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修正)
?。?996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根據20**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批準《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第二次修正20**年6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訂 20**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批準20**年6月29日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修訂的內容如下:
1.將第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拒不承擔代履行費用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
2.將第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二款規定,作業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清理或清理達不到標準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拒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管執法機構組織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p>
3.將第十八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二款規定,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門面房和招牌字號等裝飾裝修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修。違反第三款規定,招牌字號等設置不符合要求,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整修?!?/p>
4.將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城市戶外廣告和戶外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違反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畫面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違反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p>
5.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衛生責任單位和個人履行衛生責任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p>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年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現代化城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納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區。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縣、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機構)負責依法查處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城市規劃、工商、公安、交通、房地產、公用事業、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依法應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相關事項,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整潔、優美、文明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構應當對舉報事項及時進行查處,并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或在現場公示。
第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妨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城管執法機構可以暫扣違法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要求違法行為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罰。
第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管執法機構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拒不繳納罰款或者承擔代為履行費用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注:依據20**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條第1項的規定,本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行為人拒不承擔代履行費用的,城管執法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p>
第十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具體內容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ㄒ唬┍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吊掛、亂堆放等情形;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渣土;
?。ㄈ┍3汁h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單位和個人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通知城管執法機構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缆?、橋梁、公共廣場及人行過街天橋及其附屬設施,由產權所有人或其管理者負責;
?。ǘ嵭形飿I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小街小巷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者原產權單位負責;
?。ㄈ┙ㄖ?、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負責;
?。ㄋ模┕矌?、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管理部門或者產權所有人、管理者負責;
?。ㄎ澹┏青l結合部由該地域的行政管轄機關負責;
?。┸囌?、碼頭、公路、鐵路等交通設施及其經營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ㄆ撸┱褂[展銷、商業活動、飯店旅館等場所,由產權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負責;
?。ò耍﹤€體門店、攤檔等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ň牛┘Q市場、設攤商業區由主管單位負責;
?。ㄊ┙ㄔO工地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或其管理單位負責;
?。ㄊ唬┪幕?/a>、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ㄊ┖拥浪蚣昂拥坦芾韰^域,由管理者或使用者負責;
?。ㄊC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人民政府規定劃定,并明確負責單位及負責人;
?。ㄊ模┴熑谓徊婊蜇熑尾幻鞔_的地區,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違反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巡視檢查。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制定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城市風貌及周圍景觀相協調。產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維護,保持其外型完好、美觀、整潔、安全。
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管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管執法機構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城市照明、供電、給排水、供氣、供熱、道路路面、通訊、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設施應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出現損壞、丟失、溢漏或踩空等安全隱患時,產權所有人或其管理者應當及時修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應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進行。清理窨井、疏浚管道、占用挖掘道路等施工作業,責任人應當及時清運、處理產生的淤泥及其他廢棄物,并清理作業現場。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樓宇之間設置的架空管線應按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改造;廢棄或危及安全的設施,產權所有人或其管理者應當及時拆除。
違反第二款規定,作業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清理或清理達不到標準的,由城管執法機構組織代為清理,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拒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管執法機構組織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注:依據20**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條第2項的規定,本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二款規定,作業現場沒有及時清理,影響市容的,責令改正;拒不清理或清理達不到標準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拒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管執法機構組織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p>
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和門面房進行裝飾裝修。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門面房和招牌字號等裝飾裝修的基本要求,并予以公布。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門面房和招牌字號等的裝飾裝修應當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規范設置。
招牌字號等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違反第二款規定,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門面房和招牌字號等裝飾裝修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修;拒不執行的,可以強制拆除。違反第三款規定,招牌字號等設置不符合要求,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整修;拒不整修的,可以強制拆除。
【注:依據20**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條第3項的規定,本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二款規定,城市建筑物、構筑物、門面房和招牌字號等裝飾裝修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修。違反第三款規定,招牌字號等設置不符合要求,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整修?!?/p>
第十九條 城市主要道路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走廊、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堆放、晾曬、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或者搭蓋設施。
在城市主要道路的臨街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以?、廢水、廢氣的排放不得污染道路。
禁止在公共場所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堆放、晾曬、懸掛有礙市容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堆放、晾曬、懸掛有礙市容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應按要求選用綠籬、花壇(花池)、草坪等作為分界。其他道路,可選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對現有實體圍墻,應按規劃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進行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硬化鋪裝。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料。
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特定路段、時間段,允許擺設攤點。確需設立固定攤點商亭或者舉辦經營性活動的,須經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處置所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
因進行工程建設施工,需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臨時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或臨時堆放物料的,應當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違反規定,擅自擺攤設點、設立商亭、舉辦經營性活動、堆放物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以人為本、方便群眾的原則,經征求民意后,制訂飲食攤點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飲食攤點的定點處,應明示公告統一的入退市時間,并配有上下水設施,保持場地清潔。有一定規模的攤點群,應統一亭棚規格、桌凳、地面鋪裝、燈箱招牌、垃圾容器;流動食品車應當統一規格,并確定占道位置。
城管執法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飲食攤點的巡回檢查和監督管理。
違反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入退市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禁止商場、店鋪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
從事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規定,占用城市道路經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務,影響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施工圍墻;材料、機具不得堆放場外;泥污不得流溢場外;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駛離工地的車輛應當保持車身、輪胎清潔;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平整現場。
違反規定,施工現場不符合規定要求,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城市雕塑、行道樹、桿線及其他設施上亂張貼、涂寫、刻畫。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協助城管執法機構追查違法行為人,及時清除亂張貼、涂寫、刻畫造成的污損。違法行為涉及通訊號碼,追查時需要采取措施的,通訊經營管理單位應予配合。
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違法行為人限期清除或承擔受妨害單位已支付的清除費用,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產權管理單位對城市行道樹和道路兩側綠地內的樹木花草應適時修剪整形、補植,并及時清掃作業現場。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綠地和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不得向綠地、花壇(池)潑灑污水、傾倒垃圾等廢物。
違反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按照《淮南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戶外廣告以及標(語)牌、櫥窗、畫廊、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實物造型、條幅、彩旗、彩虹門、氣球、展示臺、宣傳臺、舞臺等戶外設施,應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規格和材質設置。
在戶外廣告設置有效期限內需更新畫面的,其畫面效果應當符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必須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規劃,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城市戶外廣告和戶外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違反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畫面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違反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注:依據20**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條第4項的規定,本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城市戶外廣告和戶外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違反第二款規定,戶外廣告畫面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違反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責令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p>
第三十條商業集中區、景區、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等,應當按規劃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政府鼓勵在節假日開啟景觀燈光設施,并協調規范啟用時間。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保持其設施安全完好、外型整潔美觀。
第三十一條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點,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定點設置,并設立明顯標志。
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應保持車容整潔。
禁止機動車輛在人行道、蓋板及綠地上行駛、停放。
違反規定,機動車輛停放在人行道、蓋板及綠地上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車輛載運土方、砂石、煤炭、粉煤灰以及渣土、垃圾、糞便等易流散的物品在市區行駛時,應當采取覆蓋或密封措施,不得揚、撒、泄漏,污染環境。
違反規定,未采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的,責令改正;造成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責令清除,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城管執法機構糾正車輛拋撒、泄漏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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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制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管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管執法機構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城市道路、公共場所應定時清掃,全天保潔。
在城市中心區和繁華地段清掃保潔,應在人流量最少的時間進行,并采取降塵措施。
第三十五條 衛生責任單位和個人可以有償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保潔、清運垃圾、清掏公廁。
衛生責任單位和個人履行衛生責任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的費用由衛生責任單位和個人承擔。
城市環境衛生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具體辦法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注:依據20**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一條第5項的規定,本條第二款修改為:衛生責任單位和個人履行衛生責任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p>
第三十六條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和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三十七條 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械缆?、廣場和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渣、塑料袋等廢棄物;
?。ǘ慕ㄖ锖蛙噧认蛲鈷仈S廢棄物;
?。ㄈ┰诔鞘械缆?、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紙物、冥紙、遺物以及送殯時鳴放鞭炮、播放音樂;
?。ㄋ模┰诔鞘械缆?、綠化帶、公共場所潑灑污水、傾倒糞便、焚燒樹葉或者其他物品;
?。ㄎ澹┰诮窒锖途幼^從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類、水產品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經營活動。
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蒂的,并可處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罰款;隨地便溺、亂扔廢棄物、焚燒樹葉等物品的,并可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隨意潑灑污水、傾倒糞便的,并可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區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須飼養的,應與居民生活區隔離,并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城鄉結合部農業戶飼養的家禽家畜,應當圈養,不得散放于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市內飼養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禁止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廣場、綠地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場所及設有禁入標志的其他公共場所。
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入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應當防止寵物傷害他人,及時清除寵物糞便。
城市市區內飼養寵物,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和干擾他人。禁止飼養散發惡臭的動物。
違反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或者攜帶人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不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責令改正,并對飼養人或者攜帶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寵物傷人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生產、經營、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實行統一管理,設置垃圾處置場,集中受納、處置垃圾。
第四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由袋裝化逐步實行容器化收集和分類收集,并作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違反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傾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等建筑垃圾需要運輸、處理的,應當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并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方式清運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或拋撒。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投放到指定地點,或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環衛部門清理投放到規定地點。
禁止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確需建筑垃圾用于地基回填、土地復墾的除外。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并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
科研、醫療、屠宰、生物制品等單位對其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有毒有害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市區、廣場、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集貿市場、大型商場、居民住宅區等群眾活動頻繁的公共場所應設置公廁,并設立明顯的標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區新建、改建公廁,應建成水沖式。已建的旱廁應逐步改造。
第四十五條 公共廁所應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門窗、四壁的整潔衛生和溝槽、管眼暢通,不得有蠅蛆、尿堿、惡臭。
公共廁所門前應標明清掃保潔的責任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六條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糞池或經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統。
第四十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與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新建工程配套建設,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配套建設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須報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竣工驗收須有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參與。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不得開工;已經投入使用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造。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環境衛生用地,不得損壞、占用、拆除、遷移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因建設需要必須占用、拆除、遷移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按照維護公共利益、方便群眾和先建設后拆除的原則,提出拆遷、易地建設方案,并報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新建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準拆除原設施。
違反規定,擅自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環境衛生用地的,責令拆除占用規劃用地的建筑物、構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違反規定,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3)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號公布 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化、規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體制,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相關地方性法規有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
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依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條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城市容貌標準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道路、園林綠化、廣告標識、店名招牌、公共場所、水域、居住區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牌(欄),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
第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有管理責任約定的,從其約定。
下列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鞘械缆?、橋梁、公共廁所等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
?。ǘ┸壍澜煌?、隧道、地下通道、公路、鐵路,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ㄈ┪幕瘖蕵穲鏊?、體育場館、旅游景區、公園、綠地、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黝愂袌?、商業廣場、商店、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刚埼飿I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ㄆ撸┪雌刚埼飿I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負責;
?。ò耍┳≌^規劃紅線范圍外的背街小巷,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ň牛C關、部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ㄊ┙ㄔO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ㄊ唬﹫罂?、電話亭、候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和空中架設的管線,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ㄊ┗S池、儲糞池,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不清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責任人的責任要求如下:
?。ㄒ唬┍3质腥菡麧?,無違反規定實施停車、設攤、搭建、張貼、涂寫、刻畫、吊掛、堆放物品等行為;
?。ǘ┍3汁h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ㄈ┌凑找幎ㄔO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ㄋ模┌凑找幎⊕哐┏?。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專業服務單位履行。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域內發生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可以要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與所在區域環境相協調。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進行清洗、修飾,對破損、污損的外立面進行整修。
第十八條 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在空中架設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訊等纜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掛有礙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篷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其他有關規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物、構筑物臨街一側需要設置隔離設施的,應當采用透景圍墻或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等形式,并保持整潔、美觀。
閑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其臨街一側應當設置圍擋。
第二十一條 主要街道兩側和重要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完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開閉景觀燈光設施。
第二節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污損、毀壞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園、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等情形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不得遮蓋路標、街牌。
第二十四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的候車亭、崗亭、信息亭、報刊亭、公用電話亭、郵政信箱、箱式變電間、有線電視端子箱等公用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公益及商業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第二十六條 從事車輛清洗或者修理、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廢棄物向外灑落,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整潔。
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七條 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
裝載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液體、垃圾、糞便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或者帶泥運行。
第三節 戶外廣告設施及非廣告戶外設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和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和本條例的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向社會公布。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技術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檢測等具體要求。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報經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ㄒ唬├媒煌ò踩O施、交通標志的;
?。ǘ├眯械罉浠蛘邠p毀綠地的;
?。ㄈ┯绊懯姓苍O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ㄋ模┓恋K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合法使用權益的;
?。ㄎ澹┰趪覚C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梦kU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ㄆ撸p害城市容貌的;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所有權人簽訂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依法取得設施載體使用權。戶外廣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不得違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的要求和本條例關于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情形的規定。
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當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法規規定戶外廣告設施建設需要向規劃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戶外廣告應當依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戶外廣告設置聯合審批和管理協作機制,由一個部門統一受理并經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后統一答復。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部門應當規范審批和管理流程,共享有關管理信息,促進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有序、高效,方便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設置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置戶外廣告申請(備案)表,主要內容包括:設置地點、設置期限、廣告設施的形式和規格;
?。ǘI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ㄈ┰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ㄋ模敉鈴V告設施載體使用協議等使用權證明文件;
?。ㄎ澹┳C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文件;
?。┓?、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電子顯示裝置和其他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不超過六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超過三年。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設置許可期滿;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 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廣告戶外設施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戶外設施出現外型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從事張貼、涂寫、刻畫活動。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一節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话匆幎▉G棄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ㄈ┎话匆幎▋A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
?。ㄋ模┰诼短靾鏊屠占萜鲀确贌龢淙~、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物主應當即時清除。
第四十一條 商品交易市場舉辦單位應當保持市場環境整潔,按照垃圾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按照規定處理垃圾。
第四十二條 因水、電、通訊設施建設等開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樹木、花草等作業留下渣土、樹葉等雜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產生廢棄物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并清洗作業場地,不得隨意堆放。
第二節 生活垃圾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鼓勵對生活垃圾進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應當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環境的方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場所并及時清運,做到日產日清。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并向社會公布后組織實施。
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地點、時間投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當推行社會化服務。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等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
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企業承擔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應當按規定支付服務費。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實行社會化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決定。
第四十八條 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處置,除按照規定可以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集、運輸的外,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的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依法取得生活垃圾處置許可的餐廚垃圾資源化處理場所或者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所等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進行處置。
第四十九條 責任人應當負責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清運、處理,防止阻塞、外溢。責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組織清運、疏通。
第三節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五十條 建筑垃圾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建筑垃圾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建筑垃圾應當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鼓勵對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
第五十一條 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遮擋圍墻,進出口的路面應當實行硬化處理,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臨時施工設施,并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堆放,并與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分別收集,按照規定及時清運、處置。
第五十二條 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
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在許可期限內按照許可條件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
第五十三條 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應當隨車攜帶清運卡,并按照清運卡記載的路線、時間將建筑垃圾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不得沿途丟棄、遺撒、隨意傾倒。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五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年度實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建立社會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
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建設。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規定和技術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和中轉場所。
第五十七條 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住宅小區建設、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環境衛生設施竣工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環境衛生責任人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設置公共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干凈整潔和正常使用。
第五十九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有效。
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規范、統一的標志,并有專人負責保潔,按時開放。
第六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相應方案,報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其中,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還應當報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
第六章 執法監督和保障
第六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執法巡查制度、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任何人發現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并在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六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加強行政指導,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和說理式行政處罰制度,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第六十三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著裝規范、佩帶明顯標志,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理由、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罰沒物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建筑物、構筑物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反第十八條規定,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和有關纜線架設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十條規定,未設置有關隔離設施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ㄒ唬┻`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道路兩側和廣場上有關公用設施的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ǘ┻`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排油煙口、排污水口的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戶外廣告設施容貌管理規定,未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有關材料報送備案的,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敉鈴V告設施設置違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
?。ǘ┪唇浥鷾噬米栽O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ㄈ敉鈴V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涉及規劃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由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收集、運輸、處置的餐廚垃圾及其他相關非法物品,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將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經營服務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中轉場所經營單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資格從事建筑垃圾經營服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在許可期限內違反許可條件從事經營服務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建筑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ㄎ澹┻`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筑垃圾經營服務企業未隨車攜帶清運卡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即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場所的遺漏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泄芾砺氊?,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查處,對依法應當受理、處理的投訴、舉報不予受理、處理的;
?。ǘE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ㄈ┌?、縱容違法行為人的;
?。ㄋ模├寐殭噌咚轿璞?、貪污受賄的;
?。ㄎ澹┻`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十二條 阻礙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寧波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3修正)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修正)
?。?0**年12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批準 20**年7月29日唐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市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建制鎮城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經費的保障,做到??顚S?,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資機制,推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業的市場化、社會化進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衛生、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檢查本條例在轄區內的執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谐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管理法規,具體組織和領導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隊伍,行使管理職能;
?。ǘ﹨f助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發展規劃以及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年度計劃,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
?。ㄈΩ鲉挝坏某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ㄋ模┲贫ǔ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社會化有償服務的具體辦法;
?。ㄎ澹┙M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和科學知識宣傳,引導公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公民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和環境衛生意識。
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人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認真調查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情況。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標準化管理,管理、作業、設計、研制等工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標準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環境衛生勞動定額和作業經費。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與環境衛生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并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科學管理,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專業檢查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定期組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檢查,公布檢查結果。對不履行責任的,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條 本市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的具體范圍書面告知責任人。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的區域。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按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鞘械缆?、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和公共廁所,由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
?。ǘ┙窒?、居住區和城中村,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ㄈ╋w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機動車停車場、公園、港口、賓館、商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等,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ㄋ模C關、團體、部隊以及學校、醫院、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ㄎ澹┏鞘屑Q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鞘懈鞣N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ㄆ撸┏鞘懈劭诳拓洿a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負責;
?。ò耍┏鞘袃鹊暮拥兰皟蓚裙芾韰^域,由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ň牛┏鞘芯G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ㄊ┦┕がF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ㄊ唬┏鞘袃辱F路按土地使用范圍,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相關單位負責。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不明確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負有下列責任:
?。ㄒ唬┍3职凑找幎ㄔO置的設施整潔、完好;
?。ǘ┍3汁h境衛生整潔,水面無漂浮垃圾雜物,監督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處置;
?。ㄈ┌凑找幎ㄏ虺鞘惺腥莺铜h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垃圾產量;
?。ㄋ模┍3质腥菡麧?,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ㄎ澹┯鼋笛┨鞖?,及時清掃和鏟除積雪;
?。┍3志G地植物正常生長、無缺株短苗、無黃土裸露,無明顯病蟲害、無垃圾雜物;
?。ㄆ撸﹨f助維護責任區內秩序。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范圍內的積雪應當及時清掃和鏟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違反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不足一噸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超過一噸處以每噸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無法落實行為人的,由責任人恢復原狀或者清除。
第十二條 城區公共場所、建筑物、構筑物和各種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載體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戶外宣傳活動,期滿后及時撤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處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或其他載體上涂寫、刻畫、噴涂或粘貼標語及宣傳品、小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具體行為實施者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移送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部門對于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在城區設置各類戶外廣告(含電子顯示屏,下同)及牌匾標識,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報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設置中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設置小型戶外廣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內容設置的,責令改正。
戶外廣告規格的界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執行。
牌匾標識設置的位置、規格、樣式應當報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一個經營場所或者單位只能設置一個牌匾標識。未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或者更改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已同意的設置位置、設計規格、樣式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在城區設置各類戶外廣告、電子翻板、指示牌、標語牌、霓虹燈、招牌、標牌、燈箱、畫廊、櫥窗、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應當保持安全牢固、整潔美觀。未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設置、清洗、更換或者存在危險隱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拆除,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景區景點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照明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重要區域、重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景觀照明集中監控系統。
第十六條 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設施美觀、整潔,兼顧晝夜效果;設施安全、環保、節能;局部景觀燈飾效果與周圍環境協調;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景觀照明設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日常維護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設施的整潔完好、正常開閉和安全使用。景觀照明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重大活動或者重要節日期間夜景亮化設施的開閉時間、區域,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 改變、移動、拆除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對原設施所在地的建筑、地貌造成破壞的,應當進行修復。
第十八條 施工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谂鷾实恼嫉胤秶鷥确忾]作業;
?。ǘ╅_工前,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產量、收集方式和清運時間;
?。ㄈ┡R街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安全護欄和圍蔽設施,圍擋設施外保持整潔,無垃圾、雜物和積土,可透視范圍衛生整潔;
?。ㄋ模┦┕がF場應當設置密閉式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臨時性公共廁所;
?。ㄎ澹┪杏匈Y質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垃圾和糞便,保證垃圾、糞便的正常清運和下水道的暢通,并符合安全標準;
?。┎鸪ㄖ?、構筑物應當采取防塵降塵措施;
?。ㄆ撸┦┕こ鋈肟诤褪┕がF場道路進行硬化,設置車輛清洗裝置和震動設施并及時維修,維持良好運行。震動設施是指施工出入口設置的溝、坎等使車輛產生震動作用的設施,目的是使附著在車身的建筑垃圾等附著物通過震動及時掉落,避免車輛運行中污染環境;
?。ò耍傠x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進行車體、輪胎等清洗,保持清潔,并符合散體運輸車輛相關要求;
?。ň牛┻M出施工現場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ㄊ┦┕づ潘畱敺舷嚓P規定,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ㄊ唬┩9龅匚锲窋[放有序,并符合安全標準;
?。ㄊ┗靥钔撩荛]苫蓋,堆積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三米;
?。ㄊ┕こ?/a>竣工后及時拆除相關設施,清理和平整場地;
?。ㄊ模┦┕ふ加贸鞘械缆返?,不得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道路工程竣工后需要移交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管理的,應當達到道路竣工交接條件,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程序組織交接。
架設或者埋設管線的單位應當保持管線及附屬設施完好,對廢棄的管線及附屬設施應當依法處置。
第二十條 園林綠化部門、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障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美觀,隨時清除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內行駛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密閉,不得飄撒、流漏裝載物。城市區域內運輸散體、流體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為全封閉車輛,貨物低于箱體上緣五厘米以上,并加裝衛星定位系統。物料排放口應當采取防滴漏措施。
交通運輸工具造成泄漏、遺撒的,由污染責任人進行清除,污染責任人自身無力清除的,可以委托保潔單位代為清除。對污染責任人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泄漏、遺撒物為不易清除的混凝土、油脂等粘結類物質、酸堿類等腐蝕性物質的,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定時、定點收集、運送,并做到日產日清。提倡分類投放、分類收集。
生活垃圾產生單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產生垃圾的品種和數量,對責任區內的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掃、清掏,并依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方式進行收集、運輸和傾倒。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提高機械化作業率,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減少對城市交通和生活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游景點、車站、港口、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商場、飯店、旅館、體育場(館)、停車場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場所的附屬式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ㄒ唬╇S地吐痰、便溺;
?。ǘ﹣y丟瓜果皮核、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裝袋等廢棄物;
?。ㄈ﹣y倒污水,亂丟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ㄋ模┓贌龢淙~、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ㄎ澹┱嫉兰庸?、制作、修理、露天燒烤等經營行為;
?。┭亟稚l商品廣告;
?。ㄆ撸┢渌绊懎h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沿街散發商品廣告的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科研、教育、醫療衛生、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運,做好無害化處理。
各種動物的尸體應當由專業處理部門按照規定深埋或者高溫火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第二十七條 垃圾和糞便處理,逐步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消滅廢棄物中的病菌、病毒、寄生蟲卵,防止蚊蠅孳生和鼠類繁殖。綜合利用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收集、運輸、處理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傾倒地點、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集中處理和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實行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罰款。
未經批準或者選擇未經批準的單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或者個人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ㄒ唬氖萝囕v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收集、運輸作業,不按照規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ǘ┦彝舛逊琶禾?、砂石等物料未苫蓋的。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定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改建、擴建項目涉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遷移、拆改的,應當先建后拆,滿足原有服務區域環境衛生設施需要。
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作業點的,責令限期重建或者補建,并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及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否則不得進行驗收,責令限期補建,并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項目應當具備相應規模的環境衛生配套設施。
第三十四條 土地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專項規劃,在規劃條件中注明應當設置的各類公用和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五條 盜竊、破壞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以及侮辱、毆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和作業人員或者阻撓其正常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對執法人員加強教育、培訓、監督,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灰勒辗ǘǔ绦蜻M行行政執法的;
?。ǘ┦杖×P款未出具罰沒收據的;
?。ㄈ┐蛄R、侮辱當事人的;
?。ㄋ模┕室鈸p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ㄎ澹斒芾淼呐e報、投訴不受理,對已受理的舉報、投訴不調查、不處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短粕绞惺腥莪h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