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機關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人防行政處罰聽證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公正和高效原則。作出行政處罰前,要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違法事實、證據、法律依據、處罰意見和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明確聽證時間、地點、主持人姓名及是否申請回避,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等有關事項。
人防行政處罰聽證由平戰法規科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非行政處罰工作人員擔任聽證員,聽證要邀請特約監督員和法律顧問參加。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除外。要求聽證的,在《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后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收到聽證申請15日內舉行聽證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申請回避,在聽證會3日前提出,并說明理由。
聽證主持人屬當事人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要自行提出回避,行政執法領導小組負責人決定。駁回申請回避的,可經申請復核一次。
聽證要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進行聽證。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要按時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予以終止。
聽證開始時,主持人要出示法人授權決定,查明當事人或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場,宣布案由、聽證會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記錄員宣讀聽證會紀律。調查人員提出違法事實,出示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代理人可進行申辯和質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辨明聽證,可能影響處罰準確公正的,可中止聽證,經調查人員陳述后再進行聽證。
當事人或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參與聽證人員不遵守聽證秩序,主持人可警告制止,責令退出聽證會場。當事人或代理人嚴重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主持人可終止聽證。當事人或代理人在辯論結束后,有最后陳述權。聽證筆錄由記錄員簽名記錄,主持人、當事人或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核對,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要補充改正,無錯誤的應簽字或者蓋章。封卷上交執法領導小組負責人審閱。
聽證結束后,主持人應據實制作《人防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報告書》,報分管領導審核,經執法領導小組審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篇2:Z住建局建設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Z住建局建設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我局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根據城區黨委、政府和南寧市城鄉建委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我局在作出關于建設行業的重大決策、規劃及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前,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通過舉行聽證會的形式,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三條 聽證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記錄人、聽證陳述人、旁聽人和翻譯人。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翻譯人由我局相關領導同志指定。聽證陳述人、旁聽人根據本制度第六條的規定確定。聽證陳述人可以在聽證會上進行發言。經聽證主持人同意,旁聽人也可以發言。
第五條 舉行聽證,應當提前將聽證事項主要內容、聽證時間及地點、聽證陳述人與旁聽人的條件以及申請方式及途徑等向社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條 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在公告期內,將姓名、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聽證參加人申請類別等向我局申請登記。
聽證陳述人登記人數不超過十五人的,可以全部參加聽證;超過十五人的,由我局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參加聽證陳述人,但人數不得少于十五人,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旁聽人登記人數不超過五十人的,可以全部參加聽證;超過五十人的,由本機關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確定,但人數不得少于五十人,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和聽證紀律;
(二)聽證陳述人依次陳述;
(三)經聽證主持人同意,有關旁聽人員發言;
(四)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八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由;
(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陳述人、有關旁聽人的發言內容;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九條 我局根據聽證筆錄,充分采納合理建議后,作出決定。
篇3:建設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文本
建設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文本
聽告( )第 號
(當事人單位名稱) :
經查,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在
(違法違規工程) 的行為,違反了 (法律法規條款) ,根據
(法律法規條款) 的規定, 本機關擬作出
(罰款) 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并可以要求舉行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 日內向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進行申辯或提出聽證要求,并將回執送(寄) (執法機關) ,地址 ,郵編 , 聯系電話 。
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執法機構(印章)
年 月 日
送達人: 簽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當事人一份,執法機構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