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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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20**)

 ?。?0**年7月25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批準 20**年11月25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規范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與建設、供應與使用、安全與應急處置、設施保護以及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等。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本市天然氣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制。

  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所屬的市燃氣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燃氣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安全使用燃氣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安全用氣意識,提高防范和應對燃氣事故能力。

  教育部門應當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學生安全教育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燃氣新工藝、新技術和新產品;鼓勵使用安全節能環保的燃氣器具和設備,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氣器具和設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能源規劃,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各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區燃氣發展規劃,經市燃氣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城市舊城改造、新區開發和新(改、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移交建設檔案資料。

  在本市管道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新建住宅小區、保障性住房、高層商住樓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紅線范圍內的室內外燃氣管道設施。

  第九條 新(改、擴)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市、區燃氣發展規劃。

  第十條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工程建設的設備材料采購進行招標。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場站工程、城市燃氣高壓管道工程、市政燃氣中壓管道工程、成片開發建設住宅小區內的燃氣管道工程以及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燃氣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燃氣工程,未實行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工程質量檢驗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市燃氣主管部門委托的燃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燃氣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新(改、擴)建燃氣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燃氣主管部門申請燃氣工程施工許可,并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燃氣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并遵守有關地下管線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規定。

  第十三條 因燃氣工程施工或者燃氣設施檢修對市政設施、建(構)筑物、綠化等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施工或者檢修單位應當在施工或者檢修現場設置警示標志和臨時性安全設施。

  第十四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文件報燃氣主管部門備案。符合法定條件的,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燃氣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取得備案證后,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三章 經營與服務

  第十五條 在本市設立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供氣場站,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含燃氣供氣場站許可證)。

  設立燃氣供氣場站(包括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車船加氣站等),還應當符合本市燃氣供氣場站設置技術規定。

  燃氣供氣場站設置技術規定由市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瓶裝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瓶裝氣)供應站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用戶。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⒉⒙鋵嵠髽I安全管理制度、用戶服務制度;

 ?。ǘ┡c燃氣用戶簽訂供氣用氣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建立健全用戶檔案;

 ?。ㄈ┕娜細夥蠂屹|量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其組分、熱值、壓力等指標;

 ?。ㄋ模┎坏孟虿痪邆浒踩珬l件的用戶供氣;

 ?。ㄎ澹┎坏贸^物價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額外費用;

 ?。┎坏孟薅ㄓ脩糍徺I其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或者限定用戶委托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器具;

 ?。ㄆ撸┮婪ǘㄆ谙蛉細庵鞴懿块T報送統計報表;

 ?。ò耍┓?、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O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時用戶服務電話,并為用戶繳納、查詢燃氣收費和其他服務提供便利;

 ?。ǘ┕脊艿廊細鈭笱b、改裝條件,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報裝、改裝申請;不得拒絕向經驗收合格的管道燃氣設施供氣;

 ?。ㄈ┪唇浭邪l展改革部門和市燃氣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限制用戶用氣量;

 ?。ㄋ模┮蚴┕?、檢修等原因需對用戶進行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提前七十二小時公告或者書面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暫停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謴凸獾臅r間不得安排在當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之間。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暫停供氣的,及時采取緊急措施,通知用戶并報告市燃氣管理機構;

 ?。ㄎ澹┟磕曛辽賹τ脩舻氖覂热細庠O施進行一次預約上門免費安全檢查,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并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指導;從事上門服務、安全檢查時,工作人員佩帶統一標識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第十八條 瓶裝氣經營者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诮洜I服務場所明示燃氣供氣場站許可證;

 ?。ǘ┙撈抗芾砼_帳制度,對自有鋼瓶噴涂權屬單位標記,對進出站鋼瓶實行登記管理;

 ?。ㄈ┘皶r淘汰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鋼瓶和超過使用年限的鋼瓶;

 ?。ㄋ模┎坏娩N售不合格或者超過檢修周期的鋼瓶充裝的瓶裝氣;

 ?。ㄎ澹┌捶ǘㄓ嬃繂挝挥嬃?,并明碼標價;

 ?。┌凑占夹g標準充裝燃氣,充裝前對鋼瓶稱重并按規定抽取殘液;

 ?。ㄆ撸╀N售的瓶裝氣充裝量與鋼瓶標稱充裝量相符合,誤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范圍;

 ?。ò耍┏溲b完畢后,要逐瓶檢重檢漏,檢查合格的,粘貼合格標識,并向用戶出具載有鋼瓶自重和燃氣重量的憑據;

 ?。ň牛┰诮洜I場所配備稱重器具,方便用戶核實燃氣重量;

 ?。ㄊ┎坏孟驘o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經營性氣源。

  第十九條 瓶裝氣經營者應當根據購銷成本合理確定燃氣銷售價格,不得串通漲價、變相漲價、哄抬價格或者實施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汽車加氣經營者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ζ嚰託馇?,主動提示駕駛員將加氣車輛熄火并在車旁監護,乘客離車到安全區域等候;

 ?。ǘ┎坏孟驘o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加氣;

 ?。ㄈ┎坏孟蚱噧馄恳酝獾钠渌麣馄炕蛘哐b置加氣;

 ?。ㄋ模┎坏迷谟腥細庑孤?、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不安全情況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ㄎ澹﹥馄客宪嚮蛘卟圮囋趧澏ǖ膮^域內停放,站內拖車或者槽車儲氣瓶(罐)總容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容量;

 ?。┒ㄆ跈z驗燃氣泄漏報警系統。

  第二十一條 燃氣汽車的車用儲氣瓶安裝單位應當經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車用儲氣瓶安裝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拆除、更換或者維修車用儲氣瓶。

  第二十二條 運輸燃氣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車輛船舶,聘用具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并取得危險物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三條 居民用戶管道燃氣計量表戶內表尾閥、非居民用戶計量表,及其之前的管道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維護、更新和管理,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第四章 器具安裝維修

  第二十四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燃氣器具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第二十五條 燃氣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依法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安裝維修服務。

  在本市銷售燃氣器具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到市燃氣管理機構辦理售后服務站點備案手續:

 ?。ㄒ唬┤細馄骶呱a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燃氣器具產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文件;

 ?。ǘ┓ǘㄙ|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其中人工煤氣燃燒器具須出具本市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氣源適配性檢驗報告;

 ?。ㄈ┍締挝辉诒臼幸婪ㄔO立或者委托設立的售后服務站點的證明文件;其中銷售燃氣燃燒器具的,還應當提供售后服務站點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

  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備案信息。

  第二十六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由市燃氣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聘用的安裝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崗位證書,并遵守國家有關執業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從事安裝維修活動,應當符合安全和技術標準的規定,符合燃氣使用要求,并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的安裝應當設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一年。

  第二十九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受理燃氣用戶申請,在燃氣計量表戶內尾閥之前的燃氣管道上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應當經燃氣經營者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定期對所安裝的報警(切斷)裝置進行上門檢查,并書面告知檢查結果及下次檢查時間。裝置失效的,應當及時維修;無法維修的,應當告知用戶及時更換。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相關技術規范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ㄈ﹥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ㄋ模┓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未制定保護方案或者未按保護方案的要求作業或者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作業的,燃氣經營者應當予以制止,并有權請求燃氣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新(改、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主管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燃氣經營者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 新(改、擴)建的市政設施、地下管線與燃氣設施的水平、垂直凈距,應當符合技術規范的規定。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制訂改動方案,并依法報經燃氣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燃氣設施的管理和安全保護:

 ?。ㄒ唬┌凑找幎ㄔO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配備人員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和維護;

 ?。ǘ┲朴喨細庠O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評估,適時更新;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ㄈ┟磕曛辽賹λ鶎偃細庠O施安全進行一次檢查和評價,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燃氣設施達到使用年限或者老化、損壞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須及時更換;

 ?。ㄋ模┓?、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在其經營場站劃定安全管理區域,安裝監控設備,明示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制止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監控錄像資料應當留存三十日備查,保證內容真實、完整。

  第三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用氣規定,安全使用燃氣,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蔽、遷移、拆改燃氣計量表及表前的燃氣管道設施;

 ?。ǘ┥米栽谌細庥嬃勘砬暗墓艿郎霞友b輔助裝置;

 ?。ㄈ┮运?、砸、滾動、倒置、火烤等方式損壞鋼瓶;

 ?。ㄋ模﹥A倒鋼瓶內燃氣殘液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

 ?。ㄎ澹┦褂脟颐髁钐蕴蛘哂邪踩[患的燃氣器具;

 ?。┓?、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燃氣主管部門編制全市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確定燃氣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啟用要求等。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供求狀況統計監測和預警制度,對各類燃氣供氣量、市場需求量進行監測和預警,發現供求狀況重大失衡時,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燃氣經營者應當根據市燃氣應急儲備方案儲備燃氣。

  第三十九條 因氣源短缺不能正常供氣,造成燃氣供求狀況重大失衡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啟動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燃氣經營者因執行燃氣應急儲備方案所增加的成本費用,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區燃氣主管部門制訂的燃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報市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泄漏、火災、爆炸等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并告知燃氣經營者。相關管理部門、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發生燃氣爆炸、火災、嚴重泄漏等突發事件后,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統一指揮,分級處置。

  第四十一條 發生燃氣安全事故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公安機關等依法進行調查;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1]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參加的燃氣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與燃氣事業發展、燃氣監督管理相關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三條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燃氣安全、燃氣工程建設、燃氣供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燃氣設施保護等進行監督管理,規范燃氣企業經營服務行為。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瓶裝氣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機制,及時查處未按規定抽取殘液、檢重檢漏等行為。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管,調查處理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經營場站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燃氣運輸安全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壓力容器的充裝與使用、供氣質量與計量、燃氣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定期抽查瓶裝氣的質量,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燃氣器具以及瓶裝氣經營中摻雜摻假、短斤少兩的行為。

  物價部門應當開展瓶裝氣價格成本調查,定期發布瓶裝氣成本價格水平。制定瓶裝氣價格上漲的應急預案,當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時,及時提請省物價部門依法采取價格干預措施。加強對燃氣價格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燃氣經營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經營服務和安裝維修行為檢查評價標準。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行為、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行為進行檢查和評價,公布檢查和評價結果。

  第四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為燃氣經營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和用戶提供下列指導和服務:

 ?。ㄒ唬┕夹姓S可條件和程序,簡化審批流程;

 ?。ǘ┙⑷細怆娮有畔⒉樵兿到y,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ㄈ┒ㄆ谶M行燃氣行業調查和統計;

 ?。ㄋ模┙M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ㄎ澹┨峁┤細鈱I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物價等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燃氣安全管理行為和燃氣經營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向前款規定的部門舉報、投訴。

  第四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燃氣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燃氣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市燃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帶明顯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及時上繳國庫,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機構或者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二、三項規定,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用戶供氣,拒絕報裝、改裝申請,拒絕供氣或者擅自限制用戶用氣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銷售不合格或者超過檢修周期的鋼瓶充裝的瓶裝氣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未按照技術標準充裝燃氣、充裝前未對鋼瓶稱重,或者未按規定抽取殘液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八、九項規定,未逐瓶檢重檢漏、未出具憑據或者未配備稱重器具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儲氣瓶加氣或者向汽車儲氣瓶以外的其他氣瓶、裝置加氣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窗凑毡緱l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燃氣管理機構或者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未取得資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或者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ǘ┻`反第二十九條規定,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未按規定檢查、維修燃氣報警(切斷)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在燃氣表前管道上加裝輔助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燃氣供氣場站不符合燃氣經營許可條件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行為達不到標準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維修資質證。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市燃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Ψ媳緱l例規定條件的事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予以批準的;

 ?。ǘΣ环媳緱l例規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的;

 ?。ㄈ┎灰婪ú樘庍`反燃氣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的;

 ?。ㄋ模┌l現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批準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的;

 ?。ㄎ澹┻`反第四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烘烤設備、蒸箱、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壁掛爐、空調器、干衣機等燃氣燃燒器具和減壓閥、燃具用連接管等輔助裝置,以及燃氣泄漏報警(切斷)等安全裝置。

  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管道設施和燃氣場站。

  燃氣管道設施,是指地下燃氣管道、架空燃氣管道、燃氣調壓計量室(箱、柜)、燃氣計量表、燃氣閥門井(室)、凝水缸、安全警示標志、保護裝置等。

  燃氣場站,指天然氣門站、調壓(釋放)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氣化站;燃氣車船加氣站等。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武漢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1)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米詾榉亲杂袣馄砍溲b燃氣;

 ?。ò耍╀N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ň牛┟坝闷渌髽I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ㄒ唬┕艿廊細饨洜I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ǘ┕艿廊細饨洜I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ㄈ┤細饨洜I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ㄋ模┤細夤芾聿块T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I用燃氣;

 ?。ㄆ撸└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ㄈ﹥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ㄋ模┓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細饨洜I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ǘ﹥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锲坊蛘叻N植深根植物的;

 ?。ㄋ模┪磁c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庠O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ǘ┤細馊紵骶?,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

  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

 ?。?0**年11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5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六條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擴大燃氣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領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第八條 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要求需要建設燃氣設施但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第九條 規劃建設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同步設計市政燃氣管網管位。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層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設計、建設燃氣安全集中監控裝置。

  第十三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服務,為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并優先保證居民用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管道燃氣初裝、改裝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用戶,應當及時受理其申請,簽訂工程安裝協議,并按照約定時限開通燃氣。逾期未開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兩年至少為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為單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燃氣燃燒器具影響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一并書面告知用戶消除安全隱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因燃氣管道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影響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協助;同時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恢復供氣。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阡N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ǘ┰诤硕ǖ慕洜I場所外儲存、銷售瓶裝燃氣;

 ?。ㄈ┻`規處置液化石油氣殘液;

 ?。ㄋ模┥米圆鹦藁蛘吒膿Q瓶閥、檢驗標識和瓶體漆色;

 ?。ㄎ澹┨峁┪礃嗣髌錂鄬賳挝粯擞浀臍馄?;

 ?。┓ㄒ幰幎ǖ钠渌剐孕袨?。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馄浚ü蓿┩宪嚮蛘卟圮囋趧澏ǖ膮^域外停放或者總容量超過核定容量;

 ?。ǘ┫驘o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罐)加氣;

 ?。ㄈ┫虺^檢驗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儲氣瓶(罐)加氣;

 ?。ㄋ模┻`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第二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燃氣經營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泄露報警器。

  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更換。

  用戶對無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有權拒絕安裝使用。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管道燃氣首次通氣時,不得自行啟封,自行點火。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燃氣費用;逾期不交且經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

  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變更戶名、燃氣使用性質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規范要求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實施作業協議;對不符合的,應當及時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收費、服務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敷設地下燃氣管道的同時敷設安全警示帶。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地下燃氣設施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施工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落實相應保護措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反燃氣管理的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相互告知違法行為及查處結果。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落實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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