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201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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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20**修正)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0**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第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

  1、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

  2、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3、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燃氣器具安裝單位不得為用戶安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燃氣器具?!?/p>

  4、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銷售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且未貼置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的燃氣器具的?!?/p>

  5、第四十五條第七項修改為:“為用戶安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燃氣器具的?!?/p>

  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燃氣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生產、銷售、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及其管理。

  燃氣自供企業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價格、經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事業的發展,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并重的原則。

  燃氣行業的管理,堅持安全第一、保障供應和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燃氣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全省燃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燃氣發展規劃及城市燃氣專業規劃,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燃氣專業規劃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其燃氣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在項目立項前,應按管理權限,經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省外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專業隊伍在我省承接燃氣工程,應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十條 燃氣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施工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經批準的居民住宅區燃氣管道工程,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過。工程結束后,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建筑物的損壞部分進行修復,達到原建筑物的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新型民用燃氣必須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經營與資質管理

  第十三條 管道燃氣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實行多家經營。

  第十四條 設立燃氣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蠂乙幎ǖ娜細鈿庠?;

 ?。ǘ┯蟹蠂胰細饧夹g規范要求的燃氣設施;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及消防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ㄋ模┯邢鄳Y格的從業人員;

 ?。ㄎ澹┯蟹佬孤?、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隊伍及裝備;

 ?。ㄆ撸┓?、法規和國家燃氣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到省、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ㄒ唬┕艿拦饽芰υ?000戶以上或儲氣規模在200噸以上的燃氣企業,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經營許可證;

 ?。ǘ┕艿拦饽芰υ?000戶以下或儲氣規模在200噸以下的燃氣企業,向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經營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設置燃氣供應站(點)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蟹弦幎ǖ墓潭ń洜I場地;

 ?。ǘ┯蟹蠘藴实娜細庥嬃?、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ㄈ┯邢鄳Y格的從業人員;

 ?。ㄋ模┯蟹佬孤?、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設置燃氣供應站(點),應在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燃氣經營者向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到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活動。

  禁止個人擅自承攬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ǘ┯?名以上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有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ㄋ模┯斜貍涞陌惭b、維修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ㄎ澹┯型晟频陌踩芾碇贫?。

  州、市(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燃氣企業由頒證機關每三年進行一次資質審查;燃氣供應站(點)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由頒證機關按年度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

  第二十條 燃氣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提前30日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采取了保護用戶利益的措施后,到原發證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實施。

  燃氣企業及燃氣工程供應站(點)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扇×吮Wo用戶利益的措施;

 ?。ǘ┎扇×税踩U洗胧?。

  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本省范圍內銷售的燃氣器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蠂矣嘘P產品質量技術標準;

 ?。ǘ┢渖a或銷售單位能在銷售地向用戶提供售后服務。

  對列入《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條件限制銷售。

  發放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只能按成本收取費用,禁止附加其他收費。

  禁止偽造、倒賣和違法粘貼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

  第二十二條 燃氣器具安裝單位不得為用戶安裝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燃氣器具。

  燃氣器具安裝單位不得為用戶安裝未列入《貴州省燃氣器具銷售目錄》的燃氣器具。

  第四章 服務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細獾臍赓|和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ǘ┍WC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ㄈ┳袷叵腊踩幎?,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并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常識;

 ?。ㄋ模┎坏孟驘o燃氣資質證或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坏脧娭朴脩舻街付ǖ攸c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渲孟鄳挠嬃科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ㄆ撸┤細饨灰滓苑ǘㄓ嬃繂挝挥嬃?,保證足量,并明示價格。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企業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镁芙^向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提供燃氣;

 ?。ǘ┰谝幎〞r限內為用戶安裝、改裝和維修管道及燃氣設施,并明碼標價,按規定計費;

 ?。ㄈ﹪栏駡绦薪浥鷾实娜細鈨r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ㄋ模┻M入居民住宅抄表、安裝、檢修燃氣設施、燃氣器具以及進行燃氣設施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佩戴標志。

  第二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向用戶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企業因突發事故造成降壓供氣或者停止供氣,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用戶;因施工、檢修等原因停止供氣,應提前24小時公告用戶。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用戶的室內管道、計量表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更新,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所發生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管道燃氣用戶室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維護更新,所發生的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承擔。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燃氣實行市場調節價。

  管道燃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須經聽證程序,并按價格管理權限審批。

  禁止向擴大用氣量的管道燃氣用戶收取增容費。

  禁止向瓶裝燃氣用戶收取開戶費。

  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以及安裝、改裝、拆遷用于經營的燃氣設施,應向管道燃氣企業提出申請,辦理相應手續。

  管道燃氣用戶需安裝、改裝、拆遷家用燃氣設施,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燃氣器具安裝單位或者燃氣企業實施。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话匆巹t使用燃氣;

 ?。ǘ┍I用或者轉供燃氣;

 ?。ㄈθ細怃撈考訜?;

 ?。ㄋ模┑构嗥垦b氣和傾倒燃氣殘液;

 ?。ㄎ澹┥米愿淖冧撈繖z驗標志和漆色;

 ?。┳孕胁鹦?、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

 ?。ㄆ撸┢渌<肮?/a>安全的用氣行為。

  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燃氣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規定交納燃氣費。逾期未交納的,管道燃氣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每日按照所欠燃氣費的1%收取滯納金,對其他用戶每日按照所欠燃氣費的5‰收取滯納金;自催繳之日起30日內仍不繳納燃氣費的,管道燃氣企業可以對其中止供氣。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有權對燃氣質量、計量、價格、服務等問題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也可向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價格和工商等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在接到投拆之日起15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燃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對企業生產、經營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三十五條 瓶裝燃氣企業除應遵守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⒉缓细竦娜妓撈刻峁┙o用戶;

 ?。ǘ闊o燃氣資質證或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代儲,代充燃氣;

 ?。ㄈ椴环蠂覙藴实娜細怃撈炕蛘叱^檢驗期限的燃氣鋼瓶,以及經檢驗不合格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ㄋ模┯貌圮囍苯酉蜾撈砍溲b燃氣;

 ?。ㄎ澹┪闯槿≌婵占聪虺醮问褂没蛘咧匦聶z驗后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萌細怃撈肯嗷マD充燃氣;

 ?。ㄆ撸┤細怃撈砍溲b前殘液量超出國家標準;

 ?。ò耍┢垦b燃氣未達到規定重量或過量充裝;

 ?。ň牛┵忎N無出廠檢驗合格證的燃氣。

  第三十六條 燃氣企業的生產安全、技術和操作等從業人員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人員,應按照國家對特種從業人員的規定,取得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設置專職搶修隊伍,實行24小時安全值班制度。在燃氣設施公用部分所在地配齊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加強巡回檢查,并按規定定期檢修、更新燃氣設施和消防器材設施,排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八條 燃氣企業應定期對燃氣基礎設施及用戶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修和更新,向用戶發放燃氣安全使用手冊,并負責指導安全使用燃氣。對使用不當的,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勸阻、制止無效又不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燃氣企業有權中止供氣。

  由于燃氣企業的責任,造成燃氣用戶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 運輸燃氣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辦理準運手續。

  第四十條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中所使用的鍋爐、儲罐、鋼瓶等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應經法定的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腐蝕性物品、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實施挖沙、采石、取土和停放、維修車輛等行為,不得進行影響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和擅自涂改、覆蓋、轉移及拆除燃氣安全標志。確需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15日內提出安全保護措施,取得燃氣企業的同意,并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燃氣設施的義務,如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等事故,有義務及時通知燃氣供應企業和安全管理、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

  燃氣企業發現燃氣設施損壞以及燃氣泄漏等情況或者接到燃氣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報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并按規定上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責令停止,可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或拆除:

 ?。ㄒ唬┪唇浗ㄔO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燃氣工程的;

 ?。ǘ┤細夤こ涛唇浗ㄔO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ㄈ┬滦兔裼萌細馕唇浭〖壱陨辖ㄔO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

 ?。ㄋ模┪慈〉萌細馄髽I資質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頒證單位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

 ?。ǘ┪唇浤陮徎蚰陮彶缓细竦?,從事燃氣經營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

 ?。ㄈ┤細馄髽I及燃氣供應站(點)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N售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且未貼置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的燃氣器具的;

 ?。ㄎ澹﹤卧?、倒賣和違法粘貼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志的;

 ?。┫驘o燃氣資質證或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或代儲、代充燃氣的;

 ?。ㄆ撸o故停止管道供氣或拒絕向管道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提供燃氣的;

 ?。ò耍┫驍U大用氣量的管道燃氣用戶收取增容費或向瓶裝燃氣用戶收取開戶費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I用或者轉借燃氣的;

 ?。ǘ⒉缓细袢細怃撈刻峁┙o用戶的;

 ?。ㄈθ細怃撈考訜岬?;

 ?。ㄋ模┑构嗥垦b氣和傾倒燃氣殘液的;

 ?。ㄎ澹┳孕胁鹦?、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設施的;

 ?。﹤€人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ㄆ撸橛脩舭惭b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燃氣器具的。

  第四十六條 擅自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實施影響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或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或危害,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細馐侵溉斯と細猓ú缓託猓?、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礦井瓦斯氣和新型民用燃氣等。

 ?。ǘ┤細庠O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計量等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ㄈ┤細馄骶呤侵甘褂萌細獾臓t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鍋爐、空調器等器具。

 ?。ㄋ模┤細馄髽I是指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燃氣的企業,包括管道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企業。

 ?。ㄎ澹┤細夤こ淌侵腹艿廊細獾拈L輸管線及門站、市區管網干線、調壓站、液化石油氣儲罐站、燃氣充裝站、新型氣體燃料站和人工煤氣氣源廠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1)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春腿細庠O施;

 ?。ㄈ┯泄潭ǖ慕洜I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ㄋ模┢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米詾榉亲杂袣馄砍溲b燃氣;

 ?。ò耍╀N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ň牛┟坝闷渌髽I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ㄒ唬┕艿廊細饨洜I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ǘ┕艿廊細饨洜I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ㄈ┤細饨洜I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ㄋ模┤細夤芾聿块T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I用燃氣;

 ?。ㄆ撸└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ㄒ唬┙ㄔO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ǘ┻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ㄈ﹥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ㄋ模┓胖靡兹家妆kU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ㄎ澹┢渌<叭細庠O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芙^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ǘ┑官u、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绰男斜匾嬷x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ㄋ模┫蛭慈〉萌細饨洜I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笕細庥脩糍徺I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ㄆ撸┤細饨洜I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的;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的;

 ?。ㄈ┌惭b、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ㄎ澹┰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的;

 ?。ㄆ撸┪丛O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ò耍┤細馊紵骶叩陌惭b、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M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ǘ﹥A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ㄈ┓胖靡兹家妆锲坊蛘叻N植深根植物的;

 ?。ㄋ模┪磁c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庠O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ǘ┤細馊紵骶?,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14)

  濟南市燃氣管理條例(20**)

 ?。?0**年11月2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5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5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事業發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是本市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公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六條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擴大燃氣在生產、生活中的應用領域。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

  第八條 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要求需要建設燃氣設施但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第九條 規劃建設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同步設計市政燃氣管網管位。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經燃氣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配套建設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燃氣的大型商貿建筑、公共建筑及十六層以上的民用(公寓)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設計、建設燃氣安全集中監控裝置。

  第十三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市政燃氣管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服務,為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并優先保證居民用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管道燃氣初裝、改裝條件;對符合條件的用戶,應當及時受理其申請,簽訂工程安裝協議,并按照約定時限開通燃氣。逾期未開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兩年至少為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設施免費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每年至少為單位用戶燃氣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燃氣燃燒器具影響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一并書面告知用戶消除安全隱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因燃氣管道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影響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必要時可請用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協助;同時向所在地燃氣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恢復供氣。

  第二十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阡N售的液化石油氣中摻混其他物質;

 ?。ǘ┰诤硕ǖ慕洜I場所外儲存、銷售瓶裝燃氣;

 ?。ㄈ┻`規處置液化石油氣殘液;

 ?。ㄋ模┥米圆鹦藁蛘吒膿Q瓶閥、檢驗標識和瓶體漆色;

 ?。ㄎ澹┨峁┪礃嗣髌錂鄬賳挝粯擞浀臍馄?;

 ?。┓ㄒ幰幎ǖ钠渌剐孕袨?。

  第二十一條 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馄浚ü蓿┩宪嚮蛘卟圮囋趧澏ǖ膮^域外停放或者總容量超過核定容量;

 ?。ǘ┫驘o壓力容器使用證或者與使用證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汽車儲氣瓶(罐)加氣;

 ?。ㄈ┫虺^檢驗期限或者使用年限的儲氣瓶(罐)加氣;

 ?。ㄋ模┻`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加氣或者卸氣作業。

  第二十二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規范燃氣經營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考核評價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其運營的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設計使用年限,及時進行維護、更新,確保燃氣管網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提倡燃氣用戶安裝使用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泄露報警器。

  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并粘貼合格標識;對超過使用年限的,應當及時更換。

  用戶對無合格標識的燃氣計量裝置有權拒絕安裝使用。

  因用氣量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計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管道燃氣首次通氣時,不得自行啟封,自行點火。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燃氣費用;逾期不交且經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中止供氣。

  用戶支付所欠費用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第二十八條 用戶變更戶名、燃氣使用性質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對符合規范要求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實施作業協議;對不符合的,應當及時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收費、服務事項向燃氣經營企業進行查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事項向價格主管部門、燃氣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敷設地下燃氣管道的同時敷設安全警示帶。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地下燃氣設施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施工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落實相應保護措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三十九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處置措施。

  第四十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燃氣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反燃氣管理的行為時,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相互告知違法行為及查處結果。

  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未落實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燃氣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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