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瀘州市人民政府
瀘市府發〔20**〕7 號
二○○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醫療保障體系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 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187 號)有關規定,結合瀘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需求;
(二)以居民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三)堅持居民參保自愿原則,實行屬地管理;
(四)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啟動初期全市統一政策,分區縣運行,建立市級基金調劑制度,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四條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所有城鎮居民,包括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術學校)、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政府補助標準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籌集資金。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
(一)學生和未滿18 周歲非在校少年兒童、嬰幼兒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100 元;
(二)年滿18 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籌資標準為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確定公布(20** 年繳費標準為260 元)。
第七條政府補助標準
(一)學生和未滿18 周歲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補助85元,在此基礎上,屬城市低保對象的再補助10 元,重度殘疾的學生兒童每人每年再補助15 元。
(二)18 周歲以上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補助90 元,在此基礎上,屬城市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家庭60 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再補助60 元,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再補助65 元;
(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的“三無人員”,由政府醫療救助資金和其它渠道資金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要多渠道籌措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加大財政對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的投入。
(四)補助對象中,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補助條件的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只享受一種
政府補助。
第八條政府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和區縣政府補助資金構成。除中央、省政府補助資金外,應由市、區縣政府承擔的補助資金,市財政承擔補助資金的30%(不含擴權縣)、區縣政府承擔補助資金的70%,各區縣政府應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
第九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家屬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承擔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鼓勵政策。
第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按年度一次性繳費,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各區、縣每年按當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總額的5%提取調劑金上繳市財政專戶管理,用于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缺口的統籌調劑。調劑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的支付,其支付范圍,參照國家和省、市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今后國家、省或市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支付按照單次住院結算,實行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管理,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標準:參保居民每次住院起付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500 元,二級醫療機構400 元,一級及未達到等級的醫療機構200 元,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100 元,異地住院800 元。參保居民在一個參保繳費年度內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只計算一次起付額,起付標準為500 元。
(二)支付比例: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支付比例為: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60%、一級及未達到等級的醫療機構70%、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80%;瀘州市以外異地就醫50%。參保居民連續繳費5 年以上的,從第6 年起連續繳費每增加1 年繳費,支付比例提高0.5%,提高比例累計不超過10%。
(三)最高支付限額:一個參保繳費年度內每人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0 元。
第十四條門診大病醫療費的支付。參保居民因患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惡性腫瘤化放療、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氏病、慢性精神分裂癥以及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藥物治療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視同住院醫療費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十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期限:
(一)本暫行辦法實施當年參保繳費的,從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本暫行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本暫行辦法實施次年參保繳費的,從參保繳費之月起滿6 個月后,享受本暫行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和外地來瀘州新入學的學生除外);
(三)參保后中斷繳費再續保的,自續保繳費之月起滿12 個月后,享受本暫行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城鎮居民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中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六條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瀘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七條參保居民在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屬于個人承擔的部分,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結算。
第十八條參保居民因急診、搶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和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先由個人全額墊付,
治療終結后持相關資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并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同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業務指導和調劑金的管理工作;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辦工作。
第二十條市屬學校在校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業務按屬地原則分別由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學生由學校組織參保并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費,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兒童以家庭為單位由所在社區、鄉鎮勞動保障所(站)組織參保。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須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資金和業務工作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保證對城鎮居民參保家庭繳費部分的補助。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承擔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服務管理和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建設工作;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做好學生、幼兒的參保繳費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民政部門負責低保、低收入家庭60 歲以上老年人及“三無人員”的確認,并負責“三無人員”的參保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的確認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居民戶籍認定工作;發改、地稅、物價、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要加強醫療保險經辦管理能力和社區平臺建設,保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順利啟動實施。同級人事、財政部門要妥善解決所需人員編制、事業經費及計算機網絡建設經費、宣傳經費等啟動和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經費。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確?;鸬陌踩\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考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醫療服務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退還并按醫療服務協議處理,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暫?;踞t療保險業務、取消定點資格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參保居民以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退還并給予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統籌基金流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流失的基金,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市勞動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入狀況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與保障標準等,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從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將在內地(大陸)就讀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將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通知
教港澳臺〔20**〕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更好地保障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將其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決定自20**年9月起,將在內地(大陸)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港澳臺學生(含本、??粕按T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簡稱港澳臺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二、港澳臺大學生按照屬地原則,自愿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等標準繳費,并享受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按照現有規定繼續做好港澳臺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
三、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政府補助資金以及日常醫療所需資金,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所需資金一并從現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高等教育機構,原則上應向港澳臺大學生提供與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陸)大學生同樣的醫療保障。
五、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工作。各有關高等教育機構要切實抓好港澳臺大學生就醫工作,為其提供優質服務。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年10月10日
篇3: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2012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25日
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本市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9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凡未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四)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是本市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居民醫保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教育、衛生、公安等部門及市紅十字會、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醫保的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居民醫保的登記、審核、征繳、結算等經辦業務。
市醫療保險監督檢查所具體實施居民醫保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登記繳費)
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至12月。參保人員按照年度繳費,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符合居民醫保參保條件的人員可以中途參保。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應當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并經3個月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登記繳費期內,在校學生、在園(所)幼兒的個人繳費可以由所在學校和托幼機構按代辦性收費程序代為收繳后,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統一辦理。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繳費手續。
第五條(資金籌集)
居民醫?;饘嵭袀€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參保人員(不含大學生,下同)個人繳費以外資金,由市、區縣財政按照1∶1比例分擔。
城鎮重殘人員的參保資金按照規定的年齡段籌資標準,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承擔三分之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三分之一。
第六條(籌資基數的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及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
人均籌資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左右確定。其中,人均個人繳費標準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確定。
居民醫?;鸬幕I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基金管理)
居民醫?;鸬墓芾?,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居民醫?;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顚S?,并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居民醫?;鹜ㄟ^預算實現收支平衡,出現支付不足時,按照社?;鹭攧展芾磙k法規定的順序予以彌補;需要市、區縣財政給予補貼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支付管理)
居民醫保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藥范圍、支付標準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等,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與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九條(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療保險卡)、《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及相關憑證就醫。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可以在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也可以視病情需要選擇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近就醫。住院就醫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以外的參保人員可以在全市的醫保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因病情需要轉診治療的,須辦理轉診手續后,到二、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急診和住院醫療的,可以到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十條(醫療保險憑證)
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急診醫療待遇)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涸谏鐓^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待遇)
對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鸢凑找欢ū壤Ц?,剩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
居民醫?;鹬Ц侗壤秊椋?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55%。
第十三條(醫保待遇的調整)
居民醫保門診和住院起付標準以及支付比例,應當結合實際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四條(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居民醫?;鹬Ц斗秶?/p>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居民醫?;鹣刃兄Ц?。居民醫?;鹣刃兄Ц逗?,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五條(醫療費用的記賬和支付)
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居民醫?;鹬Ц斗秶?,由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居民醫?;鸢凑找幎ㄖЦ?。
參保人員未辦理轉診手續或者未攜帶就醫憑證的,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結算;急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后,可以在3個月內,憑本人就醫憑證、醫療費收據以及相關病史資料,到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申請報銷。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可以采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
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補助)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不予重復的待遇)
參保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后,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九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
大學生的具體籌資辦法、醫保待遇、就醫管理等,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以及本辦法所指的城鎮高齡老人、職工老年遺屬、城鎮重殘人員等的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適當補助;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在門急診和住院起付標準內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特殊對象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高齡老人,是指年滿70周歲,在上海居住、生活滿30年,從戶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鎮戶籍,且未享受基本醫療待遇的老人。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老年遺屬,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重殘人員,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符合本市重殘標準的無醫療保障人員。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44號)同時廢止。
本試行辦法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