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網絡公司有線電視用戶安裝管理規范
為加強有線電視安裝工作管理,促進用戶安裝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現制定有線電
視用戶安裝管理規范如下:
一、新安裝用戶初裝費管理。
有線電視初裝費收費標準為360元/戶。任何人不得對用戶多收或少收初裝費。通常情況下,被稽查用戶初裝費必須按標準收取,正常新安裝用戶初裝費收取低于標準的,必須憑局、公司領導批件辦理,否則,減收部分由經辦人補交。
二、新用戶入戶手續辦理。
新安裝用戶(含被稽查用戶)的入戶手續由收費處、分公司共同負責辦理。
1、正常新用戶入戶手續辦理:新用戶應持安裝申請(書面形式)、開戶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收費處、分公司辦理,按照相關收費標準交完費用后才算完成入戶手續辦理;辦理人員,要按照公司用戶管理諸要素(用戶姓名、用戶地址、用戶編號、用戶區域號、用戶收視維護費最終繳費年月、用戶安裝日期等)詳細登記用戶資料,認真填寫安裝通知單。
2、被稽查用戶入戶手續辦理:要憑稽查隊開據的初裝費票據辦理,其入戶費(工本費)標準如下:
在初裝費票據規定的有效期之內辦理入戶的,入戶費2元/戶(工本費)。
在初裝費票據規定的有效期之外辦理入戶的,入戶費12元/戶(工本費)。
稽查用戶收視費應從用戶被稽查當月開始收取。
3、新用戶安裝手續傳遞辦法要求:經收費處辦理的新用戶安裝手續(用戶安裝通知單),收費處應在用戶辦理安裝手續后的半個工作日內將通知單傳遞給相關分公司,分公司接到通知單后按照公司規定實施用戶安裝;安裝完畢后,分公司(施工人)應持通知單到收費處備案并反饋相關信息。分公司辦理的用戶手續,應在每月23日前持所辦理用戶的相關收費票據和新安裝用戶登記本到收費處結算,并由收費處進行微機資料登記和備案。
三、新用戶安裝工作要求:
1、新用戶安裝工作要求:分公司接到用戶安裝通知單后,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以辦理之時算起)為用戶安裝到位。新安裝用戶的線路架設要做到經濟合理、美觀堅固、橫平豎直,不得胡拉亂扯。
2、新安裝用戶信息反饋:在安裝新用戶時,施工人員應對新安裝用戶的用戶本、相關票據、安裝地址、用戶牌等進行認真核對,若發現通知單(用戶本)上所填寫的用戶安裝地址與實際安裝地址略有誤差時(地址基本上正確),施工人要即時對用戶本進行修正,并在用戶本上注明修正人姓名和修正時間等,同時要把修正內容詳細記錄下來,并及時將所修正的用戶資料信息反饋到收費處,由收費處進行微機資料修正。用戶安裝完畢后,分公司(施工人)要認真填寫施工單,施工單上要有施工人簽名和用戶簽名,并及時交收費處備案待查。
凡用戶安裝通知單(用戶本)上所登記的用戶姓名與實際安裝用戶姓名不符、用戶本登記的用戶地址與實際安裝地址不符的,可暫緩為用戶安裝,待回公司核實查清原因后方可安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為用戶按時安裝的,分公司(施工人)要即時向用戶說明不能安裝原因,同時要以書面形式報公司領導批示,并以領導批示實施。
四、建立新安裝用戶資料登記制。
收費處、分公司要分別設置新安裝用戶登記本,按照公司用戶管理“六要素”的要求,詳實登記新安裝用戶資料。
市區新安裝用戶由收費處負責登記;鄉鎮新安裝用戶由分公司負責登記,分公司月底報帳時,要持新安裝
用戶登記本進行結算和用戶入戶。
五、建立用戶安裝施工人責任制。
用戶安裝施工人責任制。即施工人負責其安裝用戶的查詢制。施工人在用戶安裝時,不僅要負責所安裝用戶的資料核實、用戶資料變更、信息反饋及資料修正等工作,同時,要負責所安裝用戶在下一年度內的地址查詢工作(分區管理人員在收費時找不到的用戶),若施工人也找不到經手安裝的用戶,則該用戶的相關費用由施工人負擔。
六、違規處罰。
收費處、分公司、安裝施工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公司用戶安裝規定、程序和要求
,凡違反用戶安裝規定、程序、要求的每次處罰當事人10元。
任何人不得私自為用戶先安裝后辦手續,違者,對當事人處以每次30元罰款。
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裝用戶和隱瞞黑戶不報,違者,對當事人處以初裝費標準2倍以上的
罰款,并追繳相應的收視維護費;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予以辭退,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2: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施工安全協議
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施工安全協議
甲 方: 公司 分公司(已建單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乙 方: 公司 分公司(后建單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建設管理辦法》、國辦75號文件及部若干規定、《本地電話網用戶線路工程設計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同路由隔距不夠的情況下,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通信建設安全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建設責任制度,完善安全建設條件,確保線路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
第二條 根據業務發展需求乙方需進行如下施工:
1、施工地址:
2、與甲方線路的距離:
3、施工長度:
第三條 在以上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采取如下安全措施來保證甲方線路的安全。
1、架空電纜、光纜與原有線路跨越的,與原有線路的交越隔距必須達到0.6M的最小凈距,不達標的必須整改;
2、架空電纜、光纜凡是與電力線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離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必須加裝安全保護設施。
第四條 責任劃分
甲乙雙方線路在同路由或交越的情況下,發生下述情況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1、架空電纜、光纜凡是與電力線交越的,其安全交越距離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同時必須加裝安全保護設施,新建一方線路和電力線路交越時因沒有進行安全保護,發生強電侵入,導致原有桿路出現線路故障及經濟損失,由新建方承擔責任;
2、新建方桿路與原有桿路隔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若發生倒桿等現象,造成已建桿路損壞電路中斷的,新建方負責賠償損失;若原有桿路發生倒桿等現象,造成新建桿路損壞的,雙方各自承擔損失費用。
第五條 雙方義務
甲乙雙方在發現對方的線路發生問題時具有告知對方的義務。
第六條 雙方權利
甲乙雙方對由于對方的責任造成的損失均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項下有關義務時,雙方相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將不可抗力情況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協議。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關法律、法規。雙方因本協議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省通信管理局進行協調,省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做出行政決定,涉及技術性的問題,要邀請相關專家論證,并做出仲裁。以上決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執行本協議未涉爭議及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九條 附則
1、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協議的效力時,本協議的其它條款不受影響。
2、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協議。
3、本協議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協議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形式或甲乙雙方確認的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進行。如使用傳真或類似的通訊方式,通知日期即為通訊發出日期,如使用特快專遞,通知日期即為郵件寄出日期并以郵戳為準。
5、本協議于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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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201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已經2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苗圩
20**年7月16日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保障電話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信息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下同)等入網手續,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如實登記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入網,是指用戶辦理固定電話裝機、移機、過戶,移動電話開戶、過戶等。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和保護電話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用戶委托他人辦理入網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戶和受托人的有效證件,并提供用戶和受托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七條 個人辦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二)中華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華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八條 單位辦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可以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營業執照;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單位辦理登記的,除出示以上證件之一外,還應當出示經辦人的有效證件和單位的授權書。
第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用戶出示的證件進行查驗,并如實登記證件類別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信息;對于用戶委托他人辦理入網手續的,應當同時查驗受托人的證件并登記受托人的上述信息。
為了方便用戶提供身份信息、辦理入網手續,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電信業務經營者復印用戶身份證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注明電信業務經營者名稱、復印目的和日期。
第十條 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
第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向電話用戶提供服務期間及終止向其提供服務后兩年內,應當留存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提供的身份信息和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登記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于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十三條 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毀損、丟失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相關電信管理機構報告,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的調查處理。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報告或者發現的可能違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護規定的行為的影響進行評估;影響特別重大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電信管理機構在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有關行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
第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委托他人代理電話入網手續、登記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應當對代理人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規定有關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要求的代理人代辦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其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相關知識、技能和安全責任培訓。
第十六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電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相關材料,進入其生產經營場所調查情況,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電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不得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正常的經營或者服務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電信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配合電信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開展的監督檢查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用戶以冒用、偽造、變造的證件辦理入網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提供服務,并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電話、短信息、書面函件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戶并采取便利措施,為本規定施行前尚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所提供身份信息不全的電話用戶補辦登記手續。
電信業務經營者為電話用戶補辦登記手續,不得擅自加重用戶責任。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向尚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