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
?。?0**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三章 安全許可
第四章 安全規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0號
《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年7月30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予以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維護首都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消防、***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群體性活動。
第三條 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大型活動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主辦者及其他參與大型活動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安全職責。政府依法承擔監管職責。
第四條 本市對單場次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動實行安全許可。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必要時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督促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溝通信息,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公安機關是大型活動安全許可的實施機關,對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游、園林綠化、交通等有關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有關單位、個人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條鼓勵與大型活動有關的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自我服務,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指導其會員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履行安全職責。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M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訓練;
?。ǘ┙⒉⒙鋵嵃踩熑沃贫?,明確安全措施、崗位安全職責;
?。ㄈ┡鋫渑c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ㄋ模榇笮突顒拥陌踩ぷ魈峁┍匦璧奈镔|保障;
?。ㄎ澹┙M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⒓哟笮突顒拥娜藛T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ㄆ撸┙邮芄驳扔嘘P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ò耍┍U吓R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ň牛┌凑諏嵤┌踩S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拒絕其進入。
第九條 大型活動由主辦者直接承辦的,主辦者履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安全職責。
大型活動由主辦者委托其他單位承辦的,應當選擇有資質、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承辦單位,接受委托的承辦單位履行承辦者的安全職責。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落實安全工作;確定專門人員監督、檢查承辦單位安全責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支持承辦者落實安全職責和安全措施,并不得向承辦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動安全的要求。
第十條 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WC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筑、消防、衛生等安全標準,并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ǘ└鶕踩笤O立安全緩進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引導指示標志,并保證暢通;
?。ㄈ┡鋫鋺睆V播、照明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ㄋ模ν\?/a>設施不得擠占、挪用,并維護安全秩序;
?。ㄎ澹┍WC安全防范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鋫鋵I工作人員,保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第十一條 承擔大型活動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應當根據保障大型活動安全相關標準,結合大型活動的實際情況開展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程度及防范和控制風險的建議等事項。
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能力和條件。
第十二條 承擔大型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提供規范的服務,并按照保安服務合同的規定履行大型活動安全服務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ù笮突顒影踩S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和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ǘ┲贫ù笮突顒影踩O督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ㄈ┙⒋笮突顒硬涣及踩畔⒂涗浿贫?,并向社會公布;
?。ㄋ模徍嗽S可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場所;
?。ㄎ澹┰诖笮突顒优e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诖笮突顒优e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ㄆ撸Π踩ぷ魅藛T進行宣傳、教育;
?。ò耍└鶕舶踩枰M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
?。ň牛ΜF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ㄊ┮婪ú樘幋笮突顒又械倪`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 安全許可
第十四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辦者在舉辦大型活動的二十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ㄒ唬M印制、發售票證一千張以上的;
?。ǘ┙M織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ㄈ┢渌A計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者應當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ㄒ唬┡e辦場所跨區、縣的;
?。ǘ╊A計參加人數一萬以上的文藝演出、體育競賽;
?。ㄈ┱刮豢倲翟诙б陨系恼褂[、展銷。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向舉辦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六條 承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修k者合法成立的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ǘ┲鬓k者與承辦者簽訂的協議,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ㄈ﹫鏊赓U、借用協議;
?。ㄋ模┐笮突顒臃桨讣捌湔f明、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組織方式。大型活動須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踩L險預測或者評估報告、現場平面圖;
?。ǘ┌踩ぷ魅藛T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ㄈ┗顒訄鏊腊踩胧?;
?。ㄋ模┗顒訄鏊扇菁{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ㄎ澹┲伟簿彌_區域的設定及其標志;
?。┢弊C管理方案和樣本、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ㄆ撸┸囕v停放、疏導措施;
?。ò耍┈F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ň牛┩话l事件應急預案;
?。ㄊ┌踩珔f議文本。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大型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七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承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大型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許可的方式。
第二十條 大型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安全許可:
?。ㄒ唬┏修k者具有合法身份;
?。ǘ﹥热莘戏?、法規的規定;
?。ㄈ﹫鏊?、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ㄋ模┌踩熑蚊鞔_、措施有效。
第二十一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ㄒ唬┪:野踩蜕鐣怖娴?;
?。ǘ┯绊憞?、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ㄈ﹪乐胤恋K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
?。ㄋ模┎环媳緱l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活動的舉辦規模。
大型活動舉辦時間需要變更的,承辦者應當在原舉辦時間的五個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同意變更的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舉辦地點、內容變更或者規模擴大的,承辦者應當依照本條例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大型活動取消的,承辦者應當在原舉辦時間的五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大型活動安全許可證件。
第二十三條 作出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及時告知承辦者。由此給大型活動承辦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負有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或者主辦者提出與安全監督管理無關的要求,不得強制承辦者委托指定的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
第四章 安全規范
第二十五條 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脤⒋笮突顒愚D讓他人舉辦;
?。ǘ┌凑瞻踩S可的時間、地點和內容舉辦大型活動;
?。ㄈ┌凑展矙C關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發放、出售票證;
?。ㄋ模┕_售票的,采取票證防偽、現場驗票等安全措施;
?。ㄎ澹└鶕踩枰趫鏊肟谠O置安全、有效的機讀驗票設施、設備。
大型活動承辦者可以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二十七條 承辦者搭建臨時設施、建筑物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并與場所管理者、施工單位簽訂搭建臨時設施、建筑物的安全協議。
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搭建和拆除臨時設施、建筑物,確保臨時設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要時承辦者應當聘請專業機構進行檢驗、檢測,相關專業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承辦者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在人員相對聚集時,承辦者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在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 大型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莆瞻踩Pl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全部內容;
?。ǘ┠軌蚴炀毷褂脩睆V播和指揮系統;
?。ㄈ┠軌蚴炀毷褂孟榔鞑?,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
?。ㄋ模┱莆蘸瓦\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三十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赜嘘P法律、法規、規章;
?。ǘ┳袷卮笮突顒蝇F場的管理制度;
?。ㄈ┳杂X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管理;
?。ㄋ模┎坏糜绊懘笮突顒诱V刃?、妨礙公共安全;
?。ㄎ澹┳袷厣鐣?。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大型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大型活動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簽字歸檔。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進行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大型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承辦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組織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的車輛和人員所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安全檢查無關的活動,不得實施侵犯受檢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承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主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以及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動,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承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變更大型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活動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依法應當取得安全許可但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擅自組織大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并對組織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承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安全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批評教育;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強行帶離現場;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承擔大型活動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或者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安全風險,造成大型活動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辦大型活動,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負有大型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其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負責。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07)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5號)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年8月29日國務院第1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ㄒ唬w育比賽活動;
?。ǘ┭莩獣?、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
?。ㄈ┱褂[、展銷等活動;
?。ㄋ模┯螆@、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ㄎ澹┤瞬耪衅笗?、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以下簡稱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制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顒拥臅r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ǘ┌踩ぷ魅藛T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志;
?。ㄈ┗顒訄鏊?/a>安全措施;
?。ㄋ模┗顒訄鏊扇菁{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ㄎ澹┲伟簿彌_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雸鋈藛T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ㄆ撸┸囕v停放、疏導措施;
?。ò耍┈F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ň牛本仍A案。
第七條 承辦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ㄒ唬┞鋵嵈笮腿罕娦曰顒影踩ぷ鞣桨负桶踩熑沃贫?/a>,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ǘ┍U吓R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ㄈ┌凑肇撠熢S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承辦者有權拒絕其進入;
?。ㄋ模┌凑蘸藴实幕顒訄鏊菁{人員數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門票;
?。ㄎ澹┞鋵嶀t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
?。Ψ恋K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ㄆ撸┡鋫渑c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ò耍榇笮腿罕娦曰顒拥陌踩ぷ魈峁┍匾谋U?。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具體負責下列安全事項:
?。ㄒ唬┍U匣顒訄鏊?、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ǘ┍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ㄈ┍U媳O控設備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ㄋ模┨峁┍匾耐\?/a>場地,并維護安全秩序。
第九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胤?、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影響社會秩序;
?。ǘ┳袷卮笮腿罕娦曰顒訄鏊伟?、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ㄈ┓陌踩芾?,不得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投擲雜物。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徍顺修k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實施安全許可;
?。ǘ┲朴喆笮腿罕娦曰顒影踩O督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ㄈ┲笇Π踩ぷ魅藛T的教育培訓;
?。ㄋ模┰诖笮腿罕娦曰顒优e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ㄎ澹┰诖笮腿罕娦曰顒优e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婪ú樘幋笮腿罕娦曰顒又械倪`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稜I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對演出活動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修k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ǘ┐笮腿罕娦曰顒拥膬热莶坏眠`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公德;
?。ㄈ┚哂蟹媳緱l例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ㄋ模┗顒訄鏊?、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修k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ǘ┐笮腿罕娦曰顒臃桨讣捌湔f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ㄈ┐笮腿罕娦曰顒影踩ぷ鞣桨?;
?。ㄋ模┗顒訄鏊芾碚咄馓峁┗顒訄鏊淖C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時間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向做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七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憑值勤證件進入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索取門票。
第十八條 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數量時,應當立即停止驗票;發現持有劃定區域以外的門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員,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九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承辦者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擅自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未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對承辦者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責任人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職責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負責,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責成或者會同有關公安機關制訂更加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廈門經濟特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14)
廈門經濟特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20**)
?。?0**年12月27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廈門經濟特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ㄒ唬w育比賽活動;
?。ǘ┪乃囇莩龌顒?;
?。ㄈ┱褂[、展銷等活動;
?。ㄋ模┯螆@、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ㄎ澹┱衅笗?、現場開獎的彩票發行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娛樂場所、商場、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宗教活動場所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社會化、專業化運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按照風險程度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并根據安全風險等級適用相應的安全標準及安全工作規范。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協調實施聯合審議、聯勤指揮和聯合檢查制度。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由承辦者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不明確的,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承辦者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⒋笮腿罕娦曰顒影踩熑沃贫?;
?。ǘ┲朴喆笮腿罕娦曰顒影踩ぷ鞣桨?/a>和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ㄈΥ笮腿罕娦曰顒拥陌踩L險進行風險評估,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ㄋ模┡鋫渑c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
?。ㄎ澹┌凑瞻踩L險等級要求,配備現場安檢和監控設備;
?。┍U吓R時搭建設施的安全;
?。ㄆ撸┙M織實施活動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ò耍┘訌娦麄骱徒逃?,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ň牛榇笮腿罕娦曰顒拥陌踩ぷ魈峁┍匾谋U?。
第十條 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顒蝇F場踏勘調查,走訪調查活動各參與方,全面掌握評估資訊;
?。ǘ┌凑找幏陡袷?,客觀撰寫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提出具體風險及解決對策方案。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風險等級及風險防控措施等事項,并對活動場所周邊交通、治安等條件及影響進行綜合分析。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風險等級工作規范由市公安機關組織制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承擔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合同約定履行職責,提供符合相關標準的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同時承擔同一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和保安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ㄒ唬┍U洗笮腿罕娦曰顒訄鏊捌湓O施符合國家、省、市建筑、消防、衛生等安全標準;
?。ǘ┨峁﹫鏊藛T核定容量、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ㄈ┡浜祥_展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ㄋ模┍U习踩忂M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引導標志符合安全標準;
?。ㄎ澹┨峁┍匾耐\?/a>場地,配備必要的停車設施引導標志,并維護安全秩序;
?。┡鋫渫旰?、有效的應急照明、應急廣播、消防和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范設施;
?。ㄆ撸┡鋫鋵I工作人員,保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朴喆笮腿罕娦曰顒影踩O督管理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ǘ﹨f調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各項安全工作,落實安全職責;
?。ㄈ└鶕舶踩枰M織相應警力,維護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
?。ㄋ模┰诖笮腿罕娦曰顒优e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消防、治安等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ㄎ澹┰诖笮腿罕娦曰顒优e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改正;
?。┙⒋笮腿罕娦曰顒影踩熑握\信檔案,并依照規定提供咨詢和查詢服務;
?。ㄆ撸┲笇Π踩ぷ魅藛T的教育培訓;
?。ò耍Ρ0卜栈顒舆M行監督管理;
?。ň牛┘皶r處置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依法查處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ㄔO管理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臨時搭建設施安全監督檢查;
?。ǘ┵|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ㄈ┬l生部門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期間的公共衛生監測控制;
?。ㄋ模┏鞘泄芾硇姓谭ú块T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及周邊市容環境秩序巡查;
?。ㄎ澹┌踩a監督部門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渌嘘P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實行聯合審議制度:
?。ㄒ唬┦?、區公安機關與市、區有關部門及時相互通報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情況;
?。ǘ┦?、區公安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舉辦申請進行審議,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審批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ㄈ┦?、區公安機關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大型群眾性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者應當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ㄒ唬┡e辦場所跨區級行政區的活動;
?。ǘ╊A計參加人數在五千人以上的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活動。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向舉辦地所在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需要,市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區級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也可以指定區公安機關對市級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七條 承辦者在相同地點一年內舉行相同內容、相同規模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一次性安全許可的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的,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髽I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ǘ┗顒訄鏊芾碚咄馓峁┗顒訄鏊淖C明;
?。ㄈ┡e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內容、組織方式等方案說明;
?。ㄋ模┌踩L險評估報告;
?。ㄎ澹┌踩ぷ鞣桨负蛻本仍A案。
承辦者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還應當提交共同承辦的協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九條 承辦者根據風險評估報告評定的安全風險等級,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規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F場平面圖;
?。ǘ┌踩ぷ魅藛T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識以及崗位功能設置、崗位安全力量的配置;
?。ㄈ┗顒訄鏊腊踩胧?;
?。ㄋ模┗顒訄鏊扇菁{的人員數量;
?。ㄎ澹┲伟簿彌_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煌ò踩M織措施及交通組織示意圖;
?。ㄆ撸┈F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大型群眾性活動使用票證的,安全工作方案還應當包括票證管理方案、樣本及查驗票證的措施;大型群眾性活動采取安檢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還應當包括按照相應安全風險等級制定的安檢方案。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申請材料之后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未當場予以書面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公安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對活動場所、設施進行現場勘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予以安全許可:
?。ㄒ唬┏修k者為依法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ǘ┗顒觾热莶贿`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社會公德;
?。ㄈ┯薪∪陌踩熑沃贫?;
?。ㄋ模┌踩ぷ鞣桨负蛻本仍A案符合規定;
?。ㄎ澹┗顒訄鏊?、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間需要變更的,承辦者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二十四小時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擴大活動規模不改變安全風險等級的,承辦者應當在原舉辦日的五個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公安機關同意變更的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舉辦地點、內容變更或者擴大活動規模導致安全風險等級提高的,承辦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規??s小,承辦者申請降低安全風險等級的,應當在原舉辦日的五個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調整安全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取消的,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原舉辦活動時間二十四小時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的以外,承辦者應當在原舉辦日的五個工作日前書面告知做出安全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證件。
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公安機關審核確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根據承辦者的申請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對安全風險等級予以調整的,應當作出決定,承辦者應當根據要求調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搭建舞臺、展臺、看臺等臨時設施的,承辦者應當與場所管理者、有相關資質的施工單位等簽訂搭建臨時設施的安全協議,并組織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辦者應當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大型演出舞臺、特裝展臺展架、燈組等超大型臨時搭建的設施進行檢測,并出具電檢等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辦者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的二十小時前完成臨時設施的搭建。
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或者取消后,承辦者應當組織安全拆除臨時設施。
第二十六條 承辦者組織社會志愿者參與安全服務工作的,應當做好相關安全服務培訓工作。
第二十七條 鼓勵承辦者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二十八條 需要憑票入場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在現場配備專業驗票人員和器材,保證人員正常流動入場,防止人流聚集。
對參與大型群眾性活動人員攜帶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承辦者應當提前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活動場所的安全進行聯合檢查,并制作安全檢查記錄。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承辦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達到規定安全風險等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啟動聯勤指揮工作機制,在活動場所設立有關部門和機構參加的聯勤指揮組織,對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現場指揮,協調解決活動現場相關問題。
第三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指導應急處置,保護參加活動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三條 負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提出與安全監督管理無關的要求,不得向承辦者指定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修k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配備與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等級要求配備現場安檢和監控設備的;
?。ǘ┐笮腿罕娦曰顒訄鏊芾碚哌`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導致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并對承辦者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承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規模的,由公安機關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承辦者拒不消除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并對承辦者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承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不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承辦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承辦者或者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或者向承辦者提出與安全監督管理無關的要求,強制承辦者委托指定的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其安全保衛工作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負責。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活動實施單位,制定嚴格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并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嚴格規范政府行為,控制直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數量,努力培育市場主體,優化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預計每場次參加人數五千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場所、道路舉辦的民俗活動,由活動所在區公安機關參照本條例實施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