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2008年)

6158

  寧政發[20**]116號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建設部等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4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對本市市區住房困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評議、公示、審核和輪候制度。

  第四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產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保辦)具體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區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保辦)具體負責本轄區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改、建設、財政、規劃、國土、民政、稅務、物價、市政公用、監察、金融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二章 方式與標準

  第五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發放租賃補貼、實物配租或發放購房補貼等相結合的方式,以發放租賃補貼的方式為主。

  本細則所稱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細則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住房。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申請購買其實物配租房屋的部分產權。

  本細則所稱購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在購買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權時,向其發放的保障性購房補貼。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選擇保障方式中的一種。

  第六條申請人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未達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應當列入租賃補貼、保障性購房補貼的計算范圍。

  租賃補貼按保障面積標準與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之間的差額計算,其中低保人員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4元,其他人員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0元;每戶每月補貼金額不足150元的,補足至150元;1人無房戶每月補貼300元。

  對于符合實物配租條件自愿放棄實物配租選擇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金額上浮20%。

  保障性購房補貼的金額按照保障面積標準與被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之間的差額、每人每平方米補貼720元標準計算。

  第七條實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積:2人及2人以下戶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戶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 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申領租賃補貼和保障性購房補貼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滿5年;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規定標準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規定標準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和標準,由市房產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或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九條符合第八條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城市低保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一)連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無住房;

  (二)年滿60歲的孤老;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殘疾人。

  第十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實物配租:

  (一)特困企業中無房且持有市總工會核發的《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家庭;

  (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7平方米以下的;

  (三)經市政府認定的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一)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的;

  (二)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的;

  (三)戶籍系以購買商品房或二手房方式遷入本市的;

  (四)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申請廉租保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與申購家庭夫婦具有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除申購家庭夫婦外,下列人員可以作為分攤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且無他處住房的近親屬及其家庭成員;

  (二)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戶籍的勞教或服刑人員。

  第十三條下列房屋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現實際居住的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員轉讓或被拆遷不滿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

  (五)已購買或已拆遷安置的房屋。

  第四章 申請與核準

  第十四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二)房產證、公房租賃證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

  (三)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需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書面承諾誠信申報。

  (二)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評議(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在社區內公示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

  本文提要:本細則所稱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區民政部門。

  (三)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將符合保障條件的申報材料轉交區房保辦。

  (四)區房保辦應在收到民政部門送交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核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對符合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登報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送市房保辦。

  (五)申請租賃補貼的,市房保辦在收到區房保辦審核材料后予以復核、備案。

  申請實物配租或購房補貼的,經市房保辦復核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報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保障范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保辦應當書面通知區房保辦,由區房保辦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

  第十六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持市(區)房保辦出具的書面通知按下列方式分別辦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手續:

  (一)準予發放租賃補貼的,應與區房保辦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停發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并向市房保辦辦理備案手續。

  (二)準予實物配租的,由市房保辦根據其申請的時間順序確定相應的輪候批次。申請購買部分產權的,由區房保辦受理申請并報市房保辦批準后辦理。

  輪候期間,申請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向所在區房保辦報告,由市、區房保辦重新審核確認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否則,一經發現并查實,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通過市房保辦組織的搖號等方式選房,并憑房號與市房保辦簽訂有關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文本由市房產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號經市房保辦確認后不得更換。

  第五章 保障資金及房源管理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

  (三)從土地出讓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凈收益;

  (四)廉租住房的產權出讓收益;

  (五)單位住房資金增值收益;

  (六)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后的凈收益;

  (七)上級財政安排和補助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八)社會捐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九)其他資金。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滾存周轉使用,專賬核算。主要用于:

  (一)新建、收購、改建廉租住房;

  (二)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三)發放保障性購房補貼。

  審計部門應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實行專項審計,依法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實物配租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十一條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中配建。

  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同時給予相應金融支持。

  廉租住房保障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其產權為國家所有,并委托南京市公房管理中心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承租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被拆遷戶,其拆遷補償款應交市房產局專戶管理,按銀行活期利率計息,租金和物業管理費從承租人專戶中支付,租賃關系終止時進行結算。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每年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狀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區民政局,經區民政局認定后送區房保辦。區房保辦根據復核結果及有關政策認為須對被保障家庭的資格、方式和額度等進行調整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市房保辦每年11月匯總全市情況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房保辦應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保障性購房補貼或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資格連續滿一年的;

  (三)因家庭收入、居住條件等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保障條件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或轉租的;

  (六)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實物配租住房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七條市房保辦確定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應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保辦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經查實應取消其所得保障,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補貼、購房補貼,或退出實物配租住房,且5年內不得再申請;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應取消其登記資格。

  第二十九條實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參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對私房落政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問題,另行制定辦法。

  第三十一條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可以參照本細則,制定本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7月1日起執行。20**年9月2日公布的《南京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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