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10號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朱小丹
20**年3月18日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ㄒ唬w育比賽活動;
?。ǘ┭莩獣?、音樂會、歌舞表演等文藝演出活動;
?。ㄈ┱褂[、展銷等活動;
?。ㄋ模┯螆@、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ㄎ澹┤瞬耪衅笗?、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景區、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堅持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運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推進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安全監管、衛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條 鼓勵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監督成員單位履行安全職責。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以及各方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法人、組織承辦活動的,受委托方為承辦者。
第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贫?、落實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ǘ┙M織落實活動現場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安全隱患。
?。ㄈ┍U吓R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ㄋ模┌凑展矙C關的要求,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活動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ㄎ澹┗顒佑衅弊C的,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票證;活動無票證的,按照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控制人數。
?。┩ㄟ^新聞媒體、宣傳海報、票證背書、現場廣播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務、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ㄆ撸┲贫ㄌ幹猛话l事件應急預案。
?。ò耍┞鋵嶀t療救護、食品安全、滅火、緊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預防擁擠踩踏事故,并提前組織演練。
?。ň牛┚S護活動現場秩序,對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ㄊ┡鋫鋵I保安人員以及其他與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
鼓勵承辦者根據活動的內容、規模、風險等情況,投保公眾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第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ㄒ唬┍U匣顒訄鏊?、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ǘ┫虺修k者提供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場地平面圖、疏散通道、供水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安全的資料、證明;
?。ㄈ┍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ㄋ模└鶕顒影踩枰O置必要的安全緩沖通道、區域和安全檢查設備、設施,配合開展安全檢查;
?。ㄎ澹┍U匣顒蝇F場以及周邊監控設備配備齊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動監控錄像資料30日以上;
?。┳龊脠鏊ぷ魅藛T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ㄆ撸┗顒悠陂g發生火災、爆炸、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時,協助承辦者做好人員緊急疏散和秩序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胤?、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ǘ┳袷鼗顒蝇F場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ㄈ┎坏脭y帶和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投擲雜物,不得圍攻活動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其他人員;
?。ㄋ模┳袷匕踩⒁馐马?,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熟練使用應急處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條 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加強專業保安人員培訓,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同時承擔同一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芾?、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并組織查驗現場,實施安全許可;
?。ǘ┲笇?、監督承辦者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ㄈ┰诨顒优e辦前,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ㄋ模┰诨顒优e辦過程中,監督檢查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ㄎ澹┲笇Π踩ぷ魅藛T的安全教育培訓;
?。┮婪ú樘幓顒又械倪`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 安全許可
第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修k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ǘ┗顒觾热莺托问讲坏眠`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ㄈ┚哂蟹媳巨k法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ㄋ模┗顒訄龅?、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在東莞市、中山市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為預計售發票證或者組織觀眾數量與負責組織、協調、保障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數量之和。
第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可以根據活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并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制定、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工作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自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洞笮腿罕娦曰顒影踩S可申請表》。
?。ǘ┏修k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ㄈ┗顒臃桨讣捌湔f明。
?。ㄋ模┗顒影踩ぷ鞣桨?。
?。ㄎ澹﹫鏊芾碚咄馓峁┗顒訄鏊膮f議或者證明;活動占用公共場所、道路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有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活動的,還應當提交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聯合承辦協議。
第十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當列明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流程、參加人員數量、媒體記者、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等情況。
第二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踩ぷ髫撠熑?、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設置、任務分配、識別標志;
?。ǘ┗顒訄鏊乩憝h境、建筑結構和面積(附圖紙)、人員安全容量以及預計參加人數;
?。ㄈ┲伟簿彌_區域、應急疏散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消防滅火、安全檢查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識;
?。ㄋ模┡R時搭建設施、建筑物的基本情況;
?。ㄎ澹┢弊C的樣式、數量、防偽、查驗等情況;
?。┌踩ぷ骱笄?/a>保障措施;
?。ㄆ撸本仍A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承辦者當場更正;
?。ǘ┥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承辦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ㄈ┥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辦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許可申請。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告知承辦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現場安全條件進行查驗。
公安機關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承辦者需要整改的內容和要求,承辦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公安機關作出安全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安全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ㄒ唬┓习踩珬l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
?。ǘ┎环习踩珬l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發出《大型群眾性活動不予安全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承辦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將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抄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活動,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性許可的方式對各場次活動準予安全許可。公安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各場次活動實施安全監管。
第二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ㄒ唬┎环洗笮腿罕娦曰顒优e辦條件的;
?。ǘ┐嬖诘陌踩[患經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ㄈ┯绊懻?、外事、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ㄋ模﹪乐胤恋K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變更活動時間的,應當自原定舉辦日之前5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活動的,應當自原定舉辦日之前5日內書面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承辦者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活動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告知承辦者以及有關單位。由此給承辦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不得將活動委托或者轉讓給他人舉辦。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對安全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填寫《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檢查記錄》,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分別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簽字歸檔。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建設、安全監管、交通、質監等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件與承辦者申請安全許可時的安全條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承辦者舉辦的活動應當重點檢查,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發放或者出售票證。
第三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安全容量按照下列規定核準:
?。ㄒ唬┰谠O固定座位的場所舉辦活動,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準人員安全容量;
?。ǘ┰跓o固定座位的場所舉辦活動,按照場所有效使用面積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準人員安全容量。
前款所稱的有效座位數,是指總座位數扣除公共設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視現場座位、監管執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數;前款所稱的有效使用面積,是指場所總面積扣除臨時搭建物、公共設施、疏散通道、緩沖區域等面積后的面積。
舉辦演唱會、歌舞表演等活動,需要臨時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數量應當計算在人員安全容量內,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第三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安全容量時,應當立即停止人員進場,采取疏導應急措施;發現持有假票的,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三十五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搭建臨時設施、建筑物的,承辦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搭建和拆除臨時設施、建筑物,確保臨時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臨時設施、建筑物搭建工作應當在活動舉辦的12小時前完成。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監督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落實安全工作措施,維護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以及進入場所的人員、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安全檢查無關的活動,不得侵犯受檢查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責令立即停止舉辦活動:
?。ㄒ唬┈F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ǘ┈F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ㄈ┢渌赡芪:ι鐣刃蚝凸舶踩木o急情形。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提出與安全監管無關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場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并對承辦者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向社會發放或者出售票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同時承擔同一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ㄒ唬┫虺修k者、場所管理者提出與安全監管無關的要求;
?。ǘ┌l現安全隱患不依法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及時整改;
?。ㄈ┮蟪修k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
?。ㄋ模┧魅?、收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ㄎ澹├寐殑贞P系從事與活動有關的經營活動;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自發進行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突發事件;當活動現場聚集人數超過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做好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ㄒ唬┬麓浩砀?、重陽登高、清明祭拜等傳統民俗活動;
?。ǘ┢渌卮蠊澣盏膽c祝、慶典活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樓盤收樓營銷活動承包協議
樓盤收樓營銷活動承包協議
---z市家裝文化課堂走進z
甲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z.z,項目位于z市z大道西側、z局以南、z大道北面,內設商場、餐飲、娛樂等功能。z.z是唯一建筑在CBD三心交匯點之上,傲居z中央商務區、中央酒店區、中央城區之核心,周邊更有完善配套,及優質濱海教育圈,眾多五星級酒店環繞,將打造成z新城市中心綜合高端地標性項目。其將自然資源合理分配開創了z園林“立體水景藝術”的審美先河。z.z,彰顯CBD峰層領袖風范,憑借其對國際水韻風情的獨到理解, 2300㎡峰層社交會所、z罕見氣派戶型處處體現大家風范:z.z,成就建所未見!
一、為了更好的服務廣大的z業主朋友,更加形象真實的體現家裝文化課堂,給業主提供更多增值服務。乙方承包甲方活動包含內容如下:
?、?、乙方配合甲方進行現場布展,并提供優秀設計作品展示、設計師現場手繪功底展示、家裝免費咨詢、家裝材料展示等活動,乙方將與業主面對面交流戶型;
?、?、乙方每周日上午9:30--11:30,下午3:00--5:00集中客戶參加課堂知識講座,提供業主更多的裝修知識及如何智慧選材。
二、為了本次活動能夠順利進行,乙方應做到以下幾點:
?、?、講文明,講禮貌積極引導、服務業主,體現品牌公司與高檔樓盤給業主帶來的尊貴感受;
?、?、積極配合甲方順利完成本次收樓活動,服從樓盤物業人員管理,服從規章制度規定。遵守樓盤安全準則。愛護物業財產,物品損害照價賠償;
?、?、現場展位布展整齊規范,活動布置15個3m*3m規格展位;(展位布置詳見附件1)
?、?、本次活動承包費用共計:(人民幣)¥元整。
三、活動地點:四、活動時長:一個月
五、付款方式:簽訂合同時交定金元整(人民幣)¥元整。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字代表:簽字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備注:本協議一式三份。
附件1:
以下是z市家裝文化課堂走進z活動現場計劃展位位置,活動共布置15個3m*3m規格展位;現場考察每個規劃場地足夠布展,尺寸以現場為準。此次布展以方便物業工作開展,不阻礙業主正常通行為原則,整體規劃,布展規范為目的。共同努力體現高端樓盤帶給廣大業主的尊貴享受!
篇3: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1992)
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1992)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批給及招標
第三章 租賃及無償讓給
第一節 合同
第二節 租金
第三節 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
第四節 工程及保存
第五節 通知及知會
第四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規范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撤銷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五十二至六十九條
六月一日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在第四章即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可有商業或工業活動之存在,并規定場所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管理等所須遵守之規則。
在界定家團每月收益以作為適用上述規則之決定性標準時,該法規之基本理論系以社會作用之特征為基礎。
擬透過本法規維持某些現行規則,但同時將適用于作商業場所之空間之制度獨立于社會房屋有關制度之外,并強調作為批給租賃較適合方法之公開招標之重要性。
另一方面,將頂讓及租金之制度作實質上之革新。
基于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范圍)
本法規對適合于在社會房屋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等作出規范。
第二章 批給及招標
第二條 (批給)
一、適合于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按隨后各條之規定,透過招標為之。
二、空間之批給在下列情況時得透過澳門房屋司(葡文簡稱I.H.M.)之意見,且在監督實體許可后,例外免除招標:
a)批給予以社會互助為宗旨之機構或實體;
b)相對人乃一場所租賃之權利人,而該場所位于將拆毀,或須作改建或修建工程之社會房屋建筑物內;
c)相對人從已登記之非正式建筑物遷出,且之前在該建筑物內從事商業或工業活動。
第三條 (招標之開展及公開化)
一、招標之開展乃透過在《政府公報》及本地中葡文出版物內公布之通告為之。
二、該通告應載有:
a)提交投標申請之期間及地點;
b)出價之公開行為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等之列明;
c)所要求之文件及準許投標之其它條件;
d)在招標之每一空間內得從事之活動類型;
e)對每一空間出價之最低價;
f)利害關系人得獲取招標數據之地點及時間。
第四條 (準許)
一、符合一般法律要件及招標通告所載要件之自然人或法人,均獲準許投標。
二、法人應證明其已在商業登記局登記。
第五條 (出價之標的及價值)
一、空間之批給按獲準許投標人之間之出價為之。
二、出價以每一空間之每月租金為標的,且由一最低價開始為之,該最低價經澳門房屋司建議及監管實體透過批示訂定。
第六條 (投標行為)
投標應在澳門房屋司司長所委任之一個委員會面前進行。
第七條 (判給)
一、空間判給予提出最高價租金之投標人。
二、如無高于所訂定之最低價之叫價,則從拍賣中撤回有關空間之投標。
第三章 租賃及無償讓給
第一節 合同
第八條 (授予)
一、空間之批給以租賃合同為憑證,或如屬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情況者,以無償讓給合同為憑證。
二、上款所指之合同由澳門房屋司簽署。
第九條 (租賃合同之修改)
對上條所指合同之要素之有關修改,例如與租金及合同地位轉移有關者,應附注于該合同內。
第十條 (期間)
租賃或無償讓給之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及十二個月;如任何一方不單方終止合同,則視為以相同期間連續續期。
第十一條 (承租人及受讓人之義務)
一、承租人之義務為:
a)在約定之地點及時間支付租金;
b)如澳門房屋司要求,即讓其檢查租賃之空間;
c)在完成頂讓后三十日之內,將該頂讓告知澳門房屋司;
d)不將租賃之空間用于與所訂定之宗旨或行業不同者,亦不允許他人如此使用;
e)不作出危及建筑物安全之行為,及在獲悉租賃之空間內有損害或瑕疵,或第三人對該空間主張權利時,告知澳門房屋司;
f)不妨礙進行澳門房屋司認為必要之工程;
g)不進行未經澳門房屋司同意之任何工程;
h)遵守建筑物規章以及適用于租賃空間之衛生及安全規定;
i)在合同期滿時,將空間返還。
二、不得要求受讓人負擔上款a及c項之義務。
第十二條 (業務之開始)
一、承租人或其繼受人在完成其從事業務所須遵從之法定手續,尤其是與發出執照有關之手續后,方得開始其業務。
二、上款所指之手續,應自合同簽署日起計之三個月期間內完成。
三、如遲延不可歸責于承租人,澳門房屋司得延長上款所指之期間。
第十三條 (經營條件)
承租人應直接經營所租賃之空間。
第十四條 (頂讓 )
一、如屬商業場所之頂讓時,準許透過生前行為移轉承租人之地位,而無需澳門房屋司之許可。
二、在下列情況下,頂讓不成立:
a)建筑物之收益移轉后,在該建筑物內轉營其它類型之商業活動,或在一般情況下,將該建筑物用于其它目的者;
b)移轉屬不隨組成有關場所之設施、器具、貨物或其它數據一并轉移者。
三、頂讓透過公證書完成時,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轉租、借貸及讓予)
一、以轉租、借貸及讓予為標的之行為,不獲準許。
二、與上款所規定者相違反之行為無效。
第十六條 (不可查封)
租賃權不可查封。
第二節 租金
第十七條 (到期及支付)
一、首期租金在合同訂立時到期,其余每一期租金在有關月份之前一個月之首工作日到期。
二、租金之支付,應在每月首八日內,按澳門房屋司所指定之地點及方式為之。
第十八條 (擔保)
承租人在合同訂立之日,支付相等于一個月租金之金額作為擔保,以確保其合同義務之履行。
第十九條 (租金價值)
一、租金價值由出價行為決定;或如屬第二條b及c項之情況者,該價值經澳門房屋司建議并透過監督實體之批示訂定。
二、追從社會互助宗旨之機構或實體,免付租金。
三、上款所指之免付,特別不包括收益及管理費用之支付,而該等費用乃按上款所指之機構或實體應承擔之比例支付。
第二十條 (租金之調整)
一,租金在有關合同生效一年后調整;為此目的,以已有之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消費物價指數之變化為根據,而該指數乃統計暨普查司所公布者。
二、已被頂讓或已作改建工程之空間須作租金調整,以有關區域之自由市場平均價為限。
三、按照上款規定所調整之租金,應自導致租金調整之事實發生隨后之月份起支付。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之遲延)
一、承租人有遲延者,澳門房屋司除有權要求支付所拖欠之租金外,還有權要求相等于應付金額50%之損害賠償。
二、如解除合同,僅應支付所拖欠之租金。
三、第一款所指之義務未履行時,澳門房屋司有權拒收隨后之租金,而該等租金在一切情況下均視為債務。
第三節 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
第一分節 解除
第二十二條 (解除)
構成澳門房屋司解除合同之原因如下:
a)合同之不履行,尤其是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a至g項所指之義務;
b)有關場所關閉超過連續四十五日,或在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之期間內未開始其業務;但有合理解釋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c)承租人或受讓人實施第十五條所指之行為。
第二十三條 (解除程序)
一、發生導致或能導致合同解除之事實時,澳門房屋司立即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以便其在十日之期間內作書面解釋。
二、如承租人或受讓人不作解釋,或所提交之解釋不被澳門房屋司視為合理,則立即解除合同。
三、如澳門房屋司認為有必要對承租人或受讓人之回答進行簡易調查,則進行該調查。
四、須將監督實體按澳門房屋司建議而作出之最終決定,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而該決定載有有關原因之簡述。
第二分節 單方終止
第二十四條 (澳門房屋司所作之單方終止)
一、如建議拆毀或改建建筑物,或建議在租賃空間內進行妨礙合同上聯系之持續之修建工程,則澳門房屋司得在合同最初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二、承租人因確定搬出租賃空間而有權收取相當于其已支付之最后一期租金之一年金額;或澳門房屋司對承租人安排另一空間時,承租人有權承租該空間,而其租金以有關區域內自由市場之平均價為限。
三、在工程進行不超過六個月之期間內,不獲安排其它空間且擬再租該租賃空間之承租人,有權透過提交關于所得補充稅之M/1格式之申報,收取相當于如其從事業務時所應有收益之損害賠償。
四、行使再租該租賃空間之權能之承租人,受第二十條第二款所指之租金調整規則約束。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或受讓人所作之單方終止)
承租人或受讓人在有關合同之期間屆滿或其續期屆滿時,得透過對澳門房屋司之知會,單方終止有關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期間)
合同之終止至少在兩個月前為之。
第三分節 失效
第二十七條 (合同之失效及移轉)
一、承租人死亡或其合同地位之移轉相對人死亡時,如其配偶仍生存且未被法院裁定分居及分產或系事實上配偶者,或如遺下直系之血親或姻親,則租賃不失效;但繼受人得拋棄移轉,并于三十日之期間內,將該拋棄知會澳門房屋司。
二、受讓實體消滅或不再追從社會互助之宗旨時,無償讓給失效。
第二十八條 (敕遷)
一、在解除、單方終止及失效之情況下,承租人或受讓人在澳門房屋司通知后三十日期間內遷出租賃或讓予之空間,否則被強制執行。
二、澳門房屋司得透過法院命令,在必要時請求澳門保安部隊協助,以執行敕遷。
三、解除權之行使所針對之承租人,或在單方終止或失效之情況下而非自愿遷出租賃空間之承租人,三年期間內不得參與任何由澳門房屋司就商業活動空間之批給所發起之投標。
第四節 工程及保存
第二十九條 (工程 )
一、即使具有必要之準照,未獲澳門房屋司許可者亦不得進行任何工程。
二、為了上款所指許可之效力,承租人或受讓人透過掛號信向澳門房屋司知會擬進行之工程為何者。
三、如所進行之工程不符合所許可者,則視該工程未獲許可而進行。
第三十條 (保存)
一、租賃或讓予之空間內部保存乃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但屬建造物之瑕疵或缺陷而引致之維修者,不在此限。
二、建筑物外部及其余之共同部分,包括升降機之保存,均由澳門房屋司負責。
三、在承租人或受讓人之活動所導致損害之情況下,建筑物外部之任何維修,乃該等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
四、當必要之維修屬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負擔,而彼等不能或不欲進行該等維修時,澳門房屋司得代其為之,并隨后征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改善)
一、結合于租賃或讓予之空間之改善,如其拆除獲許可且不對該空間導致任何損失,得被拆除。
二、如該拆除未獲許可且澳門房屋司擬保留該等改善,澳門房屋司須支付損害賠償,該賠償相等于改善在返還該空間時所具有之成本或利益。
第五節 通知及知會
第三十二條 (通知)
一、對承租人或對受讓人之通知,均透過掛號信為之;或通知之相對人不在或不接收時,該通知應透過張貼于租賃或讓予空間門上之告示為之。
二、通知由信件掛號日后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或當透過告示時,由張貼之日起發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知會)
一、承租人或受讓人之請求及知會應在有關部門以書面為之,或透過掛號信為之;如不按此規定,則有關請求或知會視為不存在者。
二、承租人不能視事時,上款所指之請求及知會得由其家團任一成員為之,但應指明身分數據及兩者間之親等,以及明示提及乃代表承租人為之。
第四章 最后及過渡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過渡規定)
一、按照之前法例所訂立之租賃在所續期之現有期間屆滿時失效。
二、澳門房屋司按照本法規之規定與承租人或受讓人訂立新合同。
三、與目前使用商業空間而無合同之用戶訂立合同,其租金按本法規附表對有關區域所訂定之價值而定出。
四、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對租賃合同適用按照上款規定之租金價值,而新承租人享有以下之減租,直至上述日期為止:
a)直至本歷年終了為止,減50%;
b)在一九九三年內,減25%。
五、對在一九八零年后已被調整或訂定租金之承租人,自有關調整或訂定之日期起至本法規開始生效日為止,重新調整其租金,為此目的,以已有之最近十二個月內所記錄消費物價指數之變化為根據,而該指數乃統計暨普查司所公布者。
六、對至一九八零年為止未曾修訂租金之承租人,在根據本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出租金價值后,適用本條第四款之規則。
第三十五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九條,及一切與本法規之規定相抵觸之法律規定。
第三十六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在公布隨后之月份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李必祿
附件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之區域租金訂定表。
城市區域
租金/ m2
有“閣仔”
無“閣仔”
望廈
澳門幣50元
澳門幣60元
筷子基
澳門幣40元
澳門幣50元
臺山
澳門幣50元
澳門幣60元
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