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達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2009年)

1665

  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達市府辦〔20**〕12號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統籌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省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1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遵循以下原則:

  (一)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和籌資水平與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及政府、城鎮居民承受能力相適應,并逐步調整籌資和保障水平,擴大覆蓋面;

  (二)重點保障大病醫療需求;

  (三)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貼等多方籌資;

  (四)堅持群眾自愿,實行屬地管理;

  (五)居民醫保與我市已經建立的其他各類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統籌兼顧,協調推進。

  第三條 居民醫保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制度。啟動初期建立風險調劑金管理制度,待條件成熟后過渡到市級統籌?;鹫{劑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 凡戶籍在本市,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鎮居民均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包括:

  (一)城鎮中小學在校學生(包括中專、職校、技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下同)不在校的少年兒童(含嬰幼兒);

  (三)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下同)不屬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城鎮居民。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五條 居民醫保費主要由居民家庭(個人)繳費、政府適當補貼?;鹩梢韵聨讉€方面構成:

  (一)家庭(個人)繳費;

  (二)各級政府補貼;

  (三)基金利息;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達州市城區城鎮居民醫?;I資標準:

  (一)城鎮中小學在校學生、18周歲以下不在校少年兒童實行定額繳費,20**年每人100元。

  (二)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每年按全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繳納(20**年為260元)。

  (三)每年度具體繳費金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商市財政局確定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 政府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城鎮中小學在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不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補助80元。其中:屬于低保家庭、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全額補助。

  (二)18周歲以上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90元。其中:屬于城市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和60周歲以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年補助140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的“三無”人員和無工作的優撫對象,由財政全額補助。

  補助對象中,如同時具備享受政府補助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員,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一種政府補助。

  第八條 政府對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補助構成。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應由市和縣(市、區)財政補助的

  部分(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市財政承擔30%,縣(市、區)財政承擔70%。市財政對擴權強縣試點縣不予補助。各縣(市、區)政府應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

  第九條 繳費辦法

  (一)城鎮居民家庭(個人)應繳納的除政府補貼外的醫療保險費,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由負責組織其參保的社區、學校等統一收取,在財政開設的醫?;鹭斦衾U存。

  (二)政府補助資金由同級財政審核參保人員和補助金額后,劃撥到醫?;鹭斦?。

  (三)參保人員應連續按時足額繳費,居民醫保費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逾期不繳,視為中斷參保。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中斷參?;蚶U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并不計算居民個人連續參保時間,若需續保應重新計算參保起始時間。

  第十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本單位職工家屬參加居民醫保繳費給予適當補助,補助資金享受國家的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一條 逐步建立居民醫保人員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保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可參照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執行。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費的支付實行單次住院結算,全年累加計算,設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居民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未評等級醫療機構為200元,一級醫療機構為300元;二級醫療機構45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轉診醫院,起付標準為750元。優撫人員和無工作的優撫對象起付標準分別下調50%。起付標準按住院次數計算,一個統籌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根據基金收支情況,起付標準可適當調整。

  (二)住院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20**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最高限額為2萬元,今后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三)下列疾病符合報銷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以按住院費用報銷規定予以報銷,且按所治療的醫院等級計算一次起付標準: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異、腎功能衰竭透析。下列疾病的門診醫療費用,可按50%報銷,每月最高報銷100元,不計算起付標準: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病、帕金森氏病、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

  第十三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下述基礎比例支付: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65%,一級醫療機構為60%,二級醫療機構按55%,三級醫療機構為50%。轉診轉院的支付比例省內相應下調5%,省外相應下調10%。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5周年的,以后每滿1周年,基金支付比例提高0.5個百分點,但提高的支付比例,不超過15個百分點。中斷參保的,續保后從基礎支付比例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的報銷范圍,參照《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等規定執行。國家、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待遇支付期限。本辦法正式實施一個年度內辦理初次參保的人員,自參保次月起發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按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超過一

  個統籌年度辦理初次參保和重新參保的人員,自參保繳費之日起滿6個月后,所發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六條 居民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除急救或經醫保經辦機構同意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違規違法等造成傷害的;

  (五)因自傷、自殘、酗酒、戒毒等進行治療的;

  (六)因美容、嬌形、生理缺陷、性傳播疾病等進行治療的;

  (七)未經醫保經辦機構登記核準轉診轉院的;

  (八)未經醫保經辦機構登記核準的各類物理治療、針炙、推拿按摩等;

  (九)待遇等待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

  (十)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費用情形。

  第五章 參保辦法

  第十七條 凡符合參加居民醫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均可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享受城市低保、殘疾人、城市“三無”人員、無工作的優撫對象等相關證件(證明),到戶籍或常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所(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校學生由就讀學校(幼兒園)組織參保。

  第十八條 參保居民均應在轄區內社區衛生醫療服務機構建立健康檔案,建立健康檔案的成本費用應由參保人員自理(政府補貼應由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免費提供的項目除外)。

  第六章 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居民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以就近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市外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需經當地二級甲等及以上定點醫院提出建議,并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核準(危重急癥搶救除外)。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

  第二十一條 在沒有聯網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包括轉外地治療的,由參保居民先墊付醫療費,出院后憑有效票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

  第七章 基金監管

  第二十二條 居民醫?;鸺{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 統籌基金出現超支時,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分析原因,并及時向政府報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確?;鸢踩?。

  第八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鄉鎮、城區街道社區和勞動保障所(站),落實工作人員,改善辦公設施條件,做好參保人員的登記、身份

  認定、信息變更、醫療管理服務及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部門為居民醫保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有關配套政策、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居民醫?;鸬慕y籌、管理與調劑,編制醫?;鸬念A決算及調劑計劃,指導各縣、市(區)醫保經辦工作。 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醫?;鸬幕I集、編制收支計劃,具體承辦本轄區居民醫保業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按照下列規定配合做好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一)編制部門應根據工作量,對各級醫保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數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順利實施與可持續發展。

  (二)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居民醫保補助資金預算,審核城鎮居民醫?;痤A決算及基金調劑計劃。負責城鎮居民醫?;鸬呢斦O督,加強財政專戶內醫?;鸸芾?根據醫保經辦機構的基金撥款申請,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參保居民醫療費用及時支付。

  (三)審計部門負責居民醫?;饘徲嫳O督。

  (四)衛生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五)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居民醫保。

  (六)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戶籍認定工作。

  (七)民政部門負責享受城市低保人員、“三無”人員、優撫對象的認定工作,做好城市醫療救助與居民醫保的銜接工作。

  (八)殘聯負責城鎮居民中重度殘疾人員的認定工作。

  (九)發改、廣電、物價、藥監、地稅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現違反醫保政策規定的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承擔居民醫保工作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合謀騙取居民醫?;?

  (二)貪污、挪用居民醫?;?

  (三)工作不負責任或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基金損失;

  (四)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

  (五)對舉報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

  (六)不認真審查證件,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造成政府補助資金流失。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被征地農轉非城鎮居民,其基本醫療保險按《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從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

相關文章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