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谑谐鞘泄┧潘澕s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4月25日??谑械谑膶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的《??谑谐鞘泄┧潘澕s用水管理條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修改〈??谑协h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谑谐鞘泄┧潘澕s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水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以及相關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排水管網覆蓋的農村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和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市政設施、環境保護、衛生、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堅持開發水資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其他各項用水和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的原則。
城市排水應當堅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處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澇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鼓勵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有突發事件發生,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確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管理
第七條 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專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合理布局、協調發展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城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發展城市供水、排水和節約用水事業。
第九條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地方,不得鑿新機井取用地下水。原經批準利用自備機井供生活飲用水的,應當逐步改接自來水,并封閉原機井。
第十條 新建、擴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并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定其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設或未達標的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項目,應當逐步配套建設和改建。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設。
已經實行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溝、河道、海岸。尚未實行分流排放的區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有關改造的專業規劃和計劃,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計劃要求進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業規劃。專業規劃要求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接通手續后予以連接并承擔相應的連接費用。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建設使用的管道、配件、設備、儀器和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規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建設檔案報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設施應當及時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維護單位管養。在辦理移交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工程設施基礎技術資料以及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養護和維修。
第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安全保護區范圍,并設置安全保護區的識別標志。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排放和傾倒廢棄物或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等物質;
(五)占壓、拆卸、填堵等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動。
在安全保護范圍外從事可能影響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安全的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與設施管理單位商定保護措施,并簽訂設施保護協議。建設單位在建設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設施管理單位修復,承擔修復費用。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
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和承擔相關費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下列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中水利用設施:
(一)總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和高層住宅;
(二)總建筑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衛生、規劃、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提出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公布。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予以控制。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水質定期監測,為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提供技術依據和保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共同做好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城市供水的特許經營權授予符合條件的城市供水企業。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并對特許經營企業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獲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特許經營協議,按照供水行業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質、水壓、設施搶修及時率等服務目標,以及上一年度服務目標的實施結果,接受用戶監督。
城市供水企業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擅自停業、歇業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設備及管網,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業使用的凈水劑、消毒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業的水質化驗員、凈化工、管道工、設備檢修工等必須經過技術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直接從事經營生產工作的人員每年應當接受衛生防疫機構健康檢查一次;不合格的,調離崗位。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對原水、出廠水和公共供水管網水質進行檢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報表和檢測資料。
城市供水企業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市水、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發現供水水質達不到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并同時采取措施,使水質符合相關標準。供水水質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時,還應當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供水輸配線管網上設立供水水壓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準。
用戶對水壓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檢驗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需要與城市公共供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或者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城市供水企業未按時答復或者申請人對答復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20日內作出處理。
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與公共供水設施連接的,城市供水企業與申請人應當簽訂連接協議。連接公共供水設施的施工作業應當按照連接協議進行,經城市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質。
第二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對城市供水企業的供水水壓和水質進行監測,并定期在主要媒體上公布情況。
用戶有權就供水水壓、水質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供水企業進行查詢,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檢測數據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用戶對供水水質、水壓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日內向投訴人作出答復。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業進行工程施工或者設施檢修確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停止供水超過12小時的,應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24小時前,應當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戶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時間及恢復供水的時間。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在事故發生后兩小時內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共供水設施的搶修應當在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的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不得中斷本住宅小區內居民用戶的用水,確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中斷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條 用戶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城市供水企業不得拒絕用水申請。
用戶需要變更用戶名稱、增加供水量、變更用水性質、遷移水表、終止用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將其供水區域和供水服務項目申請的辦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資料、收費標準等事項,在其營業場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業未依照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作出書面答復,或者用戶對答復不滿意的,用戶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應當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行業用水等實行分類水價。
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在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后擬定方案,依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城市供水企業經營成本狀況,為政府定價提供基礎依據。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實行一戶一表,分類計量,推行水表出戶或使用智能水表。
進戶注冊水表應當按規定定期校驗,其正常檢修、更換,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因注冊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用戶前3個月平均月用水量計量;因用戶原因造成水表損壞無法抄表計量的,城市供水企業按用戶前3個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計量。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水價標準和用戶實際用水量向用戶收取水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其他單位代收水費。受委托單位不得違反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自行調高水價或以代收水費為由向用戶收取除水費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住宅小區公共園林綠化、人工景觀等用水必須單獨安裝水表計量,水費可以按省有關規定分攤到用戶,但物業服務單位自用水、小區內生產經營用水應繳納的水費不得分攤到用戶。用戶有權對代收水費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攤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水費。未按期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向用戶發出水費催交通知。用戶在接到水費催交通知后超過3個月無正當理由仍未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依法暫時停止供水并追繳所欠水費。
城市供水企業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足額交付水費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三十三條 用戶對用水類別、水表計量及水費繳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城市供水企業查實或校核,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核實并在10日內書面答復用戶。城市供水企業不答復或用戶對答復不滿意的,用戶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異議期間,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因用戶提出異議而停止對該用戶供水。
第三十四條 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日常管理和維修。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費列入市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非因火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消防供水設施。因發生火警而啟動消防供水設施的,火警解除后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重新鉛封。
第三十五條 市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即時統計每次消防供水設施的用水情況,定期向城市供水企業報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應當另行安裝水表計量。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公共供水管網至用戶注冊水表的設施,用戶負責管理注冊水表(含注冊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設施定期巡檢和維修保養,確保設施安全正常運行,保障供水管網的漏損率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爆管、漏水和損壞事故,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進行搶修。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城市供水企業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公安、交通、市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業在搶修或者維修城市供水設施時,應當對現場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搶修電話。
第三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二)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
(三)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水泵加壓。
第三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二)繞過注冊水表接管取水;
(三)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注冊水表或者設施封印取水;
(四)私裝、改裝、毀壞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計量;
(五)非法充值結算水表磁卡;
(六)其他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四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突發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損害。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發生突發性污染事件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保證供水水質符合標準。
第四十二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等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圍內造成無法正常供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條 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業不依法采取應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城市供水企業實行臨時接管。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的區域,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劃將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設施,由污水處理企業集中處理。
第四十五條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
排水戶向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排水,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證。
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水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已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具備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能力并建立相關的檢測制度;
(六)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應當同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排水戶申請排水許可證,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水溫檢測報告;
(三)第四十五條所列條件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排水許可申請2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決定。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作業的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的,應由排水戶先行沉淀,達到排放標準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條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排水戶需要延長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申請續期。
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變更登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國家規定的排入排水設施水質標準進行預處理,并經具有國家計量認證資質的監測機構檢測達標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
(二)含重金屬、油脂或其他難以生化降解物質的污水;
(三)含強酸、強堿等腐蝕性物質的污水;
(四)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其他污水。
從事餐飲、美容美發、洗車、汽車修理、加油站等經營項目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毛發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五十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擅自向排水設施排水;
(二)違反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超過排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備排水條件,強行向道路、公共綠地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水;
(四)其他損害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排水行為。
第五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對排水戶的污水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檢查,并建立監測檔案。
市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監測信息,對排水戶提供的經具有計量認證資格排水監測機構檢測的水質、水量等數據信息互相認可,信息共享。
排水戶應當設置可供采樣的監測井,配合做好水質、水量監測和檢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和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應當加強對自有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處理后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處理。因維護污水處理設施需要停止污水處理的,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因設備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運搶修,應當立即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第五十三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繳納污水處理費后,不再繳納排污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調整過程中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第五十四條 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統一征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正常運行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污水處理費使用情況年度報告,經審計后向社會公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市供水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及時將污水處理費上交財政專戶,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五十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和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管養和維護;
(二)住宅小區、集貿市場、企事業等單位內自建的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受托人負責管養和維修;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的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管理責任,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對城市排水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保障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并接受市市政設施、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在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根據需要向沿線用戶通告暫停使用相關排水設施時間。養護維修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結束,并及時恢復設施正常運行。沿線用戶應當按通告要求暫停使用相關排水設施。公安、交通、電力、通訊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城市排水設施的養護維修。
第五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發現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蓋毀損等情況或者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到達現場疏通、維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盡快恢復設施正常運行,并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需緊急處理的事故,管理單位不履行養護責任的,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其他養護單位進行搶修維護,其費用由原養護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承擔。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排水設施維修和事故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城市排水應當服從防洪和抗旱的統一調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況造成污水排放超過公共排水設施的排水能力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排水戶采取限量排放等臨時措施,排水戶應當服從,不得強行排水。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在汛期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在汛期應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澇工作。
第五十九條 排水戶因排放城市污水發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等物質排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損害其安全、正常運行或者可能引發事故的,應當采取應急補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并及時向市市政設施、水、環境保護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排水戶因特殊情況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水的,須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市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澇及城市排水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第五章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節約用水意識。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計劃,定期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對浪費用水的行為予以披露。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年度用水計劃以及國家和地方行業用水定額,向非居民用戶下達用水計劃指標,并按月考核用水計劃指標的執行情況。
非居民用戶應當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指標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核定下達,并公布用水指標。逾期未核定下達的,視為同意申請。
非居民用戶因生產規模、產品結構變化,確需調整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按有關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決定。
非居民用戶認為核定或調整的用水計劃指標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用水計劃的核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調整用水計劃指標時,可根據需要召開聽證會。
第六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非居民用戶實際用水量超出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依法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收取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納入本級財政專戶,專項用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超定額累進加價的標準按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據條件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用水總需求超過供水能力的情況下,為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非居民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時也可向居民用戶發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采用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約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非居民用戶用水重復利用率、冷卻水和冷凝水循環利用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增加用水計劃指標。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或者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非居民用戶,應當采用低耗水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觀用水應當推廣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減少使用城市自來水。
第六十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節水型設備、產品名錄,引導用戶使用節水型設備和產品。
第六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民用建筑,應當使用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F有房屋建筑中安裝使用的不符合節約用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應當逐步更換為符合節約用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規劃、建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廣建設循環用水設施,將洗浴等用水分開入網,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的水的漏損和非居民用戶用水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幫助和指導其開展節約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非居民用戶進行水量平衡測試。經水量平衡測試,發現有浪費用水現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減次年的用水計劃指標。
第六十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實時監控和節約用水信息管理系統,完善用水信息統計、報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戶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非居民用戶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記錄和統計臺賬,加強對用水狀況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財政補助、費用減免、計劃用水指標管理、表彰獎勵等政策措施,鼓勵和扶持對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開發、利用,促進再生水利用管網和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地方鑿新機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封閉機井,并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封閉機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三)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設施的;
(五)未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利用設施的。
城市建設項目的污水處理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節約用水工程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排放和傾倒廢棄物或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等物質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城市供水企業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在投入使用前未進行清洗消毒,水質檢測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壓的;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未按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予以處罰:
(一)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裝水泵加壓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向供水企業補繳供水水費,并處補繳供水水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吊銷排水許可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單位或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的;
(三)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溝、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從統一調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或者受委托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收取水費、污水處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并處以多收取費用5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按日加收欠繳污水處理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受委托收費單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并處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處理費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不按規定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的;
(二)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在養護維修時,未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未在限定時間內恢復設施正常運行的。
第八十一條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或者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非居民用戶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或其他節約用水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突發事件時未依法履行相關應急責任,不采取應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除本條例已規定處罰的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設施損毀或者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
(三)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來水處理廠和公共供水專用的取水口、水庫、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輸配管網、泵站、公用給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設施,是指單位自行建設的供水輸配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和再利用的行為。
(八)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設施,是指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公共排水網絡系統及設施。
(十)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自行建設與管理的排水設施。
(十一)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十二)居民用戶,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場所發生用水行為的用戶;非居民用戶是指居民用戶以外的用水戶。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處理后達到一定的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十四)階梯式計量水價,是指將水價分為不同的階梯,在不同的定額范圍內,執行不同的價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額內,采用基準水價;如果用水量超過基本定額,則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階梯的遞增水價標準收費。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是指因過度開采而形成的周邊高、中間低狀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區,以凹陷區中心向外擴大的一定范圍內為地下水漏斗中心區域。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谑谐鞘泄┧芾硪幎ā?、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谑谐鞘泄澕s用水管理規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谑谐鞘信潘c污水處理管理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廢止。
篇2: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修訂 20**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2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通過自行建設的取水設施用水。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用水和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六條 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減少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已有自備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戶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限期關閉:
?。ㄒ唬┏鞘泄补┧軌驖M足需要的;
?。ǘ┳詡渌次挥诔鞘械叵滤谷∷畢^域或者超采區域的;
?。ㄈ┳詡渌此诘匾驯徽J定為開采地下水過度,地面出現沉降、塌陷的。
第十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取水許可證同時,應當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術規范設計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設施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總水門、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含總水門)和總水門以外的供水管網、附屬設施、計量水表的養護和維修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
居民用戶的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修。
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至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之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并出資維修;屬于個人產權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或者由其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維修,已繳納維修基金的從維修基金列支,未繳納維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維修基金,并從中列支。
市政、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四條 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人依法賠償,并按照實際水量的損失,向供水企業賠付水費。
賠付水費的計算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損壞時間×水價。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 未依法登記和未取得經營特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連續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緊急搶修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盡快恢復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無理阻撓干擾搶修的進行。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單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十九條 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情況進行經常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監測。發生重大水質事故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污染行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發現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及相關用戶報告或者告知。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衛生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置下列安全保護區:
?。ㄒ唬┧垂╇娂芸站€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內、地下電纜一點五米以內;
?。ǘ┏鞘薪ǔ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ㄈ┏鞘薪ǔ蓞^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四米以內;
?。ㄋ模┒渭訅罕谜就鈬讌^域以內。
城市供水企業在該區域內進行設施檢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理干擾和阻撓。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壩,應當于所在位置設立明顯標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線的區域內,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供水設施受到損壞。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為:
?。ㄒ唬┰诔鞘泄补┧O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的;
?。ǘ┕室鈸p毀或者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級?、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
?。ㄋ模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ㄎ澹┢渌:Τ鞘泄补┧男袨?。
第二十四條 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報規劃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的原則。
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價格調整,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財政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用水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需要辦理臨時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在城市供水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臨時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期查驗水表,收繳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欠費用戶收到催繳水費通知后,應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水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說明。供水企業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十五日后,欠費用戶無正當理由仍未能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并對欠費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繳納水費。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八條 用戶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換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因遷出、遷入、分戶、并戶等原因改變用戶登記名稱的,用戶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并結清水費。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注銷手續,并結清水費。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捎酶鼡Q、繞過、干擾、破壞水表等手段竊水的;
?。ㄋ模└鞣N形式轉供水的;
?。ㄎ澹┢渌`法用水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結算水表的計量準確,用戶如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企業。
雙方應當按照結算水表計量結算水費。用水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費;
?。ǘ┮蛱厥庠虿荒馨惭b水表的,按照供用雙方約定定量收費;
?。ㄈ┯脩舨扇「难b或者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換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等方式竊水的,按照技術推定收費。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在對竊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居民用水戶每日不少于六小時不多于十小時;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二倍計算。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約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并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對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戶、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用水計劃指標。
實行計劃用水的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節約用水檔案,并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對非居民用戶超計劃用水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包括技改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八條 加強和推廣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設施規劃和配套建設。鼓勵和提倡下列項目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ㄒ唬┙ㄖ娣e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務設施;
?。ǘ┙ㄖ娣e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設施;
?。ㄈ┙ㄖ娣e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建筑區;
?。ㄋ模┪鬯幚韽S。
第三十九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保養,減少水的漏失。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供水和節約用水進行監督,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用水用戶節約用水的監督,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創造條件,使用中水。
營業性洗車業戶必須安裝循環用水設施,鼓勵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禁止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遷移、拆除、損毀保護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特許經營,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ǘ┥米酝V构┧?;
?。ㄈ┩K绰男型ㄖx務的;
?。ㄋ模┪茨馨凑找幎皶r搶修供水設施故障的;
?。ㄎ澹┪茨馨凑找幎〞r限恢復供水的;
?。┪茨馨凑找幎ㄟM行水質檢測的;
?。ㄆ撸┪茨馨凑找幎ǘㄆ谇逑促A水池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ò耍┢渌绰男蟹ǘx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輕污染和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城市供水污染情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規定,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或者占壓、掩埋公共供水設施、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四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鈸p毀公共供水設施的;
?。ǘ┥米詥㈤]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ㄋ模┥米愿慕?、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補交相應水費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業可以停止供水,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D供水的;
?。ㄋ模┮愿鞣N形式竊水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陆?、改建、擴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ㄈ┪窗凑找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計劃用水指標,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蛴盟O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ㄎ澹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國有或者國家控股供水企業在管理活動中,發現現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中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改正,滯留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和設備,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
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及相關資料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p>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保護貿易結算水表,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拆動、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礙物影響抄表工作;
“(三)阻礙供水企業工作人員按規定拆換水表?!?/p>
三、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取水?!?/p>
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用戶、供水企業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水費,逾期未交付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在接到供水企業催告單三十日后仍未交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因拆除房屋涉及終止或暫停用水的,拆遷人或拆遷單位應當通知并配合供水企業收取水費及拆除供水設施,同時保證受影響區域非拆除用戶的正常用水?!?/p>
六、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三款,作為第二款至第四款:“二次供水設施需要移交產權或管理權的,根據產權性質不同分別采取下列移交方式: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和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二)物業區域內由業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將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三)除前兩項規定外的二次供水設施,用水單位可自主決定將產權或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
“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后,應當及時做好該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p>
七、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用水單位應當每三至五年進行節水評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p>
八、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用水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和事業發展需要向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增加用水計劃指標,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
“(一)水的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
“(二)實際用水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單位用水定額的;
“(三)使用間接冷卻水的單位,間接冷卻水循環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五)未按規定開展節水評估或水平衡測試工作的?!?/p>
九、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二項至四項規定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此外,對部分文字作必要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20**年修正本)(20**年11月30日寧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3月30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7日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8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6月24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20**年10月26日寧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寧波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建設節水型城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區域內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調節節約水資源。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縣(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水利、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財政、物價、公安、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節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節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城市供水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再生水設施開發建設規劃。
城市供水推行分質供水分類用水,逐步做到生活用水供優質水或可直接飲用水,其他用水鼓勵使用河網水或再生水。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供水節水科學技術研究和節水設施的研制,推廣先進技術,改善水質,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按照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以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管理職責,經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壓力的高層建筑或高地建筑,建設單位應當設置二次加壓供水設施。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及相關資料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可以到達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深井取用地下水。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在市區范圍內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在縣(市)范圍內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應當采取招投標的方式。
招投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中標后,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表人民政府與被授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供水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四條 供水特許經營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洜I的內容和期限;
?。ǘ┊a品和服務的數量、質量標準;
?。ㄈ﹥r格或收費的確定方法;
?。ㄋ模┵Y產的管理制度;
?。ㄎ澹╇p方的權利和義務;
?。┞募s擔保;
?。ㄆ撸┙洜I權的終止和變更;
?。ò耍┍O督機制;
?。ň牛┌踩芾砺氊?;
?。ㄊ┻`約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供水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資格;
?。ǘ﹥羲畯S、管網設施的設置和建設符合城市供水發展規劃;
?。ㄈ┯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服務、管理及工程技術人員;
?。ㄋ模┯信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應急處理能力、必要的設備設施和交通、通訊等工具;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供水水質的監督監測,每月一次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公共供水水質檢測結果。
第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供水水壓的測壓工作,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確保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及時報經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通過新聞媒體或張貼通告等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時發布停水通知;因發生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造成停止供水的,在搶修的同時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在十六時至二十時生活用水高峰期間未能恢復供水的,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應當實行計量用水。供水企業應當為用戶安裝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貿易結算水表。對發生故障的貿易結算水表,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的三日內予以調換。
新建住宅應當實行貿易結算水表一戶一表制。原未實行貿易結算水表一戶一表制的住宅應當在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改造。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實抄錄貿易結算水表讀數計算用戶的用水量。因貿易結算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供水企業可按前十二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保護貿易結算水表,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阶圆饎?、改移水表;
?。ǘ┰谒砀浇逊耪系K物影響抄表工作;
?。ㄈ┳璧K供水企業工作人員按規定拆換水表。
第二十二條 未經供水企業同意,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者向本供水戶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轉售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條 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啟取水。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按規定權限制定。城市公共供水價格、自建設施供水價格、深度凈化管道供水價格應當統一納入價格管理體系。
第二十五條 用戶、供水企業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水費,逾期未交付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戶在接到供水企業催告單三十日后仍未交付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供水企業中止供水,應當提前十日通知用戶,被中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足額支付了水費和違約金后,供水企業應當在十二小時內恢復供水。
第二十六條 因拆除房屋涉及終止或暫停用水的,拆遷人或拆遷單位應當通知并配合供水企業收取水費及拆除供水設施,同時保證受影響區域非拆除用戶的正常用水。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戶貿易結算水表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及設施(含貿易結算水表)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管理;進戶貿易結算水表以內的用水管道和用水設施,由用戶或產權人負責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需要移交產權或管理權的,根據產權性質不同分別采取下列移交方式:
?。ㄒ唬┯烧顿Y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和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ǘ┪飿I區域內由業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將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
?。ㄈ┏皟身椧幎ㄍ獾亩喂┧O施,用水單位可自主決定將產權或管理權移交給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
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管理單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設施后,應當及時做好該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單位自建設施供水管網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應當事先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并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納入城市供水統一管理范圍。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
因工程建設確需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和引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建設施工可能影響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城市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定額。
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定額定期對用水單位核定用水計劃,并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應當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可委托供水企業收取,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節水技術改造、地下水回灌和開展節水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用水、節水管理制度和統計臺賬。
用水單位應當每三至五年進行節水評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
冷卻循環用水設施應當定期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用水單位可以根據生產和事業發展需要向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增加用水計劃指標,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準:
?。ㄒ唬┧闹貜屠寐饰催_到國家有關規定的;
?。ǘ嶋H用水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單位用水定額的;
?。ㄈ┦褂瞄g接冷卻水的單位,間接冷卻水循環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ㄋ模﹩挝挥盟O備、衛生潔具設備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ㄎ澹┪窗匆幎ㄩ_展節水評估或水平衡測試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臨時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向供水企業辦理用水手續。對符合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在十日內予以通水,并代為向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報用水指標等手續。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節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節水型用水器具?,F有公共建筑未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分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 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階梯式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規定權限制定。
第三十八條 新建游泳池和洗車企業應當建設并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尚未建設循環用水設施的,應當限期改造。
第三十九條 城市環衛、綠化、市政等用水,應當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有條件取用河網水的,應當取用河網水;尚無條件取用河網水的,應當設立專用水栓,裝表計量交費。
第四十條 鼓勵開展污水資源化和再生水設施的研究和開發,加快污水凈化設施和再生水設施的建設,提高凈化污水的利用率和回用率。
新建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再生水設施開發建設規劃配建再生水設施。在城市集中污水回用規劃范圍內,應當按規定使用再生水。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利用海水作為工業冷卻用水,推廣應用海水淡化技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高層建筑或高地建筑未按規定設置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
?。ǘ┻`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
第四十二條 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用水單位和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供水經營活動的;
?。ǘ┻`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及應急供水、恢復供水義務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規定安裝或調換水表和抄表計量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或更新改造的;
?。┻`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及時為建設單位通水并辦理臨時用水手續的。
第四十三條 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供水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ㄒ唬┻`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或轉供、轉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ǘ┻`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ㄈ┻`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設施或在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公共供水、引水設施安全行為的。
有前款第二項至四項規定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
?。ǘ┻`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或使用不合格的用水設施的;
?。ㄈ┻`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游泳池和洗車企業未建循環用水設施或未按規定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供水企業可以采取中止供水措施。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城市供水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含義:
?。ㄒ唬┏鞘泄补┧菏侵甘泻涂h級市、建制鎮的供水企業以其公共供水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ǘ┳越ㄔO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ㄈ┥疃葍艋艿拦┧菏侵敢猿鞘泄补┧蜃越ㄔO施供水的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為原料,經深度處理達到國家飲用凈水水質標準,使用管道供給用戶并可直接飲用的水。
?。ㄋ模┵Q易結算水表:是指供水企業與用戶發生計量貿易結算的終端計量水表。
?。ㄎ澹┰偕O施:是指將城市工業污水或生活污水經過一定處理后用作城市雜用或工業用的污水回用系統。
第四十八條 獨立工礦區的供水節水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