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20**)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6月10日
溫州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規范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城市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測量和成果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區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施工、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但建筑區劃內配套管線工程的建設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燃油、熱力、電力、通訊、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物料、公共視頻監控等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應遵循統籌規劃、協調建設、綜合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規劃、測繪、信息管理,建立和維護更新管線信息系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施工許可和建設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供水、排水、燃氣、照明的地下管線日常維養的監督管理和地下管線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許可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市、區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分工按市政府相關文件執行。
第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單位(以下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七條 提倡地下管線建設采用綜合管溝(廊)、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技術,鼓勵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工作。
已實施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道路,各管線單位原則上不得再單獨建設自用管溝。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應用與動態更新,切實做好地下管線工程設計前的現狀信息資料取得,和完工后測量成果的報備等環節的工作,實行地下管線信息一張圖管理模式。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相關管理部門共同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可根據城市建設需要按程序對各專項規劃進行修改。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編制城市道路建設發展規劃時,會同發改、規劃(測繪)、國土資源、城管與執法、公安、經信等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管線近期建設計劃,并互相銜接。
第十一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于本年度結束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的管線建設計劃。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于每年1月份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含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并于每年的7月份對年度建設計劃做出調整、補充。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地下管線應當與道路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現有地下管線工程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應當結合城市道路改擴建或者新建地下管線工程,逐步實施改造。原有架空線、110千伏(含)以下高壓輸電線位于規劃建成區內的,應當逐步改為地下埋設。
第十三條 道路附屬地下管線應當按照下列排序敷設,并控制在規劃安排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各管線間安全距離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要求設定:
?。ㄒ唬┭爻鞘械缆窎|側、南側,從道路邊線向內依次敷設電力管(溝)、雨水管和污水管等;
?。ǘ┭爻鞘械缆肺鱾?、北側,從道路邊線向內依次敷設燃氣管、供水管、綜合通訊管(溝)、雨水管等;
?。ㄈ┰跈C動車道下可敷設雨水管、污水管和管線綜合共同溝;
?。ㄋ模┰诜菣C動車道下可敷設供水管、燃氣管、電力排管、雨水管、污水管和綜合通訊管(溝) ;
?。ㄎ澹┰谌诵械老驴煞笤O電力管(溝)、燃氣管、綜合通訊管(溝)和供水管;
?。┰诰G化帶下可敷設供水干管、污水干管、高壓電纜以及熱力、油料等特種管線。
因道路工程條件特殊性,附屬地下管線確不能按上述規定敷設于對應位置的,經論證后可以予以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 非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敷設城市地下管線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安全保護距離,設置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燃氣、電力、信息等影響重大的管線,設計時應當考慮在管道正上方連續敷設警示帶或金屬示蹤線,距管頂的距離宜為0.3至0.5米,警示帶應用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顯、牢固的警示語,敷設于地表的應當與道路景觀相協調。
第十六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地面附屬設施(電力箱式變、分支箱和環網柜、煤氣調壓箱、路燈箱式變和配電箱、通信分支箱、接線柜等)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工程規劃統一設計,進行綜合設置、合理布局,不得影響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盡量不占用人行道,并按照城市景觀要求,確定附屬設施的具體位置。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占用、挖掘等審批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軌道、人防設施、河道、綠(林)地、文物和軍事設施,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或單位的意見;需辦理許可或者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九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設計前,應當到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取得建設區域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信息,并到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相應管線詳細檔案資料。在取得現狀管線資料后,應當與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進行復核確認。
在無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建設區域進行探測,并于30日內將查明的地下管線現狀情況報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管線工程探測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中所需土地手續要求如下:
?。ㄒ唬┪挥诂F狀道路(或公共綠化帶)上的需提供道路(或公共綠化帶)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或道路(或公共綠化帶)主管部門的意見;
?。ǘ┪挥诂F狀道路(或公共綠化帶)以外的需提供建設單位與街道(鄉鎮)或村委會或土地使用人簽署的土地借用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先于城市道路建設的附屬地下管線工程,應敷設于規劃管位,并做好自身保護,不影響道路后期建設。如無條件在規劃管位敷設的應急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出具承諾書,承諾在道路建設時做好管線遷改工作,服從建設統一安排。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實行工程質量的終身負責制??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綜合性工程的建設,由道路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綜合協調、組織,按照先深后淺的原則,統籌地下管線和道路建設工期;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計劃報送道路建設單位,并服從統一協調,同時應當簽訂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牽頭召開施工及毗鄰區域內管線綜合對接會,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與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已建管線保護協議書,已建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對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管線建設單位在取得管線資料后,對現場的地下管線應當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再進行復核及確認,并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及毗鄰區域內的地下管線資料。
第二十五條 工程開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放線;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跟蹤測量。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應當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二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地下管線管位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如發現施工圖有誤或不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時,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重大的變更應當按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對原有地下管線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挖樣洞復測,在掌握地下管線的實際走向和埋設深度后,才能施工。
城市地下管線開挖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開挖前應當安排專人監護。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督促落實,并在開挖時做好旁站。
在原有地下管線1米范圍內,禁止用機械直接開挖。
第二十八條 可能對管線的安全和維護產生影響的施工,施工單位須提前一天通知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并對影響范圍內的管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相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派專人進駐施工現場,并通知監管單位,全程監督指導施工作業。在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和監管單位派出的現場監護或作業指導人員未到現場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進行施工作業。
?。ㄒ唬┵Y料缺失且無法用儀器探測的管線,需人工挖掘探溝的;
?。ǘ┦┕挝辉诠芫€單位標注的范圍內未能找到相應的管線,需對管線進行重新勘驗標注后再次進行探挖的;
?。ㄈ┦┕挝辉诠芫€探挖過程中遇到多條管線近距離交叉或排列,或正在探挖的管線被其他管線或建(構)筑物包裹的;
?。ㄋ模┢渌行枰?。
第三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必須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原則,在沿車行道、人行道施工時,應當在管溝沿線設置安全文明施工圍擋、警示標志和誘導標志,并在施工路段沿線設置夜間警示燈。
在繁華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等交通不可中斷的道路上施工,應當有保證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應當設置現場告示牌,告示牌應當標明施工范圍、內容、作業時間、開竣工日期、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督電話等,并張貼在施工范圍兩端明顯處,以利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采用開挖方式施工的,應當在覆土前進行隱蔽測繪;采用頂管、定向鉆等隱蔽方式施工的,應當在完工后及時采用探測等方式進行竣工測繪,并編制地下管線竣工圖。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接管單位或專業管理單位對工程整體質量進行調查;管線接管單位或者專業管理單位依法出具調查報告;管線建設單位根據調查報告組織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接管單位或專業管理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簽署復核審查意見。
工程質量調查費用,由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工程造價。
第三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完工后,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竣工測量成果,向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竣工測繪成果備案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通過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相關單位成立驗收小組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對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整體結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 竣工驗收合格的管線工程,應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滿時,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保修期滿驗收。
第三十七條 敷設于已建道路下方的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完畢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相關規程恢復路面,路面修復施工單位應當具有市政道路施工資質。掘路修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保修期為一年。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對地下管線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負責,涉及危險性較大或與城市公共安全有關的管線挖掘和頂管工程,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
當發生地下管線斷裂、破損和泄漏等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報警。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開展搶修搶險工作。建設、監理、設計、勘察、施工等相關單位有責任配合、協助管線單位和有關部門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章 日常維養管理
第三十九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應當建立地下管線日常巡護制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特別是對生產和運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
第四十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于本年度結束前向城管與執法部門報送下一年度的管線建設、維修計劃,城管與執法部門于每年1月份結合當年的道路維修計劃安排年度掘路工作計劃,并于每年的7月份對年度掘路計劃做出調整、補充。
第四十一條 城市窨井蓋是城市地下管線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維修、養護和管理責任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按照“誰所有、誰負責”的原則落實。
第四十二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廢棄的地下管線報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廢棄之日起90日內將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予以拆除;90日內不能清除的,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進行無害化處理,待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時,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十三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發現建筑物違反規定占壓管線及其安全距離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四條 在有條件路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設置管線標識,標明管徑、覆土及走向等關鍵信息。
第四十五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運營管線突發事故搶修應急預案并報相關部門備案,落實搶修機械、設備、物資、人員等,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六條 地下管線事故發生后,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預案組織搶修,并向各自主管部門和城管與執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單位、部門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搶修。
第四十七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道路挖掘批準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 在應急維修施工期間,地下管線施工單位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全封閉施工,施工現場做好文明施工,盡可能減少對社會生產造成的影響。
第四十九條 因道路、橋梁建設與維修需要,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對施工范圍內的管線位置、深度進行交底,并采取遷移改線、安全防護等措施,確保所屬管線的安全;道路、橋梁建設單位在施工中應當加強對原有管線的安全保護,禁止野蠻施工。
附屬懸掛在市政橋梁上的管線,其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與橋梁管理部門簽署安全協議,并負責管線的日常維養及安全。
第五十條 應急工程施工完畢后,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相關規程恢復路面,并履行相關竣工驗收和備案程序。掘路修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保修期為一年。
第五章 信息檔案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地下管線檔案的整合、信息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體工作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十二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符合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
第五十三條 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查詢和咨詢服務。涉及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實行無償服務。管線建設和產權、管理單位免費查閱本單位檔案。
第五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辦報送告知備案手續,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報送竣工檔案的內容和要求。
管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應當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資料。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證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的,其竣工檔案可以一并移交。
第五十六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竣工備案。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證與地面建設工程一并辦理的,可以一并辦理竣工備案。
第五十七條 地下管線因緊急搶修后發生管位變化或管線遷移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完成后30日內將有關管線檔案報送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八條 地下管線施工過程中發現未建檔管線或與原有資料不一致管線,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測定未建檔或與原有資料不一致管線的信息,并在30日內向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五十九條 各管線產權單位日常巡檢、維護中發現與原有資料不一致的管線,應當及時測定管線信息,并在30日內向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六十條 尚無管線現狀測繪資料的區域,市規劃(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需要,結合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編制并組織實施管線年度整測或補測計劃。管線普查、年度補測、管線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城市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在驗收合格后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各管線建設單位、產權和管理單位、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執行的,應當依法追究工程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市級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地下管線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2015)
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192號
《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于20**年2月15日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東營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年2月15日
東營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包括石油、天然氣管線)等地下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檔案與信息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綜合管理、分工負責、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心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動態管理和數據共享工作。各縣區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東營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安監、城市管理、質監、公路、油區管理、人防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地下管線質量、安全管理機制,做好地下管線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其所有的地下管線運行安全負責,建立地下管線巡護管理制度和隱患排查制度,保障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訂檔案移交合同。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十條 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ㄒ唬┑叵鹿芫€的走向應當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ǘ┩惞芫€應當合并建設;
?。ㄈM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ㄋ模┑叵鹿芫€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鋪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于覆土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規劃驗收或者規劃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編制各專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專業地下管線建設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同步建設,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內原則上不得挖掘敷設管線。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道路、新區建設和集中連片的舊城改造,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優先采用綜合管廊技術;無法采用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與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主體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熛蛟O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編制地下管線安全監護方案;
?。ǘ┌凑找巹澮鬄榈叵鹿芫€預留管位;
?。ㄈ┒酱偈┕挝蛔龊檬┕がF場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線保護工作;
?。ㄋ模﹨f助測繪單位在地下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ㄎ澹┳龊玫叵鹿芫€工程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婪☉斅男械钠渌氊?。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で叭〉檬┕さ囟蔚叵鹿芫€現狀資料;
?。ǘ┞鋵嵤┕ぐ踩芾碇贫?,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施工現場設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標志;占用道路的,夜間設置燈光和反光標識;
?。ㄈ┲贫ūWC施工區域地下管線安全的措施;
?。ㄋ模┌凑占夹g規范和經批準的位置、范圍、管徑、材質、工藝、時間段等有關要求組織施工,設置地下管線標志;
?。ㄎ澹┦┕ぶ邪l現可能對毗鄰地下管線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通知管線權屬單位進行現場監護;對地下管線造成損壞的,應當立即停工,采取應急保護措施,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和處置,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l現地下管線未建檔或者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ㄆ撸┨峁┖细竦目⒐D,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工作;
?。ò耍┮婪☉斅男械钠渌氊?。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聲像資料,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工程測繪,將形成的數據文件和工程測繪圖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未進行聲像制作和工程測繪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聲像制作、測繪,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地下管線工程的聲像制作、測繪、探測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配備專門人員進行日常巡護,定期檢測維修,強化監控預警,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材質落后、存在事故隱患的地下管線進行維修、更換和升級改造,對存在塌陷、火災、水淹等重大安全隱患的地下管線進行專項治理。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園林綠化等地面設施進行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可先行破路搶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護措施,同時報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及時補辦批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下列行為:
?。ㄒ唬┥米哉級旱叵鹿芫€進行建設;
?。ǘp壞、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ㄈ┥米砸苿?、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ㄋ模┰诘叵鹿芫€路面傾倒污水,向地下管線中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ㄎ澹┢渌:Φ叵鹿芫€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檔案與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歸集地下管線信息資源,及時將地下管線普查資料、竣工資料、補測補繪資料輸入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根據地下管線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信息子系統,并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共享地下管線相關普查數據,推進綜合管理信息系統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智慧城市融合,實時監控地下市政管線運行狀態,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相關權屬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前,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檔案預驗收意見書;預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件。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檔案。
第三十條 已建成而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檔案資料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查明管線現狀,形成專業管線現狀圖、竣工圖、竣工測繪成果及其電子文件,并及時移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已建成的地下管線遷移、更換或者廢棄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補充后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移交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因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及有關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行政管理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3月31日。
篇3: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2014)
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20**)
《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業經20**年1月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管線(含附屬設施),地下管線綜合管廊及其相關的地下空間設施,但不包括軍事專用地下管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其檔案信息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地下管線開發和利用的指導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城鄉建設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以下統稱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市政公用部門以及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水利、公安、人防、通信、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專業規劃。
第六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深度應當符合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ㄒ唬┑叵鹿芫€的走向應當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ǘ┩惞芫€應當合并建設;
?。ㄈM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管線,臨時性管線避讓正式性管線,分支管線避讓主干管線,小管徑管線避讓大管徑管線,壓力管線避讓重力流管線,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宜彎曲管線,技術要求低的管線避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柔性結構管線避讓剛性結構管線;
?。ㄋ模┑叵鹿芫€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七條 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地下管線專業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范圍外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
辦理地下管線工程許可手續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開挖敷設城市地下管線。因搶險等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按規定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超出前款規定期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設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道路挖掘計劃,報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經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統籌協調后,納入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1米范圍以外。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和各類園區地下管網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時,符合技術安全標準和相關條件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采用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技術;無法采用的,應當為地下管線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
第十二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⒐y量所需費用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確需遷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后提出實施方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的,應當向城市規劃、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廢棄的城市地下管線,存在危險性確需拆除的,由產權、管理單位予以拆除;對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城市地下管線,由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十六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對其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踩a責任制度;
?。ǘ┌凑沼嘘P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ㄈ┙⑷粘Q沧o和維護制度,地下管線破損、缺失、老化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新;
?。ㄋ模斔陀卸居泻?、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
?。ㄎ澹┒ㄆ陂_展應急演練;
?。┌l生地下管線事故后,迅速組織搶修,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
?。ㄆ撸┙⒌叵鹿芫€信息檔案制度;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含竣工測量成果),并移交測量數據的電子檔案。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接受、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服務。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更新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并納入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的交互格式、標準及信息共享目錄清單。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查閱、利用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查詢、利用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城市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地下管線安全應急綜合預案。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城市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ㄔO單位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1%以上5%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ǘ┑叵鹿芫€產權、管理單位擅自遷移、變更城市地下管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叵鹿芫€建設單位未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
?。ǘ┑叵鹿芫€工程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規定的時間、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的;
?。ㄈ┍O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ㄋ模┑叵鹿芫€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ㄎ澹┑叵鹿芫€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的。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ň幹瞥鞘械叵鹿芫€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或者建設計劃的;
?。ǘ┪炊ㄆ诮M織開展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工作的;
?。ㄈ├寐殑丈系谋憷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ㄋ模┎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