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2014修正)

4266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20**修正)

 ?。?999年5月21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管理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供水設施的管理。

  用水單位直接從江河、湖泊取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規劃、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優水優用與優水優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供水實行有利于供水事業科技進步的政策,鼓勵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深度凈化管道供水企業(以下統稱供水企業)和用水單位應嚴格供水、用水管理,建立健全供水、節約用水責任制。對在城市供水、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建設、環境保護、規劃、水利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基本原則:

 ?。ㄒ唬┓铣鞘邪l展的需要和水資源統籌規劃的要求,并與水的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ǘ﹥炏壤玫乇硭?,嚴格控制并合理開采利用地下水;

 ?。ㄈ﹥炏缺WC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第十一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定期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與城市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共享。

  第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洗滌污物、投餌養殖水產、垂釣、游泳;禁止排放(棄)污水、垃圾、糞便以及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建設任何污染水源的設施;禁止其它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取水設施的行為。

  在飲用水取水源頭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內禁止設置碼頭、采沙作業。

  在飲用水水庫堤壩腳外側100米內禁止采沙、取土作業。

  第十三條 需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供水設施工程、深度凈化管道供水工程。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廠及其取水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工程。

  自建供水設施工程是指用水單位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取水設施、管道及其附屬的工程。

  深度凈化管道供水工程是指利用吸附式、膜分離等各種技術對城市公共供水或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通過管道直接供給城市居民的飲用水工程。

  第十五條 為滿足城市供水水量、管網水壓,逐步提高供水水質,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規劃部門編制城市供水管網改建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設施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實施。

  用戶用水設施工程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設計方案應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意見后方可建設。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的資金籌措,除政府投資外,可以采取融資、吸引外資和股份制等辦法。

  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項目總投資應當包括必要承擔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規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節約用水設施的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方案,應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意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城市供水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四章 城市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管理的供水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凈水設施、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公用給水站等設施。

  用戶用水設施是指用戶自建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機組、管道等設施。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劃定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ㄔ旖ㄖ锘蛘邩嬛?;

 ?。ǘ╅_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ㄈ┐驑痘蛘唔斶M作業;

 ?。ㄋ模┢渌麚p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及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需要埋設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技術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外,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況;工程施工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意見,經同意后,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新建住宅應使用無污染的、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的輸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網條件允許的新建多層住宅,應當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不得采用屋頂水箱供水,并應在住宅單元的公共部位,實行分戶設表計量?,F有住宅的供水方式要逐步加以改造,達到取消屋頂水箱,實行分戶設表計量。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設施的產權劃分和管理責任:

 ?。ㄒ唬娜∷诘竭M戶總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設施(含總水表),產權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并由其負責維護管理;

 ?。ǘ┻M戶總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分別依據產權所有關系負責維護管理;

 ?。ㄈ嵭蟹謶粼O表計量的,計量表具之前(含表具)產權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并由其負責維護和管理;

 ?。ㄋ模┕媒o水站的表前表后設施產權均屬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并由其負責維護和管理;

 ?。ㄎ澹┯脩粲盟O施由其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越ü┧O施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設施,按產權所有關系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用戶用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叵滤貞c滲水廁所、滲水坑、垃圾堆、糞便場、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衛生間距。

 ?。ǘ┑叵滤?、水箱無滲漏,水池蓋密封性能好,并設置必要的人孔、透氣孔以及防止異物進入池內的設施。

 ?。ㄈ┑叵滤?、水箱結構合理,水管布置適當,不存在死水區。

 ?。ㄋ模┙ㄖ牧?/a>、管材、閥門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ㄎ澹┑臀坏叵滤氐囊缢诓坏门c下水道直接相通。

  第二十九條 用戶用水設施竣工后,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供水手續。建設單位應對用戶用水設施進行沖洗、消毒,經衛生部門和水質監測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三十條 現有的仍在使用的儲水池和屋頂水箱應由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每半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清洗、消毒。每次清洗、消毒完畢后,清洗單位應通知衛生部門抽取水樣,進行水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應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檢驗合格。

  第三十一條 發現用戶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的,應及時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報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立即停止供水,用戶用水設施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對用戶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恢復供水。

  第三十二條 推進居民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專業化管理,實現供水抄表到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用戶用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由專業清洗單位進行。

  第五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深度凈化管道供水的水質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標準。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對城市供水全過程進行水質監測和檢查,并定期將水質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供水輸配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壓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除緊急搶修外,應在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24小時前通知用戶。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報后,立即組織搶修,并在12小時內搶修完畢,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應組織連續搶修。搶修時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因公共供水設施搶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據情采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的需要。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三十八條 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不得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確需連接時,應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

  禁止將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及設備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作直接連接。

  第三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與用戶簽定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水企業應按規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業不得向違法建設項目供水。

  第四十條 用戶應當按期繳納水費。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提出驗表申請,并按驗表結果核收水費。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繳納水費,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催交無效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停止供水。用戶繳納所欠水費后,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第四十一條 用戶因拆遷等原因要求停止供水的,應及時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結清費用。單位因房產移交、兼并等原因需變更用戶的,應在結清費用的基礎上,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重簽供用水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

  第四十二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居民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抄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并在履行規定程序后,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泄补┧斉涔芫W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盜用供水;

 ?。ǘ┥米韵蚱渌麊挝换蛘邆€人轉供公共供水;

 ?。ㄈ┥米愿淖冇盟再|。

  第四十四條 不得擅自在用戶用水設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確需使用加壓供水設備的用戶,應征求供水企業意見,并通過儲水設備加壓供水。

  第四十五條 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公安消防機構應按季將消防用水量通知供水企業。

  禁止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開啟和使用消火栓。

  第四十六條 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的作業用水,應當優先采用河水、湖水、雨水及再生水等。如確需使用城市自來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沿街規定地點設置專用供水設施,并安裝計量水表。使用部門應按規定期限向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繳納水費。

  第四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水資源統籌規劃、長期供水計劃、供水能力和社會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及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科學合理核定各用水單位的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分月考核。用水單位確需增加用水量的,可以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追加。

  第四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正常供水無法保障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用水單位采取臨時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第四十九條 工業用水和冷卻用水應當采取循環用水、重復用水或其他節水措施,降低用水量。

  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經測試發現不符合有關節水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整治改進。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量大的單位組織水量平衡復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同時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給用戶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ξ唇涷炇蘸细窕蛭唇浻嘘P部門檢測合格的用戶用水設施正式通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ǘ┪窗匆幎皶r搶修供水設施或在搶修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衛生措施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谝幎z測點,管網水水質綜合合格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管網水水壓合格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米酝V构┧蛭绰男型K?、降低水壓通知義務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蜻`法建設項目供水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供水企業有前款第(二)、(三)、(四)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O施安全,情節輕微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ǘ┳钃?、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米栽诠补┧艿篮陀脩粲盟O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⒂梦唇涷炇蘸细竦挠脩粲盟O施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I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應補交水費外,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脩羯米韵蚱渌麊挝缓蛡€人轉供公共供水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ㄆ撸┙浰科胶鉁y試不符合節水要求,未及時采取措施整治改進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ò耍┥米愿淖冇盟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陆?、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或配套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合格而將主體工程項目投入使用的;

 ?。ǘ┏鞘泄补┧こ涛唇涷炇蘸细裢度胧褂玫?;

 ?。ㄈ┦褂貌环蠘藴实妮斔懿暮驮O備的;

 ?。ㄋ模p壞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婕肮┧O施的建設工程施工,未按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施工或未按規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的;

 ?。┥米愿难b、遷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

 ?。ㄆ撸a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及設備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作直接連接的。

  第五十三條 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五、六項、第五十二條第六、七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停止供水。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事業組織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涉及其他行政部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2: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修訂 20**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2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通過自行建設的取水設施用水。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用水和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六條 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減少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已有自備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戶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限期關閉:

 ?。ㄒ唬┏鞘泄补┧軌驖M足需要的;

 ?。ǘ┳詡渌次挥诔鞘械叵滤谷∷畢^域或者超采區域的;

 ?。ㄈ┳詡渌此诘匾驯徽J定為開采地下水過度,地面出現沉降、塌陷的。

  第十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取水許可證同時,應當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術規范設計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設施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總水門、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含總水門)和總水門以外的供水管網、附屬設施、計量水表的養護和維修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

  居民用戶的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修。

  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至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之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并出資維修;屬于個人產權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或者由其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維修,已繳納維修基金的從維修基金列支,未繳納維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維修基金,并從中列支。

  市政、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四條 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人依法賠償,并按照實際水量的損失,向供水企業賠付水費。

  賠付水費的計算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損壞時間×水價。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 未依法登記和未取得經營特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連續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緊急搶修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盡快恢復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無理阻撓干擾搶修的進行。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單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十九條 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情況進行經常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監測。發生重大水質事故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污染行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發現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及相關用戶報告或者告知。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衛生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置下列安全保護區:

 ?。ㄒ唬┧垂╇娂芸站€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內、地下電纜一點五米以內;

 ?。ǘ┏鞘薪ǔ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ㄈ┏鞘薪ǔ蓞^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四米以內;

 ?。ㄋ模┒渭訅罕谜就鈬讌^域以內。

  城市供水企業在該區域內進行設施檢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理干擾和阻撓。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壩,應當于所在位置設立明顯標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線的區域內,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供水設施受到損壞。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為:

 ?。ㄒ唬┰诔鞘泄补┧O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的;

 ?。ǘ┕室鈸p毀或者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級?、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

 ?。ㄋ模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ㄎ澹┢渌:Τ鞘泄补┧男袨?。

  第二十四條 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報規劃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的原則。

  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價格調整,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財政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用水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需要辦理臨時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在城市供水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臨時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期查驗水表,收繳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欠費用戶收到催繳水費通知后,應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水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說明。供水企業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十五日后,欠費用戶無正當理由仍未能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并對欠費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繳納水費。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八條 用戶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換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因遷出、遷入、分戶、并戶等原因改變用戶登記名稱的,用戶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并結清水費。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注銷手續,并結清水費。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捎酶鼡Q、繞過、干擾、破壞水表等手段竊水的;

 ?。ㄋ模└鞣N形式轉供水的;

 ?。ㄎ澹┢渌`法用水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結算水表的計量準確,用戶如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企業。

  雙方應當按照結算水表計量結算水費。用水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費;

 ?。ǘ┮蛱厥庠虿荒馨惭b水表的,按照供用雙方約定定量收費;

 ?。ㄈ┯脩舨扇「难b或者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換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等方式竊水的,按照技術推定收費。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在對竊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居民用水戶每日不少于六小時不多于十小時;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二倍計算。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約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并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對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戶、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用水計劃指標。

  實行計劃用水的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節約用水檔案,并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對非居民用戶超計劃用水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包括技改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八條 加強和推廣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設施規劃和配套建設。鼓勵和提倡下列項目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ㄒ唬┙ㄖ娣e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務設施;

 ?。ǘ┙ㄖ娣e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設施;

 ?。ㄈ┙ㄖ娣e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建筑區;

 ?。ㄋ模┪鬯幚韽S。

  第三十九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保養,減少水的漏失。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供水和節約用水進行監督,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用水用戶節約用水的監督,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創造條件,使用中水。

  營業性洗車業戶必須安裝循環用水設施,鼓勵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禁止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遷移、拆除、損毀保護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特許經營,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ǘ┥米酝V构┧?;

 ?。ㄈ┩K绰男型ㄖx務的;

 ?。ㄋ模┪茨馨凑找幎皶r搶修供水設施故障的;

 ?。ㄎ澹┪茨馨凑找幎〞r限恢復供水的;

 ?。┪茨馨凑找幎ㄟM行水質檢測的;

 ?。ㄆ撸┪茨馨凑找幎ǘㄆ谇逑促A水池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ò耍┢渌绰男蟹ǘx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輕污染和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城市供水污染情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規定,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或者占壓、掩埋公共供水設施、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四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鈸p毀公共供水設施的;

 ?。ǘ┥米詥㈤]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ㄋ模┥米愿慕?、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補交相應水費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業可以停止供水,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D供水的;

 ?。ㄋ模┮愿鞣N形式竊水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陆?、改建、擴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ㄈ┪窗凑找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計劃用水指標,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蛴盟O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ㄎ澹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國有或者國家控股供水企業在管理活動中,發現現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中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改正,滯留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和設備,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及相關資料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p>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保護貿易結算水表,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拆動、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礙物影響抄表工作;

  “(三)阻礙供水企業工作人員按規定拆換水表?!?/p>

  三、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取水?!?/p>

  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用戶、供水企業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水費,逾期未交付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在接到供水企業催告單三十日后仍未交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因拆除房屋涉及終止或暫停用水的,拆遷人或拆遷單位應當通知并配合供水企業收取水費及拆除供水設施,同時保證受影響區域非拆除用戶的正常用水?!?/p>

  六、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三款,作為第二款至第四款:“二次供水設施需要移交產權或管理權的,根據產權性質不同分別采取下列移交方式: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和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二)物業區域內由業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將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三)除前兩項規定外的二次供水設施,用水單位可自主決定將產權或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

  “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后,應當及時做好該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p>

  七、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用水單位應當每三至五年進行節水評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p>

  八、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用水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和事業發展需要向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增加用水計劃指標,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

  “(一)水的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實際用水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單位用水定額的;

  “(三)使用間接冷卻水的單位,間接冷卻水循環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單位用水設備、衛生潔具設備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節水評估或水平衡測試工作的?!?/p>

  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二項至四項規定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此外,對部分文字作必要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20**年修正本)(20**年11月30日寧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3月30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7日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6月24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26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區域內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調節節約水資源。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縣(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水利、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財政、物價、公安、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節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再生水設施開發建設規劃。

  城市供水推行分質供水分類用水,逐步做到生活用水供優質水或可直接飲用水,其他用水鼓勵使用河網水或再生水。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研究和節水設施的研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以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管理職責,經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的高層建筑或高地建筑,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加壓供水設施。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及相關資料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可以到達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深井取用地下水。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在市區范圍內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在縣(市)范圍內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應當采取招投標的方式。

  招投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中標后,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人民政府與被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供水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四條 供水特許經營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洜I的內容和期限;

 ?。ǘ┊a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標準;

 ?。ㄈ﹥r格或收費的確定方法;

 ?。ㄋ模┵Y產的管理制度;

 ?。ㄎ澹╇p方的權利和義務;

 ?。┞募s擔保;

 ?。ㄆ撸┙洜I權的終止和變更;

 ?。ò耍┍O督機制;

 ?。ň牛┌踩芾砺氊?;

 ?。ㄊ┻`約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供水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資格;

 ?。ǘ﹥羲畯S、管網設施的設置和建設符合城市供水發展規劃;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服務、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

 ?。ㄋ模┯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處理能力、必要的設備設施和交通、通訊等工具;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水質的監督監測,每月一次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公共供水水質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及時報經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通過新聞媒體或張貼通告等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時發布停水通知;因發生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停止供水的,在搶修的同時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在十六時至二十時生活用水高峰期間未能恢復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應當實行計量用水。供水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貿易結算水表。對發生故障的貿易結算水表,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的三日內予以調換。

  新建住宅應當實行貿易結算水表一戶一表制。原未實行貿易結算水表一戶一表制的住宅應當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改造。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實抄錄貿易結算水表讀數計算用戶的用水量。因貿易結算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供水企業可按前十二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保護貿易結算水表,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阶圆饎?、改移水表;

 ?。ǘ┰谒砀浇逊耪系K物影響抄表工作;

 ?。ㄈ┳璧K供水企業工作人員按規定拆換水表。

  第二十二條 未經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者向本供水戶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轉售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條 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取水。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按規定權限制定。城市公共供水價格、自建設施供水價格、深度凈化管道供水價格應當統一納入價格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用戶、供水企業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水費,逾期未交付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在接到供水企業催告單三十日后仍未交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供水企業中止供水,應當提前十日通知用戶,被中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足額支付了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企業應當在十二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二十六條 因拆除房屋涉及終止或暫停用水的,拆遷人或拆遷單位應當通知并配合供水企業收取水費及拆除供水設施,同時保證受影響區域非拆除用戶的正常用水。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戶貿易結算水表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及設施(含貿易結算水表)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進戶貿易結算水表以內的用水管道和用水設施,由用戶或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需要移交產權或管理權的,根據產權性質不同分別采取下列移交方式:

 ?。ㄒ唬┯烧顿Y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和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ǘ┪飿I區域內由業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將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ㄈ┏皟身椧幎ㄍ獾亩喂┧O施,用水單位可自主決定將產權或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

  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后,應當及時做好該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單位自建設施供水管網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應當事先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并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納入城市供水統一管理范圍。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和引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建設施工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定額。

  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定期對用水單位核定用水計劃,并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應當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可委托供水企業收取,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節水技術改造、地下水回灌和開展節水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賬。

  用水單位應當每三至五年進行節水評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

  冷卻循環用水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用水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和事業發展需要向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增加用水計劃指標,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

 ?。ㄒ唬┧闹貜屠寐饰催_到國家有關規定的;

 ?。ǘ嶋H用水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單位用水定額的;

 ?。ㄈ┦褂瞄g接冷卻水的單位,間接冷卻水循環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ㄋ模﹩挝挥盟O備、衛生潔具設備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ㄎ澹┪窗匆幎ㄩ_展節水評估或水平衡測試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向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對符合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在十日內予以通水,并代為向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報用水指標等手續。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節水型用水器具?,F有公共建筑未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分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 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規定權限制定。

  第三十八條 新建游泳池和洗車企業應當建設并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尚未建設循環用水設施的,應當限期改造。

  第三十九條 城市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應當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有條件取用河網水的,應當取用河網水;尚無條件取用河網水的,應當設立專用水栓,裝表計量交費。

  第四十條 鼓勵開展污水資源化和再生水設施的研究和開發,加快污水凈化設施和再生水設施的建設,提高凈化污水的利用率和回用率。

  新建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再生水設施開發建設規劃配建再生水設施。在城市集中污水回用規劃范圍內,應當按規定使用再生水。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利用海水作為工業冷卻用水,推廣應用海水淡化技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高層建筑或高地建筑未按規定設置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

 ?。ǘ┻`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

  第四十二條 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用水單位和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供水經營活動的;

 ?。ǘ┻`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及應急供水、恢復供水義務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安裝或調換水表和抄表計量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或更新改造的;

 ?。┻`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及時為建設單位通水并辦理臨時用水手續的。

  第四十三條 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供水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轉供、轉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ǘ┻`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或在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行為的。

  有前款第二項至四項規定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

 ?。ǘ┻`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或使用不合格的用水設施的;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游泳池和洗車企業未建循環用水設施或未按規定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供水企業可以采取中止供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城市供水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含義:

 ?。ㄒ唬┏鞘泄补┧菏侵甘泻涂h級市、建制鎮的供水企業以其公共供水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ǘ┳越ㄔO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ㄈ┥疃葍艋艿拦┧菏侵敢猿鞘泄补┧蜃越ㄔO施供水的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為原料,經深度處理達到國家飲用凈水水質標準,使用管道供給用戶并可直接飲用的水。

 ?。ㄋ模┵Q易結算水表:是指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貿易結算的終端計量水表。

 ?。ㄎ澹┰偕O施:是指將城市工業污水或生活污水經過一定處理后用作城市雜用或工業用的污水回用系統。

  第四十八條 獨立工礦區的供水節水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