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連政發〔20**〕128號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市區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第162號令),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家庭(以下簡稱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局為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財政、物價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住房發展規劃,編制市區廉租住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投資、用地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發改、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稅務、物價、統計、總工會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市區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以滿足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并逐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實行應保盡保。廉租住房制度優先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因市政建設、城市公益性項目建設和舊城改造拆遷被征收個人住宅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供應對象條件的,優先提供廉租住房。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納入對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各相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為主,以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困難家庭按保障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住房保障部門應做好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對象的服務工作,免費為保障對象提供廉租住房租賃信息。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核減是指對現租住單位或者政府提供的公有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給予核減。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只能選擇以上保障方式中的一種。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積標準不超過市區人均住房面積的50%。即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建筑面積標準為1口人戶28平方米,2口人戶40平方米,3口人以上戶50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為家庭每人12平方米,最高不超過15平方米,1口人戶按2人計算,2-3口人戶按實計算,4口人以上戶按4人計算。
第八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定后執行。
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市區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確定。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房屋來源和保障
資金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改建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屬于國有資產,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地區可相對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新建廉租住房的計價成本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成本計算。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將根據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規模,可適當提高比例,并按照出讓宗地進行核算提取。計提方式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長期、穩定、有效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制度。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其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應當專項用于購買和建設廉租住房、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公房租金核減以及租賃住房管理開支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廉租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水平及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等情況合理編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市區城鎮戶口,且居住3年以上;
(二)市民政部門、總工會認定的城市低收入、最低收入和特困職工家庭連續在1年以上;
(三)無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第十九條 下列房屋應當認定為申請家庭的現有住房:
(一)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含房改房);
(二)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已領取拆遷貨幣補償款的原住房;
(四)拆遷安置待入住的住房。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準入核準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3.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理。申請家庭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初審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原因;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需要補交的相關材料。初審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填寫《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審批表》,將申請家庭基本情況在所屬社區或者單位內公示,并將公示結果、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復核。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復核,并會同區民政、總工會以及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
信函索證、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經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在《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居民廉租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經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申請家庭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四)登記。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市民政、總工會、財政、監察等部門對申請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通知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考慮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對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與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發放期限及違約責任等。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住房困難家庭可在市場上承租適當的住房,與出租人簽定住房租賃合同,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后,按時按標準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租賃住房補貼原則上每季度發放一次。
第二十三條 對準予實物配租的住房困難家庭,應當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住房狀況、租金標準、物業服務、退出條件及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準予實物配租的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按時繳納廉租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條 對準予租金核減的住房困難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通知書,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房屋租金核減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送一次租金核減家庭租金核減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對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積超過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可以適當減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公有住房部分的租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各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每年年底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租住直管公房的應當向市直管公房管理處申報。街道辦事處、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市直管公房管理處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按時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和直管公房。
第二十九條 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或者直管公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第三十條 享受實物配租或者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因不符合條件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或者直管公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提高租金,可按當地市場租金水平收取;
(二)由承租人按政府規定的價格(參照市場價格)購買。
承租人拒絕接受前款所列處理方式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
第三十三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住房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發布的《連云港市市區廉租住房建設租賃管理辦法》(連政發〔1999〕61號)、《連云港市市區城鎮廉租住房貨幣配租和公房租金減免實施辦法》(連政發〔20**〕206號)同時廢止。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