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集團公司行政處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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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障集團公司行政管理有序、高效進行,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職能部門、各子(分)公司,營銷系統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子(分)公司,須依據本制度擬定相關的管理處罰措施及規定。

  第二章 處罰原則

  第四條 行政處罰原則

  (一)教育、預防第一,處罰第二原則: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處罰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員工,預防類似違規事件再次發生;

  (二)無依據不處罰原則:任何行政處罰必須遵照相關制度、行為準則,如果沒有書面的制度、行為準則,不能進行行政處罰,員工有權拒絕處罰并申請復議;

  (三)領導問責原則:員工與工作相關的違規、違章、行為不端等,其直接領導與分管領導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對員工違規、違章、行為不端等進行處罰的同時,可視情況對其直接領導與分管領導予以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行政處罰。如果直接領導與分管領導對所屬員工違規、違章、行為不端等進行縱容、包庇,則給予記過、記大過甚至降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四)數罪并罰原則:同一行為同時違反了多個制度時,按照數罪并罰原則,對責任人采取處罰措施。

  第五條 制度、行為準則范圍界定:

  員工所在組織及上級單位做出的規范性制度條文、工作作業規范、會議紀要、書面通知等為本制度中"制度、行為準則"所包括的范圍;會議紀要、書面通知等與規范性制度沖突的以規范性制度為準。

  其中,規范性制度條文又包括**制度、**規定、**規范、**細則、**辦法等。

  第三章 處罰種類

  第六條 本條文中"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七條 雨潤集團行政處分分為以下六類:

  (一)A級:開除(引咎辭職);

  (二)B級:留司察看,考核期為12個月;

  (三)C級:降職(同時降薪兩級),降職無限期;

  (四)D級:記大過(同時降薪一級),考核期為6個月;

  (五)E級:記過,考核期為6個月;

  (六)F級:嚴重警告等,考核期為3個月。

  第八條 降職后六個月內取消責任人參與評優、晉升、提薪資格,其他行政處分撤銷前取消責任人參與評優、晉升、提薪資格。

  第九條 對于瀆職、違規、違章、行為不端的員工,情節輕微者可以單獨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者,在經濟處罰的同時,須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條 對總經理級員工600元(含)以上,一般干部300元(含)以上、普通員工100元(含)以上的經濟處罰,必須同時附加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對員工瀆職、違規、違章、行為不端等造成的經濟損失,除按照《地華集團經濟責任損失索賠制度》進行索賠外,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

  第十二條如果當事人在6個月內被嚴重警告處罰達兩次,則為記過一次;若在12個月以內被記過處罰達兩次,則為記大過一次;若在12個月內被記大過處罰達兩次,則對責任人進行降職及以上處理。

  第十三條集團各級人事部門須將所轄員工所受行政處罰事實予以書面記錄,作為員工績效考核、職業發展的基本依據。

  第四章 處罰權限及實施

  第一節 權限劃分

  第十四條對總經理級員工的處罰權限按以下規定進行劃分:

  (一)集團人力資源部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在各個領域對總經理級員工擁有行政處分審核權, 對于總經理級員工記大過及以上處分,人資部須報分管總裁審批后發文執行;

  (二)集團總經辦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在各個領域對總經理級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

  (三)集團品管部和技品部在質量管理范圍內、審計部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總經理級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

  (四)集團其他職能部門在工作中發現其他部門、子(分)公司違反制度的行為,不能跨部門直接處罰,應將事實反映到總經辦,總經辦介入調查并出具處理結果: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建議,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

  (五)各部門或子(分)公司第一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本單位內部的副總、總助具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十五條對于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處罰權限按以下規定進行劃分:

  (一)集團人力資源部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集團范圍內科級干部及總部一般員工擁有行政處分權;

  子(分)公司人事科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本公司管理范圍內科級干部、一般員工擁有行政處分權,其中,對科級干部降職及以上行政處分須報人資部審核通過后方可執行;

  (二)集團總經辦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在集團各個領域內對科級干部、一般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對總部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對子(分)公司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行政處分建議報子(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人事科執行;

  子(分)公司專職考核部門(考核員)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在子

  (分)公司各個領域內對科級干部、一般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建議報子(分)公司人事科審核、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三)集團品管部、技品部按照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集團范圍內科級干部、一般員工擁有直接經濟處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對總部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行政處分建議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對子(分)公司科級干部、一般員工的行政處分建議報子(分)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人事科執行;

  (四)集團審計部在審計過程中,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及行為準則,對科級干部和一般員工具有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處罰建議報總經辦,由總經辦進行后續處理;

  (五)集團其他職能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本部門外科級干部、一般員工具有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處罰建議報總經辦,由總經辦進行后續處理;

  子(分)公司其它職能管理科室,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本科室外科級干部、一般員工具有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處罰建議報專職考核部門(考核員)進行后續處理;

  (六)集團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或直接主管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于管轄范圍內科級干部、一般員工具有直接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并將行政處分結果報部門總經理審批后執行,對降職及降職以上行政處分,報人資部審核通過后執行;

  子(分)公司直接主管或分管領導按照相關規定及行為準則對于管轄范圍內科級干部、一般員工具有直接經濟處罰建議權和行政處分建議權,經濟處罰建議報專職考核部門(考核員)審核執行,行政處分建議也須報專職考核部門(考核員)初審,出具初審意見后交子(分)公司人事科審核、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子(分)公司對科級干部的行政處分必須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人力資源部或子(分)公司人事科接收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分建議后,必須在三日內審核完畢并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行政處分與經濟處罰并處的,必須由具有經濟處罰權的部門與集團人力資源部或子(分)公司人事科聯合發文。

  第二節 行政處分實施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給予責任人降職及以上處分:

  (一)勞動紀律:屢次無故拒絕工作、不服從領導安排,經教導無效且情節嚴重;連續曠工3日以上;一年內記大過達2次;偷盜公司資產、產品等行為;

  (二)工作過失: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經濟損失者或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經營管理不善;被媒體曝光等行為;

  (三)品行不良:誣陷、暴力脅迫上級或同事,影響惡劣者;故意破壞產品質量、公司財物,且后果非常嚴重;弄虛作假屢教不改;弄虛作假影響極其惡劣等行為;

  (四)公司禁止:毆打他人者或互相斗毆;泄露公司機密,或捏造、散播公司謠言;擅用公司名義,或仿效主管筆跡為非作歹;損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損失;在外兼職經勸告不放棄或從事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工作等行為;

  (五)違反法規:私拿回扣、貪污受賄、損公肥私、挪用公款;攜款潛逃;盜竊財物行為或其他有傷風化的;參加非法組織;在公司范圍內或在工作時間聚眾賭博;吸食毒品等行為;

  (六)其他嚴重違規違紀的行為。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給予責任人記大過處分:

  (一)勞動紀律:在工作時間酗酒鬧事,嚴重影響工作秩序或酒后駕車;擅自離開值班或工作崗位,造成工作失誤情節嚴重;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程序,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等行為;

  (二)工作過失: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等行為;

  (三)公司其他規章規定給予記大過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勞動紀律;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在工作時間偷懶睡覺;工作時間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工作秩序;

  (二)工作過失:多次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對工作進度有較大影響;工作未作交接或交接失誤,導致工作有嚴重影響;不服從上級合理的指導,導致工作較大失誤;服務態度惡劣,導致客戶投訴;因過失損壞公司財物雖價值不大,但不能認識錯誤等行為;

  (三)品行不良: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對侵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為知情不報以至發生重大損失;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在公司中產生不良影響等行為;

  (四)其它規章制度規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的行為。

  第三節 經濟處罰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級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有具體處罰規定的,按照具體規定進行處罰;無具體處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單次不超過1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二條 科級干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有具體處罰規定的,按照具體規定進行處罰;無具體處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單次不超過3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三條 一般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相關規定,有具體處罰規定的,按照具體規定進行處罰;無具體處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單次不超過1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條 每月經濟處罰的累計金額,最高額度不超過責任人當月工資總額的20%,如剩余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二十五條 任何經濟處罰必須遵循以下處理流程,并留下書面原始記錄,具體要求如下:

  (一)處罰執行機構(人)按照事實填寫經濟處罰通知單并在12小時內送達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懲罰通知單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一聯交財務部輸入薪資系統、一聯交當事人保存,各欄必須完整填寫(如部門、時間、事由、受罰人、執行人、懲罰類別等),涵蓋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對責任人做出的經濟處罰,由財務部門(科室)在責任人月度工資總額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七條 執法機構(人員)必須嚴格、公正執法,若有乘機報復或包庇、縱容現象,對執法人員處以記大過(含)以上行政處分。

  第五章 行政處罰復議

  第二十八條 如果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對處理結果

  有疑義,可在接到通知三日內以書面形式申請復議并注明理由,復議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重新確定處理結果 ;復議機構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復議結果回復復議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復議部門:

  (一)對于經濟處罰,當事人可直接向經濟處罰執行機構(人)的上級機構(直接主管)申請復議;對于其他執行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向總經辦申請復議;對于集團總經辦做出的最終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向集團人力資源部申請復議;

  (二)對于行政處分,總部當事人可直接向總經辦或人資部申請復議。

  子(分)公司當事人向人事科或總經理直接申請復議;如果對于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當事人可向集團人力資源部申請復議;

  第六章 行政處分撤消

  第三十條 行政處分撤消:

  (一)常規撤消:行政處分期限已滿,在此期間未發生任何違紀、違規者,可提出申請,經人資部審核后可撤消行政處分,并重新獲得參與評優和晉升資格;

  (二)提前撤消:在受處分期間,如果有重大立功事件或工作表現突出,可提出申請,經人資部審核后進行民意公示,民意公示無異議,可提前撤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為集團公司基本制度,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制度建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三個月,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篇2: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范例

  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要求,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提高動物衛生監督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市旗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動物防疫監督所按照一般程序已辦結的動物衛生行政處罰案件案卷。

  第三條 評查標準按照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的《農業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農辦政[20**]4 號)文件要求進行。

  第四條 成立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案卷評查組(3-5 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動物衛生監督執法案卷評查工作。

  第五條 案卷評查工作采取抽查的辦法,對各旗區每年查辦的案件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的方法為隨機抽查,主要采取聽取匯報、隨機抽取案卷、查閱有關文件資料、逐卷點評、反饋情況等進行。

  第六條 案卷評查情況、應書面記錄在評查表內,并由評查人簽名,案卷評查應當一案一評。

  第七條 評查結束后要認真研究總結、剖析典型案件,將評查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予以推廣對優秀案卷和優秀辦案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在肯定成績的基礎上,對存在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糾正,并將評查結果及整改措施做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案卷經評查后,實行評分制,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單位應在年終對辦案人員進行表彰,平均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應當對辦案人員進行再培訓,對兩次評查得分均低于 70 分的辦案人員,不得繼續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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