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燃氣管理條例(20**)
?。?0**年11月14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29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寧波市燃氣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四章 燃氣設施保護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
第五章 燃氣使用
第六章 安全監管與應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與使用安全,規范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規劃和建設,燃氣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保護和燃氣燃燒器具管理,燃氣安全和應急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燃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經營和使用、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燃氣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燃氣供應保障機制和燃氣突發事故應急處置機制。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監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鼓勵科技創新,加快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進行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市、縣(市)燃氣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高層住宅、在燃氣專項規劃范圍內新建的住宅小區和需要使用燃氣的商業建筑或者公共建筑,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管道燃氣設施已覆蓋的區域,在住宅小區內不得新建氣化站、瓶組站。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市、縣(市)燃氣專項規劃。
對燃氣專項規劃范圍內的燃氣工程建設項目,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征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規劃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工程建設是否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征求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標準以及技術規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燃氣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一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敷設地下燃氣管道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在覆土前(采用非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在接駁前)進行跟蹤測量、竣工測繪;竣工測繪成果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報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本市工程管線綜合信息平臺。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十二條 瓶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管道燃氣經營實行特許經營許可證制度。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許可條件:
?。ㄒ唬┓先細鈱m椧巹澮?;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薪∪慕洜I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許可條件:
?。ㄒ唬┯蟹€定的、符合國家和省標準的燃氣氣源;
?。ǘ┯蟹蠂覙藴实馁A存、充裝、配送等相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和工具;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技術人員;
?。ㄋ模┯薪∪陌踩芾碇贫炔⒚鞔_安全責任人;
?。ㄎ澹┯邢鄳陌踩鹿守熑纬袚芰?;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安全事故責任承擔能力的具體標準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汽車加氣站的設置除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關設計與施工規范。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向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期限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燃氣經營者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要求分立、合并、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區域或者經營地址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日以上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不得從事國家和省規定的禁止從事的行為。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并推行即時便民的送瓶服務。瓶裝燃氣經營者充裝氣瓶后應當封口,并標明經營者名稱、重量標準、監督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工程施工或者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件原因需要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通過電視、網絡、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媒介及時告知用戶,并報告燃氣主管部門;恢復供氣時,應當事先通知燃氣用戶。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服務制度和用戶檔案,在服務場所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按照燃氣行業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并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
第二十二條 燃氣的運輸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在儲罐和槽車罐體的取樣閥上充裝燃氣、通過槽車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氣瓶之間相互充裝燃氣。
第四章 燃氣設施保護與燃氣燃燒器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劃定本行政區域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保護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保護裝置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傾倒渣土、堆放重物等國家和省規定的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確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情況。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接到地下燃氣設施查詢要求后三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項目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二十七條 因項目建設確需拆除、遷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動燃氣設施或者對燃氣設施進行保護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實施,并承擔所需費用。
因施工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為燃氣經營者搶修提供便利,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政燃氣設施確需拆除、遷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動的,應當經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鈱m椧巹?;
?。ǘ┯斜U习踩┕さ脑O計方案和實施方案;
?。ㄈ┯斜U嫌脩舭踩S脷夂桶踩謴凸獾拇胧?;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在本市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在本市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點。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單位應當告知消費者燃氣燃燒器具的氣源適配范圍、安裝和安全使用說明等內容,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向燃氣用戶提供售后服務。
第三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反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從事安裝維修;
?。ǘ┢赣梦唇浛己撕细竦陌惭b維修人員;
?。ㄈ┥米砸苿尤細庥嬃勘砗捅砬叭細庠O施;
?。ㄋ模┻`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燃氣使用
第三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燃氣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燃氣安全意識。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并提供用戶安全用氣手冊,宣傳燃氣安全使用、設施保養和事故緊急處置等常識。
物業服務企業、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人應當配合開展燃氣安全使用知識宣傳。
第三十二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與管道燃氣經營者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管道燃氣用戶需要變更名稱、地址、燃氣用途、燃氣用量或者停止使用燃氣的,應當辦理變更或者停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超過使用期限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
提倡燃氣用戶使用金屬波紋軟管等防損、抗老化的連接管和燃氣泄漏報警器。
第三十四條 需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緊急切斷等裝置,并定期檢測或者維修、更新。
第三十五條 燃氣用戶和相關單位、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I用燃氣、擅自變更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ǘ┥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器具;
?。ㄈ┦褂脟颐髁钐蕴?、達到報廢標準的或者與當地燃氣氣源不相適配的燃氣燃燒器具;
?。ㄋ模┥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ㄎ澹┦褂梅欠ㄖ圃?、報廢、改裝的氣瓶或者超期限未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ㄆ撸┰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使用燃氣;
?。ò耍┘訜?、摔砸、倒臥、曝曬氣瓶或者改換氣瓶檢驗標志;
?。ň牛┻M行暗埋、封閉燃氣管道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ㄊ﹥A倒燃氣殘液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燃氣用戶應當聽從加氣站工作人員的指揮,遵守加氣站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規定。禁止抽煙、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禁止自行為機動車加氣。
機動車燃氣用戶不遵守規定的,加氣站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勸阻。
第三十七條 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部的,居民用戶的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計量表后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居民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物業公用部位的,進戶第一個閥門前(含閥門)的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進戶第一個閥門后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燃燒器具,由居民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為居民用戶自行維護更新提供相應的指導服務。
非居民用戶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的維護、更新責任,可以通過供用氣合同予以約定。
第三十八條 管道燃氣用戶改裝、拆除其維護范圍內的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征得管道燃氣經營者的同意,并應當委托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實施。
第三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居民用戶戶內的燃氣設施每兩年一次、對非居民用戶戶內的燃氣設施每年一次,進行免費安全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用戶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用戶安全檢查的日期。管道燃氣經營者檢查人員上門檢查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用戶可以撥打管道燃氣經營者的服務電話確認檢查人員的身份。
第四十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根據購銷成本合理確定燃氣銷售價格,不得串通漲價、變相漲價、哄抬價格或者實施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氣合同的約定支付燃氣費用。逾期未支付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用戶在接到經營者催告單三十日后仍不支付燃氣費用和違約金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氣。
經營者中止供氣,應當分別提前三日和十日以上書面通知非居民用戶和居民用戶。用戶支付了燃氣費用和違約金后,經營者應當在十二小時內恢復供氣。
第四十二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燃氣計量表和加氣機等計量器具在安裝前應當由燃氣經營者向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首次強制檢定。每批次首次強制檢定的平均示值誤差應當趨向零。未經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安裝。
前款規定的計量器具使用期限屆滿的,應當由燃氣經營者負責更換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器具。
第四十四條 管道燃氣的用氣量和機動車燃氣的加氣量,分別按照終端用戶使用的燃氣計量表和加氣機的實際量值結算。
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計量表和加氣機的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計量主管部門申請仲裁檢定或者計量調解。
第六章 安全監管與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發展工作協調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研究解決與燃氣事業發展、燃氣監督管理相關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燃氣安全管理納入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的范圍,并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第四十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誠信檔案和不良行為公示制度,定期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行為、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行為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檢查和評價結果。
第四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方式,受理舉報投訴,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供氣應急預案。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燃氣供求狀況統計監測和預警制度,對各類燃氣供氣量、市場需求量進行監測和預警,發現供求狀況重大失衡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啟動燃氣應急預案。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可能引發燃氣事故的預兆和隱患,應當立即向燃氣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當地燃氣主管部門備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ㄒ唬θ細庠O施進行巡查、維護、檢測、更新和改造,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ǘ臉I人員進行定期安全意識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訓;
?。ㄈ┙⒍男r值班制度;
?。ㄋ模┰跉庠凑?、儲配站、加氣站等重要生產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生產區、儲存區安裝監控設備,并將監控錄像資料留存三十日以上。
管道燃氣經營者發現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見;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燃氣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條 燃氣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事故發生后,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相關部門和燃氣經營者進行救援。
第五十四條 燃氣事故發生后,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有關部門勘查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確定事故原因和責任,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除不可抗力外,對造成居民用戶人員傷亡的燃氣事故一時難以查清責任的,由燃氣經營者墊付急救費用,但可以保留向燃氣事故責任人追償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鼓勵燃氣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發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購買相關保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在管道燃氣設施已覆蓋區域的住宅小區內新建氣化站、瓶組站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已經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和個人在經營過程中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丛谝幎〞r間內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變更手續的;
?。ǘ馄砍溲b后未封口或者氣瓶充裝后未標明經營者名稱、重量標準、監督電話等相關內容的;
?。ㄈ┰跉庠凑?、儲配站、加氣站等重要生產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生產區、儲存區,未安裝監控設備或者未將監控錄像資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ǘ┤細庠O施,是指專用于燃氣輸配、貯存、銷售的各種設施及附屬設備的總稱,包括門站、氣化站(含瓶組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計量站、供應站、機動車燃氣加氣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ㄈ┤細馊紵骶?,是指使用燃氣的灶具、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出口水壓低于0.1Mpa(表壓)的家用燃氣鍋爐等器具。
?。ㄋ模┤細庥脩?,是指各類使用燃氣進行生產、生活的用戶,分為居民用戶、非居民用戶(包括賓館、飯店、學校、醫院等公建用戶和工業用戶等);管道燃氣用戶、瓶裝燃氣用戶和機動車燃氣用戶。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1)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米詾榉亲杂袣馄砍溲b燃氣;
?。ò耍╀N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ň牛┟坝闷渌髽I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ㄒ唬┕艿廊細饨洜I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ǘ┕艿廊細饨洜I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ㄈ┤細饨洜I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ㄋ模┤細夤芾聿块T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I用燃氣;
?。ㄆ撸└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ㄈ﹥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ㄋ模┓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細饨洜I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ǘ﹥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锲坊蛘叻N植深根植物的;
?。ㄋ模┪磁c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庠O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ǘ┤細馊紵骶?,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
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
?。?0**年11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5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六條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擴大燃氣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領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第八條 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要求需要建設燃氣設施但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第九條 規劃建設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同步設計市政燃氣管網管位。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層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設計、建設燃氣安全集中監控裝置。
第十三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服務,為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并優先保證居民用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管道燃氣初裝、改裝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用戶,應當及時受理其申請,簽訂工程安裝協議,并按照約定時限開通燃氣。逾期未開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兩年至少為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為單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燃氣燃燒器具影響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一并書面告知用戶消除安全隱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因燃氣管道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影響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協助;同時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恢復供氣。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阡N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ǘ┰诤硕ǖ慕洜I場所外儲存、銷售瓶裝燃氣;
?。ㄈ┻`規處置液化石油氣殘液;
?。ㄋ模┥米圆鹦藁蛘吒膿Q瓶閥、檢驗標識和瓶體漆色;
?。ㄎ澹┨峁┪礃嗣髌錂鄬賳挝粯擞浀臍馄?;
?。┓ㄒ幰幎ǖ钠渌剐孕袨?。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馄浚ü蓿┩宪嚮蛘卟圮囋趧澏ǖ膮^域外停放或者總容量超過核定容量;
?。ǘ┫驘o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罐)加氣;
?。ㄈ┫虺^檢驗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儲氣瓶(罐)加氣;
?。ㄋ模┻`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第二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燃氣經營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泄露報警器。
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更換。
用戶對無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有權拒絕安裝使用。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管道燃氣首次通氣時,不得自行啟封,自行點火。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燃氣費用;逾期不交且經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
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變更戶名、燃氣使用性質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規范要求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實施作業協議;對不符合的,應當及時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收費、服務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敷設地下燃氣管道的同時敷設安全警示帶。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地下燃氣設施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施工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落實相應保護措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反燃氣管理的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相互告知違法行為及查處結果。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落實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