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號
《惠州市行政處罰監督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
市 長
二〇〇三年四月九日
惠州市行政處罰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促進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非行政機關的組織(以下簡稱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本市所屬行政機關,是指本市所屬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
對依法進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監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組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設立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兼職機構(以下簡稱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機關(組織)(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內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行政處罰的監督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有關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
(二)備案審查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發布的涉及行政處罰的規范性文件;
(三)備案審查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四)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合法性;
(五)監督檢查實施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等情況;
(六)處理行政處罰管轄和適用等方面的爭議;
(七)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八)審查有關部門依法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直接實施或者決定實施的行政處罰,并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九)負責依法由本級人民政府直接實施的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十)負責行政處罰情況的綜合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會;
(十一)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法制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處罰監督事項。
部門法制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督職責,由市級有關部門和組織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規定制定,并報市法制局備案。
第五條 從事行政處罰監督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督察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監督人員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有關行政機關、組織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工作責任制和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制等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管理,對合法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第八條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實行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開制度。
第九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惠州市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按照規定與罰款代收機構簽訂代收罰款協議,并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代收罰款協議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備案。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規定與罰款代收機構簽訂了代收罰款協議的,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將代收罰款協議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按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
(二)依據未經公布的行政處罰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的;
(三)未按規定報送代收罰款協議備案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處罰監督的;
(五)不履行行政處罰法定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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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六)未定期將行政處罰情況報告本級政府的。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對處罰依據和資格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實施相關的行政處罰,自行撤銷已經作出的處罰決定;拒不執行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并可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擅自設定或者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五)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六)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以內設機構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沒有法定依據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委托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
(九)未經合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受委托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將行政處罰權再行委托的;
(十一)指派不具備合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有前款第(五)項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對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其自行撤銷、變更、補正或者重新作出處罰決定;拒不執行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并可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而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不符合簡易程序的案件按簡易程序辦理的;
(三)違法進行調查取證的;
(四)違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五)未實行調查取證與審核決定分開制度的;
(六)未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七)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的;
(八)未按規定組織聽證的;
(九)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而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有從輕或者減輕情形而未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十)未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的;
(十一)未出具或者未按規定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第十四條 行政
機關和有關組織違反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和執法措施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除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外,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有權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
(二)收到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工作日未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的;
(三)未使用或者未按規定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四)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五)未按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
(六)使用、損毀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七)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
(八)財政部門違法向行政機關或者有關組織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的;
(九)罰款代收機構未依法收受罰款或者未按規定將罰款上繳國庫的。
有前款第(四)、(七)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的;
(二)使用無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將證件交給他人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將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將收繳的罰沒款物據為己有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行政處罰違法或者不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
(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按規定適用從輕、減輕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或者社會秩序受到損害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被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及時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部門法制機構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受到損害或者對行政機關及有關組織正常的行政執法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消防行政處罰程序(12)
消防行政處罰程序(十二)
1、執法人員對違反消防法規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事后,應當將當場處罰情況及時報告行政首長?!懂攬鎏幜P決定書》存根應當交法制員備案存檔。
3、消防行政處罰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的以外,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立案;
(2)調查;
(3)告知;
(4)決定;
(5)送達。
屬于聽證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凡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或者通過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當事人主動交待等方式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均應當填寫《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記表》并將有關案件材料附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對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決定立案查處。
5、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違法行為發生;
(2)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3)屬于本機構管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為消防行政案件;已經立案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
(1)經調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的;
(2)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消防法規,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為時違反消防法規的;
(4)違反消防法規行為在二年內未被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的;
(5)違法行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消防機構處理。
7、公安消防機構查處違法案件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勘驗或者鑒定。公安消防機構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8、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可以訊問當事人或者詢問其他知情人。訊(詢)問應當制作筆錄。訊(詢)問結束后,筆錄應當經被訊(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訊(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被訊(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并由訊(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
9、根據調查取證的需要,執法人員可以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檢查??彬?、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勘驗、檢查人員及當事人、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為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可以聘請有關技術部門或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相應的鑒定或者認定,并提出書面的鑒定或者認定結論。
10、公安消防機構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攝影、錄像、抽樣取證等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11、公安消防機構在查處違法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傳喚有關人員。傳喚時應當使用《傳喚證》。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經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
12、公安消防機構在調查結束后,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將受到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應當填寫《告知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調查人員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好記錄。
13、調查人員應當依據查明的違法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填寫《消防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據材料送法制員審核。
14、法制員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2)定性和適用法規是否準確;
(3)量罰是否得當;
(4)程序是否合法;
(5)法律文書是否規范;
(6)有關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附卷;
(7)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法制員審核后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裁量得當、程序合法的,簽署意見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補證;認為適用法律錯誤、裁量不當的,可以提出變更意見后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批。
15、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接到法制員審核上報的材料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經調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16、(市、區)公安消防大隊(科股)需要作出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事先報市公安消防支隊批準。
17、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填寫《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8、公安消防機構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以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一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19、公安消防機構組織聽證依照《江蘇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20、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作出罰款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與收繳的機構分離。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2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4、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公安消防機構;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25、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罰款收據。
26、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3)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27、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28、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9、消防行政處罰案件辦結后,應當及時按照要求整理裝訂立卷。案卷的文書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內要填寫文件目錄,逐張編號;法律文書材料要求完整、排列有序,卷內要填寫文件目錄,逐張編號;法律文書、票據、照片等紙張過小或者材料破損的,要使用16開標準紙張裱貼后裝訂整齊。
篇3: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范例
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要求,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動物衛生監督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市旗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所按照一般程序已辦結的動物衛生行政處罰案件案卷。
第三條 評查標準按照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農辦政[20**]4 號)文件要求進行。
第四條 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案卷評查組(3-5 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第五條 案卷評查工作采取抽查的辦法,對各旗區每年查辦的案件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的方法為隨機抽查,主要采取聽取匯報、隨機抽取案卷、查閱有關文件資料、逐卷點評、反饋情況等進行。
第六條 案卷評查情況、應書面記錄在評查表內,并由評查人簽名,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
第七條 評查結束后要認真研究總結、剖析典型案件,將評查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予以推廣對優秀案卷和優秀辦案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在肯定成績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糾正,并將評查結果及整改措施做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案卷經評查后,實行評分制,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單位應在年終對辦案人員進行表彰,平均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應當對辦案人員進行再培訓,對兩次評查得分均低于 70 分的辦案人員,不得繼續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