹┯绊懴?/a>救援的;

 ?。├门R街建筑物玻璃的;

 ?。ㄆ撸├媒ㄖ镂蓓數?;

 ?。ò耍├脴淠净蛘邠p毀綠地的;

 ?。ň牛┓?、法規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趪覚C關、人民團體、學校和醫院用地范圍內的;

 ?。ǘ┰陲L景名勝區用地范圍內的;

 ?。ㄈ┰谖奈锉Wo單位建筑控制地帶以內的。

  禁止利用住宅樓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屬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和管理規約約定的前提下,利用經營性用房對應的外墻面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本市對戶外廣告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占用城鄉用地或者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利用公共綠地和地名標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分別征得園林、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載體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載體屬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

  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公共載體的特許經營權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區域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本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許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d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ǘ┹d體位置關系圖;

 ?。ㄈ敉鈴V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ㄋ模敉鈴V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書。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七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予以許可;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五日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髽I、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ㄈ┦谢蛘邊^(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ㄋ模┡R時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和范圍;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五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前款規定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在中心城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三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七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申請在其他區域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三日內將其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申請設置房地產戶外廣告。

  房地產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延期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戶外廣告拆除后,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設置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

  設置人應當每年對其進行兩次以上的安全檢測,并作好記錄;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設置招牌。

  設置招牌的,應當向設置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有關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

 ?。ǘ┱信频挠米?、制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說明文件;

 ?。ㄈ┙洜I(辦公)用房的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在公路及其兩側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五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許可;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

  第三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挥绊懸巹潓徟慕ㄖ镎ig距;

 ?。ǘ┎挥绊懡ㄖ锊晒?、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ㄈ┡c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ㄋ模┌匆幎ㄅ渲靡咕肮庠?;

 ?。ㄎ澹┎坏美谜信仆平楫a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坏美媒ㄖ飿琼敾蛘呓ㄖ锒滓陨贤饬⒚嬖O置招牌(標志除外);

 ?。ㄆ撸┎坏谜加贸鞘械缆?、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ò耍┓险信圃O置技術規范要求。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置。

  第三十二條 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的,應當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設置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招牌,恢復附著物原狀。

  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三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范,并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占用前款規定之外的城鄉用地、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應當拆除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位于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戶外廣告或者招牌: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變更戶外廣告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拆除臨時戶外廣告的;

 ?。┻`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招牌的;

 ?。ㄆ撸┻`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查封期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查封對象。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納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本條例實施。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實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ǘΨ戏ǘl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ㄈ┰谑芾?、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ㄋ模┪匆婪ㄕf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ㄎ澹┧魅』蛘呤帐芩素斘锘蛘咧\取其他利益的;

 ?。E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許可他人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載體,是指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所稱公共載體,是指非公共載體之外的其他屬國有或者城鎮集體所有的載體。

  本條例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2013)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20**)

 ?。?0**年8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6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包括:

 ?。ㄒ唬├?a class="infotextkey" target="_blank" href="http://m.airporthotelslisboa.com/wgzd/ggzd/">公共或者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展示牌、霓虹燈、燈箱、模型等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

 ?。ǘ┢?、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設置的與其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統一管理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權限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建設、公安、林業(園林)、語言文字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根據城市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后公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并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區、展示區、控制區。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后公布。

  第八條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設置權。公開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后公布。

  利用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其業主或者管理者可以通過協議委托的方式,進行設置權的統一拍賣。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所得全部上繳財政;利用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設置權出讓所得,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繳納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空間資源占用費。

  第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條 申請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ǘ敉鈴V告設置地權屬證明;

 ?。ㄈ敉鈴V告正立面設計圖、彩色效果圖;

 ?。ㄋ模┐罱☉敉鈴V告架的,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M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

 ?。ǘ敉庹信圃O計圖、彩色效果圖;

 ?。ㄈ┐罱☉敉庹信萍艿?,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ㄒ唬├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ǘ┯绊懯姓迷O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ㄈ┓恋K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使用權益的;

 ?。ㄋ模├眠`章建筑、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

 ?。ㄎ澹﹪覚C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脴淠?、占用綠地或影響園林景觀的;

 ?。ㄆ撸┦腥嗣裾乖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設置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及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避免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 設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應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

  第十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版面閑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閑置的,應當臨時以公益廣告內容代替。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美觀、安全。

  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有大風、暴雨和其他惡劣天氣預警預報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二十條 利用公共場地及其空間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后,仍符合設置規范的,設置權應當重新招標、拍賣。

  非公共場地及其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設置權期滿后,仍符合設置規范的,設置權應當重新申請。

  第二十一條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戶外招牌廣告設施。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應當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并按規劃設計制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需要拆除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應提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設置人,由此給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每平方米二千元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戶外招牌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浥鷾试O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批準及登記的地點、期限、規格、設計圖及效果圖設置或擅自變更的;

 ?。ǘ┰O置發布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設施未按規定標明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字號的;

 ?。ㄈ┌l布戶外商業廣告的間歇期內,未發布公益廣告的;

 ?。ㄋ模敉鈴V告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損的;

 ?。ㄎ澹敉鈴V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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