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辦〔20**〕12號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中山市空調室外機安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物空調室外機的安裝,維護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筑物室外空調機的安裝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旁的建筑物外墻安裝空調室外機應采用隱藏方式。
第四條 空調室外機安裝架承載能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做到安全、堅固,防止墜落傷及路人,并保證建筑立面整齊、美觀。
空調室外機的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防止噪聲污染。
第五條 空調室外機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排出的氣體不得影響行人。沿人行道及在道路兩側建筑物外墻安裝的空調室外機,其安裝架底部距地面不得少于2.5米。
第六條 公共建筑內部的過道、樓道、出口及其他建筑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及樓梯間等有大量人流通行的公用地方不得安裝空調室外機。
第七條 相鄰住戶安裝空調室外機應避免互相干擾。
第八條 空調室外機應設置集中排水管,不得向道路上直接排放。
第九條 新建建筑設計應預留安裝空調室外機的位置,建筑設計單位應在建筑物的設計圖紙上標示空調室外機安裝位置,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時應審核空調室外機的設計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十條 住宅小區空調室外機安裝及管理應納入業主自治范圍。
第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其空調室外機進行定期維護,保證其安全使用。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安裝空調室外機影響市容市貌或臨街排放空調機冷卻水或空調室外機噪音超標排放等行為,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中山市空調室外機安裝管理規定(2007)
中府辦〔20**〕12號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中山市空調室外機安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物空調室外機的安裝,維護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筑物室外空調機的安裝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旁的建筑物外墻安裝空調室外機應采用隱藏方式。
第四條 空調室外機安裝架承載能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做到安全、堅固,防止墜落傷及路人,并保證建筑立面整齊、美觀。
空調室外機的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防止噪聲污染。
第五條 空調室外機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排出的氣體不得影響行人。沿人行道及在道路兩側建筑物外墻安裝的空調室外機,其安裝架底部距地面不得少于2.5米。
第六條 公共建筑內部的過道、樓道、出口及其他建筑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及樓梯間等有大量人流通行的公用地方不得安裝空調室外機。
第七條 相鄰住戶安裝空調室外機應避免互相干擾。
第八條 空調室外機應設置集中排水管,不得向道路上直接排放。
第九條 新建建筑設計應預留安裝空調室外機的位置,建筑設計單位應在建筑物的設計圖紙上標示空調室外機安裝位置,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時應審核空調室外機的設計是否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十條 住宅小區空調室外機安裝及管理應納入業主自治范圍。
第十一條 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其空調室外機進行定期維護,保證其安全使用。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安裝空調室外機影響市容市貌或臨街排放空調機冷卻水或空調室外機噪音超標排放等行為,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城建局建筑安裝管理處科室職責
城建局建筑安裝管理處科室職責
【科室職責】
1.受區住建局委托,研究擬訂我區建筑業管理的實施細則和相關管理辦法;研究擬訂我區建筑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建筑業統計工作;承辦我區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
2.做好全區建筑安裝企業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建筑監理及商品混凝土行業工作;負責全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等執業人員及建筑業從業人員監督管理;
3.承擔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責任,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施工、監理企業綜合考評和信用管理;做好優質工程的評選工作;
4.負責施工許可證發放前的現場踏勘;
5.負責建筑業企業生產報表統計工作;
6.做好清理建筑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及來信來訪的協調處理工作;
7.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保工作;
8.負責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工作;
9.指導我區建筑業企業預選承包商工作;
10.辦理外地建筑業企業進區施工通知書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