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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機關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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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機關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證件,是指由省政府統一印制,市政府法制辦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申領《行政執法證》要按規定程序進行,進行資格條件審核,接受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參加市法制辦組織的法律考試,成績合格的方可領取行政執法證件。

  受過刑事處分、被開除公職、臨時聘用人員和其他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不得領取行政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須持證執法,執法前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和毀損。持證人調離、退休或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證件由執法隊負責收回并上交市法制辦。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損壞,應及時報告執法隊,由執法隊專人上報市法制辦,并由持證人登報聲明作廢后申請補領。執法證件由執法隊統一保管,開展執法時發給執法隊員,執法工作結束由執法隊專人負責收回保管。

  執法隊員因執法過錯受到處分或責任追究的,執法隊應及時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暫扣期間,行政執法隊員不得從事執法工作。

篇2:Z住建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Z住建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維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嚴肅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 建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申領《行政執法證》。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是本機關或委托執法組織正式在編在職要崗、直接承擔建設行政執法任務的人員。下列人員不得領取《行政執法證》:

  (一)受過刑事處分的人員;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三)其他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局機關負責人和法制機構從事執法監督檢查的人員,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六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參加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領取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行政執法證件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和毀損。持證人調離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時,應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交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如果行政執法證件遺失,原持證人應及時報告局辦公室,并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再向上級執法部門申請補發。

  第九條 行政執法證件每年由局辦公室統一送上級執法部門年審注冊,未經注冊或者未能通過年審的行政執法證件無效。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行政執法過錯受到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處理的,由局辦公室及時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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