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等內容,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金融管理、稅務、價格、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應當能夠覆蓋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住房困難標準,應當在當地人均建筑面積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間。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照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廉租住房房源供應情況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
第八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障方式與租金標準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等方式實施。
貨幣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第十條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
廉租住房房源緊缺的城市,政府應當新建、收購和改造適量住房,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提高實物配租的比例。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租賃信息。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積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超出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基礎上,可以按照略低于當地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情況等確定租金標準,并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其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第十三條 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保障資金與房屋來源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包括:
(一)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二)按照規定計提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三)市、縣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上級補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五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設區的市每年應當對市、縣(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分別核算,屬各縣(市)的資金應當及時結算并核撥給縣(市)。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讓凈收益按宗地進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證及時計提的市、縣,比照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辦法執行。
對財政轉移支付的經濟薄弱市、縣,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具體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發放貨幣補貼,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第十七條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單位投資并按照政府規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應當為非毛坯房,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具備居住功能。
第十八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市、縣,可以相對集中建設部分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求,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予以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贈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
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章 申請和核準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家庭成員從業及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四)反映家庭財產狀況的有關材料;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二)初步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狀況、住房狀況、財產狀況等進行核查,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等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住房狀況審核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同級民政部門。
(四)家庭收入審核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轉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反饋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登記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登記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輪候順序,并向社會公布。
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凡申請貨幣補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按照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做到應保盡保;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應當嚴格執行已經確定的輪候順序,不得違反規定改變。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已經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基本情況、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維修責任、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等內容。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發展和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金融管理、稅務、價格、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處理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
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經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范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
建保[20**]9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全國各市、縣基本建立了以廉租住房為主要內容的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廉租住房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截至20**年底全國還有747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亟需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為統籌安排廉租住房建設,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和*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1號)精神,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按照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總體要求,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著力增加房源供應,完善租賃補貼制度,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和諧。力爭經過幾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住房困難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保障目標和任務,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2.量力而行,適度保障。我國是發展中的人口大國,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對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較大。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統籌考慮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需要,堅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
3.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建立住房保障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廉租住房房源籌集、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等方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制度。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二、總體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
(一)總體目標。
從20**年起到20**年,爭取用三年時間,基本解決747萬戶現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20**年第四季度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38萬套,三年內再新增廉租住房518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191萬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任務分解見附表)。進一步健全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廉租住房制度,并以此為重點加快城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相關的土地、財稅和信貸支持政策。
(二)年度工作任務。
1.20**年,解決260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83萬戶。
2.20**年,解決245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65萬戶。
3.20**年,解決204萬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其中,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43萬戶。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方式。
通過新建、購置和改造等方式籌集房源,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制度,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統一集中建設和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兩種方式,以配建方式為主。
(二)保障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具體條件由市、縣政府確定。廉租住房保障標準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保證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賃補貼額根據當地平均市場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四、政策措施
& nbsp; (一)多渠道籌措資金。
1.中央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廉租住房保障補助力度。20**年廉租住房建設中央補助標準為:西部地區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區300元/平方米,遼寧、山東、福建省的財政困難地區200元/平方米。
2.省級人民政府要比照中央的做法,加大對本地區財政困難的市、縣建設(包括購置、改造)廉租住房和發放租賃補貼的資金投入。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統籌使用中央下撥的預算內投資補助和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3.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市、縣財政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4.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廉租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二)落實土地供應和各項優惠政策。
各地區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切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如期開工建設。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規模,以及實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量等因素確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數、建設標準、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要作為土地劃撥或出讓的前置條件,并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項目要合理布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結合城市棚戶區改造多渠道籌措房源。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內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有利于大范圍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區要加大城市棚戶區改造力度,加強相關的政策支持。城市棚戶區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廉租住房建設結合起來進行,統籌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優先解決城市棚戶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
五、監督管理
(一)落實目標責任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市、縣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標責任,并加強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明確具體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機構,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確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
要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加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確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同時,建立行政審批快捷通道,縮短審批時限,確保按期實現工程建設目標。要按照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有關住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三)嚴格準入退出管理。
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區、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門三級審核公示制度,建立規范化的收入、財產和住房情況審查制度,形成科學有序、信息共享、辦事高效、公開透明的工作機制。要嚴肅工作紀律,堅決查處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本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廉租住房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建設用地落實、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質量,以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根據本規劃,制訂(修訂)本地區20**-20**年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并于20**年7月1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20**-5-22
篇3:紹興市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2007年)
紹政發〔20**〕26號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于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通知
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解決低收入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紹興市區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現就進擴大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擴大范圍
(一)由原來的擁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0平方米(含)擴大到現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含),使用面積包括已轉讓的房屋及已被拆遷的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面積。
(二)由原來的市(區)民政部門發放的《紹興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金領取證》或《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低保邊緣戶)》擴大到《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戶但在低保邊緣戶標準120%以內的困難戶(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證明)。
(三)由原來的家庭人數為2人或2人以上調整為1人或1人以上(政府集中供養和離婚5年以內的除外),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原私有住房轉讓且在2年以上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不計入使用面積計算標準范圍。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一)至(三)項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此處須滿2年以上的條件。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軍烈屬以及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養的;
(三)因離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四)持有《紹興市困難家庭救助證(因病致貧戶)》的家庭;
(五)不得申請實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的具體標準及方式由市建設局制定,并函告相關部門。
二○○七年四月二日