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8.12.04
【實施日期】1998.12.0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三)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五)用于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資金;
(六)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鄉統籌費也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三條 凡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單位及其駐外辦事機構,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則政部門是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顚S煤褪罩蓷l線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抵制、檢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取或提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收費、基金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銀行設立預算外資金專戶(以下簡體財政專戶),對預算外資金進行集中管理和統一核算。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外資金管理鑒定
篇2:銀川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1997)
銀川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01.16
【實施日期】1997.01.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健全財政職能,堵塞財政資金管理漏洞,促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6】104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決定的通知》(寧政發【1996】121號)及其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屬所有有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的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中央、自治區規定納入預算的行政性收費、政府基金等項收入堅決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具有行政職能的企業主管部門(集團)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機構,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收入可不上繳財政專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但必須依法納稅,并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劃,收支實行統一核算。
第五條 部門和單位在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含基金、附加、提成)時,應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監制的統一票據。
第六條 銀川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市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主管部門(集團)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進行審批。
第七條 為了及時掌握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及防止在銀行多頭開戶,決定對部門、單位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鑒定書制度和銀行開戶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