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10日
溫州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營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橋梁、廣場、公園、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公共(用)設施和各類產權性質的建(構)筑物等公共空間資源設置的戶外廣告載體,具體包括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場地、城市空間所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貼膜、投影、實物造型等。
第四條 城管與執法部門為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管與執法局負責組織市區戶外廣告設置布點規劃的聯審及戶外廣告設置的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各區城管與執法局、分局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置布點方案的編制、設置行政許可及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工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及戶外廣告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明辦負責戶外公益廣告發布的協調與監督工作。
規劃會同住建、城管與執法等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影響車輛安全行駛的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監督管理。
住建、交通運輸、環保、消防、水利、氣象、質監、安監、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市區戶外廣告設置必須遵循統一規劃、歸口許可、規范管理、從嚴整治的原則。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等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保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合理、安全。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要體現繼承傳統和創新發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創作,體現時代特色和科技發展水平。
第八條 單體戶外廣告中,公益廣告宣傳所占的數量、面積或者時間比例根據相關公告、規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設置戶外廣告:
?。ㄒ唬├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ǘ┯绊懯姓苍O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ㄈ┓恋K市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的形象的;
?。ㄋ模﹪覚C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等的建筑控制地帶;
?。ㄎ澹刂菔谐鞘袘敉鈴V告設置專項規劃中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十條 各區、功能區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前,應當編制戶外廣告布點方案。戶外廣告布點方案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基層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劃等要求劃定禁設區、控設區、展示區。
第十一條 市城管與執法局應會同市場監管(工商)、文明辦、規劃、住建、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對各區、功能區申報的戶外廣告布點方案進行聯審。戶外廣告布點方案聯審通過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布點方案公布后,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程序重新審查后公布。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屬地城管與執法部門委托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過公開拍賣、競價、招標等方式確定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稖刂菔袇^戶外廣告經營權交易細則》由市審管辦與市城管與執法局聯合發布。
第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交易細則的要求,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的情況下不得擅自發布和設置戶外廣告,城管與執法部門有權對擅自設置以及各類違法、違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拆除。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經營權出讓期限一般為5年;大型電子顯示屏(牌),一般為7年。戶外廣告經營權期滿后,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權的,可與取得下期使用權的使用者協商交易戶外廣告設施;協商不成的,應當自行拆除原設施。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后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屬地城管與執法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稇敉鈴V告設置申請表》(網上下載或在審批窗口領?。?;
?。ǘ敉鈴V告承攬合同;
?。ㄈ敉鈴V告經營權中標通知書;
?。ㄋ模┰O置場地施工圖;
?。ㄎ澹┐笮蛻敉庠O施需提供安全檢測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屬地城管與執法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下達施工通知。市場監管(工商)部門憑城管與執法部門發放的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文件及其他法定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戶外廣告的發布審批決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城管與執法、市場監管(工商)部門應在各自規定時間內做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經批準設置發布戶外廣告的設置單位必須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設置。在規定期限內未設置或期滿未完工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續期申請。設置完成(包括竣工驗收)后15天內報城管與執法部門審批窗口復核,施工通知單將予以收回,合格后簽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規格、結構、效果圖等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審批許可手續。
戶外廣告設置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場監管(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由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設置完畢后,必須提供有安全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經營者是戶外廣告維護、管理的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巡視、維護,保持戶外廣告的安全、整潔、美觀。戶外廣告設置按經營權期限許可審批,管理責任人在審批期限內,必須每年向城管與執法部門提供有安全檢測資質單位出具的安全檢測報告進行備案,方可繼續使用。
戶外廣告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出現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置的牌體不得空置,暫不發布廣告超過15天,應當以公益廣告補充版面。對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戶外廣告,城管與執法部門應當責令管理責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隱患,并督促落實安全隱患的排除工作。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在其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遮蓋、損壞。因城市建設、管理等需要提前收回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在城管與執法部門提供依據的基礎上,戶外廣告出讓方應當退還未使用期限的戶外廣告經營權使用費,且相關受益方應對戶外廣告設施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交通部門管理的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區),應根據《溫州市公路沿線非公路標志管理辦法》(溫政發〔20**〕88號)規范戶外廣告的設置。
第二十四條 市區范圍內店招店牌、櫥窗設施的設置管理,按照《溫州市城區店招店牌櫥窗亮化管理辦法》(溫委辦發〔20**〕144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的經營單位,違反規劃、市容、市場監管(工商)、安全生產、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期滿后,不符合設置規劃的,應當無條件拆除;符合設置規劃的,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后,按程序審批許可。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實施,溫州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篇2: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2004)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8號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使用和經營行為,合理利用廣告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
?。ㄒ唬├贸鞘械缆?、公路、綠地、廣場、機場、車站、橋梁、各類場(館)、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發布的廣告。
?。ǘ├媒煌üぞ?、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懸浮物、飛行物發布的廣告。
?。ㄈ├闷渌问桨l布的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等所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通過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審定和戶外廣告設置重大事項協調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審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選定,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廣告位置和載體。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由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舉辦。凡持有合法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參加招標、拍賣活動。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出讓年限一般為2至5年,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年限的,須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同意。
第十條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應自取得廣告設置使用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的,按自行放棄廣告設置使用權處理。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收益,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專戶存儲,用于城市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作廣告的,應當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償取得廣告設置權。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按規劃確定的位置、規格、形式設立,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設置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測;廣告設置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安全檢查,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拆除。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擅自設置廣告者承擔,并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城市規劃設計要求設置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廣告設置使用權人承擔,并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以1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者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蘇家屯區、新城子區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10修正)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9月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2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是指在城市區域內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燈箱、閱報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志牌、標語、條幅等廣告、宣傳及標志性設施。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大連保稅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現代化城市的特點。
第六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商業街的門面牌匾、櫥窗及樓體廣告,應采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
二臨街廣告和各類商家、店鋪的門面牌匾應采用霓虹燈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點、候車棚應采用燈箱式廣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兩側以及火車站廣場、中山廣場、友好廣場、人民廣場內不準設置單立柱式廣告;
五除機場、碼頭、火車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頂部不準設置字體廣告。
第七條 下列載體上禁止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筑;
三交通安全設施、標志;
四風景名勝區及其控制地帶;
五城市居民小區、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
六市政府規定不得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載體。
第八條 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模、形式等,提出規劃要求,并報同級政府、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利用市政公共設施以及在繁華地區、重點商業區公共場所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確定設置單位或個人。具體招標或拍賣辦法,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持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許可證。其中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筑物和構筑物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先征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和位置,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按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當天必須自行拆除。
節假日、重大慶典活動所懸掛的標語、條幅,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活動結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批準的設置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對有償設置的,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不得改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確需改、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改變建筑外飾面裝修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設置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因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污損、褪色的,應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倒斜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在發現后的24小時內修復。
第十七條 用于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射燈、泛光燈、霓虹燈等,應按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八條 依法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其設置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損壞。
第十九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應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光環境建設和市容改造。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沒作規定的,責令改正,對非經營行為,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設置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維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和按時開啟照明燈光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侵占、損壞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主管部門收回設置權。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外,并可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地區,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相關費用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阻撓、妨礙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名標志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