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已經第5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姜偉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促進能源節約,改善城市照明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國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對在城市照明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九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各類區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標準,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資金計劃。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用于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的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與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構)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第十三條 對符合城市照明設施安裝條件的建(構)筑物和支撐物,可以在不影響其功能和周邊環境的前提下,安裝照明設施。
第三章 節約能源
第十四條 國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在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和改造中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十六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限時全部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提高城市照明維護單位的節能水平。
第十八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對城市景觀照明能耗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城市照明維護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嚴禁使用高耗能燈具,積極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燈具、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以及先進的燈控方式,優先選擇通過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選擇專業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設施。
第四章 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監管,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第二十三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符合下列條件的,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管理: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澕坝嘘P標準;
?。ǘ┨峁┍匾木S護、運行條件;
?。ㄈ┨峁┩暾目⒐を炇召Y料;
?。ㄋ模┏鞘腥嗣裾幎ǖ钠渌麠l件和范圍。
第二十五條 政府預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維護費用應當??顚S?,保證城市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單位應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確等量分時照明等節能措施。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的樹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通知有關單位及時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照明維護單位可以采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姓彰髟O施上刻劃、涂污;
?。ǘ┰诔鞘姓彰髟O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ㄈ┥米栽诔鞘姓彰髟O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
?。ㄋ模┥米栽诔鞘姓彰髟O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ㄎ澹┥米赃w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渌赡苡绊懗鞘姓彰髟O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相應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鞘姓彰魇侵冈诔鞘幸巹潊^內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
?。ǘ┕δ苷彰魇侵竿ㄟ^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ㄈ┚坝^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ㄋ模┏鞘姓彰髟O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十五條 鎮、鄉和未設鎮建制工礦區的照明管理,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各地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1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04號)同時廢止。
篇2: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5)
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0**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根據20**年9月29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據《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工作的規范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為主、景觀照明為輔,堅持經濟實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美觀和諧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部門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市本級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園林、公安、供電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落實防火、防盜、防雷、防漏電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條 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城市照明監控自動化網絡,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設施的技術檔案資料,逐步實現城市照明設施運行的程控自動化。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照明設施,對損壞、盜竊和非法收購城市照明設施等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由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內容包括:
?。ㄒ唬└鶕缆氛彰髋c景觀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標;
?。ǘ└鶕鞘凶匀坏乩憝h境、人文資源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區,確定其照明效果。
第九條 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照明設施建設計劃,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
第十條 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建設計劃進行建設;未納入年度城市建設計劃的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項目仍應當按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節能標準進行設計,采用節能控制技術,優先選用通過國家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和依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配套設置照明自動控制監控終端設備。
第十二條 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和依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應當就該設計方案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城市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不得低于設計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道路、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場所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負責組織建設。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和投入使用。
按照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已建建(構)筑物,應當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亮化工程。
第十六條 下列城市道路、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或場所應當按規劃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具體設置地點、范圍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ㄒ唬┏鞘械缆?、港口、車站、碼頭、機場、廣場、公共綠地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場所;
?。ǘ┏鞘兄鞲傻琅R街的主要建(構)筑物、綠化帶;
?。ㄈ└叨葹?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構)筑物和高度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兩用建筑);
?。ㄋ模┓比A商業區范圍內的主要建(構)筑物;
?。ㄎ澹┚哂袣v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
?。┏鞘姓彰鲗m椧巹澊_定應當設置景觀照明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和場地。
第十七條 設置城市照明設施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
?。ǘ┛茖W配置亮度與色彩,圖案和造型美觀;
?。ㄈ┓瞎馕廴究刂茦藴?,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ㄋ模麸椩煨秃蜔艄庹彰餍Ч坏门c道路交通指示燈,機場、航道、鐵路等特殊用途的信號燈相同或相似。
第十八條 配套建設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項目進行驗收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照明設施一并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移交其投資建設或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接收:
?。ㄒ唬┓铣鞘姓彰鲗m椧巹?;
?。ǘ┓系缆氛彰靼惭b及施工質量標準;
?。ㄈ┨峁┩暾募夹g資料和檔案;
?。ㄋ模┙浻嘘P部門驗收合格。
第三章 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 未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建設或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建設或管理單位負責;已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支出。
政府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政府確定的設施管理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從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支出;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由設施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由設施所有權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并達到以下要求:
?。ㄒ唬┚坝^照明設施保持完好,運行正常,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在85%以上;
?。ǘ┑缆氛彰髟O施亮燈率在95%以上;
?。ㄈ┏鞘姓彰髟O施的一般故障應當于24小時內修復,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當于三個工作日內修復;
?。ㄋ模┘皶r清理或者拆除廢棄的照明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照明設施的啟閉實行集中監控和分時控制模式。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每天啟閉,啟閉時間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在節假日、重要活動和其他政府確定的特殊期間,景觀照明設施的啟閉時間按市、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執行;配置了照明自動監控終端設備的景觀照明設施由市、縣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啟閉。其他時間的啟閉由照明設施管理人自行決定。
統一啟閉期間的景觀照明電費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離帶電照明設施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或者影響照明效果的,照明設施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按規定及時處理。
在樹木與綠地上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的,應當與植物生長相適應,以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為原則,不得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因臺風、暴雨等不可抗力或突發事故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安全的,城市照明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緊急措施先行處理,并及時告知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須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照明設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損害人應當妥善保護現場,防止損害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照明設施管理人。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壞的,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照明設施管理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配套設置照明自動控制監控終端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關部門按要求設置設備,所需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有關部門按要求設置設施,所需費用由被處罰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過錯的,按行政過錯責任予以追究處理。其他人員違法本條規定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第(三)項規定,逾期不予修復的,責令限期維修或更換;逾期不予維修或更換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符合代履行條件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鞘姓彰?,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觀照明。道路照明是指運用照明設施和技術為城市道路提供光源,方便車輛行人夜間出行的照明總稱。景觀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輪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豐富城市夜景為目的的照明總稱。
?。ǘ┏鞘姓彰髟O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電室、變壓器、地上地下管線、燈桿、燈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屬設備等。
?。ㄈ┏鞘械缆肥侵赋鞘兄鞲傻?、次干道、支路、高架道路、城市跨江橋梁、立交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公共廣場。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南寧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