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城市照明條例(20**)
?。?0**年6月27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制定
20**年7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無錫市城市照明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第三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節能、美化環境、生態環保的原則,并與社會經濟、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照明工作的領導,確保資金投入、??顚S?,保障城市照明工作健康發展。
第五條 市、縣級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監督管理工作。區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城市照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金參與城市照明建設、維護和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城市照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級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城鄉規劃、財政等部門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功能分區,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要求,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十條 城市道路、居住區內道路、廣場、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和城鎮建成區內的公路應當設置功能照明設施。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和重要建筑物、構筑物需要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市、縣級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ㄒ唬┏鞘兄饕缆?、主要橋梁、景觀河道以及兩側重要建筑物、構筑物;
?。ǘ┲匾珗@、風景名勝區以及周邊重要建筑物、構筑物;
?。ㄈC場、車站、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周邊重要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二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規范,確定各類區域照明的亮度、能耗、裝燈率等標準。
第十三條 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瞎馕廴究刂埔?,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ǘ┓鲜腥?、交通和消防安全要求;
?。ㄈ┓辖ㄖ?、構筑物原有風格和結構安全要求。
景觀照明設施用電應當與單位內部商業、辦公以及其他照明用電負荷分開,并安裝電表單獨計量和控制。
第十四條 從事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第十六條 從事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縣級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報送城市照明專業設計方案。
市、縣級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對城市照明專業設計方案的設計標準、配電方案、節能措施、智能控制等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供城市照明專業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城市照明設施設置應當牢固并采取相應的防火、防漏電、防觸電等安全措施,保障設施完好、安全運行。
城市照明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范要求逐步改造。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工程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對城市照明設施的亮度或者照度、均勻度、照明功率密度值、能耗、接地電阻等技術指標進行實地檢測,并將檢測評估報告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資料。
建設單位組織城市照明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所在地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參加。
城市照明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城市照明設施監管和故障處理監督檢查,保證城市照明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移交相應城市照明管理機構管理: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澮约坝嘘P標準;
?。ǘ┰O施完好并正常運行;
?。ㄈ┨峁┍匾木S護、運行條件;
?。ㄋ模┨峁┩暾目⒐を炇諅浒纲Y料;
?。ㄎ澹┦?、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相應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接收。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管理機構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可以采取委托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維護單位負責維護。
未移交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的承擔辦法,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范,及時排除城市照明設施隱患、故障,保障城市照明設施安全、正常運行。
城市照明設施發生故障的,一般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處理完畢;故障復雜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處理完畢;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應當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城市照明設施破損、照明質量或者照明效果不能滿足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相關維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活動需要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或者施工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應當于施工前征得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同意。
第二十六條 因拆除、遷移、改動城市照明設施影響城市照明的,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設置臨時照明設施;因施工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設置臨時照明設施和采取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確需利用城市照明設施設置其他物品的,應當經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設置的,期滿后應當立即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或者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
?。ㄒ唬┥米赃w移、拆除、改動、利用、停用城市照明設施;
?。ǘ┥米栽诔鞘姓彰髟O施上架設線纜、設置指示牌、宣傳品等;
?。ㄈ┥米越佑贸鞘姓彰麟娫?;
?。ㄋ模┰诔鞘姓彰髟O施周邊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ㄎ澹┰诔鞘姓彰髟O施上刻劃、涂污;
?。┢渌赡軗p害或者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專用車輛執行緊急搶修任務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因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事故責任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機構進行處置。
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照明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置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應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適時修訂城市照明應急預案。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城市照明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二條 因臺風、雨雪、突發事故等因素,發生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情況的,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報告城市照明管理機構。
第四章 節約能源
第三十三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開展能源節約工作,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亮度和能耗。
城市照明應當推廣高效光源和燈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產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設施。
鼓勵城市重要道路、景觀河道兩側的單位和住宅利用內光外透減少其他景觀照明能耗。
第三十四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城市照明節能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提高城市照明節能水平。
第三十五條 鼓勵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選擇專業單位建設、改造、維護城市照明設施。
第三十六條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應當因地制宜,科學應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本級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
區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依托市級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建立區級城市照明智能控制平臺。
第三十八條 城市照明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按照平時、一般節假日、重大節慶活動建立景觀照明三級控制模式。
第三十九條 由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城市照明管理機構的要求,保證正常啟閉。
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啟閉城市照明設施的,按照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指定時間執行。
第四十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和節能獎懲制度,定期對城市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四十一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城市綠色照明評價方法和標準,定期組織開展綠色照明評價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在城市道路、居住區內道路、廣場、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設置功能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在相關區域和重要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城市照明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照明設施發生故障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城市照明設施破損、照明質量或者照明效果不能滿足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臨時照明設施或者未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損害或者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的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米赃w移、拆除、改動、利用、停用城市照明設施的,或者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設置指示牌、宣傳品等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米越佑贸鞘姓彰麟娫吹?,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實際查明電量電費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ㄈ┰诔鞘姓彰髟O施周邊擅自植樹、挖坑取土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照明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本條例所稱景觀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本條例所稱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6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年11月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的《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年修正本)》)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規章(共30件)
......
?。ㄊ模栋吧绞谐鞘械缆氛彰髟O施管理辦法》?
刪除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市容”。?
......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提高城市載體功能和人民生活質量,根據《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設施、燈桿、燈具、地上地下管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建設、公安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光源、新設備和計算機自動監控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科學技術管理水平。
第六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市政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義務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與控告的權利。
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將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的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同步實施。
第八條 街巷、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開放式住宅小區和綠地等處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九條 公園及封閉式住宅小區需要建設和改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計劃,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可采取政府投資、貸款、集資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由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其規劃、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等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合格后,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嚴格按照電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作業,保證城市道路照明網絡及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和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要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亮燈率和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ㄒ唬├贸鞘械缆氛彰髟O施從事牽引作業;
?。ǘ┰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電纜、管道上方挖掘;
?。ㄈ┮栏匠鞘械缆氛彰髟O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诔鞘械缆氛彰髟O施的地下管線上方堆放物料或進行建筑;
?。ㄎ澹┢茐某鞘械缆氛彰髟O施;
?。┢渌麚p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地下管線上方施工、外接電源或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架設通訊、廣播及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凡需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設置廣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米。對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要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要采取緊急措施先行修剪,并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侵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功能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擅自實施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行為的,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造成設施損壞的,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按現值賠償外,可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建設、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的行為,由上述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5)
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0**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根據20**年9月29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據《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工作的規范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為主、景觀照明為輔,堅持經濟實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美觀和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市本級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園林、公安、供電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落實防火、防盜、防雷、防漏電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 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城市照明監控自動化網絡,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設施的技術檔案資料,逐步實現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的程控自動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照明設施,對損壞、盜竊和非法收購城市照明設施等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由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內容包括:
?。ㄒ唬└鶕缆氛彰髋c景觀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標;
?。ǘ└鶕鞘凶匀坏乩憝h境、人文資源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區,確定其照明效果。
第九條 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照明設施建設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條 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建設計劃進行建設;未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的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項目仍應當按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節能標準進行設計,采用節能控制技術,優先選用通過國家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和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配套設置照明自動控制監控終端設備。
第十二條 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和依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就該設計方案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低于設計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道路、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場所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負責組織建設。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已建建(構)筑物,應當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亮化工程。
第十六條 下列城市道路、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場所應當按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具體設置地點、范圍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ㄒ唬┏鞘械缆?、港口、車站、碼頭、機場、廣場、公共綠地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場所;
?。ǘ┏鞘兄鞲傻琅R街的主要建(構)筑物、綠化帶;
?。ㄈ└叨葹?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構)筑物和高度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兩用建筑);
?。ㄋ模┓比A商業區范圍內的主要建(構)筑物;
?。ㄎ澹┚哂袣v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
?。┏鞘姓彰鲗m椧巹澊_定應當設置景觀照明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和場地。
第十七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
?。ǘ┛茖W配置亮度與色彩,圖案和造型美觀;
?。ㄈ┓瞎馕廴究刂茦藴?,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ㄋ模麸椩煨秃蜔艄庹彰餍Ч坏门c道路交通指示燈,機場、航道、鐵路等特殊用途的信號燈相同或相似。
第十八條 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項目進行驗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照明設施一并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移交其投資建設或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接收: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
?。ǘ┓系缆氛彰靼惭b及施工質量標準;
?。ㄈ┨峁┩暾募夹g資料和檔案;
?。ㄋ模┙浻嘘P部門驗收合格。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未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建設或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建設或管理單位負責;已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支出。
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政府確定的設施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支出;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設施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由設施所有權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坝^照明設施保持完好,運行正常,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在85%以上;
?。ǘ┑缆氛彰髟O施亮燈率在95%以上;
?。ㄈ┏鞘姓彰髟O施的一般故障應當于24小時內修復,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修復;
?。ㄋ模┘皶r清理或者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啟閉實行集中監控和分時控制模式。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每天啟閉,啟閉時間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在節假日、重要活動和其他政府確定的特殊期間,景觀照明設施的啟閉時間按市、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執行;配置了照明自動監控終端設備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啟閉。其他時間的啟閉由照明設施管理人自行決定。
統一啟閉期間的景觀照明電費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離帶電照明設施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或者影響照明效果的,照明設施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規定及時處理。
在樹木與綠地上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與植物生長相適應,以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因臺風、暴雨等不可抗力或突發事故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安全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先行處理,并及時告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須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照明設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損害人應當妥善保護現場,防止損害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照明設施管理人。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壞的,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照明設施管理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套設置照明自動控制監控終端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關部門按要求設置設備,所需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關部門按要求設置設施,所需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過錯的,按行政過錯責任予以追究處理。其他人員違法本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三)項規定,逾期不予修復的,責令限期維修或更換;逾期不予維修或更換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符合代履行條件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鞘姓彰?,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道路照明是指運用照明設施和技術為城市道路提供光源,方便車輛行人夜間出行的照明總稱。景觀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輪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豐富城市夜景為目的的照明總稱。
?。ǘ┏鞘姓彰髟O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地上地下管線、燈桿、燈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屬設備等。
?。ㄈ┏鞘械缆肥侵赋鞘兄鞲傻?、次干道、支路、高架道路、城市跨江橋梁、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公共廣場。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南寧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