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條例(20**修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北京市消防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年5月27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5月27日
北京市消防條例(20**修正本)
?。?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正 20**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五章 消防組織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森林、軍事設施、鐵路、民航、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下明確職責范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關于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第七條 消防協會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從業規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相關從業人員,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
第八條 本市鼓勵有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提升滅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⒔∪阑鸢踩瘑T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ǘ┍U瞎蚕涝O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
?。ㄈ┲贫ú⒔M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ㄋ模┙M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ㄎ澹ο乱患壢嗣裾瓿赡甓认腊踩熑文繕饲闆r進行考核、評比;
?。Ρ炯壢嗣裾嘘P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ㄆ撸┢渌婪☉斅男械南腊踩氊?。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農業、水務、商務、文化、衛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統籌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_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ǘ┮婪▽嵤┙ㄔO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ㄈ┲贫缁痤A案并進行實地演練,實施火災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ㄋ模嵤┫辣O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ㄎ澹才沙鏊_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B毾狸?、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ㄆ撸┢渌婪☉斅男械南腊踩氊?。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居民、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建立消防安全聯防制度。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鋵嵪腊踩熑沃?,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ǘ┌凑諊覙藴?、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ㄈ┌凑諜z測規范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ㄋ模┍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ㄎ澹┙M織防火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M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ㄆ撸┌凑障兰夹g標準和管理規定,對電器設備、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進行檢測、維護和管理;
?。ò耍┌凑諊覙藴试O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ㄈ嵭忻咳辗阑鹧膊?,并建立巡查記錄;
?。ㄋ模β毠みM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ㄎ澹┌凑针姎夥阑鸺夹g標準和管理規定定期對電氣防火安全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ㄒ唬┳袷叵婪?、法規和消防安全規定;
?。ǘ┳袷貑挝恢贫ǖ姆阑鸢踩熑沃贫群桶踩僮饕幊?;(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報告火警;
?。ㄋ模┌匆幎ń邮芟腊踩逃嘤?,參加消防演練;
?。ㄎ澹┌踩没?、用電、用油、用氣;
?。Ρ槐O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消防安全監控系統等內容。消防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適應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城市建設、舊城改造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同步建設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設施。公共供水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消防取水碼頭、消防水池等消防儲水取水設施。
公共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障消防供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因檢修、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證消防供水的,應當提前告知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消防供水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通知維護管理單位及時維護、保養。
第十七條 在城市地區新建建筑,應當建設一級、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控制建設三級耐火等級建筑,嚴格限制建設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在農村地區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標準的建筑材料。
農村居民自建房屋應當符合農村消防規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政府部門、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遵守前兩款和建筑耐火等級標準的規定。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將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向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檢查中發現或者主動申報的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建筑物由所有權人直接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建筑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對各自專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權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對建筑物內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規定列支;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業主約定或者確定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費用的有關事項給予協調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ㄒ唬╅_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ǘ┙M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措施。
?。ㄈ芾韰^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ㄋ模┍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ㄎ澹φ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并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Τ跗鸹馂牟扇”匾奶幹么胧?。
第二十五條 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闪⑾腊踩M織統一管理消防工作,或者配備防火負責人和從事消防設施管理、維護的專職技術人員;
?。ǘ┌凑諊液捅臼械南兰夹g標準和管理規定,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ㄈ┣宄邔咏ㄖ苓?、消防撲救場地上空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筑、設施、設備;
?。ㄋ模┰诔鋈肟?、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志和警示標語;
?。ㄎ澹┰O置安全疏散路線指導圖;
?。┎坏蒙a、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ㄆ撸┬枰獣簳r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超過24小時的,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本市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倡導高層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二十六條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S修消防設施時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
?。ǘ┎坏蒙a、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ㄈ┎坏谜加冒踩隹谕獾娜藛T疏散場地;
?。ㄋ模┎坏檬褂靡夯蜌?;
?。ㄎ澹┎坏米兏巹澥褂霉δ?。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_定施工現場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⒔∪没鹩秒姽芾碇贫?,規范用火用電管理,確保安裝電氣設備、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由培訓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標準規范操作;臨時用電設備和電線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ㄈ┰O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通道的暢通;不得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通道。
?。ㄋ模┌凑障腊踩芾硪幎ù娣?、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ㄎ澹┦┕涸O和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渲孟榔鞑?,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隨施工進度設置消防豎管等臨時消防供水設施;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ㄒ唬┰O置符合標準且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備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和器材;
?。ǘ┯嘘P工作人員應當掌握火災應急預案的內容,熟練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ㄈ┫蜻M入場所的人員開展應急疏散宣傳提示;
?。ㄋ模┦褂锰烊粴?、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應當安裝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ㄎ澹┌l生火災時,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第二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一般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確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應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條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ㄒ唬┌凑障腊踩幎ㄔO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ǘ┰谧诮虉鏊_需進行點燈、燒紙、焚香等宗教活動的,應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ㄈ┌凑针姎獍踩夹g規程安裝、使用電器設備,保證用電安全;
?。ㄋ模┰诒Wo范圍內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ㄎ澹┌凑障腊踩幎ò惭b避雷設施、設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在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重點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與滅火設施;
?。┍3直Wo區通道、出入口暢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三十一條 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同步設計、建設公安消防站。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裝飾裝修應當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規定的建筑材料。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對工作人員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的培訓;不得在車站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單位食堂,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范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消防管理人員,配備消防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確定消防安全員,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檔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撲救。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ㄒ唬┎辉诖鍍鹊缆飞隙盐?、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ǘ┎辉诹值馗浇?、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ㄈ┡徚值鼐幼〉娜藛T使用明火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駢?、圈占、損毀、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ǘ┏摵捎秒?,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ㄈ┥米圆鸶?、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ㄋ模├米≌a、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在陽臺堆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ㄎ澹┰诠餐ǖ?、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加孟儡囃ǖ?。
第三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消防車通道標志式樣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制定。建筑物附屬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單位設置;其他區域的消防車通道標志由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設置。有條件的地區應當設置消防車通道標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
公安消防隊在滅火救援時,有權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第三十七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自依法獲得相應資質、資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依法備案并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錄向社會公布。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和場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規范,依法出具證明文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三十八條 本市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機構承?;馂墓娯熑伪kU;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技術、產品的研發和應用。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應當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承保后,應當對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指導被保險人加強火災預防。保險機構有權根據被保險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火災事故發生情況調整保險費率。
公安、文化、商務、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投保、承保的鼓勵、支持辦法。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設置禁火標志的場所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單位內部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消防安全監控系統,完善火災防范和預警機制。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高層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應當安裝自動消防設施的其他建筑,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建設實時監控設施,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信息。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單位消防實時監控設施建設、使用、維護的日常監督工作,并依托消防安全監控系統做好消防安全監測和相關信息的匯集、儲存、分析、傳輸工作。
第四十一條 在消防安全領域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在本市范圍內明確消防安全標準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及時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制定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應急預案、火災應急演練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識。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指導、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加強互聯網公共消防服務平臺建設,開展網絡消防宣傳教育和在線消防咨詢。
第四十五條 民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游等部門應當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中小學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內容,督促學校、各類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科學技術、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普、普法教育內容。
第四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免費刊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的消防公益廣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火災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普及活動。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手冊等形式,向乘客宣傳防火措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難、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十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ㄒ唬┯嘘P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ǘ┍締挝?、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ㄈ┯嘘P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ㄋ模﹫蠡鹁?、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四十九條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利用廣播、視頻、網絡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五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ㄒ唬┌凑战逃姓块T的規定,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針對學生認知特點,有計劃地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ǘ┟堪肽杲M織教師、學生開展消防應急演練;
?。ㄈ┐_定消防安全課教員。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五十一條 市民防災館、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開放的消防站等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五十二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日。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消防工作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消防日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活動。
第五章 消防組織
第五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消防組織建設,形成由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組成的消防組織網絡。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消防專項規劃建設公安消防隊,配備消防裝備。
公安消防隊數量和布局不能滿足消防工作需要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消防裝備。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距離公安消防隊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鄉鎮建立專職消防隊。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職消防隊所需場地、業務經費和隊員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市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五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十六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ㄒ唬┐笮桶l電廠;
?。ǘ┥a、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ㄈ﹥淇扇嫉闹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嚯x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的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大型企業。
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應當保障專職消防隊的業務經費和隊員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培訓、指導;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調動指揮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交通、衛生、市政市容等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火災應急預案,明確火災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部門職責、處置程序、人員疏散、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六十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六十一條 消防車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發生緊急情況時,對阻礙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和車輛可以實施拆除和強制讓道;收費公路、橋梁免收車輛通行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證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輛迅速通行。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參與火災撲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統一指揮。
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褂酶鞣N水源;
?。ǘ┙財嚯娏?、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ㄈ﹦澏ň鋮^,實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區內的人員、物資;
?。ㄋ模├门R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ㄎ澹榱藫尵热藛T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等;
?。┱{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進入、清理封閉的火災現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第六十四條 對因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六十五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撲救本單位以外的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六十六條 發生下列重大災害事故的,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在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ㄒ唬┪kU化學品泄漏事故;
?。ǘ┑缆方煌ㄊ鹿?;
?。ㄈ┑卣鸺捌浯紊鸀暮?;
?。ㄋ模┙ㄖ鹿?;
?。ㄎ澹┍翱植朗录?;
?。┦腥嗣裾_定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消防安全情況開展火災風險監測、評估,建立分級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完善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的消防監督措施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抽查制度。
第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入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ǘz查中發現能夠即時排除的火災隱患,責令立即排除;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ㄈτ凶C據證明不符合保障消防安全的國家和本市標準的設備、設施、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ㄋ模z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九條 對具有下列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臨時查封:
?。ㄒ唬┦枭⑼ǖ?、安全出口不能滿足安全疏散需要的;
?。ǘ┙ㄖ涝O施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ㄋ模┕娋奂瘓鏊`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飾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ㄎ澹┢渌赡車乐赝{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第七十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教育、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水務、商務、民政、文物、交通、旅游等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
第七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消防安全檢查制度,組織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消防安全巡視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消防違法行為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需要,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利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謀取利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負有消防工作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消防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負有消防工作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負有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Σ环舷腊踩蟮南涝O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及公眾聚集場所準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ǘo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審批職責;
?。ㄈ┌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
?。ㄋ模橛脩?、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十條 單位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有擅離職守等違反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行為,或者單位未對本單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的,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向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電氣防火安全檢測并將檢測記錄存檔備查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窗凑找幎▽芾韰^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造成消防設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ǘ﹦澏ê驮O置停車泊位及設施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ㄈφ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未進行勸阻,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的,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陂_工前未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ǘ┦┕涸O和安全網、圍網、施工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ㄈ┻`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的;
?。ㄋ模┰诮ㄔO工程內設置宿舍的;
?。ㄎ澹┪丛O置臨時消防車通道或者有在臨時消防車通道上堆物、堆料等擠占臨時消防車通道情形的;
?。┪窗凑找幎ㄅ渲孟榔鞑幕蛘咴O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ㄆ撸┦褂貌环袭a品質量標準的臨時用電設備和電線的。
第八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人未在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場所安裝濃度檢測報警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邔咏ㄖ?、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維修消防設施未采取有效替代措施的;
?。ǘ┱加萌朔拦こ毯推胀ǖ叵率野踩隹谕獾娜藛T疏散場地的;
?。ㄈ┰谌朔拦こ毯推胀ǖ叵率覂仁褂靡夯蜌獾?。
在高層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法采取本條例規定的臨時查封、扣押等措施,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障腊踩幎ㄔO置禁止煙火標志的;
?。ǘ┰谧诮虉鏊M行點燈、燒紙、焚香等宗教活動,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
?。ㄈ┰诒Wo范圍內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
?。ㄋ模┪窗凑障腊踩幎ò惭b避雷設施、設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的。
第八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有食堂的單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煙管道清洗規范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火災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向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規范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單位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或者多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的違法信息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十九條 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ㄒ唬p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ǘ┱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ㄈ┞駢?、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ㄋ模┱加?、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九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導致火災發生或者火災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徐州市消防條例(2013)
徐州市消防條例(20**)
?。?0**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制定 20**年7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5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與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⑾拦ぷ骷{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ǘ┙⑾腊踩瘑T會,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ㄈ┙?、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
?。ㄋ模⑾朗聵I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ㄎ澹┙M織制定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配置應急救援器材、裝備;
?。┙M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消防安全宣傳設施,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村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省和市的規定負責日常消防監督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門戶網站等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大中專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利用場所內的音頻、視頻等設備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影劇院、歌(舞)廳、賓館、飯店、網吧等場所的音頻、視頻設備啟動時應當播放消防安全警示。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設置醒目標識或者播放音頻、視頻等形式,向乘客宣傳防火措施、應急設施的使用方法和逃生、避難方法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六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消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由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需要另行確定用地。
第七條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建設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維護保養,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
供水企業應當保障公共消防供水。
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由所在的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建設、文物等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的開發、改造和古建筑的修繕、使用,制定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鼓勵高層建筑業主或者使用人配備滅火器、逃生梯等滅火逃生器材。
第十條 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新設網吧、夜總會、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本條例施行前已開設的,超過許可期限后,有關部門不再許可。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ㄖこ萄b修、裝飾禁止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的材料;
?。ǘ┦枭⑼ǖ?、樓梯間及前室的防火門設置常開式防火門的,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設置常閉式防火門無法保持常閉的,應當改用常開式防火門;
?。ㄈ┰谛涯课恢迷O置提示說明或者示意圖,對火災危險性、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滅火器材位置及其使用方法進行提示。
依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商場、市場、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影劇院、歌(舞)廳、網吧、酒吧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廠房、庫房,采用自然排煙的,應當設置自動排煙窗。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禁止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的材料。
建設工程使用夾芯板的,其夾芯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腳手架、防護網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的外墻保溫施工作業不得在營業、使用時進行;居住建筑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并做好巡查記錄。
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時,禁止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未設置標識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經交付使用但未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予以設置,并確保其完好有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督促、指導。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應當設置大尺寸、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出口標志:
?。ㄒ唬﹩螌咏ㄖ娣e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總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
?。ǘ┛瓦\車站的候車室、民用機場的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
?。ㄈ┕矆D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醫院的門診樓和病房樓;
?。ㄋ模┧淼?、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車站及運行區間。
前款大尺寸的標準為疏散指示標志寬度應當不小于二十厘米、長度應當不小于六十厘米,安全出口標志寬度應當不小于五十厘米、長度應當不小于八十厘米。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烹飪操作間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等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記錄。
公眾聚集場所用餐區禁止使用瓶裝燃氣。
公眾聚集場所的烹飪操作間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并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使用瓶裝燃氣管道供氣的,應當單獨設置瓶裝燃氣間。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界定標準,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界定標準,將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單位,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并向社會公示。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鋫浠馂募本?、防護用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開展自防自救演練;
?。ǘ┙⑾腊踩u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ㄈ┙⒒馂娘L險防范機制,依照有關規定投?;馂墓娯熑坞U;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賓館應當在客房內設置逃生路線示意圖,配備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并設置醒目標識和使用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共交通工具、單位自備班車、校車應當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逃生救助裝備等應急設施。單位應當定期對應急設施進行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對司乘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置與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適應的專業滅火、救援設備和疏散設施。
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燃燒性能為不燃性或者難燃性的材料;車站非商業區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的臨時商鋪;地面設施應當設有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隧道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設有帶式傳輸設備的場所應當配備滅火器材。
第二十三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和公共娛樂場所內不得安排員工集體住宿。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將查驗結果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告知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職責,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或者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建筑物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確定責任人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公安、教育、建設、安監、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ㄒ唬﹩挝幌腊踩熑稳?、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ǘ┳詣酉老到y操作人員;
?。ㄈ┫拦こ淘O計、施工、監理人員;
?。ㄋ模┫涝O施維修、保養人員;
?。ㄎ澹氖赂邔咏ㄖ拦ぷ鞯南缽臉I人員;
?。B毾狸犼爢T、保安消防隊隊員;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并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條 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其他鎮應當建立保安消防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軌道交通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責任區滅火、應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備裝備和器材。
化學工業集中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特種消防車(艇)等裝備和器材。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街區,旅游景點等區域內的消防組織應當配備輕便型消防車等裝備和器材。
高層建筑集中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舉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和器材。
地下公共建筑、隧道、軌道交通等區域內的公安消防隊或者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通風、強制排煙等裝備。
第三十二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或保安消防隊的人民政府應當為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消防公益資金,用于開展消防公益活動,補助因參加滅火、應急救援而受傷、患病、致殘的人員和死亡人員親屬。
消防公益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_定滅火行動、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ǘ﹫缶绦蚝头椒?;
?。ㄈ渚瘸跗鸹馂暮蛻笔枭⒋胧?;
?。ㄋ模┩ㄓ嵚摻j、安全防護救護程序和措施。
學前教育機構、學校、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還應當包含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人、殘疾人、病人等相應措施。
人員密集場所、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消防演練。
第三十五條 發生火災時,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時撲救初起火災并且報警,組織人員疏散。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火警后,應當指令就近的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趕赴現場;接到指令的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七條 火災撲滅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劃定火災現場封閉范圍,設置警戒標志。
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
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三十八條 修建道路、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應急救援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急搶修的,搶修單位應當即時告知。
第三十九條 消防車(艇)在趕赴火災或者應急救援現場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船)以及行人應當立即避讓,不得妨礙通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消防車輛優先通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及時處置。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對因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而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實施強制讓道或者拆除。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平臺,對重大火災隱患,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其處理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完善火災防范和預警機制。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以及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接受消防安全遠程監管。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ㄒ唬┲卮蠡馂奈kU源的設置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的;
?。ǘ┕蚕涝O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響滅火救援的;
?。ㄈ┥a、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筑物,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且相對集中、數量較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ㄋ模┩唤ㄖ镉蓛蓚€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未實行統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ㄎ澹┢渌绊懝舶踩闹卮蠡馂碾[患。
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責成有關單位予以整改,并明確整改責任和期限。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公眾對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舉報、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務,不得有下列情形:
?。ㄒ唬┰诒O督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消防產品監督等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ǘ┲付ɑ蛘咦兿嘀付ㄏ喇a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工程施工、設計單位;
?。ㄈ┮缶邆渥孕袡z(監)測能力的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消防設施檢測或者消防安全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執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實名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設置提示說明或者示意圖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標志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未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賓館客房內未設置逃生路線示意圖,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設施的。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設置常開式防火門不能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或者設置常閉式防火門無法保持常閉,未改用常開式防火門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置自動排煙窗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現場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腳手架、防護網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單位自備班車、校車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貌蛥^使用瓶裝燃氣的;
?。ǘ┡腼儾僮鏖g未采用管道供氣方式的;
?。ㄈ┡腼儾僮鏖g未用防火分隔設施與其他場所隔開的;
?。ㄋ模┦褂闷垦b燃氣管道供氣未單獨設置瓶裝燃氣間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筑工程裝修、裝飾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材料的;
?。ǘ┻`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墻保溫材料使用燃燒性能為易燃性材料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夾芯材料燃燒性能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ㄋ模┻`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內安排員工集體住宿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確定責任人進行統一管理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營業、使用時對公共建筑進行外墻保溫施工作業的;
?。ǘ┻`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居住建筑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未安排專人進行消防安全巡邏的;
?。ㄈ┻`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宿舍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產、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質監、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燃放或者在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管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實施處罰。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保安消防隊是指鎮人民政府建立,由保安聯防隊員組成,承擔本區域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的消防組織。
志愿消防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由所屬人員志愿組成,志愿承擔本單位或者本區域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的民間消防組織。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消防安全監測,消防安全評估,滅火器材維修等業務的單位或者組織。
自動排煙窗是指通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具有自動開啟、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現場手動開啟功能的排煙窗。
第五十五條 軍事單位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利用軍事單位的非軍事設施對社會公眾開展經營活動的消防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徐州市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篇3:福建省消防條例(2013)
福建省消防條例(20**)
?。?0**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志愿服務等公益活動。鼓勵依法建立消防基金,接受資助和捐贈,支持消防事業發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適時、無償發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消防訓練、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每年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⑾拦ぷ髫熑沃?,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并組織考核;
?。ǘ┙∪拦ぷ髀撓瘯h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ㄈ⑾酪巹澕{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對實施情況開展年度檢查;
?。ㄋ模┍U舷劳度?,使消防裝備、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與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需要相適應;
?。ㄎ澹┙M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煞ㄒ幰幎ǖ钠渌氊?。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組織及專兼職工作人員;
?。ǘ┲笇?、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ㄈ┙M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M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火災事故調查,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
?。ㄎ澹└鶕枰B?、志愿消防隊,提高本轄區的防火救災能力。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嵤┫辣O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ǘ嵤┙ㄔO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ㄈ┏袚馂膿渚群蛻本仍蝿?,調查火災事故;
?。ㄋ模ο兰夹g服務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ㄎ澹κ褂孟喇a品實施監督管理;
?。┩茝V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ㄆ撸╅_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指導社會消防安全工作;
?。ò耍┓煞ㄒ幰幎ǖ钠渌氊?。
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ㄒ唬┌l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ǘ┮巹澆块T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ㄈ┳》亢统青l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ㄋ模┌踩a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ㄎ澹┙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
?。┕┧?、供電、通信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做好消防供水、供電和通信保障工作;
?。ㄆ撸┙逃?、民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旅游、人民防空、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ò耍┢渌嘘P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鼓勵、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蚬矙C關消防機構申報備案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ǘ┟考径认蚬矙C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ㄈ┌凑諟缁鸷蛻笔枭㈩A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ㄋ模┰陲@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志。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評估結果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麄飨婪煞ㄒ?;
?。ǘ┲贫ㄏ腊踩s,督促村(居)民遵守;
?。ㄈ┐_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ㄋ模┙M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ㄎ澹┒酱佥爡^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芾?、維護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ǘ╅_展消防宣傳,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ㄈ┙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l現火災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并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鋵嵤┕がF場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ǘ┍WC施工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ㄈ┡鋫湎榔鞑牟⒋_保完好有效;
?。ㄋ模┰O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并配備水帶水槍;
?。ㄎ澹┞鋵嶋姾?、氣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鋵嵤┕と藛T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和消防安全宣傳欄。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專項規劃。依法批準的消防專項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實施。審查城市、鎮總體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應當與消防安全需要相適應,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為公共消防設施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并負責修復或者修建相應的消防供水設施。
規劃確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其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或者施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抽查,對確定為檢查對象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
經審核合格或者經依法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重新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委托的負責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不得審核通過或者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二十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竣工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時,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未經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依法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標識和疏散逃生線路圖,標明消防設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娛樂場所還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放火災警報,引導安全疏散。
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在公眾聚集場所營業、使用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施工作業。
公眾聚集場所的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培訓員工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有序疏散的技能。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雙方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發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四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共同負責,并應當確定責任人對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等實行統一管理。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建筑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指導業主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督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消除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內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費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災隱患需要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未按規定進行維修、改造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接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應當督促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 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筑物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筑消防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保養,并每年至少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單位具備消防設施檢測和維修保養能力的,可以自行實施檢測和維修保養,并做好記錄;不具備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實行消防控制室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兩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及時發現并正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供配電設施的配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出具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并報當地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督促落實。
燃氣管道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燃氣管道、儀表、閥門、報警裝置等部件,應當按規定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及時檢查、維修。
第三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ㄒ唬┫腊踩熑稳?、消防安全管理人;
?。ǘ┫涝O施安裝、檢測、維修人員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ㄈ┻M行電焊、氣焊、氣割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ㄋ模┪飿I服務企業保安人員、公眾聚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
?。ㄎ澹┮兹家妆kU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單位的從業人員;
?。┢渌勒找幎☉斀邮芟腊踩嘤柕娜藛T。
第三十一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公告。
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當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使用的配件、滅火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建設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以及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裝修、裝飾材料的質量進行現場核查,按規定進行抽檢,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 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依法開展消防技術服務,對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
取得外省資質證書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本省從事消防技術服務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嚴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袡C構名稱、固定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ǘ┯蟹蠂液捅臼∫幎ǖ淖再Y金、執業人員和相關設施、設備;
?。ㄈ┯薪∪馁|量保證體系;
?。ㄋ模┓蠂液捅臼∠兰夹g服務機構發展規劃要求。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的執業資格,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消防行業特有職業(工種)資格。
第三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公眾安全。鼓勵投?;馂墓娯熑伪kU。
第三十六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和逃生器材,并加強日常維護,保證正常使用。禁止消防器材配備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載客、營運。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消防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七條 建筑物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和廣告牌、防盜等設施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法劃定停車泊位和設置其他設施、障礙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
停放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機構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將機動車拖離,排除妨礙。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工作。
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鄉鎮,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建成區面積超過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萬以上的鎮和全國、省級重點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水上消防任務較重的地區應當建立水上公安消防隊。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ㄒ唬┐笮秃嗽O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ǘ┥a、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ㄈ﹥淇扇嫉闹匾镔Y的大型倉庫、基地;
?。ㄋ模┑谝豁?、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ㄎ澹┚嚯x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并根據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配備專業消防裝備,按照公安消防隊有關規定開展執勤、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保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經費和消防業務經費,并為消防員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提供經費保障。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消防演練、消防安全宣傳、防火檢查和巡查等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加強專業技能訓練,落實執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員、裝備處于戰備狀態;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鼓勵志愿消防隊員取得相應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開展滅火救援演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招用消防員和消防文員,承擔滅火救援和防火等工作任務,所需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為消防員提供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裝備和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落實職業健康檢查、心理測試、職業病鑒定及治療等職業健康監護措施,保障消防員的職業健康;對在滅火救援、執勤訓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和撫恤優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消防公益性專項資金,用于撫恤、救助在消防訓練和滅火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城市重大危險源火災風險和災害評估,根據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和經費保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并依法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無償提供滅火救援和火災調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四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向火災知情人詢問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相關資料。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火災現場,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調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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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缆方煌ㄊ鹿室鸹馂牡?;
?。ㄈ┮虮ㄒ鸹馂牡?;
?。ㄋ模┥a經營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過程中引起火災的;
?。ㄎ澹╇娏υO備、設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燒未蔓延擴大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中村、老城區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改造、增設公共消防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對城中村、老城區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村民自建住宅、臨時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被抽查的單位應當隨機確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建筑防火、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情況采取抽樣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物、場所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或者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符合建造或者改造時的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應當出具消防安全整改建議書。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接到通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單位或者個人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違法情節嚴重的,可以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企業或者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定期公布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單位名錄。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做到公正、嚴格、廉潔、文明、高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積極履行職責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決定。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腊踩攸c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備案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的;
?。ǘ┕娋奂瘓鏊兏Q、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備案的;
?。ㄈ└栉鑺蕵穲鏊丛O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的;
?。ㄋ模﹩挝晃绰鋵嵪揽刂剖抑蛋嘀贫鹊?。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檢測,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運行的,責令改正,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單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反消防技術標準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配件、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器材的;
?。ǘ┙ㄖ锿鈮ρb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和設置廣告牌、防盜等設施,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ㄈ┱加孟儡嚨歉邎龅?,妨礙消防車登高操作的。
個人有前款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
第六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甘顾隋e誤認定或者故意錯誤認定火災事故的;
?。ǘ┌l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ㄈ┎灰婪男邢辣O督檢查、審核、驗收等職責的;
?。ㄋ模├寐殑丈系谋憷?,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的界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的《福建省消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