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住建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維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嚴肅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統一核發的《行政執法證》。
第三條 建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申領《行政執法證》。建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當是本機關或委托執法組織正式在編在職要崗、直接承擔建設行政執法任務的人員。下列人員不得領取《行政執法證》:
(一)受過刑事處分的人員;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三)其他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局機關負責人和法制機構從事執法監督檢查的人員,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六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必須參加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領取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行政執法證件僅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涂改和毀損。持證人調離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時,應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交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如果行政執法證件遺失,原持證人應及時報告局辦公室,并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再向上級執法部門申請補發。
第九條 行政執法證件每年由局辦公室統一送上級執法部門年審注冊,未經注冊或者未能通過年審的行政執法證件無效。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因行政執法過錯受到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處理的,由局辦公室及時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11.16
【實施日期】1999.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領,頒發、使用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包括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行政執法證是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統一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資格證明。
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資格證明。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執法,除法律、行政法規對持證執法另有規定外,均須持有《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使用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統一制發行政執法證件的機關,也可以申領《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的領導。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全區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各地區、市、縣(市、區)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
第六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崗位及執法職責;
(二)熟悉本部門、本崗位業務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按照本辦法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