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發〔20**〕144號
二○○八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建設部等九部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若干意見的通知》(財綜〔20**〕53號)和《省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44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住房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
各區政府及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建設、民政、總工會、稅務、統計、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保障方式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本市市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為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對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實行租金核減。
租金補貼是指房產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發放貨幣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房產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同一家庭只能在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中選擇一種保障方式。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對符合條件且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請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三章 保障資金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其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應按照出讓宗地進行核算提取。
第四章 申請和核準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市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
(三)無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由該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區房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區房產管理部門通過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的社區、街道,采用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
信函索證等方式,對其家庭人口、住房狀況進行走訪核查(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同時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收入證明轉送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認定,并將認定結果返回至區房產管理部門。區房產管理部門結合核查的情況以及區民政部門對收入證明的認定,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經初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公示后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等一并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核。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產管理部門在《常州日報》和常州房地產信息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審核結果生效;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初審和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租金補貼
第十四條 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
第十五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核發廉租住房租金補貼證。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家庭所享受的租金補貼按月計算,每月租金補貼金額為該家庭應保障面積乘以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水平、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為租金補貼家庭建立租金補貼家庭賬戶,租金補貼家庭賬戶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租金補貼只能用于廉租住房家庭租賃自住住房或者購買自住住房。
第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租金補貼家庭簽訂租金補貼協議。租金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金補貼額度、補貼期限、停止發放租金補貼的情形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六章 實物配租
第二十條 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房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一)連續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特困職工證(以下簡稱特困證)兩年以上;
(二)年滿六十五周歲且無子女的老年家庭或孤老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員有重度殘疾或重大疾病的家庭;
(四)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家庭;
(五)烈屬;
(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度,具體輪候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核發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證。
第二十三條 廉租住房家庭對配租的實物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在市區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住房;
(二)政府集中新建的住房;
(三)政府收購的住房;
(四)騰退的公有住房;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二十五條 政府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新建、配建和收購廉租住房的,免收權屬登記費、工本費、交易管理費和土地登記費,免征契稅和印花稅;捐贈廉租住房的,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實物配租住房建筑面積與申請家庭的保障面積相對應。一人和二人戶以一室戶型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戶以二室戶型為主。
第二十七條 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廉租住房的
維修和管理等因素確定。持有低保證、特困證的廉租住房家庭,按租金標準的50%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法免征房產稅及營業稅。租金收入專戶存儲,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維修。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和維修費用時,差額部分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支出。
第二十九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與實物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約定。
第三十條 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對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列入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房產管理部門。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的,拆遷人應與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產權屬于其他單位,房產管理部門擁有公房使用權的,拆遷人應與產權單位、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租住該廉租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由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另行安置。
拆遷人應當提供與原住房面積和市場價值相當的住房,用于和被拆遷廉租住房的產權單位實行產權調換,雙方應當按照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被拆遷廉租住房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的,在產權調換中需支付的差價,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中列支;收到的差價,統一繳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產權調換后取得的住房仍作為廉租住房實物房源。
第七章 租金核減
第三十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租金核減的書面申請:
(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為其唯一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且收入證明已經區民政部門認定。
第三十三條 區房產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情況進行核查,提出租金核減意見,注明核減的面積和租金征收的標準、減免的金額,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房產管理部門對租金核減家庭核發廉租住房租金核減證。
租金核減的住房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可以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租金征收標準參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金標準;超過保障面積部分不享受租金核減。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持廉租住房租金核減證,向產權單位申請租金核減。產權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的次月起,按核定的面積和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和核定租金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予以核減。
第三十五條 產權單位可以在每年的一月份,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上年度租金核減部分進行補貼。房產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撥付。
廉租住房租金核減補貼資金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八章 年審和退出
第三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和退出制度。已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民政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年審。
第三十七條 年審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繼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其中廉租住房家庭在收入、人口、住房等方面發生變化的,房產管理部門可以調整保障方式,該家庭應予配合。
連續三年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由房產管理部門在公眾媒體上予以為期7天的集中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繼續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第三十八條 年審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應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時,應當及時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報告,并按下列規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一)對租金補貼家庭,自年審次月起或者向區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的次月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二)實物配租家庭應在年審后或向區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的六個月內退出廉租住房。退出確有困難的家庭提出申請并經市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租住時
間。延長期內,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足6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的3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不足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的5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上年度市區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租金收入納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三)對租金核減家庭,自年審次月起或者向區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的次月起,按核減前的租金標準恢復征收。
對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家庭,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租金補貼證、實物配租證或者租金核減證。
第三十九條 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連續6個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條 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采取定期走訪、抽查回訪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并根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廉租住房檔案信息,實現廉租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九章 監督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金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實物房源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封存租金補貼家庭賬戶;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場租金補交以前房租;停止租金核減,恢復核減前租金征收標準。該家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補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十五條 金壇市、溧陽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3日發布的《常州市市區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常政發〔20**〕122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