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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1733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11.16
【實施日期】1999.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統一管理行政執法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領,頒發、使用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包括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行政執法證是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統一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資格證明。
行政執法監督證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資格證明。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證執法,除法律、行政法規對持證執法另有規定外,均須持有《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使用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統一制發行政執法證件的機關,也可以申領《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的領導。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全區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各地區、市、縣(市、區)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
第六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崗位及執法職責;
(二)熟悉本部門、本崗位業務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按照本辦法經過

篇2: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  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第一條 為制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動物衛生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訴人投訴時,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向有關組織或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動物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其執法人員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權進行投訴。

  第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的,可以通過投訴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

  (一)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結果不公開的。

  (二)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應該辦理,無正當理由不辦或拖延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推諉,給服務對象造成延誤或損失的。

  (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職權的。

  (五)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

  (六) 動物防疫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接到投訴后,視不同情形,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答復投訴人。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權復議的機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對受理的投訴,應進行登記、分類、歸檔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投訴內容不屬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自受理執法投訴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投訴案件辦結后,應當在七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投訴人的投訴和報復投訴人。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工作人員應做好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投訴材料轉給被投訴人,不得泄露投訴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篇3:Z工商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工商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一、適用對象

  全體工作人員

  二、追究形式

  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扣發獎金。

  三、追究范圍

  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1、未按規定承諾期限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2、在執法檢查時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

  3、未按規定使用、填寫執法文書的;

  4、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新設立企業開業實地調查的;

  5、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記申請的;

  6、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

  1、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2、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無前置審批證件、文件擅自辦理工商登記的;

  3、對消費者投訴舉報無特殊原因擱置不辦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送達程序的;

  5、違規實行行政強制措施的;

  6、故意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

  四、追究程序

  對執法過錯行為責任人的追究,由所長辦公會議集體作出。結合年終考評,視情節輕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時,相應扣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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